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53:53  浏览:81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传统的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仍未根本转变,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同时,存在法规、政策不完善,体制、机制不健全,相关技术开发滞后等问题。本世纪头20年,我国将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面临的资源和环境形势十分严峻。为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和最少的废物排放,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资源生产率和减少废物排放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强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坚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技术进步,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物的产生和排放;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形成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社会氛围。

  (三)发展目标。力争到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发展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体制与技术创新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资源利用效率大幅度提高,废物最终处置量明显减少,建成大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典型企业。推进绿色消费,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工业(农业)园区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

  (四)主要指标。力争到2010年,我国消耗每吨能源、铁矿石、有色金属、非金属矿等十五种重要资源产出的GDP比2003年提高25%左右;每万元GDP能耗下降18%以上。农业灌溉水平均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下降到120立方米。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60%以上;再生铜、铝、铅占产量的比重分别达到35%、25%、30%,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提高65%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和处置量控制在4.5亿吨左右;城市生活垃圾增长率控制在5%左右。

  (注:上述有关指标将根据“十一五”规划作相应调整)

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工作和重点环节

  (五)重点工作。一是大力推进节约降耗,在生产、建设、流通和消费各领域节约资源,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二是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废物的产生,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三是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最大程度实现废物资源化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四是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注重开发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技术与装备,为资源高效利用、循环利用和减少废物排放提供技术保障。

  (六)重点环节。一是资源开采环节要统筹规划矿产资源开发,推广先进适用的开采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采矿回采率、选矿和冶炼回收率,大力推进尾矿、废石综合利用,大力提高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率。二是资源消耗环节要加强对冶金、有色、电力、煤炭、石化、化工、建材(筑)、轻工、纺织、农业等重点行业能源、原材料、水等资源消耗管理,努力降低消耗,提高资源利用率。三是废物产生环节要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推动不同行业合理延长产业链,加强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推进企业废物“零排放”;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垃圾、污泥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降低废物最终处置量。四是再生资源产生环节要大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支持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和分选系统,不断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五是消费环节要大力倡导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鼓励使用能效标识产品、节能节水认证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绿色标志食品和有机标志食品,减少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政府机构要实行绿色采购。

三、加强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

  (七)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有关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编制“十一五”规划和各类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规划,对资源消耗、节约、循环利用、废物排放和环境状况作出分析,明确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

  (八)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核算制度。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统计局、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逐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建立循环经济的统计核算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循环经济的统计核算,加强对循环经济主要指标的分析。

  (九)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经贸)、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发展的推进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矿产资源集约利用、能源和水资源节约利用、清洁生产,以及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发展循环经济的推进计划。

  (十)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区域布局。加强宏观调控,遏制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的发展。大力发展高技术产业,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实现传统产业升级;推进企业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大力发展集约化农业。发展改革委要抓紧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同时,要根据资源环境条件和区域特点,用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指导区域发展、产业转型和老工业基地改造。开发区和重化工业集中地区,要按照循环经济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改造,对进入的企业要提出土地、能源、水资源利用及废物排放综合控制要求,围绕核心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发挥产业集聚和工业生态效应,形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提高资源产出效率。

四、加快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标准体系建设

  (十一)加快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科技投入,支持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循环经济技术,组织开发共伴生矿产资源和尾矿综合利用技术、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循环经济发展中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零排放”技术、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术、可回收利用材料和回收处理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等,提高循环经济技术支撑能力和创新能力。

  (十二)抓紧制定循环经济技术政策。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科技、环保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政策、技术导向目录,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节水、环保装备目录。

  支持引进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核心技术,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三)建立循环经济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立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循环经济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清洁生产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作用。

  (十四)制定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的标准体系。要加快制定高耗能、高耗水及高污染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和合格评定制度,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涉及循环经济的有关污染控制标准。加强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标准化工作,完善主要用能设备及建筑能效标准、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和主要耗能(水)行业节能(水)设计规范。建立和完善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再利用品标识、节能建筑标识和环境标志制度,开展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认证以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五、建立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机制

  (十五)加大对循环经济投资的支持力度。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要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政府要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并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各类金融机构应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金融支持。

