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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56:56  浏览:80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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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不动产拍卖市场的管理,保证拍卖活动依法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不动产拍卖,由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负责进行。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是事业性服务机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按照本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不动产拍卖业务。
深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深圳市不动产拍卖活动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的不动产拍卖活动,在深圳特区内的不动产拍卖,均须委托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进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之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
“拍卖物”是指被委托拍卖的不动产;
“拍卖人”是指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其有权处理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物的单位和个人;
“竞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买得拍卖物的竞买人。
第五条 拍卖活动实行公开竞价与招标方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拍卖物
第六条 除第八条规定之外的不动产,均可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不动产须委托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进行拍卖;
(一) 因行政行为需要变卖的不动产;
(二) 无主不动产;
(三) 其他依法应拍卖的不动产。
第八条 下列不动产禁止拍卖;
(一)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买卖、转让的不动产;
(二) 所有权有争议的不动产;
(三) 处分权有限制或有争议的不动产;
(四) 已被采取司法、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动产;
(五) 其它不能拍卖的不动产。
第九条 拍卖全民所有的不动产,须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共有不动产的拍卖,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已发生租赁关系的抵押贷款的不动产拍卖后,原租赁关系按《广东省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拍卖人
第十二条 拍卖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依法进行拍卖。
第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参加竞买活动,亦不得委托他人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买活动。
第十四条 拍卖人不得将拍卖物再委托他人拍卖。
第十五条 拍卖人对委托其占管的拍卖物负保管责任。
第十六条 拍卖人有权按规定收取拍卖费用。
第十七条 拍卖人不按委托拍卖合同条款出售拍卖物,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拍卖人负责赔偿。

第四章 委托人、竞买人和竞得人
第十八条 委托人对拍卖物须拥有处分权。委托人隐瞒拍卖物存在争议、被查封或其他强制措施等情况而造成竞买人、竞得人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拍卖人负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的抵押需要拍卖抵押物,由抵押权人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二十条 因司法、行政行为所需拍卖的不动产,由作出上述决定机关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二十一条 因债务清偿涉及以不动产抵偿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同意并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二十二条 无主不动产的拍卖,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取得拍卖物的应得价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费用,拍卖的费用可从拍卖物价金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与拍卖人可以协商确定拍卖物的保留价格,拍卖人不得低于保留价格出售拍卖物。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不得参加竞价,但在拍卖前拍卖人有明确宣布委托人有保留价格时,委托人在拍卖中可享有一次应价权。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但当其他竞买人的应价高于其应价时,其应价即失去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由于拒不交付或迟延交付拍卖物造成竞得人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拒不支付或未按规定时间支付价金的,拍卖人有权对拍卖物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支出的费用由原竞得人承担。如再行拍卖的价金少于原拍卖的价金,其差额由原竞得人补足。

第五章 拍卖方式
第三十条 根据拍卖物的性质委托人的意愿,拍卖人可采用公开竞价、招标方式拍卖。
第三十一条 公开竞价方式:由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物的底价,然后由竞买人竞相加价,当无人继续加价时,由拍卖主持人定槌成交。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方式:由拍卖人公布拍卖物的有关情况,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价密封寄送给拍卖人,由拍卖人按期当众开标,拍卖物由最高应价者得。当应价相同时,由先寄送者得。

