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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国工程设计行业建立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5:23:35  浏览:84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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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国工程设计行业建立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函

建设部


关于在我国工程设计行业建立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函



建设函[1996]138号

人事部:

  工程设计行业实行注册工程师制度,发达国家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和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随着各国经贸活动的相互渗透,促进了职业工程师活动国际化进程,也为我国建立这一制度提供了机遇。

  我国工程设计行业现有工程师60万人,其中建筑师5万人。我部作为国务院工程设计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近十年来就我国工程设计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何建立职业注册制度进行了大量的调研与论证,我们认为实行执业考试注册制度是工程设计行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本着轻重缓急,成熟一个推行一个的原则,首先从建筑师注册开始起步。去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目前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管理已逐步走上正轨。这项制度的建立,促进了我国高等教育建筑学专业教学水平的提高,也促进了我国职业建筑师素质的全面提高,受到了国内外有关人士的一致好评,为我国工程设计行业建立完整、配套的执业注册制度积累了经验。

  经研究,我部拟在注册建筑师制度建立后,尽快建立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因为在建筑工程设计中,建筑师虽然起着龙头作用,但结构工程师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比建筑师更直接、更重大的责任。如果仅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不推行结构工程师注册制度,将不能有效地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也给建筑设计单位的内部管理,各专业、各工种的职责分工、协调与配合造成一定的困难。为了与注册建筑师制度相配套,尽快建立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势在必行。对此全行业的认识是统一的,全国20万结构工程师要求建立注册制度的愿望也是十分迫切的。

  我部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工程设计行业建立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总的设想是,参照注册建筑师的经验和作法,实行两级注册,一级直接选用国际上公认的最高标准,即美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标准和注册方法,在高起点上建立我国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二级则适当降低标准,以达到注册制度必要的覆盖面。今年拟抓好江苏、湖北两省和重庆市的房屋、塔架、市政结构工程师的考试试点,明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管理体制拟比照注册建筑师的管理方式,即在人事部、建设部两部领导下的委员会负责制。在试点期间,此项工作暂由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代行管理职能,待此项工作全面推行时再成立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为了尽快建立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我部已做了如下前期准备工作:一、加快教育评估,已有10所高等院校通过了国际评估;二、考察收集美、英等国的有关法规,着手法规起草工作;三、召开了两次专题研讨会,提出了实施方案;四、成立了考题设计组,开始了命题工作;五、确定了试点单位,开始备考工作;六、与美国、加拿大签订了合作协议,拟在1998年互相承认结构工程师考试资格等。

  在我国工程设计行业建立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设想和上述各项筹备工作曾向你部职称司作过口头汇报,目前我部认为建立该项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特此报告,希望你部能尽快批复,以利于注册结构工程师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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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340号