  (十六)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调整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理顺自然资源价格,逐步建立能够反映资源性产品供求关系的价格机制。发展改革委要积极调整水、热、电、天然气等价格政策,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使用、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大力推进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扩大峰谷电价和丰枯电价执行范围,拉大差价,在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实行尖峰电价和季节电价;对高耗能行业中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严格执行按国家产业政策制定的差别电价政策。加大供热体制和供热价格改革力度,逐步建立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共同构成的热价形成机制,实行差别热价和煤热联动政策。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其他产品的比价关系,建立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并落实各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

  (十七)制定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和收费政策。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等,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落实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安排排污资金,加大对企业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污染防治项目的投入力度。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建立促进节能、节水产品和节能环保型汽车、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广的鼓励政策。继续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和完善有利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加快建立大宗废旧资源回收处理收费制度。适时出台燃油税,完善消费税制。积极研究以资源量为基础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法,进一步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研究完善限制国内紧缺资源及高耗能产品出口的政策。在理顺现有收费和资金来源渠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企业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政府采购目录要优先考虑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

  六、坚持依法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十八)加强法规体系建设。要结合我国国情,加快研究建立和健全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当前要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促进资源有效利用以及废旧家电、电子产品、废旧轮胎、建筑废物、包装废物、农业废物等资源化利用的法规和规章。研究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生产商、销售商、回收和使用单位以及消费者对废物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的法律义务。

  (十九)加大依法监督管理的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集约利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引导企业树立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意识,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管理制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将发展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工作紧密结合,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逐步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对企业废物排放和处置的监督管理,降低排放强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二十)依法推行清洁生产。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快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监督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要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环境友好企业活动,引导企业加快实施清洁生产。

七、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性和责任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协调工作机制,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工作,及时解决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循环经济发展工作,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

  (二十二)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产业园区和城市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通过试点,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技术和项目领域,进一步完善促进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降低污染排放强度的政策措施,提出按循环经济模式规划、建设、改造工业园区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思路,树立一批先进典型,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提供示范。

  (二十三)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发展循环经济重大意义的认识,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要将树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的相关内容编入教材,在中小学中开展国情教育、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教育。要组织开展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知识培训,增强意识,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编写消费行为导则和资源节约公约,引导合理消费,规范消费行为,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逐步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地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五年七月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9〕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大力推进企业上市,多渠道扩大直接融资,对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打造优势支柱产业和大企业、大集团,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培育和壮大我市的经济实力,实现跨越发展、加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重要性,抢抓机遇,开拓创新,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

若 干 意 见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9年3月)



为加快培育和壮大我市资本市场,大力推进优势企业上市,多渠道扩大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认识全市资本市场的发展形势,加强对资本市场发展工作的组织、指导与协调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本市场是现代金融的核心,资本市场已成为现代经济的强大发动机,在现代经济条件下,资本市场对优化资源配置,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全市各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一系列方针政策,我市在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目前,全市有3家A股上市公司,另有1家借壳A股、2家借壳香港H股上市的公司。2008年末,我市3家A股上市公司总股本180850.18万股,总市值达123.37亿元。通过上市,企业获得了跨越发展的长期资本,初步建立起了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了企业组织结构、经营机制的转型和产业升级, 提高了自主创新能力,拓展了发展空间,增强了核心竞争力,对加快推进我市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打造优势支柱产业和大企业、大集团,发挥了带动作用,为全市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市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全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任务目标的要求,和先进市地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一是上市后备资源企业相对不足。总体上看,我市企业大多属于“老、低、小、弱”,传统行业企业多,产业层次低,企业规模相对较小,自主创新能力较弱,缺乏“大、新、特”企业;二是企业家思想相对保守,观念陈旧,对虚拟经济、资本市场认识不高,缺乏通过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大做强的紧迫感;三是运作不规范,历史遗留问题如股东超员、补税、超额对外担保等问题较多,规范起来工作量大;四是有的县(市、区)政府重视程度不够、职能部门工作不力,政策投入不足;五是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冲击较重,我市企业也受到很大影响,2008年拟上市企业大部分未实现年度预期经营业绩,为推进上市增加了新的难度。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我市资本市场建设的快速推进和健康发展。

