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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27:18  浏览:86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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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
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赋予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是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国有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活力,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三部门提出的试点意见,分期分批、积极稳妥地选择符合试点条件的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报批。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要及时总结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经验,认真解决企业在开展进出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此项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意见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六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选择有条件的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进行赋予进出口经营权试点的要求,现对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原则
(一)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国有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活力,加快发展第三产业。
(二)首先在商业(包括商业、粮食、供销)、物资企业中选择少数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在进出口工作方面有一定基础的企业,进行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试点。
(三)为使这项工作能够积极稳妥地进行,确定试点企业时,既要符合我国商业、物资企业的实际情况,又要考虑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体制现状,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审批。
(四)在主要审查企业本身条件的同时,试点企业的选择要适当考虑行业、地区分布。
(五)经批准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商业、物资企业)应做到进出基本平衡,其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经营范围相一致。试点商业、物资企业原则上不经营使用中央外汇进口的国家规定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其中商业零售企业不经
营进口商品的批发业务和代理进口业务,企业年进口额不得大于企业的年出口创汇额。
(六)试点商业、物资企业应承担国家下达的出口创汇任务和上缴中央外汇任务,并按规定向经贸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材料,接受进出口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业务上服从有关进出口商会的协调。试点商业、物资企业在国家有关进出口的政策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待遇。
(七)原则上将进出口权直接赋予申请试点的商业、物资企业,一般不另批准设立外贸公司。
二、试点商业、物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紧密层企业、总公司(含联合公司)对直属企业,均实行统一管理。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要的设施和资金,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与经营进出口业务相应的外贸、技术等专业人员。
(三)部门直属及沿海地区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进出口商品额在十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进出口商品额在三亿元人民币以上。
(四)以经营机电产品为主的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部门直属及沿海地区年进出口商品额在六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年进出口商品额在二亿元人民币以上。
(五)商业零售企业年进出口商品额在三亿元人民币以上。
(六)出口额一般不低于上述进出口额的三分之一。
(七)考虑到我国商业、物资企业当前的实际情况,对进出口额达不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在试点阶段初期可暂以其销售额作为参照数字。
(八)对已在原苏联、东欧及其他周边国家开办中国商品商店的商业零售企业,可赋予其对相应设点国家的易货贸易经营权。
三、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外经贸委(外贸局)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申报。
(二)部门直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申报。
(三)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企业前两年经营情况(国家统计局或地方统计局的原始统计表)和进出口实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实有资金状况;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等。
(四)内贸部收到各地方、部门申报文件后,提出初审意见告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对部门及地方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审查意见送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予以审核批复。



199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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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概算调整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与工程效益有效发挥,促进水电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和水电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概算调整工作,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和水电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机以上水电工程项目、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其他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于经核准并开工建设的水电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变化以及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原批准设计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且投资完成额超过原批准设计概算80%及以上的,可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调整概算。

第四条 申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核准文件;

(二)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文件及技术审查文件;

(三)工程调整概算报告(或称工程复核概算报告),应包括调整后的概算文件及与原批准设计概算对比分析,分类定量说明投资变化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四)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及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核准意见;

(五)与调整概算有关的合同文件及结算资料;

(六)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原设计概算编制单位编制。项目法人委托编制完成调整概算报告,并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同意后,方可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调整概算。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收到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后,委托原设计概算审查单位,按照工程概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七条 工程调整概算报告应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以原设计概算为基础,根据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调整专项报告(含补偿投资概算调整)等复核调整设计概算相应项目及工程量,按原设计概算价格水平编制工程静态投资,并在分年度静态投资基础上,依据工程建设期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变化以及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编制工程建设期价差和贷款利息。

第八条 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广泛、深入地了解工程实际,认真分析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变化情况,实事求是,合理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和造价水平。

第九条 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

(二)经审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概算;

(三)重大设计变更专题报告及审查、核准意见;

(四)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等专项调整报告及审查意见;

(五)一般工程设计变更报告;

(六)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价格指数以及工程建设期间市场价格资料;

(七)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的采购合同文件、分年度材料采购合同文件、施工合同及其它重要合同文件、结算资料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复核是编制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的重要基础。工程设计变更包括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等内容。水电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界定及审查、核准程序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在提交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的同时,应提交工程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工程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应按照设计概算项目划分,对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特别是对新增项目和工程投资变化较大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应说明设计方案变更情况,分析变更原因,按照《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有关要求编制变更工程量计算书,并附有关图纸。

