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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32:21  浏览:89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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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7〕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12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南通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及《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

  (七)罚没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第四条 非税收入应当纳入预算管理,依法征收,应征尽征,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五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库(专户)、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级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设立和管理市级政府非税收入银行账户,编制市级非税收入年度收入计划,管理非税收入票据,制定市级非税收入财政会计处理规范和执收单位会计处理规范,定期向市政府报告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情况。

  市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应会同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确定市级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市财政局应定期开具《市级收入缴款书》,将已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缴入国库。

  第八条 执收单位应直接将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开设过渡账户。

  第九条 非税收入实行直接解缴和集中解缴两种方式,以直接解缴方式为主。

  第十条 实行直接解缴的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南通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一般缴款书》)到银行代收网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或市级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实行集中解缴的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日开具汇总缴款书,将当日所收款项集中缴入国库或市级财政专户。该方式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单次收费金额在100元以下的零星收费;

  (二)执收单位对缴费人开具《一般缴款书》后,对缴款人是否主动到代收银行缴费的行为无法监控或制约的;

  (三)缴款人距代收银行较远,不方便缴费且提出由执收单位解缴的;

  (四)对人数较多的集中性收费。

  第十二条 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和经批准使用专用票据的执收单位,填写《一般缴款书》将款项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后,需要办理退付的,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付:

  (一)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二)因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三)因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四)改变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付的;

  (五)经市财政局核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执收单位要及时与非税收入收款银行核对收缴信息,确保账务一致。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必须按照规定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缴销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向市财政局申领。作废的《一般缴款书》需送市财政局缴验备案。

  第十七条 执收单位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保管、发放、缴销工作,建立票据台账及档案,确保票款一致。

  第十八条 执收单位须按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损毁、转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利用非税收入票据从事经营活动和违法活动。

  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要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对象,按规定征收非税收入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记录、汇总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及时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计划。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监督市级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标准执行情况,会同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监督检查银行代收网点执行代理协议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要对各商业银行为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办理开户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代理市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银行汇划清算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物价局负责对所管非税收入项目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局负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专项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的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款项的;

  (二)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

  (三)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的;

  (四)违规销毁非税收入票据的;

