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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加国家计生委兼职委员单位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02:57  浏览:90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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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加国家计生委兼职委员单位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加国家计生委兼职委员单位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1〕5号

国家计生委:

  你委《关于恢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三部门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的请示》(国计生委〔2000〕11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增加公安部、外经贸部、药品监管局为国家计生委兼职委员单位,公安部副部长罗锋、外经贸部部长助理魏建国、药品监管局副局长任德权为国家计生委兼职委员。

  二、公安部、外经贸部、药品监管局作为国家计生委兼职委员单位的职责分别为:

  公安部:负责全国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和统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指导、督促各地公安机关查处殴打、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

  外经贸部:负责与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和联合国开发署等国际机构和组织就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合作进行联络和协调;根据联合国人口基金援助的宗旨和方针,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在人口、计划生育领域内的受援工作;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开展节育、优生方面的技术、药具、设备的进口业务;指导地方外经贸部门在批准设立“三资”企业时,向外方宣传、解释我国关于计划生育的法规,要求其认真履行。

  药品监管局:负责制定颁布计划生育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规范,批准科学研究成果的合法生产和推广;负责计划生育医疗器械新产品的评审和规范;推动医药商业系统开展避孕药具零售工作;负责计划生育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的审核工作;负责拟定、修订和经授权颁布计划生育药品、医疗器械的法定标准;负责计划生育药品的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淘汰药品的审核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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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种形式的集贸市场发展迅猛,遍布全国城乡,在衔接产需、引导消费、解决就业、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管理粗放、经销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布局不合理等突出问题,有的集贸市场甚至成了“偷税漏税的特区,假冒伪劣商品的集散地,藏污纳垢的庇护所,执法部门进不去的‘独立王国’”。这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带来了一系列社会和经济问题。为此,国务院决定,从现在起,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贸市场(包括各类工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及中药材等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明确目标
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重点整治辐射面广、群众反映大,假冒伪劣、偷税漏税及社会治安等问题比较严重的集贸市场;重点查处集贸市场内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假冒伪劣食品、中药材、农副产品、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家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等商品。要通过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尤其是树立好的典型,带动面上的工作。浙江、广东、河南、河北、湖北、湖南、山东、安徽、辽宁、四川、陕西等省集贸市场数量多、交易量大,要将本省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集贸市场较为集中的地区作为重点,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确定整治的重点地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地集贸市场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制定方案,并于3月20日前将本地确定重点整治的地区和市场名单报工商总局。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选择20个市场作为全国整治的重点。
各地要按照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监管、完善制度、标本兼治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彻底整治一批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集贸市场。通过专项整治,使集贸市场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感到基本满意。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 清查经营主体。对各类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和市场内的经营主体进行一次普遍的清理检查,严格按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其主体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组织开展集贸市场集中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查处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假冒商品。依法查处商品销售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假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以及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价格、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查处一批大要案件。对集贸市场周边地区涉嫌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或窝点进行严格检查,堵源截流,端窝挖点,确保假冒伪劣商品不流入市场。
(三)强化质量监管。严格检查进入集贸市场商品的质量,重点查处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商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上市销售的产品和变质、失效的产品等。同时,要对集贸市场中的重点商品组织专项质量监督抽查,抽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组织查处。
(四)强化税收征管。集中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虚假申报、隐瞒收入、违法使用发票、应建账而未建账、虚假记账、账实不符等违法行为。坚持查账征收原则,继续推进市场经营业户建账制度。大力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工作,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纳税户籍管理。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适时调整税收定额,强化税源监控。加强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坚决制止和纠正地方擅自减免税的行为。对不同类型的市场,分别采取设置专门税收机构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等方式,强化市场税收征管工作。同时,广泛开展税收法制宣传,强化业户依法纳税意识。
(五)净化市场环境。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缺斤少两、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肉霸”、“菜霸”、“市霸”等违法分子,坚决依法惩处。同时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美容美发、书摊、电子游艺室、网吧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取缔各种非法摊点,收缴黄色淫秽等非法出版物品,清除“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六)清除执法壁垒。对涉嫌地方保护、实行“封闭式”管理的集贸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坚决清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规章和部门规定,撤销那些名为实施市场“封闭式”管理、实为搞地方保护主义,阻碍执法部门公正执法的“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场综合管理办公室”等机构,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七)完善监管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集贸市场日常巡查制度、“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制度、经营主体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记录档案和公示制度、打假目标责任制等。市场主办单位要按照“谁办市场,谁管市场” 的原则,切实负起市场管理责任。要引导、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和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加强自律,做到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计量准确,照章纳税,诚信守法,文明经商。
(八)严肃执法纪律。严格依法行政,清除执法腐败,做到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坚决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滥用职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对与违法分子和黑恶势力相互勾结、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九)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向经营者、消费者及全社会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及时通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果。同时,要曝光一批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教育人民群众,营造打假治劣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着力抓好治本。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治本之策。指导、督促集贸市场主办单位通过引进名优商品进场销售、开办专卖店等形式,提高市场商品的质量和档次,让名优商品逐渐占领集贸市场。在集贸市场内积极倡导并大力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化的营销方式,通过建立市场主办单位先行赔付和保证金制度等,确保人民群众放心安全消费。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地方负责,落实责任制。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要把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作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
(二)明确职责,联合行动。全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由工商总局会同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查处偷逃税款等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集贸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质检部门要加强对强制检验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管力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淘汰的计量器具;经贸部门要采取措施引导集贸市场改进经营方式,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药材集贸市场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和责任人;信息产业、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网吧、电子游艺室、书摊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取缔各种非法摊点,收缴黄色淫秽等非法出版物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的专项整治方案,根据各自的分工,密切配合,大力协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三)抓好督促检查。国务院将责成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集贸市场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重点集贸市场整治工作抓紧部署,加强督查,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工商总局,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保值措施的几项暂行规定》

