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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9:04:51  浏览:93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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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湘人口领发〔2005〕3号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为湖南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位成员作为具体责任人,要协助本单位主要责任人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为促使各成员单位更好地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加强对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决定,从2005年开始,各成员单位每年11月10日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年度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要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各成员单位责任人如有变动,应及时明确一名负责同志为具体责任人,并将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告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怡园社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电话:0731—4698080,4789442〈传真〉)。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工作职责



  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一项长期、艰巨的战略任务,需要各有关部门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是促进各有关部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形成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新格局的重要制度保障。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是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的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代表省委、省政府领导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就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的重大事项向省委、省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群众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对各市州人口和计划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以及各县市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组织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重要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职责是:

  省委组织部:将计划生育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市、州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内容,凡被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单位,其党政一把手和

分管负责人一年内不得提拔、评优、评先和调动;表彰奖励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党组织时,严格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考察、任用领导干部,须考察其实行计划生育情况;重视计划生育干部的培养和使用;督促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凡一个月以上的培训班,均开设人口和计划生育理论课或专题讲座。

省委宣传部: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宣传思想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抓好各级党委中心学习组的人口理论学习;组织、指导、督促文化、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和报刊社,加大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知识和先进生育文化的宣传力度;督促湖南日报社、湖南人民广播电台、湖南电视台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题专栏;把握好新闻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报道与计划生育有关的重大事件、数据等,应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

省委政法委:督促司法部门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工作规划;督促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阻碍计划生育公务和涉及计划生育的刑事、民事案件;督促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和部门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支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立法工作和执法检查工作,动员各级人大代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落实省人大联系领导交办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省人口计生委:承担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抽样调查以及组织检查省直有关单位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负责起草、办理领导小组的公文;负责编辑分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负责与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信息沟通。对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督查指导;承担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行政管理职能,组织召开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联络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通报信息。

省发改委:形成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进行有关重大决策时充分考虑人口问题;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支持。

省经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有关部门共同检查落实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在评选先进企业、优秀企业经营者时,先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并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督促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备计划生育专(兼)干,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省科技厅: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知识的宣传,将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新技术、新产品列入科技开发项目,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牵头进行优生优育科技研究和应用;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计划生育贫困家庭,优先提供科技脱贫致富帮助。

省公安厅:要求本系统基层单位在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时,核查其现居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定期将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而办理了暂住证的人员情况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户口登记机关应向同级计划生育部门提供辖区内人口迁移和公民更改出生日期情况;依法严肃查处随意篡改和伪造出生日期的行为;及时查处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治安、刑事案件。

省监察厅: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检查督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时查处计划生育违纪、违法案件,及时查处计划生育工作中严重弄虚作假、打击报复和失职等案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省民政厅:根据便民、利民原则合理设置婚姻登记点,避免因路途遥远不便办理结婚证导致适龄青年非婚生育;在婚姻登记中把好年龄审核关,杜绝非法登记,强化计划生育职责。登记机关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结婚人员名单;把计划生育纳入城市社区建设和农村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要查验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为收养人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对经鉴定确因节育手术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和城镇居民,符合救济条件的优先予以社会救济。

省财政厅: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将省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严格预算执行;督促市州财政部门把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会同有关部门审定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收费项目;加强对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和监督。

省人事厅、省编办:对拟进行行政奖励和拟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在进行考察时,应了解其计划生育情况,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把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关;将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年度表彰和奖励计划,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按规定及时办理开除或辞退手续;确保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符合有关规定,适应工作需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服务机构在组织劳务输出时,宣传督促外出务工人员到现居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备查。在办理劳动合同签证和档案托管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并定期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劳动保障执法检查中,督促企业保护女职工孕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按照《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79号令)及省劳动保障厅等五单位《关于贯彻〈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4〕1号)的规定,落实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及医治并发症的第一次费用。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共同解决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增发5%退休金的问题。