第六章 拍卖程序
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须向拍卖人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一) 个人身份证明;
(二) 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
(三)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 拍卖物的产权证明;
(五) 对拍卖物有处分权的证明文件;
(六) 拍卖物的详尽资料;
(七)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 拍卖人依有关规定对委托人和拍卖物进行审查合格后,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拍卖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二) 拍卖物的名称,所在位置、数量、面积、使用年限及用途;
(三) 拍卖物的交付方式;
(四) 拍卖费用条款;
(五) 价金的取得条款;
(六) 拍卖方式;
(七) 拍卖期限;
(八) 拍卖程序中止和终止的条件;
(九) 违约责任;
(十) 签约日期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一) 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第三十五条 因银行抵押贷款所产生的拍卖申请,抵押权人必须先向房地产登记机关提供抵押人的违约或其他依法可提请拍卖的证明资料,由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发出抵押物的占管通知书,然后向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申请拍卖。
第三十六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十五日前发布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拍卖时间、地点;
(二) 拍卖物的基本情况;
(1)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的内容;
(2) 拍卖物使用、占管或租赁状况;
(3) 产权性质;
(三) 拍卖物转让后应缴纳的税费种类;
(四) 竞买人的条件;
(五) 竞买保证金;
(六) 拍卖方式;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拍卖人应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由于公告不真实,造成竞买人损失的,拍卖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告期间,拍卖人应当备有拍卖物的有关资料供竞买人查询,并提供实地查勘的方便。
第三十八条 竞买人在参加竞买前,须向拍卖人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一) 个人身份证明;
(二) 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
(三)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 资信证明;
(五)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拍卖人对竞买人的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竞买证,并收取保证金。
第四十条 拍卖人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拍卖成交后,竞得人与委托人或拍卖人签订《不动产拍卖转让合同书》。除即时清结外,竞买人必须交付成交额20%的定金。
第四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在拍卖行签订《不动产拍卖转让合同书》时,竞得人应向拍卖人交付成交额1. 5%的拍卖手续费,并按拍卖合同书的规定如期向拍卖人付足价金。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依法收取的拍卖物价金,按下列顺利处分:
(一) 偿付因拍卖不动产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二) 扣缴拍卖物本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
(三) 代交因不动产转移登记所应支付的税费;
(四) 所剩价金交委托人。
第四十三条 拍卖程序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止:
(一) 拍卖物的处分权发生争议,司法、行政机关发出中止拍卖书面通知的;
(二) 公告期间对拍卖物所有权有争议尚未裁定的;
(三) 委托人申请中止拍卖程序,经拍卖人同意的;
(四) 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
(五) 其他约定可以中止拍卖程序的事件发生。
中止拍卖由拍卖人宣布,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拍卖继续进行。
第四十四条 拍卖程序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终止:
(一) 拍卖物无人认购;
(二) 经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委托人对拍卖物没有处分权;
(三) 委托人申请终止拍卖,经拍卖人同意的;
(四) 拍卖物在拍卖前灭失;
(五) 其他约定可以终止拍卖程序的事由发生。
拍卖程序终止后,拍卖物需再行拍卖的,应重新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申请中止或终止拍卖,造成竞买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拍卖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中止或终止拍卖程序,拍卖人有过错的,造成委托人、竞买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宝安县的不动产拍卖活动,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9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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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

旷继东


  许多劳动者分不清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并且容易发生两种错误认识。
  第一种认为,两者没有什么区别,都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单位支付报酬,因此,签什么合同都一样,双方都构成了劳动关系。另一种认为,只要合同上写的是劳务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基于第一种认识,很多劳动者在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去劳动仲裁,但对于签订劳务合同的劳动者,往往被告知不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应按照合同法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基于第二种认识,劳动者虽然与单位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因为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所以在面临自己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也只能自认倒霉,不愿意主动提起劳动仲裁。
  事实上,一方面,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在形式上有本质的区别,两种合同往往对应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对于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又不能仅仅从合同本身的形式来进行区分。下面,先说说两种合同的区别:
  首先,劳务合同的双方有可能都是自然人,或都是法人,而劳动合同双方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另一方则是除自然人之外的用工主体,主要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其次,劳务合同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调整,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第三,劳务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需服从单位的管理和支配;
  第四,合同内容不同,劳务合同内容主要是双方平等协商后的合意性条款,劳动合同的内容则更多的是法定性条款,双方选择的范围远小于劳务合同。具体来说,劳务合同的内容相对简单,主要是有关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劳务报酬,而劳动合同还包括劳动者的保险、岗位等事项;
  第五,争议处理方式不同,劳务合同一般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如果约定了仲裁条款,也可仲裁),而劳动合同必须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才能起诉到法院,对于部分情形的裁决甚至可以一裁终局。
  从以上区别可见,混淆两种合同,甚至将劳务合同当成劳动合同来签,有可能使劳动者失去劳动法的保护,不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那么,是否签的合同上只要写的是劳务合同,导致的结果就一定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况虽然劳动者签的是劳务合同,但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劳动关系:
一种是合同名写的是劳务合同,但内容上却与劳动合同内容相同,则这类合同实际上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另一种是,合同名称和合同内容都明确属于劳务合同,但具体履行中,劳动者是作为用工单位中的一员,接受单位的管理和支配,根据单位提供的工具、生产资料或办公环境,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劳动,这也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至于所签订的劳务合同本身,可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归于无效。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劳动者仍然可要求用工单位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因此,对于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劳动者既要谨慎区分,同时也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仅以合同的表面形式简单判断。



