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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53:00  浏览:80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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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重新修订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并对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的药品范围

  (一)列入2004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的西药,按标明的药品中文名称划分品种(第178、665号除外),各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含属于处方药但未列入《医保目录》的剂型,均纳入我委定价范围。

  (二)列入《医保目录》的中成药(不含民族药),按标明的药品名称和剂型划分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纳入我委定价范围。

  (三)《医保目录》以外的麻醉药品(包括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品,下同)、一类精神药品、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并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具和计划免疫药品、处于中国药品物质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纳入我委定价范围。

  (四)《医保目录》以外的血液制品(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纳入我委(会同卫生部)定价范围。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的定价形式和内容

  (一)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形式,定价内容为出厂(口岸)价格。

  (二)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形式,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即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药品范围、定价形式和内容

  (一)《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以及各地调剂进入地方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品种,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

  非处方药剂型,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品目录为准。为便于价格管理,对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品又可作处方药品(“双跨”)的剂型,以及部分规格属于非处方药、部分规格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其所有规格品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

  (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法制定公布。

  (三)医院制剂、《医保目录》所列民族药和中药饮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具体定价权限、形式和内容。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对我委定价的药品,我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已制定公布过价格的,可继续按公布价格执行。未制定公布价格的政府指导价药品,在我委定价前,暂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在本地执行的临时价格,并及时抄报我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经营者可暂按市场实际价格执行。

  在我委制定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中,凡在国内首次上市销售、尚无市场价格的品种或剂型,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应在上市销售前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在价格主管部门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申报企业可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制定价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没有规定具体差比价关系的,可由生产经营者制定试销价格。生产经营者应及时将自定的新产品价格报送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抄报我委。

  (二)我委定价范围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在我委重新调整价格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等情况,本着公正合理,有利于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报经我委同意后,临时降低在本地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对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药品,我委将根据价格管理的需要,适时调整定价内容。定价内容是指生产流通各环节的价格,分为出厂(口岸)价格、批发价格或零售价格等。

  (四)我委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情况,每年公布一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非处方药品目录。

  (五)对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药品,我委不再提出价格指导意见。《医保目录》内同品种非处方药剂型应与处方药剂型保持合理差比价关系,地区之间价格矛盾比较突出时,我委将进行必要的协调。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修订本地药品定价目录后,应及时上报我委审定。我委在20个工作日内未予正式答复的,视为审定同意。

  (七)未列入我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八)《医保目录》品种范围发生变化时,相关药品自动进入或退出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目录。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的具体时间,以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日期为准。

