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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1:07:43  浏览:97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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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2003年5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6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70项,改变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11项(目录附后)。凡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一律停止审批,并取消相应的收费;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及时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同时,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附:湖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0项)


序号 项目名称及审批方式 实施主体

1、 省属全日制高等学校、函授在本、专科目录内设置和调整核定 省教育厅

的学科门类范围内的本、专科专业(不包括专业目录外和国家

控制布点的专业)(审批)

2、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中的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 省公安厅

柜、箱生产登记(核准)

3、 社会团体印章和银行帐号(备案) 省民政厅

4、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和银行帐号(备案) 省民政厅

5、 省内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 省建设厅

(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6、 三级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核准) 省交通厅

7、 一、二级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审核) 省交通厅

8、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甲级资质(审核) 省交通厅

9、 国有林场隶属关系变更(核准) 省林业厅

10、 经省文化厅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广告内容(审核) 省文化厅

11、 举办本省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等活动(审批) 省文化厅

12、 辐照食品初审(审核) 省卫生厅

13、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许可(审批) 省卫生厅

14、 强化食品卫生许可(审批) 省卫生厅

15、 特殊营养食品卫生许可(审批) 省卫生厅

16、 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核准) 省卫生厅

17、 城市维护建设税中的困难减免税(2004年1月1日取消)(审批) 省地税局

18、 印制商标单位(核准) 省工商局

19、 经纪人资格(核准) 省工商局

20、 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21、 脂松香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22、 不锈钢材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23、 中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24、 阀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25、 广播电视接受机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26、 家用音响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27、 通讯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28、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29、 民用枪弹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0、 煤矿井下支护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1、 煤电钻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2、 矿灯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3、 矿井安全仪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4、 刮板输送机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5、 轮胎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6、 自行车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7、 电熨斗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8、 食用盐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9、 荧光灯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40、 塔式起重机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41、 电梯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42、 消防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43、 安全玻璃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44、 防盗报警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45、 医用高压氧舱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46、 大型游艺机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47、 电力用高压管件和中频弯管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48、 空调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49、 防爆照明灯具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0、 出口包装用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1、 电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2、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3、 医用诊断X线机及防护装置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4、 电动吸引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5、 体外反博装置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6、 医用培养箱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7、 节育器具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8、 医用呼吸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9、 医用线、针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60、 医用骨科内固定材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61、 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62、 低压电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63、 微机系统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64、 省工业产品临时生产许可证(审批) 省质监局

65、 导游人员资格证(备案) 省旅游局

66、 明信片资费(核准) 省物价局

67、 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审核) 省外侨办

68、 中央单位报纸在湘增出地方广告专版(备案) 省新闻出版局

69、 市州和省直行政主管部门档案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备案) 省档案局

70、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建材行管办

(纳入省质监局水泥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注:以上由省质监局管理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项目(审核)取消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管理的,继续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附:湖南省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项)


序号 项目名称及审批方式 实施主体

1、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准) 省科技厅

2、 省管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审批) 省劳动厅

3、 省级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 省劳动厅

格(核准)

4、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乙级、丙级资质(核准) 省交通厅

5、 物业管理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省建设厅

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资质(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

7、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核准) 省质监局

8、 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审核) 省质监局

9、 导游证(核准) 省旅游局

10、 三、四级(预备四星级)宾馆评定(核准) 省旅游局

11、 建设项目(工程)预评价报告中的劳动安全 省安全生产

(三同时)审查(审批) 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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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换发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和补报整顿消毒产品资料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换发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和补报整顿消毒产品资料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5月21日)


全国消毒药械整顿工作,自1992年8月正式开展以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各级卫生防疫站领导及有关科室业务人员的共同配合努力下,使该项工作的开展比较顺利,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截至1993年10月底全国消毒药械整顿工作已基本结束,材料整理和专家技
术鉴定等项工作也基本完成。
一、关于消毒产品(以下简称产品)整顿的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1、部级“卫生许可证”的产品:
1988年至1990年12月底,由卫生部批准发“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共139个,持部级“卫生许可证”转让的产品共129次,所以列入本次整顿的产品共268个。其中有52个产品由于各种原因停产,占整顿产品总数的19.4%。另外,缺整顿技术资料的有49个
产品。故参加复审的产品只有180个(其中包括13个已停产的产品,因停产后尚有产品销售)。
2、省级“卫生许可证”的产品:
由省级(包括省市会、单列市、食品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防疫站批准发“卫生许可证”的产品有215个,持省级“卫生许可证”转让的产品是49次,列入本次整顿的产品共264个,已停产的有73个产品,占整顿产品总数的27.65%。
3、无“卫生许可证”的产品:
全国共查出无“卫生许可证”的产品(包括假冒、伪劣产品)149个。
4、部级“卫生许可证”产品的技术鉴定结果:
卫生部经组织有关专家对部发“卫生许可证”的180个产品的技术资料审核鉴定结果,一、二类指标全部合格的产品有10个;一二类指标还须复测不同检测项目和修改说明书的有157个产品。产品一类指标合格率为83.2%;二类指标合格率为43.2%。
二、产品整顿处理意见:
1、一、二类指标全部合格的产品,从6月1日起开始换发新的“卫生许可证”(正、副本)。请各级卫生防疫站通知产品研制申报单位和生产厂家,持原单位所发“卫生许可证”和交纳2500元产品审评费,到卫生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办公室办理换证手续。(地址:北京宣武区
南纬路27号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内)。全部产品换证工作截至1994年12月31日止。
省级产品换“卫生许可证”工作,由各省根据本地情况,参照部级产品换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2、须补充不同检验资料和修改说明书的157个产品,要求在6月底前将该产品补充资料报卫生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办公室(补做稳定性试验的产品,在10月底前上报资料)。
3、对转让产品灭菌效果和稳定性差异较大的产品(如氯类消毒液和碘伏类消毒剂),卫生部已组织“联合复测组”进行了重新抽样复测,建议产品研制申报单位,按联合复测结果重新修改产品说明书,并对转让产品说明书按统一要求修改。其它类产品按补充资料要求补报。
产品申报单位和被转让的生产厂家,按要求将全部补充资料、修改后说明书报部审评合格后,由产品申报单位到指定单位办理“卫生许可证”正本和生产副本(包括转让产品)。
4、对停产产品,由当地卫生防疫站负责索取停产报告和收回“卫生许可证”,对不能收回的“卫生许可证”,由产品申报人或产品代理人写明原因。收回的部级(包括食品部门)“卫生许可证”和停产报告,要求在今年10月底前报部备案。
省内产品由各省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5、对无“卫生许可证”的产品,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管理、市场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出停止生产、销售的处罚决定。
6、对盗用他人“卫生许可证”和冒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号的假冒产品,应立即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给予行政罚款处罚。
7、卫生部整顿产品和1991年后批准发证的产品换证批准文号格式均为:
(年号)卫消准字 省号(H)-序号 (H)代表换证符号
例:(1994)卫消准字 01(H)-0001号
三、请将卫医司发(1994)13号文件要求报送的医疗消毒工作调查资料尽快报部医政司和卫生防疫司。



