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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蔬菜园艺工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7:35:45  浏览:80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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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蔬菜园艺工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


            关于印发蔬菜园艺工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
乡镇企业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和农业部共同制定了蔬菜园艺工等14个国
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1    5-01-03-01    蔬菜园艺工
2     5-01-04-01    橡胶树栽培工(※)
3     5-01-04-01    橡胶树割胶工(※)
4     5-03-01-02    家畜繁殖员
5     5-03-05-02    兽医化验员
6     5-03-06-02    牧草工
7     5-03-06-03    草坪建植工
8     5-04-01-01    海水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工(※)
9     5-04-01-01    淡水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工(※)
10     5-99-01-01    拖拉机驾驶员
11     5-99-01-02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
12     5-99-01-03    农用运输车驾驶员
13     5-99-02-02    农村节能员
14     5-99-02-04    生物质能利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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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适时审判请求权


关键词: 适时审判请求权/诉讼促进/案件分配
内容提要: 适时审判请求权是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倡导、民事审限制度的规定和法院诉讼促进义务的强化皆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院适时裁判。但若能基于案件性质和当事人需求等因素对某些案件予以优先审理,并对诉讼拖延提供事前预防和事后的救济措施,将会给当事人的适时审判请求权提供充分的保障。


如何在诉讼案件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减轻法院的压力,改善诉讼程序的迟延,已经成为各国司法改革的关注点。1950 年的《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第 1 项就规定,保障刑事及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适当期间内受到法院的裁判;1966 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 条第 3 项规定则限于对刑事案件的保障(注:基于公平审判的原则,联合国际人权委员会将此款适用于民事案件。);1969 年的《美洲人权公约》第8 条第 1 项和 1981 年的《非洲人权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7 条第 1 项均有类似的规定(注:《美洲人权公约》和《非洲人权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适时审判请求权的范围均包括刑事和民事案件。)。《日本宪法》第37 条第 1 项对刑事案件适时请求权加以保障(注:《日本宪法》第 37 条第 1 项虽然从字面上以刑事案件为对象,但在司法实践中结合该宪法第 32 条“不得剥夺任何人在法院接受审判的权利”的规定,认为在民事诉讼中接受迅速裁判的权利当然属于宪法的要求,否则就违反了第 29 条第 1 项对财产权保障的不可侵犯性。);《瑞士宪法》第29 条第1 项规定,任何人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有权在合理期间内获得裁判或决定;《西班牙宪法》第24 条第2 项和《德国宪法》第19 条第4 项也有类似的规定(注:1949 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 19 条第 4 项规定,任何人的权利如遭到公共机关的侵犯,可向法院提出诉讼。如管辖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可向普通法院提出诉讼。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晚近即基于法治国原则下之法安定性要求,将诉讼应于适当时期内终结,列归为权利有效保护请求权(诉权)之内容,以免诉讼期间冗长,降低判决之价值。)。我国台湾地区“大法官会议”释字第 482 号解释之理由书,首次认为诉讼权包括了适时审判请求权,而唯有适时审判,始能遂行诉权(注:参见司法院释字第 482 号。)。2004 年国际统一司法协会所提出的《跨国界之民事诉讼原则》第 7 条明确规定了迅速之权利保护原则(注:2004 年国际统一司法协会的《跨国界之民事诉讼原则》第 7条明确规定:法院应于适当期间内终结诉争。于期日安排上,当事人有协同义务及适当表示意见的权利。程序规则及法院命令得规定合理的时间表及期限,并对于无正当理由不遵守的当事人或律师施以制裁。)。但对于当事人在适当期间内接受裁判权,及时获得司法公正方面,却很少涉及,以致未能形成对制度改革的推动力。

一、适时审判的界定

适时审判请求权,是指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在适当的时间、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审判,防止不当程序的使用而造成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诉讼程序的法定性,意指诉讼程序的进行必须在法定的期间内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适时审判就要求审判活动按期进行,不能过急也不能拖延进行。因为如果过快则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法官也不能进行充分的庭审准备、庭审和评议,最终会影响裁判的公正性。反之,拖延的审判活动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浪费稀缺的司法资源,造成纠纷的迟延解决,导致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只有保持在适当及时的限度内,法官的裁判结论才能获得合理的证明,程序参与者才能放心地信赖审判机关”。人们所说的适时审判请求权一般主要是针对诉讼拖延而言的。

