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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质量责任目标与地方财政挂钩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5:43:14  浏览:92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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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质量责任目标与地方财政挂钩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质量责任目标与地方财政挂钩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政〔2006〕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环境质量责任目标与地方财政挂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环境质量责任目标与地方财政挂钩办法(试行)

  为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切实加强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管理,促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水环境质量责任目标管理
  (一)根据省政府下达的重要河流控制指标以及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环保责任目标,确定责任目标断面和水质控制目标。
  (二)市环保局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环保责任目标断面进行监测,并每月通报1次监测结果。省控责任目标断面以省环保局公布的监测结果为准。
  (三)河流断面监测结果超标倍数计算方法为:超标倍数=(实测浓度-断面目标值)÷断面目标值。断面监测因子浓度低于或等于断面目标值时为不超标,不采用公式计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监测因子超标时,以超标倍数高的监测因子计算。
  (四)河流断面监测结果超标0.5倍以下的(含0.5倍),每次扣缴县级财政资金3万元;超标0.5至1倍(含1倍),每次扣缴县级财政资金5万元;超标1至1.5倍(含1.5倍),每次扣缴县级财政资金8万元;超标1.5至2倍(含2倍),每次扣缴县级财政资金10万元;超标2倍以上,每次扣缴县级财政资金15万元。有两个以上超标断面的,累计扣缴县级财政资金。
  (五)市控断面不超标,而省控断面超标,按省控断面超标倍数计算扣缴县级财政资金数额,并由该流域各县(市、区)分摊。
  二、大气环境质量责任目标管理
  (一)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环保责任目标,确定与地方财政挂钩的大气环境质量责任目标。
  (二)市环保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责任目标进行定期监督监测,并每月通报1次监测结果。
  (三)监测结果超标率计算方法为:超标率=(实测浓度值-浓度日均值二级标准限值)÷浓度日均值二级标准限值。
  (四)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以市政府下达到各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责任目标天数为基准,全年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天数每少于责任目标天数1天,扣缴县级财政资金2万元;各项污染因子每超过国家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日均值二级浓度标准10%,扣缴县级财政资金1万元。总扣缴县级财政资金数额为三项污染因子扣缴县级财政资金数额之和。
  三、财政扣缴方式
  市环保局每半年将监测结果汇总一次报市财政局。扣缴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监测结果从各县(市、区)财政结算中解缴,作为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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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加快发展工业新产品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加快发展工业新产品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在国民经济调整中,在工业企业自主权不断扩大,企业之间围绕产品质量、品种、价格展开竞争的新形势下,大力发展工业新产品,促进产品更新换代,用越来越多的质地优良、物美价廉、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满足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特做如下规
定:
一、凡企业从未试制生产过,在结构、性能、原材料、造型以及工艺、技术等方面比老产品有显著区别或提高,并按企业隶属关系经省或地、市工业主管部门鉴定确认者,均为新产品。
二、所有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都要制订发展新产品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季度计划,并把新产品研究试制列入计划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每个企业都要做到除正在生产的产品外,至少保持有三、五种试制成功的能够随时投入生产的储备产品。在每年的生产计划安排上,要留出一定的生
产能力,用作试制新产品。
三、试制新产品所需资金的来源,除科委下达的专项新产品研制费用外,企业可以从本单位利润分成中的企业基金和扩大企业自主权单位利润留成中的生产发展基金,以及各企业基本折旧基金中提取一部分。按照国务院[1980]23号文件中的规定,有新产品试制任务的企业,可在
当年实现的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一至三的新产品试制费。从一九八一年起,每年在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发展新产品的补助资金,直接划拨给各级经委安排使用。
四、为保证新产品试制计划的完成,各工业主管部门、物资部门和企业,要将新产品试制、投产所需的统配部管物资,列入生产物资计划,由物资部门组织供应。对临时试制新产品所需的物资,由各级物资部门从机动指标中予以解决。
五、凡试制期间的新产品,企业可以自行试销,也可委托商业和物资部门的零售单位代销,代销期一般为一年。正式批量生产后,由商业、物资部门收购;不收购的,企业可以自销。
六、新产品在试制、试销期间的价格,由企业参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自定。正式批量生产后的价格,按产品价格管理权限报批。
七、新产品在试销期间免征工商税。正式批量生产后,该产品经营有亏损或盈利少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请批准后,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八、新产品研究试制成功后,对参与新产品设计和试制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可按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发布的《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一九七八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980年10月30日

关于污泥排入城市下水道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污泥排入城市下水道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5〕259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单位向城市下水道排放用水冲稀的污泥的行为如何进行环境违法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05〕5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你局请示中反映的某企业将产生的污泥直接用水冲稀排入城市下水道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另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环保部门可以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两种法律规定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定性处罚。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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