  (五)其他违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及暂存款等,不属于非税收入,参照本办法实行收缴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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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压、电阻单位1990年改值工作实施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我国电压、电阻单位1990年改值工作实施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根据第18届国际计量大会(CGPM)及第77届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
)的决议,自1990年1月1日起,国际上将正式采用以约瑟夫森效应(JE)和
量子化霍尔效应(QHE)为基础的电学计量新基准。通过采用两个国际公认值(约
瑟夫森常数KJ-90=483597.9GHz/V及冯·克里青常数RJ-90=258
12.807Ω),由JE和QHE测量装置所复现的电压和电阻单位量值将比过去
-7 -7
更接近SI伏特和SI欧姆,它们的不符合程度分别为4×10 和2×10 ,
而对没有上述两种手段的国家,CIPM要求他们采取与具有这两种装置的国家进行
相互比对的方式来确定本国的保存电单位在1990年1月1日的改值大小。
为了与国际上保持一致,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我国电压和电阻单位量值也应按CIPM要求于1990年1月1日起作相应变动。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如下:
1.根据我国历次国际比对及JE,QHE测量装置的实验结果,决定自199
-6
0年1月1日起,我国电压单位量值增大8.90×10 ,电阻单位量值增大1
-6
.53×10 (以相对量表示,下同)。改值后的电压单位用“V”表示,电阻
单位用“Ω”表示。
2
2.由于A=V/Q,W=V /Ω,我国保存的电流、电功率及电能单位量值
-6
也将相应变化。自1990年1月1日起,电流单位量值增大7.37×10 ,
-6
电功率和电能单位量值增大16.27×10 。
3.这次电单位改值工作量很大,为保证不因改值而降低有关标准和仪表的准确度而又尽可能缩小涉及范围,特规定有关参量改值涉及范围的界限值为改值量的6倍左右。凡准确度等于或优于所设界限值的电压、电阻、电流、电功率和电能等的标准器具和精密电测量仪器仪表,从19
90年1月1日起必须重新赋值或调整到与新单位量值一致。准确度劣于界限值者,一律不作修正或调整。
-6
4.根据第3条的原则,电压单位改值的界限值取为50×10 。凡用旧电
-6
压单位量值V83NIM表示的,准确度等于或优于50×10 的标准电池、固态电压
参考标准、高准确度数字电压表和多用表,直流标准电压源,多功能标准源和校验仪
-6
等均应从1990年1月1日起将其数值修正或调整8.90×10 。
4.1凡改值涉及范围内的标准电池(包括国家电动势基准、副基准、比较基准、工作基准、一等、二等、0.0002、0.0005、0.001、0.002、0.005级标准电池)和固态电压参考标准,其改值办法是:将用旧电压单位量值V83NIM表示的电动势值(即19? 梗澳辏痹拢比涨凹於ǖ慕峁┏艘愿闹迪凳埃梗梗梗梗梗保保郑?3NIM,然后按准确度等级化整,便得到用新单位量值表示的电动势值。
如:某一等标准电池,用旧电压单位量值表示的电动势值为1.0186327V83NIM,则用新单位量值表示应为:
E=1.0186327V83NIM×0.9999911V/V83NIM
=1.01862363V
化整到0.1μV,电动势值为1.0186236V。
4.2 凡改值涉及范围内的精密数字电压表和多用表(包括0.0005、0.001、0.002、0.005四个级别),其改值办法是:将其内附参考标准重新调整或修改其校准常数。考虑到属于此四个等级的数字电压表和多用表数量极多,调整工作量很大,在1990年1
月1日前不可能全部完成,故特作如下规定:
4.2.1 凡作为标准使用又属于上述四个级别范围内的数字电压表和多用表,应在1990年1月1日前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调整(最晚不超过1990年1季度)。