  上述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医保目录》内非处方药剂型目录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一)西药部分
1 1 青霉素 36 36 头孢曲松
2 2 青霉素V 37 37 头孢他啶
3 3 苄星青霉素 38 38 头孢唑肟
4 4 普鲁卡因青霉素 39 39 头孢吡肟
5 5 苯唑西林 40 40 美罗培南
6 6 氯唑西林 41 41 帕尼培南倍他米隆
7 7 哌拉西林三唑巴坦 42 42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钠
8 8 哌拉西林舒巴坦 43 43 阿米卡星
9 9 阿莫西林 44 44 庆大霉素
10 10 氨苄西林 45 45 大观霉素
11 11 哌拉西林 46 46 奈替米星
12 12 阿洛西林 47 47 妥布霉素
13 13 阿莫西林舒巴坦 48 48 新霉素
14 14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 49 49 依替米星
15 15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 50 50 异帕米星
16 16 氨苄西林舒巴坦 51 51 氯霉素
17 17 美洛西林 52 52 多西环素
18 18 替卡西林克拉维酸钾 53 53 四环素
19 19 头孢氨苄 54 54 土霉素
20 20 头孢拉定 55 55 米诺环素
21 21 头孢羟氨苄 56 56 红霉素
22 22 头孢唑林 57 57 阿奇霉素
23 23 头孢丙烯 58 58 琥乙红霉素
24 24 头孢呋辛 59 59 吉他霉素
25 25 头孢克洛 60 60 罗红霉素
26 26 头孢美唑 61 61 乙酰螺旋霉素
27 27 头孢替安 62 62 去甲万古霉素
28 28 头孢西丁 63 63 替考拉宁
29 29 头孢地尼 64 64 万古霉素
30 30 头孢克肟 65 65 林可霉素
31 31 头孢噻肟 66 66 克林霉素
32 32 拉氧头孢 67 67 磷霉素
33 33 头孢米诺 68 68 氨曲南
34 34 头孢哌酮 69 69 多粘菌素
35 35 头孢哌酮舒巴坦 70 70 夫西地酸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71 71 粘菌素 107 107 克霉唑
72 72 复方磺胺甲噁唑 108 108 咪康唑
73 73 磺胺嘧啶 109 109 酮康唑
74 74 磺胺嘧啶锌 110 110 氟康唑
75 75 磺胺嘧啶银 111 111 伊曲康唑
76 76 甲氧苄啶 112 112 制霉素
77 77 联磺甲氧苄啶 113 113 两性霉素B
78 78 吡哌酸 114 114 特比萘芬
79 79 环丙沙星 115 115 氟胞嘧啶
80 80 诺氟沙星 116 116 阿昔洛韦
81 81 氧氟沙星 117 117 利巴韦林
82 82 氟罗沙星 118 118 阿糖腺苷
83 83 加替沙星 119 119 泛昔洛韦
84 84 洛美沙星 120 120 更昔洛韦
85 85 莫西沙星 121 121 膦甲酸钠
86 86 培氟沙星 122 122 拉米夫定
87 87 左氧氟沙星 123 123 齐多夫定
88 88 甲硝唑 124 124 去羟肌苷
89 89 奥硝唑 125 125 司他夫定
90 90 替硝唑 126 126 阿巴卡韦
91 91 呋喃妥因 127 127 奥司他韦
92 92 呋喃唑酮 128 128 奈韦拉平
93 93 吡嗪酰胺 129 129 依非韦伦
94 94 对氨基水杨酸钠 130 130 茚地那韦
95 95 利福平 131 131 利托那韦
96 96 链霉素 132 132 奈非那韦
97 97 乙胺丁醇 133 133 沙奎那韦
98 98 异烟肼 134 134 乌洛托品
99 99 丙硫异烟胺 135 135 小檗碱
100 100 利福喷汀 136 136 大蒜素
101 101 异烟肼/利福平 137 137 吡喹酮
102 102 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 138 138 硫氯酚
103 103 氨苯砜 139 139 乙胺嗪
104 104 醋氨苯砜 140 140 伯氨喹
105 105 氯法齐明 141 141 蒿甲醚
106 106 沙利度胺 142 142 奎宁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143 143 氯喹 179 180 辣椒碱
144 144 双氢青蒿素 180 181 来氟米特
145 145 乙胺嘧啶 181 182 罗非昔布
146 146 磺胺多辛 182 183 洛索洛芬
147 147 咯奈啶 183 184 氯诺昔康
148 148 哌喹 184 185 美洛昔康
149 149 羟氯喹 185 186 萘丁美酮
150 150 青蒿琥酯 186 187 萘普生
151 151 青蒿素 187 188 尼美舒利
152 152 甲苯咪唑 188 189 塞来昔布
153 153 阿苯达唑 189 190 舒林酸
154 154 氯硝柳胺 190 191 双氯芬酸
155 155 哌嗪 191 192 吲哚美辛
156 156 双羟萘酸噻嘧啶 192 193 别嘌醇
157 157 左旋咪唑 193 194 秋水仙碱
158 158 喷他脒 194 195 苯溴马隆
159 159 葡萄糖酸锑钠 195 196 丙磺舒
160 160 双碘喹啉 196 197 芬太尼
161 161 依米丁 197 198 吗啡
162 162 阿司匹林 198 199 哌替啶
163 163 布洛芬 199 200 氨酚待因[I号,II号]
164 164 索米痛 200 201 苯噻啶
165 165 吲哚美辛 201 202 布桂嗪
166 166 安乃近 202 203 草乌甲素
167 167 氨基葡萄糖 203 204 丁丙诺啡
168 168 白芍总苷 204 205 "对乙酰氨基酚羟考酮
(氨酚羟考酮)"
169 169 贝诺酯 205 206 对乙酰氨基酚双氢可待因
170 170 吡罗昔康 206 207 复方丙氧氨酚
171 171 动物骨多肽注射制剂 207 208 罗通定
172 172 对乙酰氨基酚 208 209 洛芬待因(布洛芬可待因)
173 173 复方阿司匹林 209 210 美沙酮
174 174 复方氨基比林(安痛定) 210 211 曲马多
175 175 复方对乙酰氨基酚 211 212 舒芬太尼
176 176 复方氯唑沙宗 212 213 双氢可待因
177 177 汉防己甲素 213 214 四氢帕马丁
178 179 金诺芬 214 215 恩氟烷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215 216 异氟烷 251 252 烟酰胺
216 217 七氟烷 252 253 脂溶性多种维生素
217 218 氧化亚氮 253 254 葡萄糖酸钙
218 219 硫喷妥钠 254 255 混合微量元素
219 220 氯胺酮 255 256 氯化钙
220 221 丙泊酚 256 257 碳酸钙
221 222 咪达唑仑 257 258 维生素D3碳酸钙
222 223 羟丁酸钠 258 259 硒酵母
223 224 依托咪酯 259 260 精氨酸
224 225 布比卡因 260 261 丙氨酰谷氨酰胺
225 226 丁卡因 261 262 复方α-酮酸
226 227 利多卡因 262 263 复方氨基酸[18,18F,18AA,18AA-1]
227 228 普鲁卡因 263 264 复方氨基酸[3AA]
228 229 复方阿替卡因 264 265 复方肝病用氨基酸
229 230 罗哌卡因 265 266 复方肾病用氨基酸
230 231 氯化琥珀胆碱 266 267 "脂肪乳
[中链及长链复合剂]"
231 232 阿曲库铵 267 268 脂肪乳[长链]
232 233 罗库溴铵 268 269 氨基酸型肠内营养剂
233 234 哌库溴铵 269 270 短肽型肠内营养剂
234 235 泮库溴铵 270 271 整蛋白型肠内营养剂
235 236 维库溴铵 271 272 疾病特异型肠内营养剂
236 237 麻黄碱 272 273 促皮质素
237 238 艾司洛尔 273 274 去氨加压素
238 239 维生素B1 274 275 绒促性素