  全市各级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认识,顺应资本市场发展的趋势,抢抓机遇,把推进资本市场发展、引导企业上市、拓宽融资渠道,作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培育优势产业,做大做强企业,推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来抓。要形成“政府引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市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制度,更加有效地发挥各级政府在资本市场发展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市、县(市、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积极组织和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扶持和培育重点产业的重点企业上市,研究并指导协调并购重组,培育战略性大企业的上市融资,及时解决拟上市公司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上市提供优质服务。

  二、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工作程序

  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资本市场发展工作中职责的通知》(鲁政办字〔2008〕138号)精神,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责,形成合力。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拟定全市资本市场的综合改革与发展规划,牵头负责全市资本市场发展、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非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上市资源培育、企业境内外上市、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上市目标责任考核的组织工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推进企业境内外上市的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推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企业境内外上市有关公文事项。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研究提出加快拟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措施。市科技局研究提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的措施。市公安局组织查处拟上市公司的违法犯罪活动和针对拟上市公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研究提出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财政、税收政策问题。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划拨土地处置和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用地保障问题,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市外经贸局协调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和企业境外上市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市国资委研究提出加快市属国有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市环保局协调落实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市工商局协调落实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公司登记管理工作。市中小企业办公室研究提出支持中小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监会聊城监管分局积极支持拟上市公司做好金融债务的重组工作,维护金融债权安全。聊城海关负责协调企业上市过程中海关管理方面的问题。

  三、多措并举,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企业融资要开辟多种途径。一是大力推进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主板、创业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当前要抓住国家即将启动创业板的重大机遇,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企业进行排查,促进具备条件的企业尽快改制、上市;二是发行公司债、中小企业债等债券融资;三是股权融资,通过转让企业产权引入风险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等。四是鼓励企业“借壳上市”,推动我市企业与境内外大集团、上市公司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实施战略性重组,加快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和向高新技术产业的战略转移,打造我市优势产业群体和经济发展的“航空母舰”。

  四、加大政策投入,出台更加有力的扶持、激励措施

  资本市场具有政策性强、规范程度高、标准要求严的特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必须对企业进行资产整合、财务调整、改制重组等方面的工作,头绪多,强度大,需要政府给予配合和扶持。要在认真贯彻落实《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聊政发〔2004〕7号)的基础上,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发挥政府在企业上市过程中的“推手”作用。一是降低企业上市成本。对近三年的财务指标进行调整,相应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因股权合并、股份转让、股份制改造净资产折股相应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市、县(市、区)两级留成部分以技术开发专项补贴的方式给予一定额度的返还;二是拟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以进入上市辅导期上年实际的税额为基数,五年内环比增长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市、县(市、区)留成部分,以技术开发专项补贴的方式全额返还给企业(上市后,不再享受该项政策);三是生产要素要向拟上市企业集中。用地(电)指标、项目、信贷资金等优先供给拟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债券、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支持拟上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以及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六是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鲁财企〔2008〕246号),积极支持县(市、区)政府、拟上市企业申报扶持资金。

  五、创新体制机制,为资本市场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目前,我市资本市场发展还很不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任务还很重。要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培植市场主体,创新服务方式,为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一是大力培育上市资源,按上市标准对企业进行改组、规范;二是鼓励国有、民营企业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设立风险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投融资机构;三是设立产权交易市场,提供投融资平台,在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牵线搭桥”;四是聘请信誉好、业务能力强的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顾问公司等)的专业人士为政府资本市场发展的顾问,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利用他们的资源优势为我市服务;五是搞好宣传和培训,提高认识,增长知识,增强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自觉性、主动性,上下协调联动,努力开创我市资本市场发展工作的新局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34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以及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体审议的基础上,我委研究制定了粘菌素等部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予公布。同时,就有关药品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品种的价格为达到GMP认证标准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中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于2008年1月31日前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并报我委备案。附表所列价格自2008年1月7日起执行。
二、蛇毒血凝酶注射剂与我委已公布价格的血凝酶注射剂属同种药品,质量标准和适应症相同,但两者原料来源等不同,根据专家意见,可制定不同价格。在我委正式定价前,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市场实际情况制定蛇毒血凝酶临时零售价格。
三、法国法杏制药厂生产的雌二醇凝胶,属于我委定价品种,目前国内尚无仿制。我委1999年制定公布过该品种零售价格(详见计办价格[1999]311号)。在我委调整该品种价格前,可继续按我委1999年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其他同类问题亦按此原则处理。


