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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43:48  浏览:99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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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室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办发〔2001〕11号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室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现将《阳泉市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室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十五日

阳泉市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的管理,确保
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促进医疗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中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
离休费、医疗费的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负担医疗费用的离休干部。
第三条 离休干部原则上在市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1至2所医疗机构定点就医、购药,由选定
的医疗机构负责离休干部的医疗保健服务及健康指导。
第四条 异地定居的离休干部不能在市区内选择定点医疗机
构的,可在定居地就近选择一所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并报市医疗
保险中心备案。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就医人数每年核定一次,离休
干部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要在当年12月底以前,由所在单
位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经核准后,从次年1月1日
起转入变更后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
第六条 离休干部持市医疗保险中心统一印制的《离休干部
就医证》、《专用复式处方》、《病历本》(以下简称“三证”)在定
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需要住院时,需持定点医疗机构的入院证
件,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住院和备案手续。征得医疗保险中心
和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可转诊、转院诊断治疗,可开设家庭病房。
治疗期间可自主选择医师、药师,可指定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
到定点医院为其诊断治疗。确需外购药品时,要经定点医院同意。
异地定居就医人员住院或转诊、转院,要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所
在单位和市医疗保险中心。
第七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简化就医程序,做到按规定合理检查、合理诊治、合理用药,以
良好的医德医风为离休干部提供优质服务。要为离休干部建立专
门服务机构和门诊,实行一条龙服务,满足离休干部就医购药的
需求(具体医疗服务办法由卫生部门制定)。
第八条 离休干部就医购药,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规定执行。住院实行“费用一日清
单制”,出院和门诊就医购药的费用结算凭据要经患者审阅签字。
第九条 对离休干部就医购药符合规定的费用,采取不同方
式结算报销,实报实销。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费用由
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市医疗保险中心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审
核办法审核,与定点医院按季结算。异地定居人员及外购药品的
费用,个人先垫付,原则上按季度由所在单位持离休干部“三证”
和诊疗记录、收费明细、检查报告单、结算单据等原始凭据到市
医疗保险中心审核报销。
第十条 离休干部要按规定就医购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予结算和报销:
(一)与本人疾病不符、凭据不全不实或不遵医嘱发生的费
用;
(二)无处方、私自修改处方或无合法证件医师开的处方以
及自行开处方发生的药品费用;
(三)“三证”转供他人使用或遗失后未及时挂失、补办期间
发生的费用;
(四)未经批准转往外地就诊,在外地购药发生的费用;
(五)使用自费药品及使用应自费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
施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用总额按年末人数核定,列入财
政年度预算,按季拨付给市医疗保险中心。资金专户管理、专款
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劳动等部门的监督。年终决算时,结余
部分可结转使用,超支部分由财政通过调整预算等办法解决。
第十二条 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
理,市医疗保险中心负责就医证件的核发、定点服务、人数核实、
组织体检、资金管理、费用结算报销等工作。为强化服务、简化
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尽快实现微机网络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老干、财政、卫生、劳动等有关部
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和检查,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1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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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7]440号

1997-07-3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各地反映,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因当时受诸多因素影响,印制质量方面的问题较多,随着库存时间的延长,目前,部分票面的防伪标记已显示不清,防伪效果逐渐减弱,全国已发生数起伪造1994年版专用发票骗税的案件。为尽快解决这一问题,总局决定从1998年起全国统一作废1994年版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11日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发售1994年版专用发票。
  二、从1998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开具1994年版专用发票。
  三、对纳税人取得1998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1994年版专用发票抵扣联,限于1998年3月底以前申报有效,逾期未申报的,按废票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公司治理报告》报送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公司治理报告》报送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改〔2012〕124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进一步规范报送《保险公司治理报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报送主体及时间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董事会的中、外资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

  截至上一年度末,开业时间不足三个月的新设公司,可以不用报送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

  二、报送方式

  各公司治理报告应同时以书面和电子形式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书面形式报告应单独行文,不得与其他报告合并报送。电子形式报告刻入光盘后与书面形式报告一并报送,并同时以WORD和PDF格式发送至cg@circ.gov.cn邮箱。

  三、报告编制要求

  (一)各公司应从中国保监会网站下载《公司治理报告范本》电子版,严格按照《公司治理报告范本》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的要求,认真编制公司治理报告。不得漏填、错填,不得对范本内容进行增删,不得更改范本格式。

  (二)各公司应根据《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86条的规定,认真开展公司治理情况自查工作,并根据自查结果如实对公司治理进行自我评价。公司自我评价情况作为公司治理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公司治理报告由董事长负责牵头起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中国保监会。独立董事对公司治理报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将意见一并报送。

  四、相关要求

  (一)各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报送的及时性。

  (二)公司董事长应当加强督导,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负责,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内容和形式要求,按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公司治理报告。

  对于公司治理报告内容不完整、形式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按时报送报告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将对其采取监管谈话或下发监管函等措施,并相应扣减公司治理评价得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10年2月23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报送〈保险公司治理报告〉的通知》(保监发改〔2010〕169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司治理报告范本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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