当一台在1990年1月1日前某一日期按新电压单位量值作了调整的数字电压表,它在调整后至1989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内原则上不能使用。如确需使用,则应将其以新电压单位量值表示的测量结果除以改值系数,得到以V83NIM表示的旧单位量值结果。
当一台数字电压表计划在1990年1月1日后某个日期进行调整,则从1990年1月1日至调整前的时间内原则上也不能使用。如确需使用,应将其以V83NIM表示的测量结果乘以改值系数,得到以新电压单位量值表示的结果。
4.2.2 虽属上述四个级别范围(不作标准表使用)但使用者实际要求的测
-6
量不确定度远大于50×10 的数字电压表和多用表,在1990年1月1日后
可不必立即调整,但可降级使用。当使用者认为需要恢复该仪表的原准确度等级时,
再送有关计量部门或工厂进行调整和检定。
4.3 凡改值涉及范围内的直流标准电压源和标准校验装置(包括0.000
2、0.0005、0.001、0.002和0.005级五个级别),改值办法
-6
如下:调整仪器内附的参考标准或校准常数,使其输出电压增大8.90×10
。调整工作应在1990年1月1日前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
与第4.2.1条中的规定一样,1990年1月1日前已完成调整的直流标准电压源,在调整后至1989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内原则上不能使用。若确需使用,应将其输出电压值除以改值系数,以与目前使用的V83NIM保持一致。若调整工作安排在1990年1月1日以后某? 鍪焙蚪校虼樱保梗梗澳辏痹拢比罩恋髡暗氖奔淠冢靡瞧髟蛏喜荒苁褂谩H羧沸枋褂茫涫涑龅缪怪党艘愿闹迪凳杂胍丫У男碌缪沟ノ涣恐当3忠恢隆? 4.4 准确度等级等于或优于0.005级的具有内附电压参考标准的电位差计,其改值办法是,按改值量调整或修正其内附电压参考标准的数值。与上述相同准确度等级范围的电位差计若使用的是外附电压参考标准,则仪器本身不受改值的影响。但需对其外附电压参考标准的数值
进行修正,修正办法同第5条所述。
-6
5.根据第3条的原则,电阻单位改值的界限值取为10×10 。凡用旧电
-6
阻单位量值ΩNIM表示的、准确度等于或优于10×10 的标准电阻器、标准电阻
源和高准确度电阻测量仪器均应从1990年1月1日起将其数值修正或调整1.5
-6
3×10 。
5.1 凡改值涉及范围内的标准电阻器,包括国家电阻基准、副基准、比较基
-1 4
准、工作基准、一等及部分二等标准电阻器(阻值范围从1×10 Ω至1×10
Ω)和0.001级以上的电阻工作量具。其改值办法是:将用旧电阻单位量值ΩNIM
表示的电阻值(即1990年1月1日前检定的结果)乘以改值系数0.99999
847Ω/ΩNIM,然后按准确度等级化整,便得到用新单位量值表示的电阻值。
如:某标称值为1Ω的工作基准电阻器,用旧单位量值表示的电阻值为1.00001473ΩNIM,则用新单位量值表示的结果为:
R=1.00001473ΩNIM×0.99999847Ω/ΩNIM
=1.00001320Ω
-6
化整到0.01×10 ,结果是1.00001320Ω。
-5
5.2 凡改值涉及范围内准确度等于或优于1×10 的标准电阻源,按其
设计原理不同分为两种类型,实物电阻型和有源电阻型。对实物电阻型的标准电阻源
,由于不可能对内部每个电阻的阻值进行调整,故改值办法只能是从1990年1月
1日起将其以ΩNIM表示的输出电阻值乘以改值系数,便得到以Ω表示的新电阻值。直
至下次周期检定重新赋值时为止。
对有源电阻型标准电阻源,改值办法是根据仪器说明书的规定对其进行调整。调整工作应在1990年1月1日前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具体情况类似于第4.2.1条中的规定。
-6
5.3 准确度等于或优于10×10 的部分高准确度数字多用表Ω功能的
电阻测量,改值调整应严格按照仪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由于有些多用表只有一个内
附参考标准,当按电压单位改值量调整后,所有其它功能和量限均成比例变化,即电
-6
阻测量功能也变了8.90×10 ;而具有多个内附参考标准或有内附控制程序
的多用表则可分别对不同功能进行校准或调整。因此,一定要按不同情况进行调整或
重新检定。
5.4 准确度等级等于或优于0.001级、具有内附参考标准的电桥,改值办法是按改值量调整或修正其内附参考标准的数值。与上述相同准确度等级范围的电桥若使用的是外附电阻参考标准,则仪器本身不受改值的影响,但需对其外附电阻参考标准的数值进行修正,修正办法同
第5.1条所述。
