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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2000〕88号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8:25:28  浏览:94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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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2000〕88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2000〕88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是否超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请示》(苏工商〔2000〕8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其中所指的贿赂既包括行贿也包括受贿。对于有关当事人在商品购销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进行查处。
二、“帐外暗中”是构成回扣的必要条件而不是构成其他商业贿赂行为的必要条件。



200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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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行政中心机关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行政中心机关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办发〔2006〕25号

市直各单位:
  现将《六安市行政中心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8日

六安市行政中心机关档案管理办法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档案管理模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06〕2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现对市行政中心各单位1996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保管和利用。为做好市行政中心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设立机关档案管理服务中心
  在市档案局设立机关档案管理服务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行政中心各单位各门类和载体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二)受权负责指导、检查、协助行政中心各单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三)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加强档案的科学管理,切实落实“八防”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四)负责办理档案的查阅、借阅;
  (五)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写有关资料;
  (六)对满10年的档案向市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加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一)档案的收集整理
  行政中心各单位必须完善归档制度,加强对各门类和载体文件材料的收集,确保齐全完整;必须按照《六安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及各门类和载体的整理方法和标准,对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进行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整理,并编制档案检索工具。
  (二)档案的移交
  移交范围: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专业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科研档案等,对有特殊规定的档案按相关规定处理。
  移交时间:文书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原则上在次年上半年整理归档完毕,于6月底前移交;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实行隔年移交;科技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科研成果鉴定、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六个月内移交;专业档案(除特殊规定外)移交时间由各单位与机关档案管理服务中心协商决定,但最迟不得超过5年。
  移交要求:(1)移交的档案必须经过整理、鉴定,并保持全宗的完整性,期限划分清楚,目录规范标准;(2)移交档案时应提供相关档案目录一式三份,两份交机关档案管理服务中心,一份由档案移交单位存档,计算机著录后存入光盘;(3)立档单位编制的组织沿革等其它参考资料要随同档案一起移交;(4)交接双方应根据目录逐卷(件)清点、核对,办理登记、履行签字盖章等交接手续。
  对不按规定和要求整理并移交档案的单位,市档案局将依据档案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一)档案的管理:机关档案管理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加强档案的科学管理,落实各项档案管护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档案的利用: 机关档案管理服务中心要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积极主动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全面、及时、准确、有效地为行政中心各单位提供服务。
  利用方式:档案阅览、档案外借、制发档案证明、制发档案复制件、提供档案咨询等。
  利用要求:(1)利用本单位档案可直接查询;(2)利用其他单位档案需经档案所有权单位领导批准;(3)社会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除持有效证件外,需征得档案所有权单位领导同意;(4)利用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反馈利用效果;(5)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外借,因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必须经档案所有权单位领导批准。



嘉峪关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补助办法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嘉峪关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补助办法


嘉政办发[2004]35号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甘政发[2003]7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市委发[2002]72号)精神,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对象尽快实现再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具体体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努力拓宽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的渠道,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进一步落实再就业政策,为就业困难对象送温暖的一项重要措施,抓紧抓好。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是指涉及社区居民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包括:
(一)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等社区管理服务岗位;
(二)社区安全保卫工作(如门卫);
(三)社区卫生保洁工作;
(四)公共环境绿化管理;
(五)停车场、广场管理;
(六)交通协管;
(七)社区公共设施维护;
(八)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
(九)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
(十)其他公益性劳动岗位。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的主体包括社区(居委会)和各类经济组织及各机关事业单位。支持、鼓励社区(居委会)和各类经济组织发展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第三产业和社区服务业,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服务性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大力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扩大就业和再就业。
第五条:开发公益性岗位按每个岗位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岗位开发补助,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安置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与被安置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七条: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男性50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每人每月130元的岗位补贴。其它失业人员,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每人每月100元的岗位补贴。
第八条: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积极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组织开展就业服务。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工作经费按每人每年360元的标准从再就业资金中拨付。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申请岗位开发补助,填写《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登记表》,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送财政部门复核并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条: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于虚报冒领专项补助的,由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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