省建设厅:为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先核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中的计划生育条款,核查施工人员经现居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结果定期书面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在办理城镇自管公有住房(门面)租赁手续时,先查验承租人的计划生育证明,签订好计划生育合同,并经常检查其履行情况,发现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及时通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并配合落实管理措施。

省卫生厅:协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在医疗行业管理中,会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加大对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以及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办理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执业医师的考核注册;各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怀孕13周以上的孕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对非医学原因要求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的孕妇,应当查验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引产证明,发现无生育证和引产证明的,及时向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时,核查其现居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结果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关;支持计划生育系统围绕生育、节育和不育依法开展技术服务。

省国资委: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检查落实大型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在评选先进企业、优秀企业经营者时,先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并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督促国有大型企业建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备计划生育专(兼)干,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省工商局:在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核查其现居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登记证号,并将办理结果和查验情况定期书面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关;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其雇佣人员依法落实处理措施。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终止妊娠和促排卵药品监管工作。建立终止妊娠和促排卵药品流通的管理、监督制度。对终止妊娠和促排卵药品销售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对终止妊娠和促排卵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进行调查清理,依法查处非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和促排卵药品的行为。严禁药品零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销售终止妊娠和促排卵药品。禁止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会同人口计生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协助和支持有关部门在人口计生系统引入和推广计划生育药品和医疗器械。

省农办:积极制定并落实农村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和利益导向措施;督促所属部门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开发、扶贫帮困工作中,优先照顾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户;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农村先进基层组织建设、“小康村”等农村创建评先活动的重要内容。

省新闻出版局:建立健全出版物和资料性印刷复制品审查、监督管理制度。负责清理整顿出版物市场,依法查处非法制作、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和销售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的出版物和资料性印刷复制品的行为。确保有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内容的出版物和资料性印刷复制品不流入市场。

团省委: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和宣传、教育广大团员青年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倡导新的婚育观念。希望工程救助对象一般应是合法生育的孩子,救助重点向独生子女和两女户倾斜。

省妇联:组织广大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认真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优生优育知识。提倡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开展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学习和评比竞赛活动。

