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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18:38  浏览:81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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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1984年9月27日,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乡镇、街道企业(包括校办企业和工厂、机关办的知青企业以及农工商联合企业)正在迅速发展,对于繁荣城市经济、安置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部分乡镇、街道企业还存在着产品选择不当、布局不合理、技术装备差、缺少劳动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等问题,造成资源和能源的很大浪费,并严重污染和破坏了城乡生态环境。这是在乡镇、街道企业发展中出现的一个新问题,必须认真、及时地加以解决。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调整企业发展方向
乡镇、街道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导下,根据本地资源情况、技术条件和环境状况,全面规划,合理安排,因地制宜地发展无污染和少污染的行业。对于含有在自然环境中不易分解的和能在生物体内蓄积的剧毒污染物和强致癌物成分的产品,如汞制品、砷制品、铅制品、放射性制品、联苯胺、多氯联苯、六六六、滴滴涕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准生产和经营。
乡镇、街道企业不准从事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如石棉制品、土硫磺、电镀、制革、造纸制浆、土炼焦、漂染、炼油、有色金属冶炼、土磷肥和染料等小化工,以及噪声震动严重扰民的工业项目。已建成的要进行调整,分别采取关、停、并、转措施。关、停确有困难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国发〔1983〕20号文)进行整顿、改造,限期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专业化协作生产和改组中,有关企业的主管部门要积极组建行业专门化协作中心,把分散的、不具备改造条件的电镀、热处理、铸锻、制革等厂点合并集中,并在集中以后做好污染治理工作。
凡是排放工业“三废”及产生噪声污染的乡镇、街道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征收排污费,并督促其限期治理,限期达不到要求的,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停止其生产。
二、合理安排企业的布局
在城镇上风向、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内,不准建设污染环境的乡镇、街道企业。已建成的,要坚决采取关、停、并、转、迁的措施。
三、严格控制新的污染源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或转产的乡镇、街道企业,都必须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县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项目,当地计委、农办等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银行不予拨款、贷款,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对于不执行“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对破坏矿藏、文物、水土、森林、草原、生物物种和风景资源的活动,要严加制止。
四、坚决制止污染转嫁
严禁将有毒、有害的产品委托或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对于转嫁污染危害的单位有关人员以及接受转嫁的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严加处理。
五、加强对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领导
乡镇、街道企业所在地的县、区、乡(镇)和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加强对乡镇、街道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调整发展方向,合理安排布局,对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要认真进行处理。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监督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规定对乡镇、街道企业定期进行检查。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按照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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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

教思政厅〔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近年来我部先后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各地各高校认真落实文件精神,加强领导,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了学生住宿管理工作。但是,目前仍有高校未按文件要求安排学生在宿舍和公寓内按班集体住宿。现就有关问题强调通知如下:

  1.认真落实按班级住宿的工作要求。学生班级是学校工作的最基层,是学生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要组织载体。组织学生按班级住宿,有助于加强班级集体建设,有助于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助于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实践证明,组织学生按班级住宿,是当前开展学生教育和管理的有效方式。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学生按班级住宿工作。要结合学校实际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充分利用毕业生离校和新生入学的时机,做好学生宿舍调整工作。2007级及以后的新生要保证按班级住宿。其他年级在校生,没有按班级住宿的,要制订计划,在三年内逐步实现按班级住宿。

  2.杜绝按学生经济状况安排住房。目前仍按学生经济状况安排住宿的学校,要尽快按班级调整学生住宿。同时,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3.严格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特殊原因在校外租房的学生,要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加强信息沟通,严格教育管理。