(一)适时审判的判断主体

在诉讼程序的进行过程中,就算奉行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也在不同程度上加强了法院的诉讼指挥权,加快推动诉讼程序的进程,意在解决诉讼拖延问题。然而,适时审判请求权,并非仅仅追求诉讼程序的迅速进行,同时应强调当事人在诉讼程序进行中的参与权。因此,并不能单纯由法院来判断审判是否适时,亦应承认就某些司法事项任由当事人合意或在一定条件下独立由一方当事人决定,以影响诉讼程序终结的适当时期。除违背社会公益外,法院应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在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合意进行调解;在执行过程中,还可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双方仅在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共识、形成合意时,才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判断。

(二)适时审判的时间基准

适时审判的起点始于民事案件的起诉(注:很多国家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是当事人的起诉,因此,欧洲人权公约以起诉为计算期间的起点。),一般是无争议的。而适时审判并不是要求在适当期间内进行审判,也不是要求在适当期间内完成某一审判阶段,而是要在适当期间内得到确定性的终局判决。因此,终局确定判决应为计算的终点,其他情形包括特定条件下诉讼程序的终结。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进一步表示,法院在裁判宣示前,还应毫不迟延地完成裁判文书的制作(注:Theodor Schilling, Internationaler Menschenrechts - schutz,2004,Rn. 383.),故裁判文书的制作和送达当事人的时间也应列入适时审判计算的期间。欧洲人权法院对诉讼程序的终结在两方面进行了扩张:一方面将强制执行程序包括在内;另一方面在设置宪法法院的国家,将法官申请释宪的具体规范审查程序以及当事人对于终局确定裁判的宪法诉讼程序也计算在适时审判期间内(注:ECHR,29.05.1986,Deumeland v.Germany,Nr.77.)。实际上,各国在对适时审判期间进行认定时,除了对整个诉讼程序期间进行考察外,还会斟酌某一审级,判断其实际所进行的期间是否适时。

(三)适时审判的考量因素

对于民事案件是否在适当期间内做出了终局确定裁判,并无统一的认定标准,而是必须按照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一般参考以下因素:

案件对于当事人的重要性。若涉诉案件对于当事人意义重大,应特别考虑迅速裁判的必要性。如探视权案件就有迅速审理的需求,因为诉讼的未决会对当事人的身心产生重大影响,在做出裁判之前,事实上拒绝了原告的探视权,使得父母与子女日渐疏远,而且小孩对于时间的感受和大人并不相同,对于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并不是非常了解,尤其是探视权的裁判过程不仅对于当事人且可能涉及到家庭成员,都会对其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探视权案件应特别重视程序进行所经历的时间。除此以外,还有当事人因年老、疫病等原因面临不可知的死亡,有生之日恐怕无法接受裁判的案件;年长者请求退休金的案件;暂时性权利保护申请事件(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诉讼救助的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劳动争议案件等。

案件的复杂性。一般认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适用法律有漏洞或法律有矛盾冲突的案件;可能会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案件;待证事实需要多次鉴定;须进行国外送达、需要外国协助调查或多国管辖权竞合的案件;诉讼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需进行证据调查的案件。当事人的追加等都属于具有复杂因素的案件,在判断案件裁判是否适时皆为需要考量的因素,裁判生效后当事人多次申诉也常被纳入衡量的范畴。但法院的移送管辖、管辖权的转移以及诉的分离合并通常不被认为是具有复杂性因素。

案件的审级。对适时审判期间的判断,不能根据已经进入诉讼的时间进行判断,必须考虑案件所使用的程序,因为诉讼程序和非诉程序、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审限是有差别的;案件经历的审级,经过二审和再审的案件、二审和再审时被发回重审的案件和仅仅经过一审的案件所经历的时间具有显著区别。因此对适时审判的界定,要权衡案件经历的审级,还要斟酌全部程序已进行之时间以及各审级之间的关系。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态度。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法院负有促进诉讼、共同推进诉讼的义务。当事人对法院享有适时审判请求的权利,法院应在诉讼指挥的范围内,尽早确定案件争点,并凭借指定期间、失权制裁,使当事人协同促进诉讼。若当事人在诉讼中故意拖延诉讼的进行,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以各种理由推迟诉讼进行的时间甚至出走逃避诉讼;多次申请法官回避;申请进行不必要的鉴定;无正当理由提出管辖权的异议或以管辖权的错误申请再审等,均不得据此主张其适时审判请求权受到损害。