国家旅游局等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保值措施的几项暂行规定》

1986年9月26日,国家旅游局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旅游局、物价局(委)、外汇管理局、各一类旅行社:
为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办1232签批件)外汇保值措施,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处理好对外销售和对内承付问题,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实施外汇保值是国家的一项政策,是保证国家外汇不受损失的重要措施。近年来,由于人民币与外币的汇价不断调整,使旅游收入受到了损失。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经国务院批准,从1987年开始,旅游对外售价实施外汇保值措施。
(二)外汇保值,采用年度固定汇率,每年确定一次,1987年旅游年度固定汇率为3.7元人民币比1美元,2.298元人民币比100日元,47元人民币比100港币。
(1)对美国、西欧、北美和其他西方国家(除日本外)一律以美元保值。其他非美元国家以美元保值,原则上算收美元,如对方坚持要求以等值本国货币支付时,也可接受,可按伦敦(或纽约)外汇市场前一个营业日收盘中间价将美元款额折成本国货币汇款。但必须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自由兑换外币。
(2)对日本以日元保值,算收日元。
(3)对港澳地区的华侨等四种人及当地居民以港币保值,算收港币。这类旅行团中,外籍游客不得超过10%。港澳地区的旅行社组织日本人旅行团以日元保值,其他外国人旅行团以美元保值。多国籍外国人旅行团中的日本旅客人数超过50%,该团以日元保值。不超过50%的以美元保值。
(4)对澳大利亚可暂不以美元保值。
(5)一年内国家外汇牌价发生任何变化,均不得改变已确定的固定汇率。
(6)非旅游部门接待自费旅行团(者)也要执行此规定,采取保值措施。
(三)每年固定汇率确定后,与我对外销售的旅游路线价格一起公布。
(四)全国凡有外联权的各旅行社对外招徕客人签发协议时,一律按1987年旅游价格按固定汇率保值。已用人民币对外报价的一律无效,改用外币保值。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物价局对实施外汇保值进行监督检查。各旅行社要向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呈报外联报价的保值方案。
(五)对不执行外汇保值措施而对外销售旅游路线的旅行社,将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对年内造成外汇损失1万美元以下者给予通报批评。
(2)对年内造成外汇损失1万至10万美元者,由国家旅游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通知各地外汇管理分局在旅行社或主管部门外汇留成总额中扣留10%,或根据国家物价局(1985)价检字206号文件给予经济制裁。
(3)对年内造成外汇损失10万美元以上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取消其外联权。
(六)按固定汇率实施外汇保值后,由于国家外汇牌价的变化,外联社所收取的人民币可能出现有盈有亏。为了平衡盈亏,决定实行由外联社与接团社共同承担盈亏。
(七)外联社与接团社如何分配因汇价差额出现的盈亏,可按下列原则,由外联社制定具体的拨款方案,由接团社实施,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1)对拨接团社的综合服务费进行保值(包括饭店、车队),盈拨亏扣。拨款时仍以人民币计拨,有外汇留成的单位,按拨款额计算留成额度。
(2)机票、火车票、交通游船票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付费。
(3)各旅行社要设汇价差价专户,发生盈亏记入汇差专户内,以盈补亏。如此后仍有盈余款额如何使用将重新规定。
(八)实行外汇保值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要注意总结经验,分派专门人员研究处理这方面的问题,遇到原则性问题,可提出解决办法并报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审定。

文件注解:
(1)如对方坚持要求以本国货币付款,各外联社与外国旅行社签订协议时,可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十四个国家的货币,即:奥地利先令、金融比利时法朗、加拿大元、丹麦克朗、挪威克朗、瑞典克朗、德意志联邦马克、法国法朗、意大利里拉、荷兰盾、瑞士法朗、英镑、新加坡元、澳大利亚元。
(2)关于伦敦(或纽约)外汇市场收盘中间价,即伦敦(或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国货币汇率的收盘中间价。协议中应订明按照汇款前一个营业日伦敦《金融时报》(Financial times)或者纽约《华尔街日报》(Wall Jo-urnal)公布的伦敦(或纽约)外汇市场收盘中间价,将美元款项折成该国货币汇款。
(3)“旅游年度”指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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