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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度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23:46  浏览:86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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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度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度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漯政〔2003〕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2003年度目标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目标管理范围及内容

  (一)目标管理参加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驻漯县级单位。(二)纳入目标管理的内容。

  总的要求是:目标制订要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与人大通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与一个中心城市、三个基地建设和本县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紧紧围绕年度重点经济工作,引导和督促各县区、各部门把经济发展的重点放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体现可持续发展和两个文明一起抓的要求,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体现发展,简便易行。1.目标类别。县区、市直单位目标分为考核目标和考察目标两类,考核目标必须完成,考察目标起导向作用。2.制订目标内容的依据。目标内容依据我市“十五”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所定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指标,国家、省重点工作要求,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3.县区目标体系内容。原则上分为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目标、投资和消费拉动目标、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目标、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稳定目标、其它目标六大类。4.市直目标体系内容。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经济工作和重要工作部署中确定由本单位承担和落实的指标;本单位的其他主要业务工作安排,当年要抓的重点工程、项目,主要业务指标在全省应保持和争取的位次等。争取国家和省在资金项目等方面对漯河的支持,吸引外商来漯投资等。

  二、目标制订程序

  (一)县区目标制订程序。县区目标由市计委会同市直有关单位进行编制并与各县区政府归口协调,经市政府目标办审核调整,报市政府审定,经县、区长(目标第一责任人)签字后生效。(二)市直单位目标制订程序。市直单位依据市政府年度重点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目标,结合本单位主要业务工作安排进行编制,于3月12日前以正式文件(一式5份)报送市政府目标办,经目标办审核调整,市政府审定后下达。

  三、目标运行监控

  (一)各县区、市直单位每季度自查总结目标运行情况,并上报市政府目标办。

  (二)市政府目标办每半年对县区、市直单位目标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督查。(三)对运行中出现突出问题的目标,市政府目标办随时进行调研督查。

  四、目标考评

  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工作要突出重点,综合运用各种调查、统计方法,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可行的原则,充分体现目标管理考评的严肃性、科学性,切实发挥目标管理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和推动作用。(一)对县区的考评程序。1.自查自评。各县、区结合年度工作总结,逐项对照检查市政府年初下达的各项责任目标的执行结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实事求是地向市政府目标办写出自查总结报告,于2004年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一式5份)报市政府目标办。2.考核认定。市政府目标办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县区目标执行结果进行考核认定。具体分工是,市统计局:纳入考评范围的各项统计指标;市计委:国债项目和列入省、市“十五”计划的重大建设项目按计划实施情况;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乡镇企业入库税金增长率;市财政局: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率,确保县乡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教学工作正常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市经贸委:控亏目标,安全生产目标;市外经贸局: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贸易出口总额目标;市粮食局: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目标;市旅游局:旅游目标;市建委:小城镇建设目标;市教育局:非义务教育目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纳入考评范围的社会保障目标;市农业局:农民负担率,扶贫目标;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目标;市计生委:人口自然增长率目标;市环保局:环保目标;市综治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市信访局:信访目标;市人事局:控编目标;市监察局:整顿企业经营环境目标;市依法治市办公室:依法治市目标。

  上述各考核认定单位,对本单位负责监测的目标,要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积极负责的做好考核工作,并对各县区完成情况写出认定报告,于2004年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一式5份)报送市政府目标办。

  市政府目标办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自查报告,对各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目标完成情况,提出评价意见。3.综合评定。市政府目标办对各县、区目标执行结果按目标完成度综合排序,提出考评、奖惩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二)对市直目标管理参加单位的考评程序。1.自查自评。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年初下达的工作目标,认真检查总结一年来本部门、本行业的主要工作、主要成绩和问题以及获得省以上奖励情况,写出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总结报告,于2004年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一式5份)报送市政府目标办。2.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目标的测评和控编目标的考核认定。由市直工委和市监察局分别对各有关单位的思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目标进行测评;由市编办对控编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认定。2004年1月20日前将结果报市政府目标办。3.汇总情况。市政府目标办对市直单位目标执行结果进行汇总,排出各责任单位目标实际完成情况,报分管副市长。4.分口评议。2004年1月底前,由分管副市长召集分管和联系单位听取工作汇报,评议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对分管和联系单位提出评价意见,推荐出受表彰单位。5.汇总审定。市政府目标办对各单位目标执行结果和评议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提出考评、奖惩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三)奖惩。1.对县区的奖励。对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责任目标成绩特别突出,综合评定位居前列的县、区政府,授予“漯河市人民政府2003年度完成责任目标优秀单位”称号;对目标完成情况比较好,综合评定位次靠前的县、区政府,授予“漯河市人民政府2003年度完成责任目标先进单位”称号;对某项责任目标完成特别突出,在全市的位次明显前移的县、区政府,授予单项奖(具体名称结合实际工作确定)。2.对市直单位的奖励。对全面完成责任目标、改革开放力度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政绩突出、勤政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好的单位,授予“漯河市人民政府2003年度完成责任目标优秀单位”称号;对完成责任目标比较好、政绩比较突出的单位,授予“漯河市人民政府2003年度完成责任目标先进单位”称号;对主要工作政绩突出、主要业务指标明显上升、在全省排序明显进步、某一方面工作为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单项奖(具体名称结合实际工作确定)。3.惩戒。对因主观原因未完成责任目标,工作中有重大失误,总结中有虚报浮夸现象的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考评工作计划于2004年2月底结束。市政府在全体会议上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考评结果送市委组织部。

