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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51:06  浏览:86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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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清产核资是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八五”计划期间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清产核资工作在1992年至1994年分别进行了小范围试点和扩大试点。通过几年的实践,清产核资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日趋完善,领导体系和工作体系基本建立,并探索和积累了一套切
实可行的工作方法,培养锻炼了一支专业工作队伍。按原定计划,1995年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分级分系统进行,具体组织工作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都要切实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要有一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并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各级
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并充实其人员力量。
二、1995年全国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对境内外全部国有企业的户数进行清查,统一编制国有企业代码;二是全国尚未进行清产核资的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要全面完成清产核资任务;三是对全部国有境外企业、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四是对全部国有企业占用的土地进行清
查和估价,逐步建立国有土地基准价制度;五是将本年度完成的清产核资数据与前几年完成的清产核资数据进行衔接,形成全国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总表;六是认真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核定国家资本金,并检查清产核资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
三、1995年全国清产核资的范围是:境内外全部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尚未进行财产清查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境内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1995年3月31日为统一的清查资产时点;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为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价值重估和土地估价、资金核? 怠⒉ǖ羌且约敖ㄕ陆ㄖ啤>惩夤衅笠怠⒒挂?994年12月31日为统一的清查资产时点;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清查财产、清理损益、核实权益、登记产权、建章建制。全部清产核资工作于1995年年底基本完成。
四、在1995年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政策、制度和方法进行,不得政出多门,各搞一套。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
、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防止走过场。
五、全国清产核资各项具体工作,按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的《1995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1995年清产核资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清产核资是摸清国有资产家底、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推动经济结构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理顺产权关系、促进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计划,加强领导,确保按期完成。



199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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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的通知

高检发刑申字[2000]1号

2000年12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工作,解决赔偿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保证《国家赔偿法》的统一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并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法律文书进行了修改和增补。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赔偿工作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各地执行。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特通知如下:

  一、积极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是这次修改完善《赔偿工作规定》的重要出发点和指导原则。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切实重视赔偿工作、积极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坚决克服怕赔思想和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影响检察机关声誉的错误观念,积极受理,依法立案,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赔偿申请不予受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案件不予立案。

  二、认真审查,严格把好确认关。确认是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之前的重要审查程序,必须认真区分不同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对于《赔偿工作规定》第七条“以确认论”的九种情形,只要当事人提出赔偿申请,必须进入赔偿程序办理,不允许再行确认,更不允许拖着不办。对于证据不足案件的确认,要区分不同情况,该确认的要依法确认,不允许以确认为借口一律不予确认。

  三、严格依照赔偿程序,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负责,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程序办理案件,对当事人的赔偿请求要及时作出赔偿决定,不得逾期不作答复。该赔偿的一定要赔,不能在赔偿范围、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上打折扣。对不属于赔偿范围但检察机关确有违法行为的,要通过善后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解决。

  四、认真负责地做好赔偿决定的执行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以及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要都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确保落到实处。对于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当事人财产,一旦作出返还决定,就要立即执行,决不含糊。一时返还有困难的,要主动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积极想办法予以返还。

  五、《赔偿工作规定》下发前受理的刑事赔偿案件,按原《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办理。

  各地在执行《赔偿工作规定》中,应加强调查研究,对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

  附件: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法律文书及工作文书样式(略)

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4]77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现对你行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及税收返还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税制度改革所有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单位都应依法纳税的要求,为统一税收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依法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初期的实际困难,为了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在五年内全部返还。其中,属于中央收入的返还,由中央金库退付;属于地方收入的返还,由地方金库退付。返还的“两税”均作为国家对银行的资本增
资。
三、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199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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