239 240 维生素B12 275 276 垂体后叶素
240 241 维生素B6 276 277 戈那瑞林
241 242 维生素C 277 278 戈舍瑞林
242 243 维生素D3 278 279 亮丙瑞林
243 244 β-胡萝卜素 279 280 尿促性素
244 245 复合维生素B 280 281 曲普瑞林
245 246 干酵母 281 282 鞣酸加压素
246 247 水溶性多种维生素 282 283 重组人生长激素
247 248 维生素A 283 284 地塞米松
248 249 维生素B2 284 285 泼尼松
249 250 维生素D2 285 286 氢化可的松
250 251 烟酸 286 287 倍他米松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287 288 甲泼尼龙 323 324 格列齐特
288 289 可的松 324 325 那格列奈
289 290 泼尼松龙 325 326 瑞格列奈
290 291 曲安奈德 326 327 二甲双胍
291 292 曲安西龙 327 328 阿卡波糖
292 293 苯丙酸诺龙 328 329 吡格列酮
293 294 丙酸睾酮 329 330 罗格列酮
294 295 甲睾酮 330 331 甲状腺片
295 296 达那唑 331 332 碘塞罗宁
296 297 普拉睾酮 332 333 左旋甲状腺素
297 298 十一酸睾酮 333 334 丙硫氧嘧啶
298 299 司坦唑醇 334 335 复方碘溶液
299 300 替勃龙 335 336 甲巯咪唑
300 301 己烯雌酚 336 337 阿法骨化醇
301 302 苯甲酸雌二醇 337 338 阿仑膦酸钠
302 303 雌二醇 338 339 骨化三醇
303 304 结合雌激素 339 340 降钙素
304 305 结合雌激素/甲羟孕酮 340 341 氯膦酸二钠
305 306 雷洛昔芬 341 342 帕米膦酸二钠
306 307 氯米芬 342 343 羟乙膦酸钠
307 308 尼尔雌醇 343 344 氯膦酸二钠
308 309 戊酸雌二醇 344 345 甲钴胺
309 310 烯丙雌醇 345 346 胰激肽原酶
310 311 黄体酮 346 347 环孢素
311 312 甲羟孕酮 347 348 雷公藤多苷
312 313 地屈孕酮 348 349 硫唑嘌呤
313 314 己酸羟孕酮 349 350 吗替麦考酚酯
314 315 甲地孕酮 350 351 咪唑立宾
315 316 炔诺酮 351 352 他克莫司
316 317 孕三烯酮 352 353 西罗莫司
317 318 动物源胰岛素 353 354 α-干扰素
318 319 重组人胰岛素 354 355 乌苯美司
319 320 格列本脲 355 356 乌体林斯
320 321 格列吡嗪 356 357 胸腺肽
321 322 格列喹酮 357 358 重组人白介素-2
322 323 格列美脲 358 359 阿霉素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359 360 白消安 395 396 拓扑替康
360 361 氮芥 396 397 长春新碱
361 362 环磷酰胺 397 398 高三尖杉酯碱
362 363 卡铂 398 399 羟喜树碱
363 364 塞替派 399 400 依托泊苷
364 365 顺铂 400 401 长春地辛
365 366 丝裂霉素 401 402 长春碱
366 367 司莫司汀 402 403 长春瑞宾
367 368 阿柔比星 403 404 多西他赛
368 369 奥沙利铂 404 405 三尖杉酯碱
369 370 苯丁酸氮芥 405 406 替尼泊苷
370 371 吡柔比星 406 407 紫杉醇
371 372 表柔比星 407 408 门冬酰胺酶(L-门冬酰胺酶)
372 373 氮甲 408 409 氨鲁米特
373 374 福莫司汀 409 410 他莫昔芬
374 375 卡莫司汀 410 411 阿那曲唑
375 376 六甲蜜胺 411 412 比卡鲁胺
376 377 洛莫司汀 412 413 福美坦
377 378 尼莫司汀 413 414 来曲唑
378 379 柔红霉素 414 415 托瑞米芬
379 380 硝卡芥 415 416 依西美坦
380 381 异环磷酰胺 416 417 丙卡巴肼
381 382 阿糖胞苷 417 418 替加氟
382 383 氟尿嘧啶 418 419 安吖啶
383 384 甲氨蝶呤 419 420 达卡巴嗪
384 385 羟基脲 420 421 靛玉红
385 386 氟达拉滨 421 422 氟他胺
386 387 吉西他滨 422 423 甲异靛
387 388 卡培他滨 423 424 卡莫氟
388 389 硫鸟嘌呤 424 425 美司钠
389 390 巯嘌呤 425 426 米托蒽醌
390 391 脱氧氟尿苷 426 427 维A酸
391 392 放线菌素D 427 428 维胺酯
392 393 平阳霉素 428 429 亚砷酸
393 394 美法仑 429 430 亚叶酸钙
394 395 美法仑 430 431 苯海拉明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431 432 氯苯那敏 467 468 阿米三嗪萝巴新
432 433 赛庚啶 468 469 巴曲酶(降纤酶〕
433 434 异丙嗪 469 470 倍他司汀
434 435 阿伐斯汀 470 471 丹参酮IIA
435 436 阿司咪唑 471 472 丁咯地尔
436 437 茶苯海明 472 473 二氢麦角碱
437 438 氯雷他定 473 474 法舒地尔
438 439 咪唑斯汀 474 475 氟桂利嗪
439 440 曲吡那敏 475 476 葛根素
440 441 曲普利啶 476 477 桂利嗪
441 442 去氯羟嗪 477 478 尼麦角林
442 443 特非那定 478 479 七叶皂苷
443 444 西替利嗪 479 480 双氢麦角胺
444 445 酮替芬 480 481 罂粟碱
445 446 苯海索 481 482 胞磷胆碱
446 447 金刚烷胺 482 483 洛贝林
447 448 左旋多巴 483 484 尼可刹米
448 449 多巴丝肼 484 485 奥拉西坦
449 450 卡比多巴 485 486 苯甲酸钠咖啡因
450 451 培高利特 486 487 吡拉西坦
451 452 司来吉兰 487 488 吡硫醇
452 453 溴隐亭 488 489 多沙普仑
453 454 左旋多巴/卡比多巴 489 490 二甲弗林
454 455 新斯的明 490 491 茴拉西坦
455 456 溴吡斯的明 491 492 甲氯芬酯
456 457 溴新斯的明 492 493 哌甲酯
457 458 加兰他敏 493 494 苯巴比妥
458 459 依酚氯铵 494 495 司可巴比妥
459 460 苯妥英钠 495 496 异戊巴比妥
460 461 丙戊酸钠 496 497 扎来普隆
461 462 卡马西平 497 498 佐匹克隆
462 463 扑米酮 498 499 唑吡坦
463 464 托吡酯 499 500 米格来宁
464 465 乙琥胺 500 501 甘露醇
465 466 麦角胺咖啡因 501 502 甘油果糖
466 467 尼莫地平 502 503 巴氯芬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503 504 谷维素 539 540 氯米帕明
504 505 石杉碱甲 540 541 氟西汀
505 506 天麻素 541 542 马普替林
506 507 细胞色素C 542 543 吗氯贝胺
507 508 乙哌立松 543 544 帕罗西汀
508 509 奋乃静 544 545 曲唑酮
509 510 氟哌啶醇 545 546 噻奈普汀
510 511 氯丙嗪 546 547 舍曲林
511 512 氯氮平 547 548 文拉法辛
512 513 三氟拉嗪 548 549 西酞普兰
513 514 舒必利 549 550 碳酸锂
514 515 奥氮平 550 551 氯化铵
515 516 氟奋乃静 551 552 溴己新
516 517 氟哌利多 552 553 氨溴索
517 518 氟哌噻吨 553 554 糜蛋白酶
518 519 喹硫平 554 555 羧甲司坦
519 520 利培酮 555 556 乙酰半胱氨酸
520 521 硫必利 556 557 复方甘草
