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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38:43  浏览:87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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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


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4-08-27



农科教发[2004]6号

  为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各地做好培训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农科教发[2004]4号)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2004]38号)精神,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指导小组制定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为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各地做好培训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六部委《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农科教发[2004]4号)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2004]3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验收目的

  对阳光工程培训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目的是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培训目标和任务,把国家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财政补助资金落到实处,让农民真正受益。同时,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对阳光工程实施的组织领导,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确保培训工作的落实。

  二、检查验收内容

  重点检查培训单位完成示范性培训任务的情况,同时检查项目实施县落实项目管理办法、基地认定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的情况。

  (一)对培训单位的检查验收,以批复的培训计划和任务合同为依据,具体检查验收内容见附表。

  (二)对项目实施县的检查内容:是否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办公室;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培训基地认定,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培训项目申报工作;是否按规定使用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县财政是否设立培训补助资金专账;是否建立公示制度,是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是否对培训单位开展有效的督促检查工作;是否按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方法

  检查验收工作一般采取基层检查和上级核查的方式来开展。

  (一)基层检查。以县为主,对每个培训项目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具体操作程序为:(1)培训单位每个培训项目结业时,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应到现场指导检查,培训、转移任务完成后两周内,向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检查验收申请; (2)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接到培训单位项目执行报告和检查验收申请后两周内,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检查验收;(3)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两周内,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对外公布检查验收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上级核查。由上级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对完成培训任务的项目县和培训单位进行核查。核查工作一般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由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也可以委托专业组织和专家开展。各省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对各县(市)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检查验收工作建立多部门协作的机制,创新检查验收形式,提高工作质量。要积极吸收社会人士(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检查验收工作。要根据培训单位上报的农民培训台帐和农民转移台帐随机抽样进行调查,并采取进村入户、跟踪调查等办法,检查培训和转移效果。各省的检查验收工作由各省自行安排,并于次年3月底前将本省的检查报告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将组织抽查。

  四、奖惩

  1、对培训单位检查验收的结果分三等,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9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2、对通过检查验收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培训单位要予以表彰;对不合格的培训单位要取消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资格,3年内不得承担阳光工程培训任务,并按照培训合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改正。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将严肃查处。

  该办法由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各省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检查验收实施细则。(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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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1月6日  证监发字[1997]50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7]508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

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

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

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

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公安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

交水发[2009]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农业、公安、安全监督部门:
  为确保农药运输安全顺畅,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参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等国际推荐规则,现将农药运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危险性低于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农药条目包装类别Ⅲ标准的农药产品(含农药登记为低毒、微毒产品),按普通货物管理。
  二、对列入上述标准农药条目包装类别Ⅲ的农药产品(含农药登记为中等毒产品),其内容器所盛装农药重量或容量在5kg或5L以内且每包件重量不超过30kg的,同时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农药包装通则》(GB3796-2006)规定要求的包装容器和内容器,按普通货物管理,但须在有关运输文件货物说明中注明“有限数量”或“限量”一词;同时,在包件外表面的一个菱形框内标明内装物的联合国编号(前加字母“UN”)和“Ⅲ”(即包装类别Ⅲ),“Ⅲ”标在联合国编号下侧,见附件一《农药限量产品包件外表面标志内容的说明》。另外,在按限量要求对农药进行包装时,应确保同一外容器的内装物不会因渗漏而发生危险反应。上述农药产品的限量标准,见附件二《农药限量一览表》。
  三、对包装类别Ⅰ、Ⅱ的农药产品(含农药登记为剧毒、高毒产品)以及不符合限量标准及包装要求的包装类别Ⅲ的农药产品,仍按危险货物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交通运输部,联系电话:010-65292225。

  附件:1. 农药限量产品包件外表面标志内容的说明


     2.农药限量一览表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0904/P020090417340114020790.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章)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农药限量产品包件外表面
标志内容的说明

属于限量运输的农药产品包件上须标有以45o角度斜放的方(菱)形框,菱形边线的长度至少50毫米,宽度至少2毫米,框内数字和“Ⅲ”的高度至少6毫米,如果包件内有不同联合国编号的一种以上物质,菱形框必须够大以便容纳每个有关联合国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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