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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56:33  浏览:99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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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一字〔2003〕49号

   现将《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十五"发展纲要和《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促进我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推进我省先进制造业基地的建设,更好地发挥省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现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条 使用原则
(一)坚持择优扶强、注重实效,重点支持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传统制造业优化提升。
(二)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和新品研发投入,积极实施引进、消化吸收和科研成果产业化。
(三)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加快推进以产品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管理信息化、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息化建设。
(四)支持培育带动制造业集群化发展的核心企业。支持面向产业集群的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的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五)支持以海洋资源综合开发为主要内容、有利于形成海洋优势产业的临港工业,促进海洋经济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六)继续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加快工业化进程,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三条 补助范围和对象
(一)在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市)地方各级企业。
(二)国家和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要求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与科研成果产业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面向产业集群的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重点工业投资项目。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和《浙江省当前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投资导向目录》,有利于扩大就业和增加税收。
(二)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并按批准内容在省内组织实施。
(三)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规范,建设工期合理,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四)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有较好信誉。
(五)项目须由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明确用于设备购置、技术转让、购买专利和软件等的直接投资额(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额)。
(六)企业财政信用状况良好,并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当年和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证明。
第五条 补助标准
财政专项资金采用对项目直接投资额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助,具体由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根据当年财政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和项目申报情况联合核定申报项目的当年补助额。
(一)补助额一般为项目直接投资额的2-5个百分点,其中: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与科研成果产业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重点工业投资项目补2-3个百分点;面向产业集群的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3-5个百分点。
(二)项目补助期限一般为1年,对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补助期限可延长到2年。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由项目承担企业填写《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备案回执、直接投资额的审计报告、纳税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按企业财政隶属关系向同级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同时提出申请,经所属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审核、筛选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企业实际缴税情况和项目直接投资额确定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下达项目补助资金计划。
第七条 资金拨付及财务处理
(一)省财政厅按项目承担企业的财政隶属关系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相关市、县财政局,由市、县财政局拨付给企业。省属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办理有关手续。
(二)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和经贸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追踪问效并及时总结经验,反映情况,切实管好用好财政专项资金。
第九条 经批准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由财政扣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通过虚报直接投资额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一并追究相关审计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 技术创新补助资金和电子专项补助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工字〔2001〕109号、浙经贸投资〔2001〕881号)同时废止。
  
  附表: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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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铁道部《关于路外伤亡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


转发铁道部《关于路外伤亡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现将铁道部《关于路外伤亡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

  从报告中可以看出,一九八八年铁路道口火车同其他车辆相撞事故是非常严重的。今年
一月份已发生了九起。一月十六日至二十一日六天就发生六起汽车和火车相撞的重大事故,
死亡222人,重伤29人。

  望充分重视这一事故频率上升的趋势,立即组织公安、铁道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道口和
各类车辆驾驶人员的管理,避免道口重大事故的发生。

附:
  铁道部关于路外伤亡情况的报告

铁安监函〔1989〕7号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日)

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

  1988年,火车与其他车辆相撞事故及路外人员伤亡事故比较严重,共发生1494
7件,比1987年增加1226件;人员伤亡14919人,比1987年增加1348
人;其中死亡8949人,比1987年增加871人。日均伤亡数已上升到41人,比1
987年增加3.9人,其中死亡日均达24.5人,平均59分钟死亡1人。

  事故增多的主要原因是:

  一、车辆违章抢过道口与列车相撞。近几年来,机动车辆急剧增加,一些地区和部门对
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不严,驾驶人员素质低,纪律松驰,无证、违章驾驶,酒后开车的现象
相当严重,有的为了挣钱,超劳、超速、超载开车,经过无人看守道口不执行停车、了望等
有关规定,违章抢过道口,致使汽车与火车相撞事故不断发生。据统计,1988年,道口
伤亡事故2941件,其中发生在无人看守道口的有2603件,机动车驾驶人员违章抢过
道口造成人员伤亡1970人,损坏各种车辆2419辆,损坏铁路机车661台,客、货
车226辆,而且大多数为一次造成多人伤亡。1988年12月23日以来,发生的两起
汽车与火车相撞重大路外伤亡事故,就是由于汽车司机违章驾驶,抢过无人看守道口所致。
这两起事故造成人员伤亡151人,其中死亡77人,是近几年所罕见的重大路外伤亡事故。

  二、行人在线路上行走、横穿,致使列车无法预防。1988年全路发生在区间的路外
伤亡事故有7831件,占事故总件数的52.4%。由于行人在区间线路上行走、横穿、
放牧、玩耍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6861人。占人员伤亡总数的46%。特别是交通不便的
山区,私设铁路道口的情况非常普遍,由于没有道口标志,经常发生事故。