521 522 硫利达嗪 557 558 喷托维林
522 523 氯哌噻吨 558 559 阿桔片
523 524 氯普噻吨 559 560 苯丙哌林
524 525 哌泊塞嗪 560 561 二氧丙嗪
525 526 五氟利多 561 562 复方磷酸可待因
526 527 阿普唑仑 562 563 可待因
527 528 艾司唑仑 563 564 右美沙芬
528 529 地西泮 564 565 氨茶碱
529 530 丁螺环酮 565 566 茶碱
530 531 氟西泮 566 567 沙丁胺醇
531 532 劳拉西泮 567 568 班布特罗
532 533 氯美扎酮 568 569 倍氯米松
533 534 氯硝西泮 569 570 丙卡特罗
534 535 羟嗪 570 571 布地奈德
535 536 硝西泮 571 572 多索茶碱
536 537 阿米替林 572 573 二羟丙茶碱
537 538 丙米嗪 573 574 氟替卡松
538 539 多塞平 574 575 氟替卡松沙美特罗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575 576 福莫特罗 611 612 东莨菪碱
576 577 复方茶碱 612 613 匹维溴铵
577 578 克仑特罗 613 614 曲美布汀
578 579 氯丙那林 614 615 溴丙胺太林
579 580 孟鲁司特 615 616 甲氧氯普胺
580 581 色甘酸钠 616 617 昂丹司琼
581 582 沙美特罗 617 618 多潘立酮
582 583 特布他林 618 619 格拉司琼
583 584 异丙托溴铵 619 620 莫沙必利
584 585 异丙托溴铵沙丁胺醇 620 621 替加色罗
585 586 扎鲁司特 621 622 托烷司琼
586 587 大黄碳酸氢钠 622 623 溴米因
587 588 复方氢氧化铝 623 624 阿扑吗啡
588 589 碳酸氢钠 624 625 酚酞
589 590 复方次硝酸铋 625 626 开塞露
590 591 复方铝酸铋 626 627 硫酸镁
591 592 枸橼酸铋钾 627 628 蓖麻油
592 593 吉法酯 628 629 复方聚乙二醇电解质
593 594 胶体果胶铋 629 630 甘油
594 595 硫糖铝 630 631 聚乙二醇
595 596 铝碳酸镁 631 632 液状石蜡
596 597 雷尼替丁 632 633 复方地芬诺酯
597 598 西咪替丁 633 634 复方樟脑酊
598 599 法莫替丁 634 635 洛哌丁胺
599 600 枸橼酸铋雷尼替丁 635 636 蒙脱石
600 601 埃索美拉唑 636 637 谷氨酸
601 602 奥美拉唑 637 638 联苯双酯
602 603 兰索拉唑 638 639 促肝细胞生长素
603 604 雷贝拉唑 639 640 多烯磷脂酰胆碱
604 605 泮托拉唑 640 641 复方甘草甜素
605 606 乳酶生 641 642 甘草酸二铵
606 607 胰酶 642 643 还原型谷胱甘肽
607 608 阿托品 643 644 苦参素(苦参总碱)
608 609 颠茄 644 645 硫普罗宁
609 610 山莨菪碱 645 646 鸟氨酸天门冬氨酸
610 611 丁溴东莨菪碱 646 647 葡醛内酯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647 648 乳果糖 683 685 丙吡胺
648 649 双环醇 684 686 莫雷西嗪
649 650 水飞蓟宾 685 687 托西溴苄铵
650 651 熊去氧胆酸 686 688 吲达帕胺
651 652 苯丙醇 687 689 尼群地平
652 653 复方阿嗪米特 688 690 维拉帕米
653 654 茴三硫 689 691 硝苯地平
654 655 曲匹布通 690 692 氨氯地平
655 656 去氢胆酸 691 693 地尔硫
656 657 草木犀流浸液 692 694 非洛地平
657 658 地奥司明 693 695 拉西地平
658 659 复方角菜酸酯 694 696 乐卡地平
659 660 柳氮磺吡啶 695 697 L-门冬氨酸氨氯地平
660 661 奥曲肽[8肽] 696 698 尼卡地平
661 662 地衣芽胞杆菌活菌制剂 697 699 左旋氨氯地平
662 663 二甲硅油 698 700 阿替洛尔
663 664 复方谷氨酰胺 699 701 美托洛尔
664 666 加贝酯 700 702 普萘洛尔
665 667 枯草杆菌、肠球菌二联活菌 701 703 阿罗洛尔
666 668 美沙拉嗪 702 704 比索洛尔
667 669 生长抑素[14肽] 703 705 卡维地洛
668 670 双岐杆菌活菌 704 706 拉贝洛尔
669 671 双歧三联活菌 705 707 索他洛尔
670 672 乌司他丁 706 708 酚妥拉明
671 673 抑肽酶 707 709 利血平
672 674 地高辛 708 710 哌唑嗪
673 675 毒毛花苷K 709 711 酚苄明
674 676 毛花苷丙 710 712 酚苄明
675 677 米力农 711 713 甲基多巴
676 678 胺碘酮 712 714 降压灵
677 679 奎尼丁 713 715 可乐定
678 680 美西律 714 716 乌拉地尔
679 681 普鲁卡因胺 715 717 卡托普利
680 682 普罗帕酮 716 718 贝那普利
681 683 阿普林定 717 719 福辛普利
682 684 安他唑啉 718 720 赖诺普利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719 721 雷米普利 755 757 阿昔莫司
720 722 咪达普利 756 758 苯扎贝特
721 723 培哚普利 757 759 非诺贝特
722 724 西拉普利 758 760 氟伐他汀
723 725 依那普利 759 761 吉非罗齐
724 726 厄贝沙坦 760 762 洛伐他汀
725 727 厄贝沙坦氢氯噻嗪 761 763 普伐他汀
726 728 坎地沙坦 762 764 普罗布考
727 729 氯沙坦钾 763 765 辛伐他汀
728 730 氯沙坦钾氢氯噻嗪 764 766 辅酶A
729 731 替米沙坦 765 767 辅酶Q10
730 732 缬沙坦 766 768 果糖二磷酸钠
731 733 复方降压片 767 769 环磷腺苷
732 734 硝普钠 768 770 烟酸肌醇
733 735 硝酸甘油 769 771 己酮可可碱
734 736 硝酸异山梨酯 770 772 前列地尔
735 737 阿魏酸钠 771 773 三磷酸腺苷
736 738 阿魏酸哌嗪 772 774 氨苯蝶啶
737 739 川芎嗪 773 775 呋塞米
738 740 单硝酸异山梨酯 774 776 螺内酯
739 741 地巴唑 775 777 氢氯噻嗪
740 742 二氮嗪 776 778 阿米洛利
741 743 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 777 779 布美他尼
742 744 复方硫酸双肼屈嗪 778 780 托拉塞米
743 745 肼屈嗪 779 781 甘油氯化钠
744 746 米诺地尔 780 782 黄酮哌酯
745 747 曲美他嗪 781 783 特拉唑嗪
746 748 多巴胺 782 784 阿呋唑嗪
747 749 多巴酚丁胺 783 785 爱普列特
748 750 间羟胺 784 786 多沙唑嗪
749 751 去甲肾上腺素 785 787 非那雄胺
750 752 肾上腺素 786 788 普适泰
751 753 异丙肾上腺素 787 789 坦洛新(坦索罗辛)
752 754 米多君 788 790 奥昔布宁
753 755 去氧肾上腺素 789 791 醋酸钙
754 756 阿托伐他汀 790 792 腹膜透析液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791 793 托特罗定 827 829 肌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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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