旷继东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
电话: 13522671774
看合同网址: www.kanhetong.cn



共青团中央常委会议纪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常委会议纪要
(1979年5月30日)

 

  一九七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至三十日,共青团中央召开常委会议,讨论了共青团十大以来团中央的工作和今年后七个月的主要任务。韩英同志代表书记处首先作了“过去七个月的情况和今年后七个月的工作”的发言。与会同志着重围绕改造社会风气、开展新长征突击手活动和加强基层建设等迫切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会议一致同意书记处对前一段工作的估计和对今后工作的安排。


(一)

  会议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党全国形势很好。共青团组织跟随党的工作着重点的转移,贯彻落实团的十大精神,局面初步打开,工作日渐活跃,成绩应该肯定。

  一、认真贯彻党的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思想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三中全会之后,全国形势发展得很快、很好。但也出现过两种错误思潮:一种是极少数人怀疑或者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潮,一种是怀疑或者反对三中全会方针的思潮。今年二月,在党中央直接关怀下召开的团省、市、区委书记会议,着重解决以四化为中心把全团工作活跃起来的问题,方向对头,影响较好。会议确定的《共青团一九七九年工作要点》,明确地把“学习、宣传三中全会精神,做好大转变中的思想工作”作为全团的第一项任务,强调“工作重点的转移,绝不意味着思想政治工作可以取消和削弱。相反,这个转移要求我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加强思想工作,提高思想工作的水平”,要“注意引导青年正确地、有分析地对待来自资本主义社会的东西,划清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界线。”会上介绍和推广的团上海市委在党委领导下做闹事青年思想工作的经验,引起了普遍的重视,对推动各地团委加强思想工作,维护安定团结,起了一定的作用。青少年报刊、读物积极宣传了党的三中全会方针和四项基本原则,对青年进行教育和引导。今年纪念五四运动六十周年的活动,特别是华国锋同志的重要讲话,深刻阐明了五四运动的历史经验和新时期青年运动的方向和任务,对青年是一次继承革命传统、立志献身四化的生动教育,在党内、在社会上、在青年中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二、发扬主动精神,以四化为中心积极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去年末,社会上对团的工作有一些批评,也有一些误解。新班子、新队伍面临着考验:是消极等待,缩手缩脚,还是向前看,从头干?同志们采取了后一种态度,决心把活动开展起来,在干中打开局面。半年来,团的活动正日趋活跃,其中特别是有两项活动影响较大。一是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一是召开全国青年造林大会,开展建设“绿色万里长城”的活动。这两件事团组织抓得紧,青年劲头足,党委大力支持,各方面都较满意。

  三、初步恢复了团的系统工作,开始加强了业务指导。团中央各部门都搞了一些调查,积累了一些材料,与各地对口部门建立起了联系。团校继续抓紧培训团的骨干。团的内部刊物恢复,开始交流各地的情况和经验。上半年团中央先后开了一些会议,分别研究和安排了宣传、青农、青工、学校、统战、军体等方面的工作,交换耻意见,交流了经验,对各条战线团的工作有一定推动。

  四、筹备和召开了全国青联第五届委员会、全国学联第十九次代表大会,使中断十几年的青联、学联组织恢复了工作。这对扩大青年统一战线,广泛地团结和联系各族各界青年,对推动全国学生的团结、进步和全面成长,正在发生并将继续发生重要的影响。

  五、同一些国家的青年组织恢复、发展了友好往来。已有三个代表团分别到南斯拉夫、罗马尼亚和日本进行友好访问,同时,接待了来访的十个外国青年代表团。

  会议指出,所有上述成绩都是在党中央的关怀和领导下,在广大团员、青年中团干部共同努力下取得的。同时,会议还分析了前段工作中存在着的一般化的毛病,主要是深入蹲点不够,抓典型不够,抓基层不够,抓落实行动不够。大家决心发扬成绩,克服缺点,扎扎实实地工作,力争做出更多的成果。


