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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30:57  浏览:85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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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保障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湾同胞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者,是指在本省投资的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台湾同胞以其在港澳地区和外国注册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名义在本省的投资,可视为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
第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台湾同胞投资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依法监督。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主体资格的确认,须由投资者向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国家规定的有效证件。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毕,核发《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台湾同胞投资者凭《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可以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台湾同胞投资证书》由省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为台湾同胞投资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第七条 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征收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法律程序征收,并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给予相应的补偿。
补偿款额的利息,从实施征收之日起计算。征收方应在实施征收之日起九十日内付清补偿本金和利息。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
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第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的企业,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下列形式投资:开展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购买、承包或者租赁公司、企业;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国家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十一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以下行业投资:
(一)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畜牧养殖业、林产品加工业;
(二)能源、交通、冶金、建材等基础设施和基础性产业;
(三)高新技术产业、高效低耗产业;
(四)国家允许投资举办的第三产业;
(五)国家和省鼓励兴办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投资申办企业,审批机关从收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后十五日内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经省贸促会批准可以在本省举办台湾产品展览、展销活动,也可以在本省举办的产品展览中设立台湾产品展位。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所需土地、水、电、热、气,办理通讯、运输业务,有关部门或单位应优先安排,收费标准与本省同行业企业相同。
第十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兴办的水、电、热、气等公用事业项目,在具备生产条件后,有关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其产品进入市场。
第十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需的资金,在同等条件下银行应优先贷款。
第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凭《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本省购买车票及购物、住宿、就医、参观旅游景点、购买或租赁房屋、安装私用电话等,其支付费用与本省居民相同;
(二)在台湾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照,经本省公安机关确认,可按规定在本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三)子女在所在地入托入字,按当地居民的标准收费;
(四)其子女报考普通高校、电大、业大、函大、职大、夜大、中等专业学校和高中的增加十分;报考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的增加二十分;
(五)委托公证机关、会计、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服务组织办理有关事务,执行本省企业或居民的同等缴费标准;
(六)按照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申办多次出入境或暂住证件;
(七)可获得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团体颁发、授予的荣誉证书或称号。
第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因商务活动需要出境前往其他国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护照。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省人民政府有明文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收取费用、进行检查;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台湾同胞投资者参加各类培训、评比、赞助、捐献财物等活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企业有权拒绝或投诉。
第二十条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较集中的市地,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所得的利润、股息、红利、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所得,可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对外经济贸易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诉事项。其职责是: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
政责任;对重大事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受理投诉的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投诉状后的三十日内处理完毕。限期内不能处理完毕需延期处理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延期处理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与有关方面发生纠纷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根据不同情况依法选择下列途径解决:协商或调解;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受理台湾同胞投资的审批和其他事项的审批、办证、投诉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财物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台湾同胞投资者经济损失的,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赔偿。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台商投资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告知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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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重点项目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南市重点项目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5]40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重点项目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第77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六日

淮南市重点项目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经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并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各类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主要是项目法人、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县区政府、项目建设单位信息员以及在项目推进(建设)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四条 考核奖励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 考核奖励工作每年一次。对入选省“861”行计划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年度考核中将适当加分。
  第六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对项目法人的考核
  1、列入年度续建项目的建设项目按计划完成年度投资,按时或提前竣工投产、申报和组织竣工验收;
  2、列入年度新开工的建设项目按计划或提前开工,按工期竣工投产或提前竣工、申报和组织竣工验收;
  3、列入度预备开工的项目在当年内提前开工建设,且完成一定工作量;
  4、财务管理健全,资金使用合理;
  5、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6、严格项目质量管理;
  7、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统计报表;
  8、强化项目库管理,争取更多项目纳入市重大项目库。
  (二)对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县区政府考核
  1、所属单位项目推进情况良好,按计划完成年度投资,项目按时或提前开工,提前竣工投产;
  2、在项目建设中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提供良好的建设环境,没有出现项目建设单位投诉和异议;
  3、在项目审批(核准)、资金争取、招商引资等方面积极配合建设单位,且取得一定成效;
  4、项目所在地政府保障辖区内重点项目在施工期间没有出现重大干扰施工现场现象;
  5、积极做好项目储备工作,每年都有新的重点项目充实项目库。
  (三)对项目建设单位信息员的考核
  1、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统计报表;
  2、能够按照办公室要求及时提供所需的项目有关资料;
  3、认真做好本单位项目储备,并及时上报办公室。
  第七条 考核奖励对象在实施重大项目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考评资格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二)资金使用中出现挪用、挤占、弄虚作假等重大事故;
  (三)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在稽查、审计和检查时发现重大问题;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严重干扰建设进度等行为。
  第八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领导小组对评为先进的项目法人、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县区政府、建设单位信息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对获得“省重点工程建设先进单位”称号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先进个人”、“省五一劳动奖章”的项目法人和个人,在省政府给予奖励的同时,市政府也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对项目法人、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县区政府以及对个人的奖励数额,由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对获得“市重点工程建设先进单位”称号的项目建设单位和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除市政府给予奖励外,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从项目建设管理经费或投资节余中拿出适当奖励资金,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对获得“市重点工程建设先进单位”称号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从项目建设管理经费或投资节余中拿出适当奖励资金,对本单位的先进个人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已经获奖的项目法人和个人,如发现未达标或有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取消其获奖资格。已授予的奖牌、称号和奖金予以返还,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