5.5 用于室温范围的高准确度标准铂电阻温度计,虽然是通过它在被测温度下的阻值Rt和0℃下的阻值R0的比值(Rt/R0)来确定被测温度值的,但当测温电桥按新电阻单位量值调整,而R0仍用旧检定数值,或Rt仍用旧单位量值表示而R0已按新值调整,则会带来约±0.? 矗恚说牟饬课蟛睢9蚀樱保梗梗澳辏痹拢比掌穑吹冢担刺跛龆圆馕碌缜沤械髡蛐拚猓褂Π吹冢担碧跛霭旆ǘ员曜疾缱栉露燃频模?值进行修正。
-6
6.根据第3条的原则,电流单位改值的界限值取为50×10 。凡用旧电
-6
流单位量值(A83NIM)检定和定标的、准确度等于或优于50×10 的高准确度
直流标准电流源和电流测量仪器(如数字多用表中的电流测量功能)均应从1990
年1月1日起按新单位量值进行调整或修正。其办法是:(1)对仪器的内附参考标
准或校准常数进行调整,或(2)对以A83NIM表示的测量结果或电流输出值乘以改值
系数0.99999263A/A83NIM,便得到以新单位量值表示的电流值。
7.所有交流电压和电流的测量都是以直流标准为基础的,它们的改值量和需要
-6
调整的界限值与第4条和第6条的规定相同。凡准确度等于或优于50×10 的
交流校验仪和高准确度数字多用表中的交流测量功能,均应从1990年1月1日起
作相应调整或修正,方法与直流仪器相同。
-6
8.根据第3条的原则,电功率和电能单位改值的界限值取为100×10
-6
。凡准确度等于或优于100×10 的高准确度标准电功率表和电能表,均应
从1990年1月1日起将以旧单位量值表示的测量结果乘以改值系数0.9999
8373W/W83NIM得到新单位量值表示的结果。
9.对第4.2,4.3,5.2,5.3,5.4,6,7,8条所列的标准设备的调整,必须严格按仪器说明书的技术规定,并由具有此种调整能力的机构中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来进行。为检验调整工作是否正确,应使用准确度与被调整仪器相当的测试设备,检测被调整仪器在调整
前后的读数或输出值。必要时可将被调整仪器送计量部门重新检定。
生产上述各条所列标准设备的工厂、部门和外国公司(工厂)驻中国维修站、有义务承担对其已售出的产品的调整工作。
10.为避免重复调整或漏调整,特规定:凡按新单位量值调整过的仪器仪表,一律要在醒目位置贴上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的标记。
11.凡按第4.1,4.4,5.1,5.2,5.4,5.5条规定用乘以改值系数的方法来进行修正者,可由该标准器具和仪器仪表的使用人或基层领导指定的专人来进行。改值修正后的结果应写在原检定证书上(或另加一附页),以醒目方式注明“从1990年1月1日起使
用”,并应有计算者与核验者签名。而在该证书原有数据上方应注明“此数据使用到1989年12月31日止”。
1989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送检的,属于改值涉及范围内的电学标准器,负责检定的机构应在检定证书中给出两个结果(或开具两份证书),一个是用旧单位量值表示的检定结果,有效期到1989年12月31日;一个是用新单位量值表示的检定结果,启用日期为1
990年1月1日,有效期至下次周期检定为止。
12.凡生产改值涉及范围内的标准器及仪器仪表的有关工厂和部门,自1990年1月1日起,出厂产品必须按新单位量值定值和标度。为此,允许上述工厂和部门提前使用电单位新量值对其产品或元部件进行调整或校准。
13.1990年1月1日前出厂的,而在1990年1月1日后才到达用户手中的属改值涉及范围内,且以旧单位量值定标的电学标准器具及仪器仪表,必须送计量部门重新检定或调整后才能使用。
14.自1990年1月1日起,送检属于改值涉及范围内的电学标准器具和仪器仪表,一律按新单位量值进行检定,且在检定证书中应按CIPM的要求注明:“此检定结果是以1990年1月1日起生效的电单位新量值表示的”。此注解应至少持续使用三年。
15.自1990年1月1日起,凡进口的电学标准器具以及有关仪器仪表,必须按新单位量值进行验收。
16.凡跨越1990年1月1日的连续性测量数据、稳定性考察数据和控制特性曲线数据除保留1990年1月1日前以旧单位量值测量和1990年1月1日后以新单位量值测量的结果外,为便于数据的比较,还可列出全部数据转换成新单位量值表示的结果。
17.启用1990国际温标取代目前使用的1968国际实用温标后,在(20~30)℃范围内两种温标值将产生(5~7)mK的变化,即(t90-t68)20℃(注)=-5mK,(t90-t68)30℃(注)=-7mK,或者说t68=20℃相当于t90=19.995℃,故对
标准电池及温度系数较大的标准电阻均需进行此项温度修正。
注:20℃、30℃为下标。
18.有关电单位改值的解释和其它事宜,由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和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负责。



