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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无赔款优待管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50:48  浏览:90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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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无赔款优待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无赔款优待管理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3〕38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
  车险管理制度改革以来,市场运行基本平稳,较好地满足了车险市场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但有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对新条款中关于“无赔款优待”理解不一致,随意使用优待比例,将“无赔款优待”作为恶性竞争手段,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为维护车险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公司于4月15日前,将本公司执行“无赔款优待”的条件及计算标准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经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及时下发各营业机构并遵照执行。
  二、各公司报备“无赔款优待”条件及计算标准时不得突破本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车险条款的内容,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给予“无赔款优待”的条件;
  (二)“无赔款优待”比例和计算公式;
  (三)关于新、旧条款过渡及其他公司转来车辆“无赔款优待”问题的处理办法。
  三、各公司分支机构应将经保监会备案后的“无赔款优待”条件和计算标准在各营业场所张贴,不得误导和歧视消费者。
  四、各公司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费率,不得以“无赔款优待”政策作为违规退费、擅自调整费率的手段。
  五、各保监办应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执行“无赔款优待”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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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1993年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一二九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3年2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矿山排渣、电厂排灰、油田开发、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活动用地,以及淘金、挖沙、取土、地质勘探等各类;临时使用土地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凡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均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 土地复垦规划应根据自然条件和土地破坏程度,确定复垦用途。不能复垦为耕地的,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也可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于企业排矸、排灰、排渣的堆存场地。
第六条 挖损、塌陷土地的复垦应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企业排放废弃物应与土地复垦充填相结合。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指定的复垦区倾倒废弃物的,拥有废弃物一方和拥有复垦区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费。
利用废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的,应征求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第七条 开办砖瓦窑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与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占用国有土地的,应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砖瓦窑生产占用土地或挖地卖沙、卖土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堆,并按每亩500元-1000元的标准收取土地复垦押金。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全部返还土地复垦押金。否则,没收土地复垦押金。
第九条 企业和个人因采矿造成集体所有土地塌陷、污染而绝产的,应给予遭受损失的单位一次性补偿或办理征地手续,并进行复垦利用;未造成绝产的,应逐年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并负责复垦后交遭受损失的单位耕种。或按矿产物的年产量每吨提取0.2元-1元的整治费,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专项用于被破坏土地的复垦和土地损失补偿。整治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第十条 电力、冶金、煤炭、建材等企业占用耕地排灰、排渣的,必须按占用耕地的同等面积造地还田;占用非耕地排灰、排渣,复垦为耕地的,免征三年农业税和定购任务,并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复垦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企业和个人破坏自己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凡自行复垦的,土地使用权不变;
(二)企业和个人破坏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将土地恢复到原用途,土地使用权不变;
(三)企业和个人破坏集体所有土地,必须限期恢复到原用途,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变;
(四)企业(不含乡村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破坏集体所有土地无法恢复到原用途,集体同意放弃土地所有权的,由企业征用并复垦到可利用程度,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有建设项目计划的,按计划进行建设;无建设项目计划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企业和个人破坏集体所有土地或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需支付的复垦费用,必须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安排使用,专款专用,用于组织土地复垦。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费、土地补偿费和复垦押金的来源:
(一)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土地的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二)生产过程中毁坏土地的土地损失补偿费列入或分期列入生产成本。复垦费用和复垦押金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
(三)生产过程中被毁坏的土地,复垦后可以直接用于基本建设的,土地复垦费可列入该项基本建设投资;
(四)国有土地复垦后,能以其收益形成偿还能力的,复垦费用可用集资或向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