国家机关的态度。国家有义务提供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因此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完善、诉讼和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协调、不可预料的案件数量的增多、现有法官人数不足导致的诉讼拖延都是国家不能免责的事由。法院不必要的诉讼中止、无正当理由的延期审理、容忍不合理的多次重复鉴定、审理案件法官的频繁变动、延迟送达诉讼文书、延长公告的时间超越合理的限度、无限期地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等都是需要衡量的因素。

在个案中是否对当事人适时审判请求权造成侵害很难确定一个绝对的审查标准,多长时间内的诉累便构成对当事人适时审判请求权的侵害也无法确定,这就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加以具体斟酌。值得注意的是,欧洲人权法院认为,超过十年仍无法于所有的救济程序中审理完毕当事人的案件,即推定侵害了当事人的适时审判请求权。

二、适时审判请求权的保障措施

虽然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的适时审判请求权,但司法改革的理念、相关的立法规定和法院的探索性改革措施起到了保障当事人适时审判请求权的作用。

(一)强化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制度

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多发、纠纷数量急剧攀升(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从 1993 年的209.6 万件上升到 2009 年底的 579.7 万件。)、法院和信访部门案件压力沉重,国家开始日益重视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我国的现行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当事人享有的程序选择权是适时审判请求权得到保障的前提。发生民事纠纷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纠纷的性质、不同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以及对程序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纠纷解决机制中,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其不同的特点,在适用的基础和所付出的代价方面也是有所不同的。和解属于典型的自力救济,是解决纠纷最原始、最经济的方式,但须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条件,在双方当事人势力不均等的情况下,和解往往演变为强者意志的体现。在第三者参与下的调解一般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否成功,往往与当事人之间的让步与调解者的权威密切相关。仲裁被认为是“准司法”,具有合意性、经济性、专业性、快捷性和域外执行的简易性,在事实认定和程序使用方面皆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较适合商事纠纷的解决,但须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前提。对于劳动纠纷,设立了单独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解决劳资纠纷,协调双方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法定性和程序性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要求,但诉讼的不经济和迟延是普遍存在的问题。通过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对民事纠纷进行分流,使进入到诉讼的民事案件数量大大减少,是当事人适时审判请求权得到保障的前提。

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完善是适时审判请求权得到保障的条件。虽然存在着多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但若是因为制度的不完善使其得不到充分的利用,仍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

和解和调解能有效利用的条件是:当事人对民事纠纷有着正确认识,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注:美国的私人调解发展的非常快,在詹姆斯公司进行调解培训中对其提供的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都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相关法律规定有一定的了解以及对自己的处境有非常理智的判断。),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需要社会进行普法宣传,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风尚,并用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式加以约束。继 2002 年 9 月 16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肯定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合同性质和约束力之后(注:2002 年 9 月 24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联合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紧接着,司法部在 26 日发布《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要求在农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中重建人民调解组织;《中共第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又特别指出完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2011 年1 月1 日实施的《人民调解法》中调解协议被赋予了法律约束力;调解经司法确认具备强制力(注:虽然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机制尚未有统一的立法,但是人民调解的法律化、规范化将加大促进人民调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利用。)。截止 2010 年底,全国共建有人民调解组织 84万多个;人民调解员 498 万人;每年平均纳入调解的案件有约 500 万件,已成为中国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第一道防线”。

