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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42:05  浏览:89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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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的通知
  
镇政发〔2006〕10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委托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主管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法制学习、宣传情况;

  (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八)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六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分为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

  第七条日常评议考核是指评议考核机关组织有关人员对被考评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日常评议考核应当以监督检查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第八条年度评议考核是指评议考核机关按照所制定的评议考核具体标准对被考评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机关一般于每年年底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评议考核。

  第九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方式: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行政执法案卷;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四)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五)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情况;

  (六)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十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百分制的形式。得分在90分以上并且名列前二十名的单位,由市政府授予其“行政执法工作先进单位”称号;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当年参评年度综合考核奖、“法治镇江合格单位”和“法治镇江建设示范点”的资格。

  年度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各辖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11月18日颁布的《镇江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

  

  一、组织领导(12′)

  1.成立由本单位行政一把手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履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职责;(4′)

  2.制定具体可行的行政执法工作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本单位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4′)

  3.重视法制工作机构建设,有与本单位工作相适应的法制机构和人员,在办公条件、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4′)

  二、法制学习宣传与队伍建设(12′)

  4.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向社会进行深入、有效的宣传普及;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两个月内组织宣传。(3′)

  5.健全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学法制度,领导成员带头学习法律知识,熟悉并掌握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每年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轮训或行政执法人员每年业务知识学习培训不少于15天,考试合格率达100%。(3′)

  6.规范行政执法主体,适时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通过培训考核,并经资格审查,取得《江苏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法定执法证件,持证执法,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执法证件按规定注册、更换。(3′)

  7.行政执法人员遵纪守法,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无不作为或越权行政的情况和违法乱纪行为。( 3′)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16′)

  8.梳理界定、汇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本单位负责实施的以及应当协助其他单位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3′)

  9.区分不同的执法职权类别,科学合理地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程序、标准、时限和责任,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向社会公示;将执法职权分解情况报送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3′)

  10.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4′)

  11.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责任人员,按照责任制进行追究。(6′)

  四、抽象行政行为(12′)

  12.本单位当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抵触,无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内容。(4′)

  13.制定规范性文件经过调研论证和法制机构审核,程序合法。(4′)

  14、每年定期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4′)

  五、具体行政行为(24′)

  15.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相关事项依法公示,依法听证,遵守一次性告知制度、时限制度、一站式服务制度;行使行政许可权符合法定职责、权限、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后,依法履行监管职责。(6′)

  16.实施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建立并落实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有关制度。(6′)

  17.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对象、标准和程序,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不搭车收费,不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6′)

  18.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增强执法文书的说理性;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完整。(6′)

  六、行政执法监督(12′)

  19.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落实专人,按规定要求及时将本单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4′)

  20.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本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及时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按季度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行政处罚统计表。(4′)

  21.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及时办理投诉举报案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方案具体合法、目标明确、措施到位、责任落实、成效明显。(2′)

  22.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制度、抓落实。(2′)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12′)

  23.按照《镇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镇政发〔2006〕90号)的要求,做好本单位内部行政复议工作。(5′)

  24.依法参加涉及本单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维持率、行政诉讼胜诉率达到90%以上;实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达30%以上。(4′)

  25.涉及本单位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裁决得到履行。(3′)

  八、加分情况

  26.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经验和做法或者调研成果被国家或省、市以会议、文件或简报的形式总结推广的,分别加4分、3分和2分(不重复计算);行政执法工作被评为省部级优秀的,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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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23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中央、自治区驻地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哈密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日
    


哈密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工作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由地区总体应急预案、地区专项应急预案、地区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六大类组成。
地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地区行署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即地区行署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应急办)负责制定。
地区专项应急预案由地区应急办组织制定,其牵头负责制定单位由地区应急办提出,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地区部门应急预案由地区各部门单位制定。
地方应急预案由各县(市)参照地区的有关做法制定。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上一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以下也称应急预案)。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行动方案(以下也称应急预案)。
第六条 地区行署负责地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制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地区应急办具体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对各县(市)、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级、各单位按照分级指导原则,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八条 各级、各单位特别是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国家、自治区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五)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
(七)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第十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按照相应的预案编制框架或指南进行。
地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地区应急办提出,报行署批准后实施。
地方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或重大活动性质提出,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涉及限制公众自由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等事项。
第十五条 地区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地区应急管理专家意见后,报行署办公会议审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时,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地区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按有关程序审定。
第十九条 审议通过的地区总体应急预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审议通过的地区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报地区行署备案。审议通过的县(市)总体应急预案应报地区行署备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含派出机构)有关部门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编发简明操作手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编发应急预案简本或简明操作手册。

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制定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
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年至少修订一次。
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鼓励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消除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
下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
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制定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
所有承担应急预案规定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增强公务员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提出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与实施的方法,指导相关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次数要占总数的60%以上,由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统一协调安排;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应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三十二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问题。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有关部门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地区行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行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及企事业应急预案包括中央、自治区驻地各企事业单位及其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0日起实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批)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第11届9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长  林树森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年底以前发布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对主要内容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或不符合中国加入WTO的具体承诺(附件序号1,5,9,12,13);或者与上位法或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附件序号3,4,6,7,8,10,11);或者主要内容属中央事权(附件序号3);或者被新的地方性法规代替(附件序号2)的13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上述13件政府规章为此次清理废止的第四批政府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3件)

序号 规章名称 颁发机关 发文字号及日期 废止的理由
1 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 市政府 穗府〔1984〕76号
1984年10月24日 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
2 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 市政府 穗府〔1985〕140号
1985年12月10日 被2002年1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所代替
3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 市政府 穗府〔1986〕99号
1986年12月15日 主要内容属中央事权,并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符
4 广州市关于鼓励国内企业利用外资的优惠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87〕47号
1987年7月16日 主要内容与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适应
5 关于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决定 市政府 穗府〔1989〕1号
1988年12月31日 不符合中国加入WTO的具体承诺
6 广州市发展私营企业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89〕27号
1989年3月13日 主要内容与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适应
7 广州市关于国营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89〕54号
1989年6月1日 主要内容与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适应
8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管理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92〕86号
1992年8月25日 与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相适应
9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92〕87号
1992年8月25日 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
10 关于牲畜屠宰实行统一征收税(费)的通知 市政府 穗府〔1993〕26号
1993年3月24日 主要内容与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适应
11 广州市商品质量报验管理办法 市政府 穗府〔1994〕64号
1994年7月29日 与1997年5月30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并通过的《广州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不相适应
12 关于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十项措施的通知 市政府 穗府〔1996〕59号
1996年5月20日 主要内容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
13
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98〕94号
1998年12月21日 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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