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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13:11  浏览:95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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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为了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方便当事人申办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规范市场管理,提高办事效率,现对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房地产交易管理与房屋权属登记一体化
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均应设立统一对外的办事窗口,实行一个窗口收件,一个窗口发证,“一条龙”办公,统一收费,规范服务。涉及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只填写一份申请书,申办资料提交齐全后,管理机构内部传递有关资料,不再重复收件;房地产交易与权属
管理机构分设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初审,权属管理机构负责复审,改变原来分散管理、各自封闭的工作方式。
二、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
调整内部运行环节,确立简捷、必要的工作流程,将测绘及确属必要的评估等服务项目从流程中分离出去,取消核发房地产转让过户单程序。清理审批中没有必要提供的各种证件,原则上取消与权属登记机关法律责任不直接相关的收件审核。
建议地方政府根据程序简化后的工作量,结合机构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重新调整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编制,提高办事效率,切实降低管理成本。
三、推行服务承诺制度
涉及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服务项目,要向社会公开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内容,公开收件范围,明确办事时限,增强工作透明度。要设立投诉台、咨询窗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证服务承诺内容落到实处。
四、加强基础建设,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要积极采用计算机技术,配备适合现代化管理的必要的硬件和软件系统,以提高工作效率,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快信息网络化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制度,为政府宏观决策和正确引导市场服务。现有房屋权属档案也要创
造条件,尽快实现数据化管理。
五、主动争取相关部门联合办公
为方便群众办事,有条件的市、县,要主动邀请财税、金融、中介服务等部门、单位进驻房地产交易中心,联合办公,集中提供配套服务。

附件一: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办事时限及必收要件
一、初始登记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或土地来源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单位关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4.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购买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提供)
二、转移登记
办事时限:10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屋权属证书;
2.房地产转让证明材料(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协议,法院司法文书,房地产赠与,房地产继承公证书等)。
三、变更登记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屋权属证书;
2.房屋翻建的批件,名称、房屋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有关证明。
四、房地产抵押登记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地产抵押合同;
2.房屋权属证书(以预售商品房贷款抵押或者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则应提供已生效的预售合同以及其他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等);
3.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用地证明。
典权登记提交设典协议,其他收件及办事时限同房地产抵押登记。
五、注销登记
办事时限:2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原房屋权属证书;
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六、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办事时限:1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商品房预售合同。
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
说明:
1.上述必收要件主要考虑共性因素,总的要求是坚持质量与时效并重原则,除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之外,尽量减少工作环节与受理要件,方便群众办事。但如遇特殊情况,各地仍应区别对待;如产权来源缺乏必要原始证明的,应增加公告程序并延长办件时限;委托代办的,
应加收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等。
2.为明确有关法律责任,在窗口受理时,应验证当事人的身份及申请办理的服务项目。
3.复印件均需交验原件。

附件二: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流程图及程序流程各环节职能
一、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流程图
---- ---- ---- ----
|受理|-→|初审|-→|复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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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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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流程各环节职能
(一)受理
1.收验证件齐全;
2.初审证件真伪;
3.进行录入登记;
4.填写收件受理单。
(二)初审
1.核验证件;
2.现场勘察(必要时);
3.查档审核;
4.提出初审意见。
(三)复审
1.复核初审意见;
2.对疑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提出复审意见。
(四)审批
1.全程审核;
2.疑难问题终结处理;
3.签署审批意见。
(五)缮证
(六)收费发证
(七)归档
说明:房屋权属注销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不需采用三审审批制度,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予以适当简化。



200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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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远洋渔船检验发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做好远洋渔船检验发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产主管局(厅),各海区渔政分局,中国水产联合总公司、各海洋渔业公司、有关船厂,有关科研教育单位,各口岸联检单位、各渔船检验处:
根据国务院各部、委的职责分工和农业部、交通部(1989)农(渔政)字第19号《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规定,远洋渔船的监督检验已明确由农业部渔船检验局负责。现就远洋渔船的检验发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部渔船检验局从1989年10月1日起正式受理远洋渔船的检验业务,所有从事远洋作业的渔业捕捞船、渔政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实习船,不论这些远洋渔业船舶的隶属关系、船舶单位所有制性质等,都必须向农业部渔船检验局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签发
国际公约或国际协议和我国政府法令所要求的法定证书,包括吨位、无线电报、无线电话、载重线、防止油污、结构安全、设备安全等有关证书。
二、远洋渔业船舶在进出口港口联合检查时,只有渔船检验部门签发的各种法定证书方为有效。
三、我部责成渔船检验局统一组织所属渔船检验部门搞好上述远洋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对正在建造的已由交通船检部门进行检验的远洋渔船,请交通船检部门继续完成这些船舶的检验发证工作。



1989年9月25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鄂常备(2001)1号


(2001年1月1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依法加强省本级(以下简称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和改进省级预算编制工作。省人民政府要科学预测预算收入,提高编制省级预算的准确性,确保收支合法、真实。省财政部门和省直其他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细化预算科目,编制好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提高预算透明度。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省级预算草案全部编制完毕。
二、加强和改进省级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省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过程中,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有关省级预算编制工作情况。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省财政部门应将省级预算草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报告,并向省财政部门通报。省财政部门应在七日内书面报告采纳情况。省财政部门提交初步审查的省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和材料包括: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科目列到类、款的预算收支总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总表,省直一级预算单位收支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加强和改进预算审批工作。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预算决议,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贯彻执行。
四、加强对省级预算和全省总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必要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就某一项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报告,并作出决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省级预算和全省总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定期组织调查,了解预算收入完成、预算资金拨付以及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报告。
五、加强对省级预算调整方案和省级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审查监督工作。省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省人民政府预计省级预算收入或者支出总额超过原批准的预算收入或者支出百分之三的,应当依法在当年第三季度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以及实现调整方案的措施进行审查,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调整方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动用省级预算超收收入追加当年预算支出的,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省财政部门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情况。年度终了时,省人民政府应就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六、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省财政部门和省直其他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调减省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水利、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环保预算资金的,须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七、依法搞好省级决算审批工作。预算年度终结后,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省级决算草案,并在每年第三季度内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财政部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的一个月前,应将省级决算草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提交审查的材料包括: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预算科目列到类、款的收支决算总表,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表,省直一级预算单位收支决算表,返还或者补助下级支出决算表以及有关说明。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关于省级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八、加强省级预算执行的审计监督。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要按照《预算法》和《审计法》的要求,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省人民政府应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出的问题要限期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反馈。必要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中的某一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单项审计,并报送审计结果。
九、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依法执行备案制度。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省人民政府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省级决算时,要报告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
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将有关预算管理方面的决定、规定、办法及规范性文件,省级预算与市、州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办法,市、州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省财政部门对省直一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批复,以及其它应报送的有关预算方面的事项和文件,及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审查监督责任。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预算与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工作的专门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提高预算审查和监督水平,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对预算审查监督职权当好助手和参谋。


200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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