(二)

  会议认为,今后七个月的工作,总的还是继续执行《共青团一九七九年工作要点》,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团的十大精神为指针,大力加强对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搞好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带领青年一心奔四化,争当突击手,在实现工作重点转移和调整国民经济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团中央准备集中主要力量做好三件事:

  一、进一步抓好思想工作,加强对青少年的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在转变社会风气上打一个硬仗。

  华国锋同志最近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实现四个现代化新长征的道路上,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不仅不能有丝毫的削弱,而且应当大大地加强。”放松、取消思想政治工作,是绝大的错误。我们要按照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部署,在青年中深入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宣传教育,继续解放思想,发扬民主,反对右的和“左”的错误思潮。讲四项基本原则,要从青年的思想实际出发,考虑到他们的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运用各种生动活泼的方法,善于寓深刻的道理于形象的事实之中,不能只是重复一般道理,满足于干巴巴的说教,也不应当回避青年提出的各种实际问题。不久前,上海市敬业中学就一篇作文《乞丐》组织讨论,引导学生分清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上海市卢湾区工读学校组织学生三看《流浪者》,认真组织讨论,起到了积极的教育作用。我们要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这方面的好经验、好方法,把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搞得生动活泼,富有思想性、知识性和启发性。

  加强青少年教育的一个紧迫课题,就是要以极大的努力在青少年中培养共产主义道德风尚。这是全党关心、整个社会瞩目的一件大事。团的十大以来,各地开展学雷锋、树新风活动,做了一些工作。但总的看来,还抓得不紧、不实,声势不够大,效果不明显,发展不平衡,问题仍然很突出。邓小平同志在理论工作务虚会的讲话中指出:“我们一定要教育好我们的后一代,一定要从各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健全我们的社会风气,打击那些败坏社会风气的严重现象。”中央其他领导同志也多次就改造社会风气问题作指示、写批示。我们一定要认真落实,有所作为。下半年,各级团组织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协同教育、公安、劳动、文化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认真打好这一仗,为今后更好地解决问题打一个好的基础。尤其是大中城市团委要大抓社会风气问题,务求两、三年内有一个较大的突破,有一个崭新的面貌。

  工作要从调查研究入手,摸清问题,分析原因,选准突破口。可仿照杭州的办法,发动青少年提倡议、订公约,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简明、具体的规范和要求,教育青少年注意文明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加强道德修养。学习辽宁省“调动千百万,教育千百万”的口号和经验,把培养青少年的共产主义道德风尚作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和团队组织教育的重要内容,动员整个社会的力量关心青少年的成长。要取得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恢复和开辟青少年活动阵地,推动工厂、学校、街道办好俱乐部、青少年之家和各种文娱社团,丰富青少年业余文化生活。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组织青少年向自卫还击战英雄学习,向新长征突击手学习,向革命老一辈学习,树立为四化献身的崇高理想。注意加强中学团的工作,特别要协助学校做好“慢班”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帮助后进青年进步。深入解剖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有关政策,提出改进措施,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为促进社会风气的改造,团中央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北京、上海、天津、沈阳、哈尔滨、武汉、广州、南京、重庆、西安、杭州、太原等城市,开展培养共产主义道德风尚的评比活动,并于国庆三十周年前组织一次检查。

  城市待业青年数量不少,问题不少,如果处理不好,是影响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树立社会新风,思想教育很重要,但也要注意从经济上去消除犯罪的原因。要调查青年就业的现状和问题,研究、总结各地广开就业门路安置待业青年的经验,介绍、推广加强街道团的工作和组织待业青年学习、劳动的经验,积极向中央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协助党委做好待业青年的工作。

  二、继续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发动青年在增产节约运动中大显身手。

  按照团中央今年三月的决定和通知,当前要扎扎实实地把争当新长征突击手的活动推向高潮,做好表彰万名突击手、百名突击手标兵、十面突击队红旗的评比、选拔工作。从中挑出过得硬、叫得响的典型,组织力量总结好、写好、宣传好,使他们的英雄模范事迹深入人心,流传下去。