附表: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表



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定价目录序号
药品通用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
最高零售价格
备注

1
71
粘菌素
颗粒剂
1g:100万单位

9.2


2
95
利福平
胶囊(Ⅱ)
225mg*60

41.9


3
134
马尿酸乌洛托品
片剂
500mg*20

25.3


4
134
马尿酸乌洛托品
片剂
500mg*40

49.3
 

5
213
四氢帕马丁
注射剂
60mg:2ml

12.6


6
213
四氢帕马丁
注射剂
100mg:2ml

18.6
 

7
287
甲泼尼龙
注射剂
40mg(冻干粉)

24.4


8
317
动物胰岛素(精蛋白锌胰岛素30R)
注射剂
300单位:3ml

34


9
317
动物胰岛素(精蛋白锌胰岛素30R)
注射剂
400单位:10ml

34


10
417
替加氟
片剂
50mg*100片

30.9


11
468
巴曲酶
注射剂
5bu:0.5ml

290


12
468
巴曲酶
注射剂
10bu:1ml

493
 

13
506
细胞色素C
注射剂
15mg:2ml

5.1


14
506
细胞色素C
注射剂
15mg(冻干粉)

8.1
 

15
509
癸酸氟哌啶醇
注射剂
50mg:1ml

22.7


16
515
癸氟奋乃静
注射剂
25mg:1ml

5.2


17
571
多索茶碱
片剂
200mg*10片

21.3


18
571
多索茶碱
片剂
200mg*12片
盒(瓶)
25.4
 

19
571
多索茶碱
胶囊
200mg*10粒
盒(瓶)
21.3
 

20
571
多索茶碱
颗粒剂
200mg*10袋

25.6
 

21
571
多索茶碱
溶液剂
200mg:10ml

2.5
 

22
571
多索茶碱
注射剂
100mg:10ml

20.6


23
571
多索茶碱
注射剂
100mg:10ml*6支

116
 

24
571
多索茶碱
注射剂
100mg(冻干粉)

23.6
 

25
571
多索茶碱
注射剂
200mg(冻干粉)

40.1
 

26
571
多索茶碱
注射剂
300mg(冻干粉)

54.7
 

27
751
异丙肾上腺素
注射剂
1mg:2ml*2

6.9


28
753
去氧肾上腺素
注射剂
10mg:1ml*2

7.7


29
834
双嘧达莫
注射剂
10mg:2ml*5

5.2


30
836
氯吡格雷
片剂
25mg*20片

98.9


31
840
氯化钾
注射剂
1g:10ml,塑料安瓿

1.8


32
840
氯化钾
注射剂
1.5g:10ml,塑料安瓿

1.8


33
841
氯化钠
注射剂
90mg:10ml,塑料安瓿

1.7


34
841
氯化钠
注射剂
90mg:10ml

0.45


35
842
葡萄糖
注射剂
10g:20ml,塑料安瓿

1.8


36
842
葡萄糖
注射剂
5g:20ml,塑料安瓿

1.8


37
842
葡萄糖
注射剂
5g:20ml

0.58


38
844
乳酸钠
注射剂
2.24g:20ml

1.3


39
853
甲紫
溶液剂
200mg:20ml

1.8


40
853
甲紫
溶液剂
5g:500ml

6.8


41
853
甲紫
酊剂
200mg:20ml

1.8


42
912
玻璃酸钠(透明质酸钠)
注射剂
5mg:0.5ml(眼用)

89.7


43
915
吲哚菁绿
注射剂
25mg(冻干粉)

145


44
915
吲哚菁绿
注射剂
10mg(冻干粉)

72
 

45
928
过氧化氢
溶液剂
500ml

4.8


46
1009
硫酸钡I
混悬剂
210g:300ml

26.5


47
1018
抗狂犬病血清
注射剂
400IU

36.3






注:表中备注栏标注“★”的为代表品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