国务院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国家中
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制定并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

一、前言

科学素质是公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一般指了解必要的科学技术知识,掌握基本的科学方法,树立科学思想,崇尚科学精神,并具有一定的应用它们处理实际问题、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提高公民科学素质,对于增强公民获取和运用科技知识的能力、改善生活质量、实现全面发展,对于提高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有关调查,我国公民科学素质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大。公民科学素质的城乡差距十分明显,劳动适龄人口科学素质不高;大多数公民对基本科学知识了解程度较低,在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等方面更为欠缺,一些不科学的观念和行为普遍存在,愚昧迷信在某些地区较为盛行。公民科学素质水平低下,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瓶颈之一。

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一项基础性社会工程,是政府引导实施、全民广泛参与的社会行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以来,我国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人均接受正规教育年限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因长期受应试教育影响,学生科学素质结构存在明显缺陷;社会教育、成人教育的发展尚不全面和深入,公民缺少接受终身教育的机会。科普长效运行机制尚未形成;科普设施、队伍、经费等资源不足;大众传媒科技传播力度不够、质量不高。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公共服务未能有效满足社会需求,公民提升自身科学素质的主动性尚未充分调动。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旨在全面推动我国公民科学素质建设,通过发展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尽快使全民科学素质在整体上有大幅度的提高,实现到本世纪中叶我国成年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长远目标。本《科学素质纲要》提出了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在“十一五”期间的主要目标、任务与措施和到2020年的阶段性目标。

二、方针和目标

指导方针: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大力加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打下雄厚的人力资源基础。

今后15年,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的方针是“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

政府推动——各级政府将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工作,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将《科学素质纲要》纳入有关规划计划,制定政策法规,加大公共投入,推动《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社会各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

全民参与——公民是科学素质建设的参与主体和受益者,要充分调动全体公民参与实施《科学素质纲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

提升素质——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是《科学素质纲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实施《科学素质纲要》,推动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促进和谐——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实现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等公共服务的公平普惠,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

目标:

到2020年,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有长足发展,形成比较完善的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组织实施、基础设施、条件保障、监测评估等体系,公民科学素质在整体上有大幅度的提高,达到世界主要发达国家21世纪初的水平。

到2010年,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有较大发展,公民科学素质明显提高,达到世界主要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末的水平。围绕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最关键、最具基础性的问题,实现以下目标:

——促进科学发展观在全社会的树立和落实。重点宣传普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健康生活、合理消费、循环经济等观念和知识,倡导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

——以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未成年人对科学的兴趣明显提高,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有较大增强;农民和城镇劳动人口的科学素质有显著提高,城乡居民科学素质水平差距逐步缩小;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在各类职业人群中位居前列。

——科学教育与培训、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科普基础设施等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基础得到加强,公民提高自身科学素质的机会与途径明显增多。

三、主要行动

根据指导方针和目标,在“十一五”期间实施以下主要行动:

(一)未成年人科学素质行动。

任务:

——宣传科学发展观,重点宣传我国人口众多、资源有限、人均占有资源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基本国情,使未成年人从小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可持续发展的意识。

——完善基础教育阶段的科学教育,提高学校科学教育质量,使中小学生掌握必要和基本的科学知识与技能,体验科学探究活动的过程与方法,培养良好的科学态度、情感与价值观,发展初步的科学探究能力,增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普及农村义务教育,切实提高农村中小学科学教育质量。为农村未成年人提供更多参与科普活动的机会,培养改善生存状况、提高生活质量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和社会实践,增强未成年人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初步认识科学的本质以及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以及交流合作、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措施:

——通过实施新世纪素质教育工程,推进新科学课程的全面实施。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注重课程的综合性与连贯性;开展学龄前科学启蒙教育,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广义务教育阶段综合性科学课程,逐步推进高中科学课程改革;深化中小学科学课程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充分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作用,改革科学教育评价制度,定期监测科学教育质量。

——提高农村未成年人科学教育水平和质量。结合农村实际,加强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的科学教育资源建设,发展针对农村校外未成年人的非正规教育,开展生活能力和生产技能培训等科普活动。

——开展课外科技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增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普及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能源、心理生理健康、安全避险等知识。加强“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和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的宣传教育。发挥未成年人在家庭和社区科普宣传中对成年人的独特影响作用。

——通过“大手拉小手科技传播行动”、科技专家进校园(社区、科普基地)、中学生进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活动,组织科技工作者与未成年人开展面对面的科普活动。

——提高母亲的科学素质,重视家庭教育在提高未成年人科学素质中的重要作用。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加大面向未成年人的科技传播力度,用优秀、有益、生动的科普作品吸引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整合校外科学教育资源,建立校外科技活动场所与学校科学课程相衔接的有效机制。利用科技类博物馆、科研院所等科普教育基地和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的教育资源,为提高未成年人科学素质服务;加强现有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综合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科普教育功能,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专门的科普活动场所。发挥社区教育在未成年人校外教育中的作用。

(二)农民科学素质行动。

任务:

——面向农民宣传科学发展观,重点开展保护生态环境、节约水资源、保护耕地、防灾减灾,倡导健康卫生、移风易俗和反对愚昧迷信、陈规陋习等内容的宣传教育,促进在广大农村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风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围绕科学生产和增效增收,激发广大农民参与科学素质建设的积极性,增强科技意识,提高获取科技知识和依靠科技脱贫致富、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质量的能力,并将推广实用技术与提高农民科学素质结合起来,着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的能力。

——提高农村妇女及西部欠发达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措施:

——逐步建立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适应需求的农村科学教育、宣传和培训体系。制定《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体系建设规划》和《中国农民科学素质教育大纲》,指导面向农民的各类科学教育活动。

——大力开展农民科技培训。结合实施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农村党员基层干部适用技术和市场经济知识培训计划、绿色证书工程、星火科技培训专项行动、双学双比、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等,开展针对性强、务实有效、通俗易懂的农业科技培训,多渠道加大培训力度。使参加绿色证书培训达1000万人;重点培育100万个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2000万个农户。发挥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村致富技术函授大学、农业科教与网络联盟、有关大中专院校和其他农村成人教育机构在农村科技培训中的作用。

——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下乡和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活动,总结推广科技特派员、科技入户、科技110、科普之冬(春)、科普大集、专家大院、科技咨询服务站、科技大王下乡、科教兴村等行之有效的做法,探索科技人员与农民互动的科技咨询服务长效机制。