监察部 民政部等


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高度重视,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实施了坚强领导,确保了抗震救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了大量专项资金,全国各族人民、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国际社会慷慨捐助,为抗震救灾提供了强大的物质保障。目前,大量救灾资金和物资集中调拨四川等受灾地区,加强对这些款物的监管,对确保灾民救助和群众基本生活,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推动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至关重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重点要制定和执行筹集、分配、拨付、发放、使用等管理办法,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户存储、账目清楚,促进救灾款物管理严格规范、运行简捷有效,堵塞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漏洞,保证救灾款物真正用于灾区、用于受灾群众。

二、确保救灾款物合理使用和规范募集。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科学调度,强化监督,确保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等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当前尤其要严格执行中央规定的因灾生活困难群众补助金、救济粮、孤儿孤老孤残人员基本生活费和遇难人员抚慰金的发放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到落实到位,手续完备,账款相符。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合理分配的原则,保证救灾款物用于解决灾民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恢复重建灾民倒塌损坏房屋,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以及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项目等。民政部门要组织和协调好救灾捐赠活动,引导社会各界按照正规渠道,向民政部门、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慈善组织捐赠款物。要加强对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捐赠和募捐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其公开名称、地址、银行账号以及接受捐赠情况,并将全部捐赠款物及时通过上述可开展救灾募捐的部门和社会组织送往灾区,保证捐赠款物的使用符合捐赠人意愿。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募捐活动,要及时纠正。对非法募捐、骗取民众钱财的诈骗行为,要协同公安机关坚决予以打击。要对捐赠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民政部要统一发布全国抗震救灾捐赠动态,通报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援助、捐赠情况。

三、提高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效益和公开透明度。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管理,相互配合,确保救灾款物的使用效益。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建立救灾款物信息披露制度,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全过程,主动公开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物资采购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凡有条件的都要公开招标,择优选购,防止暗箱操作;救灾款物的发放,除紧急情况外,都要坚持调查摸底、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群众知情满意。市县两级要重点公开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乡镇要重点公开救灾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强化对救灾款物的跟踪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对财政和社会捐赠款物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促进建立健全救灾款物管理制度,提高救灾款物运行效率。重点查处滞拨滞留,随意分配、优亲厚友,损失浪费、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等问题。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坚决纠正。有关省级审计机关每周要向审计署报告救灾款物审计情况,审计署每月向社会公布阶段性审计情况。救灾工作全面结束后,向社会公告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最终审计结果。

五、加强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纪律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要迅速查办,从重处理;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救灾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致使救灾物资严重毁损浪费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民政、财政、审计等机关和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既分工负责,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又密切合作,及时沟通联系,相互支持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定期汇总分析有关情况,注意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要通过扎实有效的监管工作,保证救灾款物都用于受灾群众,发挥最大效益,以回应社会各界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关切,给群众交一本明白账、放心账,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受灾群众的亲切关怀,进一步增强党和政府的凝聚力、公信力,为夺取抗震救灾全面胜利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央纪委 监 察 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审 计 署

200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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