第十四条 复垦为耕地的,覆盖土层平均厚度应在30厘米以上,并达到基本耕种条件。复垦后用于造林、种植果树、养鱼、植苇的,应达到相应的种植和养殖条件。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企业和个人破坏自己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并未按要求复垦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复垦;逾期不复垦或复垦后连续两年不使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有土地复垦任务但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复垦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每亩每年200元-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在其提出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扰乱、阻碍土地复垦工作或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备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进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实现《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规划》提出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整体改革目标的“龙头”,是面向二十一世纪建设有自学考试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的基础性工作。为此,我部制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和《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以下简称《目录与规范》),提出实施专业调整的原则意见和工作部署;制定(修订)全国统一的专业考试计划并确定了实行统一命题考试的课程;组织编写统考课程的自学考试大纲、教材、自学指导书。目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工作已进入实施
阶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目录与规范》是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进行宏观管理,规范开考专业并保证总体规格和质量标准的规章性文件,是进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及制定(修订)专业考试计划的基本业务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专业调整中,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要切实贯彻我
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的通知》(教考试〔1998〕1号)和《关于制定、修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编制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加强教材等自学媒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考试〔1998〕5号)的精神,提高
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实施。
二、为保证专业调整工作有序、稳步地进行,我部在教考试〔1998〕1号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实施专业调整的原则、步骤、要求,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照《目录与规范》对原开考专业进行清理。但至今仍有少数省尚未报送清理情况,请有关省在接到本通知10日内将清理情况
报我部自学考试办公室。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清理结果,按教考试〔1998〕1号文件要求,于1999年1月底以前,提出内容完整、切实可行的专业调整实施方案,报我部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专业考试计划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培养目标,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施学历教育和国家考试的标准。实施专业调整,必须加强对专业考试计划和专业开考工作的管理。根据教考试〔1998〕1号文件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考《目录与规范》以内全国统一专业考
试计划的专业,须向我部自学考试办公室备案;开考《目录与规范》以内、全国统一专业考试计划之外的专业,必须按照《目录与规范》的要求制定专业考试计划,并于向社会公布前2个月报我部自学考试办公室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不得再开考《目录与规范》之外(含各地
原已开考的)的专业,如确需开考的,必须按照原国家教委〔1996〕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从社会需求、开考条件等方面对开考专业进行论证,按程序报我部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批,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
四、我部制定(修订)的专业考试计划,起着统一考试标准和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作用,各地必须遵照执行。凡各部门、行业委托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开考的专业,各省在开考时,其考试课程、学分均不得变动;面向社会开考的专业,其专业考
试计划中已作出具体规定的课程、学分原则上不得变动,如个别课程确需变动的,应按照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报教育部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批。
为切实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开考工作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考专业时,必须具备与专业开考数、考生人数等相应的开考条件;否则,我部自学考试办公室将对各地开考专业数严格控制。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接到本通知起,结合全国制定(修订)的专业考试计划和本地拟开考专业情况,逐步进行调整过渡,从2002年起全部执行调整后的专业考试计划。要切实解决好过渡期间的专业考试计划的衔接、新旧课程的替换、过渡期课程考试时间的安排等问题。
各地原开考的专业考试计划向调整后的专业考试计划过渡,要对照《目录与规范》要求,对专业名称、课程、学分等进行调整、规范,以保证专业考试计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原专业考试计划与调整后的专业考试计划中的课程顶替,应经过学科专家的论证,作到科学、合理,必须达到
《目录与规范》中规定的基本要求。同时,在新、旧计划过渡时期,要切实考虑考生利益,应安排1-2轮原考试计划课程的考试,为考生提供考试机会。
六、我部在教考试〔1998〕5号文件中确定的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课程,由全国考委统一组织编制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编写教材、自学指导书,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各地不得另行组织命题考试。
各省开考的所有专业,其考试课程名称、学分与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课程名称、学分一致的,必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七、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要尽职尽责,精心组织专业考试计划的拟订和大纲、教材的编写工作,我部自学考试办公室要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大纲、教材出版发行工作任务,确保专业调整的顺利实施。
八、专业调整实施工作政策性强、技术环节多、工作要求细致、涉及问题复杂,各地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自学考试机构要由一名主管领导牵头,统一协调解决专业调整中的问题;要精心设计专业调整实施方案,分阶段、分步骤逐步进行过渡
;要在机构、人员、设备等方面提供保证;要加强宣传工作,利用多种宣传媒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专业调整情况。
专业调整实施期间,我部将适时对各省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以保证专业调整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实现专业调整的总体目标。



199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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