——开展农村科技、科普示范活动,建立和完善示范体系。深入开展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和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乡(镇)、村、户等建设活动,大力发展科技、科普示范基地,发挥好它们的示范作用。

——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科技培训。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制,按照《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要求,积极开展农民工的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

——建立健全农村科技教育、传播与普及服务组织网络和人才队伍。发展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重点扶持1万个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组织专家咨询服务和志愿者队伍,形成动员科技人员为“三农”服务的有效机制;培养农民技术员队伍,提高农村实用人才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传播能力。

——加强农村基层科普能力建设。依托农村中小学、村党员活动室、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文化站和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乡村科普活动场所。推动乡村科普橱窗、宣传栏等建设,开发和充实适应需求、富有特色的展示教育内容。加强民族地区科普工作队建设,提高西部地区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基层的科普能力。

(三)城镇劳动人口科学素质行动。

任务:

——在广大城镇宣传科学发展观,重点倡导和普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节能降耗、安全生产、健康生活等观念和知识,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

——围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需求,以学习能力、职业技能和技术创新能力为重点,提高第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科学素质,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和自身发展的要求。

——围绕城镇化进程的要求,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和适应城市生活的能力。

——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措施:

——加强对劳动者科技教育培训的宏观管理,进行专门的规划、组织和监督实施。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关系,合理分工、加强合作。

——将劳动人口应具备的基本科学素质内容纳入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课程内容和培训教材,将有关科学素质的要求纳入国家职业标准,作为各类职业培训、考核和鉴定的内容。

——开展各种形式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农民工培训和各类从业人员的在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城镇职工在职培训达到2.5亿人次,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1500万人,农民工培训2亿人。使新增劳动力接受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比例由目前的70%提高到90%。

——在企业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技能培训和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等活动,着力加强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教育,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鼓励群众性技术创新和发明活动。充分发挥企业科协、职工技协、研发中心等组织和机构的作用。

——建立企业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带薪学习制度,鼓励职工在职学习,形成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投资职业培训的机制。在职业培训中,加大有关科学知识的内容。

——优化整合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广覆盖、多层次的教育培训网络,为劳动者提高科学素质提供更多机会和途径。

——以城镇社区为依托,通过社区科普活动室、科普学校、科普画廊等机构和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建设学习型社区,发挥社区在提高劳动者科学素质方面的作用。

(四)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

任务:

——在面向领导干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的同时,突出弘扬科学精神,提倡科学态度,讲究科学方法,增强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科学决策的能力。

——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学习型机关,调动公务员提高自身科学素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终身学习和科学管理的能力。

措施:

——将提高科学素质列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负责人培训教育规划和相关计划的重要内容。

——各级机关在创建学习型机关中,其学习培训制度应体现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的要求。

——各级行政院校和干部学院将提高学员科学素质列入教学计划,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落实。

——举办讲座、报告会等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相关的科普读物,向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介绍现代科技知识及发展趋势,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科学精神。组织公务员参与科普活动。

——报刊、电台、电视台和各级政府网站创办有关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的栏目和节目。

——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大纲及题库中,列入与科学素质要求有关的具体内容。

  四、基础工程

配合上述行动计划,“十一五”期间重点实施以下基础工程:

(一)科学教育与培训基础工程。

任务: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一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胜任各类科学教育与培训的教师队伍。

——加强教材建设,改革教学方法,形成适应不同对象需求、满足科学教育与培训要求的教材教法。

——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培训场所、基地,配备必要的教学仪器和设备,为开展科学教育与培训提供基础条件支持。

措施:

——加强中小学科学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采取多种途径,开展中小学和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科学教育教师培训工作,尤其重视县以下中小学科学教育教师的培训,提高学历层次和实施科学教育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师范院校设置科学教育专业,培养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的科学教育教师。

——建立科技界和教育界合作推动科学教育发展的有效机制。动员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专家参与中小学科学课程教材建设、教学方法改革和科学教师培训。

——加强科学教育与培训志愿者队伍建设。发挥老科技工作者协会、老教授协会的作用,动员组织离退休科技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公务员和企业事业单位管理者参与科学教育与培训。发展青少年科技辅导员队伍,提高辅导员的素质和能力。

——加强科学教育研究,按照普及性、基础性、发展性的要求,促进科学课程的完善与发展,更新课程内容,提高中小学科学课程的教材质量,改进教学方法。以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为重点,促进学习方式的变革。

——加强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各类培训中科学教育的教材建设。根据农民、城镇劳动人口、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特点和需求,以科学发展观、先进适用技术、职业技能、现代科技知识为主要内容编写教材。重视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编写和音像类教材的开发制作。

——加强中小学特别是农村中小学科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科学课程的需要,建立健全实验室、图书室,充实实验仪器、教具、音像设备、计算机等教学器材,并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增强行政院校和干部学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函授学校、广播电视学校等机构的科学教育和培训功能。

——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科学教育和培训。鼓励和支持科技馆等科普场馆、社区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开展科学教育与培训。构建不同职业、不同工种、布局合理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

(二)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工程。

任务:

——引导、鼓励和支持科普产品和信息资源的开发,繁荣科普创作。围绕宣传落实科学发展观,创作出一批紧扣时代发展脉搏、适应市场需求、公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并推向国际市场,改变目前科普作品“单向引进”的局面。

——集成国内外科普信息资源,建立全国科普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流平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资源支持和公共科普服务。

措施:

——建立有效激励机制,促进原创性科普作品的创作。以评奖、作品征集等方式,加大对优秀原创科普作品的扶持、奖励力度,吸引和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科普作品创作;调动科技工作者科普创作的积极性,把科普作品纳入业绩考核范围;建立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新成果及时转化为科学教育、传播与普及资源的机制;鼓励和支持科普创作、科技传播专业团体发挥作用;制定优惠政策和相关规范,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科普资源开发。

——加强合作与交流。推动科普、科技、教育、传媒界的有效合作,引进国外优秀作品,借鉴国际先进创作理念和方法,促进我国科普创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集成国内外现有科普图书、期刊、挂图、音像制品、展教品、文艺作品以及图片、科普志愿者等各类科普信息,建成数字化科普信息资源库和共享交流平台,通过互联网为社会和公众提供资源支持和公共科普服务。

——开展优秀科普作品的推介、展演、展映、展播和展示活动,扩大科普信息资源的共享范围。针对公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组织编制简明生动的科普资料,以公众易于获得的方式送达基层。

——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充分保护知识产权,创造公共科普信息资源公平使用的法制环境。

(三)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建设工程。

任务:

——加大各类媒体的科技传播力度。电视台、广播电台科技节目的播出时间,各类科普出版物的品种和发行量,综合性报纸科技专栏的数目和版面,科普网站和门户网站的科技专栏等大幅度增加。

——打造科技传播媒体品牌。提高科技频道、专栏制作传播质量,培育一批读者量大、知名度高的综合性报纸科技专栏、专版和科普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形成一批在业内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科普出版机构。

——发挥互联网等新型媒体的科技传播功能,培育、扶持若干对网民有较强吸引力的品牌科普网站和虚拟博物馆、科技馆。

措施:

——鼓励、支持“科技博览”、“科技之光”、“科普大篷车”等电视科技栏目进一步提高质量,使其成为有广泛影响的媒体精品。择优扶持若干有特色、覆盖率高的知名科普网站。

——制定优惠政策和相关规范,积极培育市场,推动科普文化产业发展。

——建立与市场、公众需求相适应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树立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引进现代营销模式与先进编创技术,注重市场调研,提高播出和编辑出版质量。

——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科普出版物发行渠道,加强网点建设,大力扶持科普出版物在农村和边远地区、民族地区的发行工作。

——提高各类媒体对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反应能力,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事件。

——研究开发网络科普的新技术和新形式。开辟具有实时、动态、交互等特点的网络科普新途径,开发一批内容健康、形式活泼的科普教育、游戏软件。

(四)科普基础设施工程。

任务:

——拓展和完善现有基础设施的科普教育功能。对现有科普设施进行机制改革和更新改造,充实内容、改进服务、激发活力,满足公众参与科普活动的需求。整合利用社会相关资源,充分发挥科研基础设施的资源优势,发展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和科普教育基地。

——多渠道筹集资金,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前提下,新建一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科技类博物馆。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至少拥有1座大中型科技馆,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人以上的大城市至少拥有1座科技类博物馆,全国科技类博物馆的接待能力有显著增长。

——发展基层科普设施。在城乡社区建设科普画廊、科普活动室、运用网络进行远程科普宣传教育的终端设备等设施;增强综合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科普教育功能,有条件的市(地)和县(市、区)可建设科技馆等专门科普场馆;在一些市(州、盟和县)配备科普大篷车,以“流动科技馆”的形式为城乡社区、学校特别是贫困、边远地区提供科普服务。

措施:

——突出社会公益性,加强对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的宏观指导。制定科普设施的发展规划、建设标准、认定办法和管理条例,规范科普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及基本建设计划,加大对公益性科普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的公共投入。

——对科普教育功能薄弱的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完善基层科普设施的功能;引进和开发适应公众需求的活动项目,创新活动方式,增强吸引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社区科普设施为老年人服务的功能,为他们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提供条件和机会。落实科普场馆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优惠措施。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有关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对公益性科普设施建设提供捐赠、资助;吸引境内外资本投资兴建和参与经营科普场馆;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建立专业科普场馆;落实有关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级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和科普教育基地总数由目前的300余座增加至500座,省部级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和科普教育基地总数由目前的1000余座增加至2000座,定期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团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对公众开放研发机构和生产车间。

——培育科普展览、展品市场,推动设计制作社会化;制定技术规范和设计制作机构的资质认定办法;择优扶持一批设计制作机构,提高设计制作水平。

五、保障条件

(一)政策法规。

完善有关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政策法规,明确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及公民个人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对现有政策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调整。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有关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法律法规中,体现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细则。

——制定鼓励和吸引境内外机构、个人独资或合作兴办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机构的政策。

——制定表彰和奖励政策。

(二)经费投入。

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政府和社会投入,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为《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和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步提高教育、科普经费的增长速度,并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科学素质纲要》的顺利实施。中央财政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各级政府要从中央财政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公民科学素质建设。

——落实各相关部门实施经费。各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根据承担的《科学素质纲要》实施任务,按照国家预算管理的规定和现行资金渠道,统筹考虑和落实所需经费。

——鼓励捐赠,广辟社会资金投入渠道。进一步完善捐赠公益性科普事业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和相关实施办法,广泛吸纳境内外机构、个人的资金支持公民科学素质建设。

(三)队伍建设。

培养专业化人才,发掘兼职人才,建立志愿者队伍,加强理论研究,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进修活动,加强业务学习,全面提升在职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人员的科学素质和业务水平。

——通过高等院校和有关研究机构培养大批科学技术传播与普及专门人才;改革文博专业课程内容,为不同类型科普场馆培养适应性广泛的专业人才。

——建立有效机制和相应激励措施,充分调动在职科技工作者、大学生、研究生和离退休科技、教育、传媒工作者等各界人士参加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专业和技术特长,形成一支规模宏大、素质较高的兼职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对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

——增强科技界的责任感,支持科技专家主动参与科学教育、传播与普及,促进科学前沿知识的传播。

——开展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理论研究,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把握基本规律和国际发展趋势,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实践提供指导。

六、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国务院负责领导《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工作,成立《科学素质纲要》实施领导小组,进行统一动员部署和检查监督。各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按照《科学素质纲要》的要求,将有关任务纳入相应工作规划和计划,充分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推进公民科学素质建设。

——地方各级政府将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计划,将《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业绩考核。

——建立和完善实施《科学素质纲要》的工作机制。《科学素质纲要》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

(二)监测评估。

——制定《中国公民科学素质基准》。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和成果,围绕公民生活和工作的实际需求,提出公民应具备的基本科学素质内容,为公民提高自身科学素质提供衡量尺度和指导,并为《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和监测评估提供依据。

——建立公民科学素质状况和《科学素质纲要》实施的监测指标体系,并纳入国家社会发展指标体系。

——委托有关监测评估机构对公民科学素质状况和《科学素质纲要》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5〕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二OO五年十二月二日
  
  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本市市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调整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控制老城区建设规模,合理发展近郊城镇和建制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任何建设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城市风貌,影响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立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
  
  市城市规划局派驻各区的规划管理机构,在规定的权限内负责本辖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局的指导下,主管本县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责
  (一) 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拟定和制定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各项行政和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 组织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申报和实施;
  (三) 管理城市规划设计、科研、勘测、档案和城市规
  划监察等工作;
  (四)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实施规划管理,
  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 对市辖三县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其他城市发展需要控制地区的建设项目等重要地区、重大规划建设项目在规划审批前组织技术论证,进行审查;
  (六) 参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大型或重要建设项目
  的可行性研究、选址及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的会审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政府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是我市城市规划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重要的城市规划审查和规划管理事项的协调。
  