1989年10月27日

北海市外来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暂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外来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政办〔2004〕175号



北政办〔2004〕175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外来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暂行)》业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实施。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北海市外来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暂行)

为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进一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解决投资者办事难问题,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招商引资实施暂行办法》(北发[2004]1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外来投资项目代办”(以下简称“代办”)是指北海市以外来北海市进行投资的企业和个人,根据自愿委托的要求,承办单位依法依规无偿为其全程协助办理投资项目申办的行政审批事项,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全过程代理服务。

第二条 代办范围及内容

1、代办范围(不含房地产项目)

(1)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和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

(2)市里确定的重点投资项目。

(3)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项目。

2、代办内容

(1)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在代办范围内,按照北海市行政审批权限,新设立的企业,可委托协办全部或部分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行政审批手续。

(2)规划报建。在代办范围内,按照北海市行政审批权限,可委托协办全部或部分开工的规划报建的行政审批手续。

第三条 代办原则

遵循“便民、公开、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的原则,依托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以下简称“办证大厅”),按照代办范围及内容,做好协助办理工作。

第四条 代办机构及组织领导

1、市招商促进局为具体的承办单位。为加强代办工作,成立“北海市外来投资项目代办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代办协调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招商促进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办证大厅窗口单位一把手领导以及市法制办等部门领导组成。

2、代办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招商促进局,具体负责代办的有关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由市招商促进局的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外来投资项目协助办理人员(以下简称“代办员”)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调配,人员要精干、固定。

第五条 代办程序

按照“受理、承办、回复”程序组织与实施。

1、受理:市招商促进局在办证大厅设立外来投资项目代办窗口(联系电话:0779-3211164),受理外来投资项目代办事项。

(1)无偿服务制:除各职能部门按规定向企业收取的有关费用外,承办单位无偿提供各项服务。

(2)全程服务制:市招商促进局承接代办项目后,统一协调,指派专人对协助办理的事项提供全程跟踪服务,使每项服务落到实处。

2、承办:根据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内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02]135号),在办证大厅协助办理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手续。

(1)即办事项:办理程序简单,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

(2)限时办结事项:涉及1个主管部门,需经过2个工作日以上(含2个)才能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各行政审批部门均制定承诺时限,代办员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3)联办事项:需由2个以上(含2个)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联办事项参照限时办结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

3、回复:代办员把所有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文件和有关手续件及时反馈给外来投资者或其委托人员(下称“服务对象”)。

第六条 代办制度

1、对全市性的重大项目,实行行政审批会审制度。

(1)由代办协调领导小组召开市行政审批联审会议(以下简称“联审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行政审批,协调有关工作,限时办理。

(2)联审会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及业主的申请定期或不定期举行。

(3)参加联审会的部门为办证大厅各有关窗口单位。根据项目情况邀请有关综合部门、专业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参加。

2、对涉及多个部门行政审批的项目,实行承办单位负责、相关单位协办制度。

(1)承办单位(市招商促进局)从外来投资项目代办受理开始,由代办员对项目各环节的行政审批跟踪到底,直至项目手续办结为止。

(2)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指定一名协办员,负责对本单位这一环节的行政审批进行跟踪,直至在本单位的手续办结为止。

(3)代办员与协办员之间、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之间要互相积极主动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代办协调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条 代办员、协办员的职责、权力、素质及工作要求

1、代办员和协办员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为外来投资者协助办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等手续。

2、在合法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必须无条件地为代办员和协办员提供有关便利条件,保证协助办理事项能够快速办结。

3、代办员和协办员由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水平和办事能力的人员组成。要求做到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挂牌上岗、举止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热情,遵守代办的各项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对服务对象提交的一切资料和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4、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代办员和协办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第八条 服务对象要求

1、服务对象应以书面形式向市招商促进局提出代办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明确代办内容,填写有关表格。

2、服务对象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合法、齐备、有效。

3、服务对象要及时与代办员沟通,积极配合代办员的工作,使协办工作顺利地进行。

第九条 代办监督机制

1、建立代办例会制度。由代办协调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召集有关部门,听取重大项目的办理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2、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北发[2001]28号)和《北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系列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1)对代办员拒不接待、故意刁难;

(2)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或拖延办理的;

(3)对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交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

(5)违反《关于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北发[2001]28号)有关规定的;

(6)违反北海市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的。

3、强化投诉督查管理。市人民政府已成立行政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电话:0779—3070851);市招商促进局设置投资投诉科(投诉电话:0779—3211154)。这两个机构负责受理、处理投资的企业和个人对行政效能和投资有关问题的投诉。一经查实,由市监察部门按照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北发[2001]2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市辖县、区和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实行代办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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