省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党委、政府动员广大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发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现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教育协会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积极开展“三结合”工作,为育龄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周伯华 省委副书记、省人民政府省长
副组长:谢康生 省委副书记
唐之享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甘 霖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阳宝华 省政协副主席
成 员:钟万民 省委副秘书长
   姜儒振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朱启明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覃晓光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定坤 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李万郴 省人口计生委主任
   刘爱华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焦秀兰 省发改委副主任
   蒋志方 省经委副主任
   乐寿长 省科技厅副厅长
   王东贵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李利君 省监察厅副厅长
   唐白玉 省民政厅副厅长
   王新国 省财政厅副厅长
   孔介夫 省人事厅副厅长、省编办副主任
   孙明初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张建新 省建设厅副厅长
   刘 可 省卫生厅副厅长
   朱爱光 省国资委副主任
   寇 勇 省工商局副局长
   易佑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符星海 省农办副主任
   朱三平 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严 华 团省委副书记
   尹大春 省妇联副主席
张 斌 省计划生育协会副会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口计生委,李万郴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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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使用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土地,由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依法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转让园区内的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园区内的地形、地貌,不得破坏和擅自动用园区的地上、地下设施。
第四条 园区内集体土地的征用,由园区管委会统一负责。集体土地未征用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园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园区内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通过出让、转让、划拨待方式在园区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园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园区管委会根据《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组织进行。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园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土地使用者需支付出让金额20%的定金;签订合同后,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期限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支付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到园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并按合同规定,按年度缴纳土地使用金。
第八条 凡申请在园区内有偿划拨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兴办项目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到园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凡以有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按地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期限一次向园区缴清征地费和开发配套费等费用,并按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税)。
第十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须按土地使用或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破土动工。逾期者,缴销土地使用证,其已交付的征地费、开发配套费等费用或定金、出让金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用地范围。如需改变应到园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并按规定办理登记。
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十三条 以有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确需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需经园区管委会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的,应在期满前一年向园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不需要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出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出让合
同,到园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8日
净化社会信用环境
为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关于公安部门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调查报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整个社会不仅需要一个安定团结的稳定的社会环境,更需要建立一种诚实守信、诚信为本的社会信用环境。这是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保证。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正在形成之中,违背或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则的行为和现象大量存在,直接影响和损害了经济利益主体的正常发展,目前出现的大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就是经济发展中破坏社会信用,影响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对此公安部门配合金融部门加大了打击逃非银行债务的力度,采取依法确认债务、依法催收债务、依法经济处罚、依法收回贷款等措施,为银行挽回了经济损失,是社会信用环境得到了净化。
一、银行贷款借款人的逃废债务状况
根据我市金融机构的统计1996年以来银行发放的贷款中30%已经形成了不良贷款,有的旗县支行的信贷资产不良率高达95%以上,分析其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政策性因素。国家为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扶持农业,投放了一定量的政策性贷款,这种政策只是对贷款设置了优惠条件,如财政贴息,但贷款还是要还的,但借款人认定是国家的扶贫款,是无偿投资,借了就没打算还,造成了大量贷款的逾期和呆滞,银行多次催收,借款人认帐不认还。
2、客观因素造成。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农、牧业减产甚至绝收,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造成贷款无法偿还。
3、经济因素。主要是企业经营不善或产品被市场淘汰,生产停止,或关停倒闭,或经营破产,导致借款人无力还债。
4、人为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采取破产的方式,对银行债务一破了之。实际上借款人存在偿债能力或财产,通过转移资金和财产,逃避银行债务。
(2) 搬迁住址,逃避还债。由于不知其下落,银行贷款无法收回。
(3) 赖债不还。借款人不承认债务或四处躲藏,逃避银行债务。
(4) 多头开户,逃避银行收贷。
二、打击逃废银行债务采取的措施
对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各家金融机构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如通过诉讼方式,依法收贷;通过处置抵押物或追究担保人责任,以物抵债等。尽管如此,仍有大量的贷款,因找不到借款人或因借款金额小无法依法收贷。通过采取公安部门参与,共同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措施后,情况发生了大的改变,一是由公安经侦部门按照银行提供的名单,按户查找,落实债务;二是由经侦部门对逃废银行债务的借款人立案侦察,三是对赖债户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四是与银行紧密配合调查核实借款人财产及偿债能力情况。五是运用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合同法及民法等对借款人假破产、外逃躲债、多头开户、赖债不还等逃避债务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甚至交司法部门处置。
经过公安和银行部门的紧密配合,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活动取得了巨大成就,拔掉了一大批赖债户和钉子户,对拖欠银行贷款的借款人起了警示作用。同时对确实无力偿还的借款人,帮助他们就业或寻找创收渠道。
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中存在的问题
1、 打击力度不够。由于公安部门与银行对借款人所处的角度不同,特别是银行对贷款管理的一系列规则是其他部门所无法掌握的,所以往往不自觉的站在了借款人一边,削弱了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力度。
2、银行手续存在瑕疵。在催收和追缴银行贷款时,因银行贷款合同或诉讼时效存在问题,所以给追偿债务带来一定的阻碍。
3、追查成本较高。不良贷款的清收是一个费时费力的工作,银行已经花费了一定代价来进行催收。公安部门的参与也无法保证被清收的贷款都能够全部收回,但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4、时间短,无法长期坚持下去。目前公安部门参与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活动,尽管取得了成效,但与银行不良的额度相比相去甚远,需要建立一种长期的合作机制,将打击逃废银行贷款的活动持续的进行下去。
四、发展和完善的方向
1、紧密配合,再出重拳。
2、追查和完善借款手续相结合。
3、简化手续,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清收一片。
4、要与经济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
5、要与多个执法部门配合,共同打击逃废债。
6、坚持不懈,作为长期的工作任务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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