  
  第八条 各县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研究,科学制
  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市城市规划局要加强对各县规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市辖三县重要地段、重要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局发文明确),在审批前应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
  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检举揭发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保护,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 各类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以上一层次城市规划为依据,贯彻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的原则。
  
  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阶段编制。
  第十二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县城和县行政区域内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应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初审,报市城市规划局审批。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近期开发、改建地区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
  第十六条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项规划由市城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各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本单位的总平面布置图,经市城市规划局认可后,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
  第十八条 经审定批准的规划设计(包括使用性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原规划设计时,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经济的社会发展需要,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二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二十一条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同步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二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妥善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及科学价值和代表城市特色风貌的建筑群、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古树名木等。
  第二十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和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旧区内不得新建工矿企业,严格限制工矿企业的扩建。已建成的有污染、影响居住、危害城市环境的工矿企业,应限期治理、转产或迁出。
  
  第二十四条 旧区改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应严格控制城市容量和建筑密度,严格限制零星插建。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棚屋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堵塞、环境污染严重的街区和地段。
  
  
  第二十五条 旧区内居民私有房屋确属危房的,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办理维修报批手续。房屋维修应符合旧区改建的规划要求,不扩大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外形,不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侵占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安装空调器等相邻关系。
  
  第二十六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河湖水面、园林绿地、文物古迹、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公共消防设施等规划控制范围。
  
  第四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需要使用国有或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必须按照申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选址和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市城市规划局参加。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 建设单位持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选址
  用地意向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城市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选址申请;
  (二) 市城市规划局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
  后,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及规划要求,在法定期限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查勘,提出2个或2个以上选址比较方案;
  (三) 市城市规划局审议选址方案后,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需延长的,必须
  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续签,市城市规划局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选址意见书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 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的选
  址意见书、现状地形图和规划用地布置图,向市城市规划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 市城市规划局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
  后在法定期限内会同有关部门现场查勘规划用地,核发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即:建筑的体量、高度、密度、色彩和环境关系等);
  (三) 建设单位根据市城市规划局对建设
  项目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或进行初步设计,并报市城市规划局。市城市规划局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在城市规划区申请建设用地的凭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时,必须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城市规划局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限使用土地;确需要改变使用性质或调整界限时,必须经市城市规划局核准。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城市规划局负责确定其位置、使用性质以及其他应当确定的规划设计、建设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受让方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通过行政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转让方应当持有该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在遵守原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城市规划局申请办理登
  记手续,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需要改变原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必须先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城市规划局核准。市城市规划局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环卫设施用地、体育运动场地、学校用地和文物古迹用地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或改变用途。
  第三十八条 未经市城市规划局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中心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等重要控制的区域内挖取砂石、土方,设置废渣、垃圾堆场、围填水面以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严禁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五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各项工程,必须向市城市规划局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申请建设临时工程,由市城市规划局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河道、铁路、管线、广场、广告等其他工程设施。
  第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面积超过5公顷的住宅小区或成片改造地区以及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重要的纪念性建筑,其建设地点、规划方案和设计要点由市城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 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的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布置图、现状地形图、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 市城市规划局根据规划要求和有关
  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向建设单位提出设计的用地范围、四角坐标、高程等规划设计要点;
  (三) 建设单位将拟建工程的设计方案图或初步设计
  图以及建筑施工设计图等资料送市城市规划局;
  (四) 市城市规划局进行现场查勘,审查图
  纸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
  临时建设必须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和各项建设,使用期满后自行无偿拆除、清场。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根据其功能按城市规划局批准的要求设置停车场(库)、污染治理工程、环卫设施、消防设施、人防工程、供电、电讯、供水、供气、绿化及其它辅助设施。辅助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按批准要求同步建设上述配套辅助设施的,在完成配套辅助设施建设以前,城市规划局不予竣工验收,房产管理部门不批准对外销售,不发房屋产权证。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局报送的勘测设计文件必须是勘测设计单位在勘测设计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的勘测设计成果,必须以市城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范围及规划设计要点作为其设计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抗震、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物保护、园林绿化、市容环卫、供电、通讯、市政公用、防洪、排涝、人民防空以及其他专业的规定、规范;需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取得其书面意见。
  第四十八条 建筑物的布置必须符合本市有关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高度以及沿道路、河道、铁路的建筑后退距离等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第四十九条 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和预埋套管设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核准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对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施工。
  第五十一条 各类在建工程,实行“挂牌”施工。市城市规划局应加强对在建工程的跟踪监督管理工作,以保证建设工程从开工至竣工均能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各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在建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除市城市规划局准许保留的以外,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全部拆除;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且不影响交通及四邻关系的,工程竣工以后必须立即拆除。
  临时搭建施工设施必须在建设工程验收前拆除。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证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建设单位在自行初验符合条件后,向市城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竣工验收要求;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定位图、管线测量资料、方案总平面、立面效果图、竣工图、查验灰线报告单、房屋实测面积情况等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
  (三)市城市规划局在接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
  (四)住宅小区应按照要求提交由所在区政府认可的按规定面积交付的社区配套用房,没有交付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的规划竣工验收;
  (五)市城市规划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市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下建设均属违法建设:
  (一)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 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建设工程位
  置、范围、性质、层数、标高、面积、色彩和造型等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 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
  设施;
  (四) 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的建设。
  第五十七条 违法建设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由市城市规划局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 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城市规
  划局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补办手续,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建成区内在建设过程中(即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至领取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证完工期间)出现的违法建设和建成区外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由市城市规划局查处。其他违法建设,按照《芜湖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
  
  第五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局及其工作人员越权审批,签发“一书两证”,或其他部门擅自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改变土地及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一律无效,并对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市城市规划局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审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或个人以无效证书进行建设的,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对违法建筑物,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发给所有权证。违法建筑物在处理期间不得转让、买卖、租赁、交换。拆除时不予补偿。对规划竣工验收后擅自改变房屋原批准的使用性质的,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调整换发所有权证。
  本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违法建设,有关部门不得拨款,银行不得予以贷款,施工单位不得为其施工。
  第六十一条 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其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结束前,市城市规划局不得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申请;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由市城市规划局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局工作人员应做到公正、高效、廉洁,依法办事,严肃执法。
  规划管理人员和监察人员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执行情况和建设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十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家赔偿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或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并应如实报告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时,无理拒绝、辱骂、殴打、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市辖三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1996年4月22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定,1996年4月30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批准,1996年8月17日市政府令第21号发布的《芜湖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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