  要坚决按照中央关于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把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同增产节约运动紧密结合起来。要帮助青年认识,党中央抓纲治国已经取得伟大的胜利,现在作出调整的决策是为了发展已有的大好形势,把国民经济纳入持久的、按比例的、高速度发展的轨道。农村团组织要坚定不移地执行中央关于农业问题的两个文件,教育青年热爱农村,艰苦奋斗,用大寨的创业精神,改变家乡面貌。工交、财贸战线,特别是轻工业和动力、原材料、燃料工业企业的团组织,要坚持学大庆,组织青年创造优质、高产、低消耗的新成绩,鼓足干劲,革新挖潜,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富。

  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要把城乡青年学习文化、科学、技术这件大事带起来。

  三、抓基层,打基础,扎扎实实地搞好团的基层建设。

  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团的基层组织特别是农村团支部很不健全,这是团的建设上十分突出的问题。团的基层组织不抓好,上面活动再多,工作还是落不到实处。因此,必须从现在开始,全团动手,狠抓基层,把团支部办好。要下决心,投力量,认真调查研究,培养、总结出“小海门”、“李家庄”式的团支部经验来。团中央和省、市、区团委书记都要亲自联系一个团支部。要把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密切结合起来。改好工厂、农村、学校团的工作条例,下发试行。学习江苏、山东的经验,定期评选、表彰先进团支部和优秀团员,并把它同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在评选新长征突击手和标兵、红旗中,优秀团员和先进团支部应有适当比例。团的各级机关要面向基层,面向青年,面向实际,努力为基层团组织服务,使团的机关真正成为青少年之“家”。

  为了同各地共同商量这件事情,团中央决定下半年召开组织工作座谈会,集中研究、解决加强团的基层建设和团干部队伍建设的问题,交流组织工作的经验,提出进一步健全系统领导的措施。

  以上三项,是团中央今年后七个月的主要工作,务求抓紧,抓好。在保证重点的前提下,各方面的经常工作也要妥善安排。

  一、发扬“全团带队”的传统,做好少先队工作。从儿童特点出发,活跃队的生活。积极发展组织,迅速改变少先队员过少的状况。十月召开第六次全国少年儿童工作会议,集中研究解决新时期少先队工作的方向、任务和方法。

  二、加强青年运动的理论研究工作。着手搜集和整理青年运动历史资料,发动各地团组织编写各个时期青年的斗争历史和人物故事。同时,研究这一代青年成长的特点和当前的思想动向。

  三、继续发展同各国青年的友好往来和国内各族各界青年的统一战线工作。


(三)

  会议强调,做好今年后七个月的工作,特别是在主要的三件事上搞出成果、有所作为,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一定要使各级团委首先是团中央机关的工作作风有一个大的转变,工作方法有一个大的改进。

  第一,要把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作为做好下半年工作的关键一环来抓。调查研究是领导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功,是医治工作一般化弊病的特效良方。坚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际上是坚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的大问题。我们要从调查研究中发现问题,从调查研究中物色典型,从调查研究中找经验,从调查研究中出成果。总之要把工作建立在充分掌握情况的基础之上。要从领导做起,用更多的时间,组织更多的人力,到基层去,到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去,到团员、青年中间去,蹲下来进行周密的、系统的调查研究,并尽量搞出“产品”,拿出成果,写出有材料、有观点、有分析、有办法的情况、报告、经验来。

  第二,要确立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思想。团的工作面广、线长、事多,只有抓住主要环节,一抓到底,才能把劲使到点子上,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想有所为,必然要有所不为。坚决改变那种四面出击、平分力量的做法,使今年后七个月的工作有一个新的起色。

  第三,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团处于助手地位,工作要求又很少硬指标,客观上伸缩性较大,如果缺乏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进取心,很可能安于无所作为的状态。各级团委包括团中央都要以此为戒,不断地以不怕困难的旺盛斗志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共同勉励。各级团委都要坚定信念,振奋精神,树立“为四化立功”的雄心壮志,从实际出发,大胆工作,在新长征中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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