卫生部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推动公共场所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工作水平,在总结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决定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通过试点工作,强化公共场所的量化管理,探索一套针对各类公共场所切实可行的量化分级管理方案,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长效机制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信用体系,有效利用卫生监督资源,提高卫生监督管理水平和效能,同时增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守法和自律意识。
二、工作要求
(一)试点地区自愿参加;
(二)试点工作应当遵循量化评价、分级监督、动态管理以及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量化分级管理不是创优、评先活动,不宜采取挂牌形式。量化分级管理情况可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以促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信用体系建设;
(四)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应与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突出工作重点,提高工作效率;
(五)制定的试点工作方案应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符合现行的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六)各试点地区通过试点工作,认真总结、研究,为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试点地区的确定及工作时间安排试点地区以地市级为单位,第一批试点地区拟定10个。申请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申报材料传真至我部监督司(截至日期为9月30日),经我部审核确认后按统一方案开展试点工作。申报材料内容主要包括:
(一)试点地区公共场所基本情况;
(二)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人员等基本情况;
(三)近年来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四)对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工作思路;
(五)省厅意见。试点工作自2005年9月开始,2006年12月前结束。在开展试点工作中我部将适时组织研讨交流和总结推广。
联系人:贺青华、许宁
联系电话:010-68792397、68792401
传真:68792400
附件:《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方案》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探索新时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模式,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长效机制,增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守法和自律意识,改善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有效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总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经验,提出旅店业等各类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探索一套切实可行的量化分级管理方案,建立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制度,从而达到合理配置卫生监督资源,科学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卫生监督水平和效能的目的。
二、工作原则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根据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情况将其分级,确定相应的监督检查频率。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原则如下:
(一)量化评价的原则。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法律法规及规范,采用危险性评估原则,考虑影响公共场所安全的因素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制定量化标准,综合评价经营单位的风险度和信誉度级别。
(二)分级监督的原则。根据经营单位的风险度和信誉度级别,确定监督频率。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确定级别的经营单位实施动态管理。视风险度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其级别,实施相应的监管。
(四)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公开评价标准、方法和经营单位的量化定级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步骤
(一) 制定方案
各试点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试点的区域和公共场所类别,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二)确定标准
1、制定量化评分表。根据每一监督项目权重确定分值。
2、分级依据。根据标化总分,确定级别,分别做出优秀、良好、合格的审查结论。
(1)得分为90分以上者,评为优秀,核定为A级;
(2)得分为70~89者,评为良好,核定为B级;
(3)得分为60~69者,评为合格,核定为C级;
(4)得分低于60者,评为差。
关键项目(带※号的项目)只要一项不合格者,评定为差。
3、监督频率。
(1)审查结论为优秀(A级)的,为低度风险、高信誉度,实施简化监督,每年一次;
(2)审查结论为良好(B级)的,为中度风险、一般信誉度,实施常规监督,每年二次;
(3)审查结论为合格(C级)的,为高度风险、低信誉度,实施强化监督,每年三次以上。
(4)审查结论为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组织实施。建立工作程序,培训卫生监督员,广泛宣传动员,全面组织实施。
(四)协作调研。卫生部成立协作组,到试点地区和单位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综合评估。试点单位,对原试点方案、方法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并及时上报。
(六)总结交流。卫生部根据各地区的试点工作经验,形成量化分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推广实施。

四、工作进度
第一阶段:2005年10月前,制定工作方案和评分标准。
第二阶段:2006年8月前,完成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阶段:2006年9月前,完成评估总结工作。
五、保障措施
卫生部监督司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对试点工作实施质量控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信息沟通,定期召开会议交流试点经验;卫生部对试点工作按项目管理提供部分经费补助。
试点地区所在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政策和经费方面给予支持。各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具体承担本地区试点工作,广泛宣传和舆论引导,负责解决在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
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量化分级工作,必须以现行的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为依据,其它诸如价格、服务水平等因素不在考虑之列。
2、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要因地制宜,切实可行,并将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与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突出重点,全面实施。
3、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是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模式的一种有益尝试,不能片面理解为创优、评先等活动。
4、量化分级管理级别的评定实行谁发证、谁管理、谁评定的原则,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不能搞层层审批,级级评审。
5、量化分级管理评定结果,可选择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不宜采取挂牌形式。

普通旅店(招待所)卫生量化分级评分表.doc
美容美发业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doc
洗浴(桑拿)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doc




关于重新核定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重新核定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国(境)举办或参加经济贸易展览会的管理工作,确保出国(境)办展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2001年7月23日,外经贸部下发了《关于审核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400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凡于2001年7月23日前经外经贸部批准获得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贸促分会、各行业贸促分会;全国性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除外),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向外经贸部重新申请核准出国(境)办展组办单位资格,过期未提交申请者将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外经贸部将通知有关单位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其出国(境)办展的组展活动。

  鉴于目前已临近申报递交的最终期限,请有关企业见此通告后速按要求提交申请文件。《通知》的有关内容,请参看外经贸部政府网站(www.moftec.gov.cn)"外经贸经营资格管理与政策"栏目,或咨询外经贸部外贸司(010-65197467,65197473)。

  特此通知

外经贸部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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