第十二条 对申请调整概算的工程,审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的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结合市场价格变化及工程建设实际,区别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因素,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调整概算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对由于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设计变更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经审查认可后在调整概算中予以调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须按规定已经履行设计变更审查、核准程序,并取得原设计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予调整。

第十四条 对由于政策调整、市场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建安工程费用、设备价格、独立费用以及建设期利息增加的,经审查认可后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涉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设施等方面的设计变更,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的变更审批文件作为依据。

第十六条 需对批准的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及补偿投资进行调整的水电工程,应当依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同时对补偿投资进行调整,经专项审查后,按重新审定的补偿投资计入工程调整概算报告。

第十七条 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工程投资超过原设计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独立费用的基数。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对由于项目法人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以及因上述原因造成工程投资超过原设计概算的,其超出的投资不予调整,并将视情给予批评、通报或追究项目法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经国家能源局审查认可的工程调整概算,作为原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核准文件规定内容调整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核准的依据。同时,也是工程项目融资、投资控制管理、项目经济评价和对项目进行稽查、审计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的通知

环办[20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的标牌(标识),我部制定了《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

  一、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标牌

  1.适用范围: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

  2.标牌尺寸:宽70cm×高50cm×厚4cm。

  3.标牌材质:拉丝不锈钢(镜面边)。

  4.标牌布局:标牌从上往下依次排列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标志”、“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网”、“**站”、“NO.**”、“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东经:**°**′**″ 北纬:**°**′**″”。(**根据自动站的实际情况填写)。

  5.字体字号:采用Photoshop制作,具体字体字号详见附图1。

  6.编号原则:水站编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具体为:

  (1)编号前两位数字,为各省(区、市)行政区划代码(六位)的前两位。如北京市为“11”,天津为“12”。

  (2)编号后两位数字,为各省(区、市)内已建成的水站编号。辖区内有多个水站的,先按照断面名称首字汉语拼音字母排序,从“01-99”依次编号;若首字字母相同,则按照断面名称第二个字汉语拼音字母排序,从“01-99”依次编号。以此类推。

  (3)新建水站编号在已建水站之后,编号参照上述原则。

  水站标牌具体样式见附图1。

  二、国家空气自动监测站标牌

  1.适用范围: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农村空气自动监测站、背景空气自动监测站。

  2.标牌尺寸、标牌材质、标牌字体、对应字号均同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

  3.标牌布局:标牌从上往下依次排列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标志”、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或“国家背景空气自动监测网或国家农村空气自动监测网)”、“**站”、“NO.**”、“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东经:**°**′**″ 北纬:**°**′**″”。(**根据自动站的实际情况填写)。

  4.编号原则:

  (1)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行政区编码(6位)+点位代码(3位)。点位代码按照现有点位代码命名规则,001-050为城市对照点,051-699为城市监测点。现有点位代码不变,代码不足3位的,代码前加“0”补足3位。以后新建站点代码按照建成时间的顺序依次向后编号。

  (2)农村空气自动监测站:行政区编码(6位)+8+(01-99)。

  (3)背景空气自动监测站:行政区编码(6位)+7+(01-99)。

  (4)其他特殊功能站:行政区编码(6位)+9+(01-99)(凡不能编入以上三类站点的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点,如特殊区域监测点,全部归入此类)。

  (5)上述(2)-(4)中,各行政区内每个类型的空气自动监测站最后两位数,按照建成时间的顺序从“01-99”开始向后编号。

  空气站标牌具体样式见附图2~附图4。

  三、环境监测车标识

  1.适用范围:环境监测业务用车,底色为白色。

  2.标识内容:“环境监测”四个字+“环保标志”图样(详见附图5)

  3.标识尺寸:附图5所示图样为标准尺寸,可根据车辆不同按比例缩放,保证与车身协调。

  4.标识字体:“环境监测”为方正综艺字体,环保标志里的“中国环境监测”为华文新魏字体,“ZHB”为Arial字体。

  5.标识颜色:详见附图5。

  6.标识材质:喷漆或贴膜(材料户外耐久性应在5年之上)。

  7.粘贴位置:标识粘贴在汽车的两侧中间位置,“环保标志”图样粘贴在前,“环境监测”四个字粘贴在后,要求位置协调美观。

  列举常见监测车标牌具体样式见附图6~附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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