  附件:市直目标管理参加单位名单(71个)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三月三日附件

  

市直目标管理参加单位名单(71个)

  计委、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委、环保局、交通局、房管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园艺局、畜牧局、外经贸局、粮食局、文化局、广电局、体育局、卫生局、计生委、审计局、统计局、民族宗教局、旅游局、信访局、供销社、高新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个体私营经济服务局、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信息办、人防办、史志档案局、农科所、农机局、经投公司、菜办、残联、物资集团总公司、国税局、地税局、人行漯河市中心支行、工行漯河分行、农行漯河市分行、中行漯河分行、建行漯河分行、农发行漯河市分行、检验检疫局、烟草专卖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电业局、气象局、邮政局、通信公司漯河分公司、移动公司漯河分公司、联通公司漯河分公司、农村信用社、人保公司漯河分公司、寿保公司漯河分公司、中石化河南漯河石油分公司、沙颍河管理局、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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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陕西、甘肃、重庆、云南省(市)民政厅、财政厅、粮食局:
  为妥善解决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因灾生活困难的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生活救助包括补助金和救济粮。救助对象为因灾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补助金和1斤成品粮,补助期限三个月。
  因灾造成的“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受灾的原“三孤”人员补足到每人每月600元,补助期限三个月。
  二、发放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救济粮由中央从中央储备原粮中无偿划拨给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原粮的出库、调运和将原粮加工成成品粮,免费提供给救助对象。
  三、补助金由民政部门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实行按月发放。救济粮的出库、调运、加工和发放由粮食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办理。
  四、灾区各级民政、财政、粮食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克服困难,密切配合,准确把握救助政策,抓紧实施。要立即
  组织力量,深入灾区核查灾情,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不漏不重。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尽快将审核确定的分县(区)救助对象人数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五、灾区各级民政、财政、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因灾生活困难群众补助金、救济粮的发放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一旦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
  六、灾区各级民政、财政、粮食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及时、足额地将补助金、救济粮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厅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厅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卫人发〔2007〕5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8号),进一步规范我厅表彰奖励工作,特制定《江西省卫生厅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卫生厅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江西省卫生厅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先进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更好地调动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江西省行政奖励规定》(赣府发〔2003〕26号)、《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卫生部14号令)、《卫生部机关司局表彰工作管理办法》(卫办人发〔1999〕235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卫生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表彰奖励:

(一)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白求恩奖章获得者的评选推荐。

(二)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

(三)全国卫生系统某单项业务工作或某个方面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

(四)全省卫生系统某单项业务工作或某个方面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

(五)其他以省卫生厅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

第三条 表彰奖励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功绩定奖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自下而上推荐、逐级审核评选的原则;坚持面向基层,向基层单位和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人员倾斜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性表彰奖励活动,一般每四年开展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开展。在突发性事件中事迹突出或有其它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及时给予表彰。向上一级或其他部门推荐的评选表彰,从其要求。

第五条 受表彰的先进集体一般不超过参加评选单位总数的1-2%,先进个人一般不超过评选范围人数的 1­-3‰。表彰的对象要以基层单位和工作第一线人员为主体,原则上单位领导人员不得超过表彰人数的25%。

第六条 对已获得过同类别、同级别奖励的,如无新的突出事迹,一般不再参加同级和下一级别的评选,不搞重复奖励。

第七条 对生前有突出事迹或重大贡献的人员,可追授有关荣誉称号。

第八条 按照精简的要求,评选表彰实行计划安排。在每年12月底前由责任处室将下一年度表彰计划报送人事处。计划包括表彰目的、名称、内容、规模、时间等。每个处室原则上每年度只报一项。人事处对各处室提出的表彰计划进行审核后,拟定年度表彰计划草案,报厅长办公会审定。未经厅长办公会批准的不能开展。

第二条所列第一、二、五款评选表彰的责任处室为人事处,第三、四款评选表彰的责任处室根据职责对口确定。

第九条 除卫生厅与人事厅联合进行的表彰享受市(厅)级劳动模范待遇外,其他表彰不与待遇挂钩。承办处室要在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表彰奖励的推荐、评选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推荐。拟表彰的对象须由所在单位推荐。所在单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推荐对象。要按照管理权限,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征求监察、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还应征求纪检、组织、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逐级审核。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推荐对象的资格条件和事迹材料,经单位领导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按照规定名额向上一级申报。

(三)评选小组初选。成立由责任处室牵头,人事、监察、机关党委、办公室、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的评选小组,负责对各设区市卫生局和省直医疗卫生单位推荐的先进集体候选单位、先进个人候选人进行评选,提出拟表彰单位和个人的初步名单。

(四)厅长办公会审批。由责任处室负责将评选小组提出的初步名单意见报请厅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研究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进一步听取意见和反映。公示无异议再向上一级推荐或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对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下发表彰通知,颁发奖励证书、奖牌、奖章。可根据情况,给予一定奖金。授牌、发证一般在相关工作会议上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单独召开表彰会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先进事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基本程序或超越批准权限的;

(四)获得奖励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其他严重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十三条 撤销奖励,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按照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审批机关研究,作出撤销决定。撤销奖励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并终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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