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情况,搞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1996年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一、总 则
(一)为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从事经济发展为主,同时兼有一定社区管理职能的实际情况,全面核算、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四)为适应双层经营的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体制。凡是作为发包单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都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各承包单位实行单独核算,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不记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内。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也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乡(镇)经营管理机构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
(七)本制度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农户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应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有权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收款项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后,计入其他支出。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坐支现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销售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采购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以及相关税金等计价。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领用或出售的出库存货的核算,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存货,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计入其他收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入库时,由会计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
农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农业资产按照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及育肥畜的饲养费用、经济林木投产前的培植费用、非经济林木郁闭前的培植费用按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产役畜、经济林木投产后,应将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直线法分期摊销,预计净残值率按照产役畜、经济林木成本的5%确定;已提足折耗但未处理仍继续使用的产役畜、经济林木不再摊销。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
(九)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有价证券等投资。
长期投资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有价证券等投资。
(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以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价。
(十一)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其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必须真实、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实物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十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实行集体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十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要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各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要由专人管理。
(十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十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2.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的决算价计价。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凭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造、扩建工程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十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消耗的支出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项目完成后,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
(十七)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工具器具;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4.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十八)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
固定资产变卖和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变卖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设备的市价计入其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十九)每年年度终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各项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披露。这些资产包括:1.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2.无法收回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3.盘亏、毁损或报废的存货;4.死亡毁损的农业资产;5.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6.毁损或报废的在建工程。
(二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
长期负债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等。
(二十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借款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十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利息支出计入其他支出。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其他收入。
(二十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二十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投资者投入的资产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投入的劳务要合理计价。
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的资产计入公积公益金;对外投资中,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收到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及拍卖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等使用权收入,计入公积公益金。
(二十五)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劳务)成本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组织生产或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
(二十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出租收入、劳务收入等。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及上交收入是指农户和其他单位因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收到的财税部门返还的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等资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和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
(二十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支出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农产品、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销售商品或农产品的成本、销售牲畜或林木的成本、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产役畜的饲养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经济林木投产后的管护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等。
管理费用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等。
其他支出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逐步建立健全支出的预算制度,量入为出,对非经营性开支要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支。
(二十八)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年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益+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经营收益=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投资收益是指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等。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取农户、其他单位和个人上交的承包金或利润时,要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既不能超越农户和所属单位的承受能力,又要保证集体扩大再生产和发展公益事业的需要。
(二十九)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三、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410-caikuai0412-t1_20050701.jpg