  三、机动车质量不高,特别是农民个体户的拖拉机发生事故较多。1988年全路因路
外伤亡事故撞坏拖拉机1122台,占各种车辆损坏总数的46.4%。

  四、有些铁路道口设备失修、管理不严,也是造成路外伤亡事故的因素之一。1988
年全路发生在有人看守道口的路外伤亡事故有338件,其中有19件属于铁路责任。这说
明铁路有人看守道口的管理工作还有问题,需要大力加强。

  当前正值冬运季节,春运工作即将开始。在列车增加、运量增大、旅客增多的情况下,
搞好护路防伤工作,对保证春运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但仅靠铁路部门是不行的,必须依靠地
方政府和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进行综合治理。为此,我们建议: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各企业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铁路
认真贯彻国务院(1979)178号文件和六部一委经交(1986)161号文件的有
关规定,加强宣传,教育广大群众和车辆驾驶人员通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时,一定要认真执
行停车、止步、了望等有关规定,并采取保证安全的必要措施。

  二、车辆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机动车的管理,严格监督交通安全法规的执行,结
合“年检”对所有机动车驾驶人员进行一次有关铁路道口行车安全规定的考试。各企业、事
业单位对本单位的机动车驾驶人员,要经常进行有关通过铁路道口的安全教育,及时消除隐
患,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铁路部门要与地方公安机关紧密配合,认真整顿站车秩序,加强道口管理,严格劳
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道口来往车辆和行人要加强宣传,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春运
工作,对铁路道口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综合治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抚顺市城市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暂行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抚顺市城市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周银校
                           二000年四月五日
         抚顺市城市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供热质量,加强房屋供热系统的节能和科学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房屋供热系统建设、设计、施工、管理和供、用热的单位与用热个人,无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供热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区(含抚顺县,下同)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凡在1999年3月15日后开工的新建、扩建、在建和竣工后未配户的城市房屋,须按《抚顺市住宅室内采暖系统设计管理暂行规定》(抚建发〔1999〕10号文),对供热系统一律采取按户分环、户外控制的设计、施工,工程费列入基建成本。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审图和开工手续及工程验收,供热单位不予联网供热。


  第五条 原有房屋(含门市房)的供热系统,从2000年起5年内完成按户分环、户外控制(预留热表位置)的技术改造。有条件的区和供热单位可安装热表,实行分户计量并在3年内完成分户控制改造。
  各区和供热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要切实把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改造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制定3至5年完成分户改造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采取相应措施,按期完成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改造。


  第六条 原有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按以下规定改造:
  (一)分户控制改造的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及验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抚顺市城市住宅室内采暖系统设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供热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分户控制的改造,供热单位应按所承担的供暖面积,每年完成20%分户控制的改造任务,力争达到30%。
  (三)房屋管理单位应服从供热单位对其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改造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供热单位完成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改造。
  (四)自行维修供热设施的房屋管理单位,应承担其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改造责任,可有偿委托所属供热单位对其房屋进行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改造,也可与供热单位协商,自行对其房屋供热系统进行分户控制的改造,经验收合格后,向供热单位移交供热维修管理权。
  (五)供热单位应在每年4月30日前,上报当年《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改造实施方案》和《供热系统分户控制改造的楼栋明细表》,市属专业供热单位上报市供热办审批,区直管的供热单位和辖区内的供热单位上报区供热办审批。
  (六)每年实施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改造,应从5月份开工,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须在当年9月底结束,并且做到文明施工,工完场清,按期完工。


  第七条 原有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改造资金,可采取下列方式自筹解决:
  (一)供热单位可从每年供热设施大修和维修资金中安排,列入当年供热成本;
  (二)供热单位可向银行贷款或招商筹资;
  (三)供热单位追收用热户上个采暖期陈欠热费,用于供热系统改造,用热个人可拿市供热办和供热单位下发的《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改造催款单》,到所在单位催要或垫付上个采暖期陈欠热费。


  第八条 城市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改造,需穿越庭院小区草坪的,小区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施工,施工单位在竣工后,应对穿越庭院小区的草坪等负责恢复。
  凡遮盖室内供热设施的装饰物,由用热户自行拆除,供热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不予赔偿。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合供热单位对房屋供热系统进行分户控制的改造,调解出现矛盾纠纷。


  第十条 用热户应支持并配合供热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完成对其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改造,不得以损坏装饰物、影响观瞻为由阻挠改造,否则,供热单位可停止供热。
  房屋供热系统实施分户控制改造后,用热户不得对供热系统进行遮盖装修,否则,影响设施维修和供热质量,由用热户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新闻单位应配合供热单位及房屋管理单位,积极宣传实施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改造的目的、意义,增强市民交费用热的意识。


  第十二条 对殴打、谩骂施工人员以阻挠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改造或蓄意拆改、破坏供热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切实做好城市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改造后的供热系统进行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措施,保证城市供热系统正常运行,逐步实现按户计量收费。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供热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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