4.继续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公寓。学生宿舍和公寓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要以按班级调整学生住宿为契机,深入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进公寓。要充分发挥现有学生工作体系的作用,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宿舍和公寓为阵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为学生成长成才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齐齐哈尔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搞好社会财力的综合平衡,更好地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和《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以及《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着财权不变、使用方便、专款专用
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由各部门、各机关、团体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
(一)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包括农业税附加、公用事业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财政集中的企业收入(折旧基金和其它资金)、预算外企业上缴的收入、集中的其它事业收入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包括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的科学试验收入、勘察设计测绘收入、商品检验收入、计量管理检定收入、养路费包干结余和超收分成收入、交通监理民间运输收入、机动车和自行车管理收入、育林育苇基金收入、农电水收入
、农牧管理收入、城市公用事业收入、园林管理收入、城建规划设计收入、市政建设公司收入、城市基建用地动迁费收入、集中供热取暖费收入、排水设施收入、房地产管理收入、广告收入、中小学学杂费、勤工俭学和校办工厂净收入、中专和技校收入、机关印刷厂净收入、宾馆和招待所
净收入、市场管理收入、物价管理收入、土地管理收入、菜田基金收入、草原管理收入、商业网点费收入、农机监理收入、公检法咨询诉讼收入、科技咨询收入、散装水泥费收入、劳动调配收入、锅炉检验收入、劳动服务收入、规费收入,以及不纳入预算的其它资金。
(三)各主管部门所属未纳入预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收入和按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中的税后留利提取的管理费。
(四)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预算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的对外有经营活动的全民所有制服务公司收入(含各种收入或各种投资所得、盈利分配和补偿资金)、驻外省、市办事处收入等。
(五)乡(镇)预算外资金。
(六)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包括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专项基金和按规定向所属企业提取的专项资金等。
(七)国营企业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包括提留的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上缴国家税利后的各种留利和其它资金。
第三条 对各种预算外资金,按下列两种办法管理:
(一)对属于第二条(一)至(五)项的各种预算外资金,实行由财政部门“专户存储、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办法管理。
1、各级财政部门要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在各专业银行开立预算外资金财政存款专户。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分别在各专业银行开立预算外资金收支两个银行存款专户。将各单位原来开立的银行帐户改做支出专户,此户原有的银行存款余额要直接交入财政存款专户存储,原存款利息
不变。
2、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将其掌握使用的预算外资金,存入本单位在银行开立的银行存款收入专户,其帐户的存款由单位按月向财政管理的预算外专户转存,不得在收入专户办理任何支出事项。银行存款支出专户只办理存储财政拨款和各项支出事项,各项收入不准直接转入支出专户

3、凡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必须全额上交同级财政部门。各单位在安排使用这些预算外资金时,要编报年度收支计划和分月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分期拨款。各单位对应上交的各种预算外收入,必须按月足额及时上交,不准坐支,不准在银行另立其它帐
户。
4、对各行政、事业单位上交财政专户存储的预算外资金,贯彻集中管理、财权不变、专款专用、先收后支、先存后用、量入为出、自求平衡、当年结余、下年使用的原则。
(二)对属于第一条(六)至(七)项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政策引导、计划管理的办法。各企业主管部门和国营企业要编报年、季度收支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下达后执行。财政部门审批计划时,要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宏观经济发展的要求,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建立专项资金追
踪反馈责任制,指导和监督预算外资金的投向,管好、用好专项资金。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要严格执行“先审后存、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要先提出资金使用报告,并提供必要的建设文件和资金来源等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审核资金来源是否正当,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交计划
部门作为审批自筹基本建设计划的依据。经市、县计划部门批准纳入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提前半年足额转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监督使用。
第五条 企业提留的基本折旧基金应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搞基本建设。对于少数需要技术改造与基本建设项目结合使用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必须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门、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提取比例执行。生产发展基金和用于发展事业的预算外收入一律纳入计划,使用时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不准用于发放奖金、实物
和各种补助费。
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未经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设预算外资金项目,扩大收入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必须严格划清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界限,预算内的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做预算外收入,应由预算外开支的项目不得挤入预算内。
预算外单位的人员、经费开支,必须按各级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计划部门批准的劳动工资计划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执行,不准擅自增加人员、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八条 凡新开办的预算外企事业单位,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对未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的,编委不批编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执照,银行不开立帐户。
第九条 预算外资金要单独设帐核算,并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财政部颁发的预算外资金收支科目执行。全民所有制预算外企事业单位的各项核算及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暂按同类预算内企业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预算外单位和有预算外资金的单位,都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按规定时间报送月、季收支执行情况。由财政部门遂级审查汇总上报。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方向进行协调和指导,各专业银行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好预算外资金。对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和计划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如收入不交财政,支出不通过财政拨款或无财政部门审批的收支计划,银行不予支款。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银
行和财政有权拒绝支付或冻结其开户银行存款,直至纠正。各级审计部门对预算外资金要加强审计监督,对资金来源不当、支出不合理、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转移资金的要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充实、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各级财务部门也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计划、财政、银行、审计、税务、物价、人事、劳动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不包括中省直单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齐政发〔1982〕51号文件关于《齐齐哈尔市预算外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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