附注: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无形资产的,可增设“无形资产”科目(科目编号161);有向所属单位拨付资金业务的,可增设“拨付所属单位资金”科目(科目编号171);有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的,可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科目编号241)。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库存现金。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及时交存银行,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2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正确进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结算,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款项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存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11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等投资。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各种有价证券等进行短期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出售或到期收回有价证券等短期投资时,按实际收回的价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回价款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持有的对外短期投资的成本。
112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发生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应收款的不同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收而未收回和暂付的款项。
113内部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所属单位和农户的经济往来业务。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所属单位和农户发生应收款项和偿还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应收款项和发生应付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所属单位和农户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而发生的应收承包金或村(组)办企业的应收利润等,年终按经过批准的方案结算出本期所属单位和农户应交未交的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发包及上交收入”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筹集一事一议资金与农户发生的应收款项,在筹资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时,按照筹资方案规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一事一议资金”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单位和农户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单位和农户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总额;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欠所属单位和农户的款项总额。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应收款项”项目内反映,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付款项”项目内反映。
121库存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的各种原材料、农用材料、农产品、工业产成品等物资。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购买或其他单位及个人投资投入的原材料、农用材料等物资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资本”等科目。会计期末,对已收到发票账单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购入物资,借记本科—22—目,贷记“应付款”科目。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农产品收获入库或工业产成品完工入库时,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劳务)成本”科目。
四、库存物资领用时,借记“生产(劳务)成本”、“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库存物资销售时,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照销售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库存物资应定期盘点清查,发现物资盘盈时,经审核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出现盘亏和毁损时,经审核批准后,按照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内部往来”等科目,将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库存物资的品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物资的实际成本。
131牲畜(禽)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或培育的牲畜(禽)的成本。本科目设置“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个二级科目。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幼畜及育肥畜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的饲养费用,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物资”等科目。
三、幼畜成龄转作产役畜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产役畜),贷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
四、产役畜的饲养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物资”等科目。
五、产役畜的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分期摊销,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产役畜)。
六、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对外销售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照销售牲畜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以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对外投资时,按照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牲畜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八、牲畜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内部往来”等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则按照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牲畜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如产生净收益,则按照牲畜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超过牲畜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九、本科目应按牲畜(禽)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的账面余额。
132林木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或营造的林木的成本。本科目设置“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个二级科目。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经济林木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经济林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或营造的经济林木投产前发生的培植费用,借记本科目(经济林木),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物资”等科目。
三、经济林木投产后发生的管护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物资”等科目。
四、经济林木投产后,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摊销,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济林木)。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非经济林木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非经济林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或营造的非经济林木在郁闭前发生的培植费用,借记本科目(非经济林木),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物资”等科目。
六、非经济林木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物资”等科目。
七、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林木采伐出售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照出售林木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以林木对外投资时,按照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林木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九、林木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内部往来”等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则按照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林木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如产生净收益,则按照林木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超过林木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十、本科目应按林木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一、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或营造林木的账面余额。
141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企业等投资。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现金或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等方式进行长期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实物资产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三、收回投资时,按实际收回的价款或价值,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回价款或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
五、投资发生损失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应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内部往来”等科目,按照扣除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发生损失的投资的账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长期投资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长期投资的实际成本。
15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的原值。
二、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原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相关税金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四、自行建造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五、收到捐赠的全新固定资产,按照所附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收到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六、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经过批准的投资者所拥有的资本金额,贷记“资本”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七、对外投资投出固定资产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等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评估价或协议价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八、固定资产出售、报废和毁损等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内部往来”等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九、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或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
152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
二、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生产(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管理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公益性用途的固定资产计—29—提的折旧,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153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应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内部往来”等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三、按照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和残值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清理完毕后发生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清理完毕后发生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
154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大修理等发生的实际支出。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发生购买待安装设备的原价及运输、保险、采购费用,为建筑和安装固定资产及兴建农业基本建设设施购买专用物资及支付各项工程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库存物资”等科目。
三、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投入,凡属于一事一议筹劳且不需支付劳务报酬的,按当地劳务价格标准作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支付劳务报酬的,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内部往来”等科目;收到以劳务形式投资时,按当地劳务价格标准作价,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科目。
四、购建和安装完成并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工程完成未形成固定资产时,借记“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实际支出。
201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村集体经济组织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在“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核算。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短期借款利息应按期计提,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归还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202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等。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以上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发生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应付款的不同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付而未付及暂收的款项。
211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付给其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报酬总额。上述人员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补助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付给临时员工的报酬,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在“应付款”或“内部往来”科目中核算。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经过批准的金额提取工资时,根据人员岗位,分别借记“管理费用”、“生产(劳务)成本”、“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际发放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类别及应付工资的组成内容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工资额。
212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不包括兴建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支出),包括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计划生育支出,农民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等。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经批准的方案,从收益中提取福利费时,借记“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上述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提取但尚未使用的福利费金额。如为借方余额,反映本年福利费超支数;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应按规定转入“公积公益金”科目的借方,未经批准的超支数额,仍保留在本科目借方。
221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款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长期借款及应付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和偿付长期借款及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发生确实无法偿还的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借款及应付款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及各种应付款项。
231一事一议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于一事一议筹资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时,借记“内部往来”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农户交来的一事一议专项筹资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内部往来”科目。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一事一议资金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的,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35—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一事一议资金购入需要安装或建造固定资产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固定资产完工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使用一事一议资金而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在项目支出发生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项目完成后按使用一事一议资金金额,借记“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所议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必须另设备查账簿对一事一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七、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用于一事一议专项工程建设的资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一事一议专项工程建设的超支数。
301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以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时,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以劳务形式投资时,按当地劳务价格,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以其他形式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物资”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公积公益金转增资本时,借记“公积公益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协议规定投资者收回投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有关科目。
三、原生产队积累折股股金及农业合作化时期社员入社的股份基金,也在本科目中核算。
四、本科目应按投资的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的资本数额。
311公积公益金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
二、从收益中提取公积公益金时,借记“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应计入公积公益金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及拍卖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等使用权价款,或者收到由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捐赠的资产时,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公积公益金转—37—增资本、弥补福利费不足或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应付福利费”或“收益分配”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公益金数额。
321本年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年度实现的收益。
二、会计期末结转经营收益时,应将“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管理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管理费用”科目。“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投资净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收益,转入“收益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22收益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本科目设置“各项分配”和“未分配收益”两个二级科目。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公积公益金弥补亏损时,借记“公积公益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收益)。
三、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应付福利费,外来投资分利,进行农户分配等时,借记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公积公益金”、“应付福利费”、“应付款”、“内部往来”等科目。
四、年终,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全年实现的收益总额,自“本年收益”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收益),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将本科目下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收益”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未分配收益),贷记本科目(各项分配)。年度终了,本科目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应无余额,“未分配收益”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表示未分配的收益,借方余额表示未弥补的亏损。
五、年终结账后,如发现以前年度收益计算不准确,或有未反映的会计业务,需要调整增加或减少本年收益的,也在本科目(未分配收益)核算。调整增加本年收益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收益);调整减少本年收益时,借记本科目(未—39—分配收益),贷记有关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收益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的余额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收益(或未弥补亏损)。
401生产(劳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组织生产或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
二、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内部往来”、“应付款”等科目。
三、会计期间终了,对已生产完成并验收入库的工业产成品和农产品,借记“库存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对外提供劳务实现销售时,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完成的产品及尚未结转的劳务成本。
501经营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发生的各项经营收入。
二、经营收入发生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经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02经营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农产品、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二、经营支出发生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物资”、“生产(劳务)成本”、“应付工资”、“内部往来”、“应付款”、“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等科目。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确定本期销售的商品、农产品等的实际成本。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本科目应按经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1发包及上交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农户和其他单位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本科目设置“承包金”和“企业上交利润”两个二级科目。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上交的承包金或利润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本年应收未收的承包金和利润时,借记“内部往来”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以前年度应收未收的承包金和利润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内部往来”或“应收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1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乡(镇)农税征收部门返还的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等资金。已免征农业税和牧业税的地区,不使用该科目。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返还的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等资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2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补助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补助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31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和“补助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罚款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及库存物资的盘盈收入等。
二、发生其他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1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如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和维修费用等。
二、发生上述各项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现金”、“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51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其他支出。如公益性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利息支出、农业资产的死亡毁损支出、固定资产及库存物资的盘亏、损失、防汛抢险支出、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损失、罚款支出等。
二、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应付款”等科目。
三、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61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投资收益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转让、收回投资或出售有价证券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及有关资产科目,按原账面价值,贷记“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科目,按实际取得价款和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贷方;如为净损失,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是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时期内经济活动情况的书面报告。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报会计报表,定期向财政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上报,并向全体成员公布。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编制以下会计报表:
1.月份报表或季度报表:包括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
2.年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对所辖地区报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报表进行审查,然后逐级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年终应汇总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同时附送财务状况说明书,按规定时间报农业部。
(三)月份或季度会计报表的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根据本制度进行规定。年度会计报表的格式及编制说明如下:
资产负债表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410-caikuai0412-t2_20050701.jpg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
2.本表“年初数”应按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年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并加以书面说明。
3.本表“年末数”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有价证券等投资。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3)“应收款项”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收而未收回和暂付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款”科目年末余额和“内部往来”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
(4)“存货”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价值,包括各种原材料、农用材料、农产品、工业产成品等物资、在产品等。本项目应根据“库存物资”、“生产(劳务)成本”科目年末余额合计填列。
(5)“牲畜(禽)资产”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或培育的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牲畜(禽)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6)“林木资产”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或营造的林木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林木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7)“长期投资”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投资。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8)“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9)“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年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应以“-”号表示。
(10)“在建工程”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1)“短期借款”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2)“应付款项”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付而未付及暂收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款”科目年末余额和“内部往来”各明细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
(13)“应付工资”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年末余额填列。
(14)“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提取但尚未使用的福利费金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数字应以“-”号表示。
(15)“长期借款及应付款”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以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未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年末余额填列。
(16)“一事一议资金”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用于一事一议专项工程建设的资金数额。本项目应根据“一事一议资金”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数字应以“-”号表示。
(17)“资本”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资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8)“公积公益金”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的年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公积公益金”科目的年末贷方余额填列。
(19)“未分配收益”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分配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本年收益”科目和“收益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数字以“-”号表示。

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年度 村会02
表编制单位: 单位:元
项 目 行次 金额 项 目 行次 金额
本年收益一、经营收入加:发包及上交收入 投资收益减:经营支出 管理费用二、经营收益加: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 补助收入 其他收入减:其他支出三、本年收益 12367101112131620 收益分配四、本年收益加:年初未分配收益 其他转入五、可分配收益减:1、提取公积公益金 2、提取应付福利费 3、外来投资分利 4、农户分配 5、其他 六、年末未分配收益 212223262728293031 35


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内收益实现及其分配的实际情况。村(组)办企业和承包农户的数字不在此列。
2.本表主要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如下:
(1)“经营收入”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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