1994年5月21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09〕1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战略目标,落实中央有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要求,更加有效地解决我市市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近两年来我市市区住房保障五年规划的实施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改革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变暗补为明补,由补“砖头”改为补“人头”,在年内全部解决市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货币补贴;加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收购和建设力度,提高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能力,到2010年,全面实现“小康常州,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一)通过货币化补贴的方式,年内全部解决10000户左右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货币补贴。
  (二)通过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两年内全部解决近4000户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三)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用两年时间解决4000户左右虽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但又买不起房无法享受购房补贴的“夹心层” 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三、具体措施
  (一)实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
  从2009年起,对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全部实行购房货币补贴。具体规定如下:
  1.申请条件:
  (1)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具有市区(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未婚家庭;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4)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440元(含)以下。
  2.保障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采用货币化补贴的方式。2009年补贴标准为每户8万元,以后每年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货币补贴。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在市区范围内选购新建成套普通商品房。市房管局建立房源信息库,为购房家庭提供信息服务。
  3.办理程序:
  (1)申请登记。申请家庭凭身份证、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申请登记,如实填写《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核表》,并按要求到相关部门签章。
  (2)审核发证。经走访调查并初审后进行社区公示。经初审或社区公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所在区住房保障办公室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提供情况进行复审,对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登报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由市房管局发给《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并建立申领货币补贴家庭(个人)档案。
  (3)自主购房。领取《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的保障对象,应在发证之日起3个月内在市区自主选择购买新建成套普通商品房一套。购买时,凭《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抵扣8万元购房款。3个月内未购买住房的,所持《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作废。今后再要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必须重新申请审批。
  (4)补贴结算。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结算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经备案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经购房人签字确认的《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到市房管局办理补贴结算手续。市房管局对提交材料收件核准后,按有关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
  4.产权处置: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房屋所有权证上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享受货币补贴金额。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还按政策享受的补贴款项;也可由产权人全额退还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项后,变为完全产权。
  5.监督管理:
  (1)市房管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统一管理,并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
  (2)市财政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监管工作;
  (3)市审计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发放审计工作;
  (4)各辖区政府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状况的核定工作;
  (5)市监察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全过程的监督、监察和执法检查工作。
  (二)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
  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从2009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目标,实现应保尽保。具体规定如下:
  1.申请条件:
  (1)具有常州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 850 元(含)以下(以后年度的收入条件将根据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和实际的保障需要作适时调整并及时公布);
  (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2.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主要为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
  (1)2009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为:持有效低保证或特困证的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8元。单人家庭按1.5倍的标准补贴。
  以后年度的租金补贴标准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2)2009年实物配租的保障范围为:将持有有效低保、特困证并享受租金补贴的无房家庭全部调整为实物配租;根据房源的筹集情况,逐步将2006年度享受租金补贴的低收入无房家庭调整为实物配租。
  2010年将加大廉租住房实物房源的筹集力度,进一步提高实物配租的保障比例。
  3.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常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以及其它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2)初审: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情况进行走访调查核实,并在受理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的收入证明转送至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认定。
  (3)社区公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在申请家庭户口所在地社区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分别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4)审核: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
  (5)媒体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在《常州日报》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6)安排: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申请家庭应享受的租金补贴额或实物房源的分配,核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证或实物配租证。
  (三)抓紧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的有关要求,尽快出台《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积极筹措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房源,抓紧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以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向保障对象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有效解决既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夹心层” 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租金标准、办理程序和申请受理日期届时另行公布。
  (四)加快筹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房源
  根据我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近两年来的实施情况,为确保完成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规划目标,必须加快筹集6000套左右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房源。其中,60%的房源通过市场收购的方式来筹集,40%的房源通过集中建设等方式筹集。向市场收购要注意户型和价格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要求。集中建设要坚持在成熟社区周围、土地成本适中、方便住户生活的原则。房源筹集的具体途径为:
  1.收购市场上价位较低的小户型新建商品房、面积和价格较为适中的二手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
  2.按照合理布局和方便住户生活的原则,在成熟社区周围选择一批零星地块,集中开发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认真贯彻《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配建办法》(常政办发〔2007〕88号),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落实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可采用交缴异地建设费的方式,满足有关配建指标的要求。
  本意见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本意见实施前已申请并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的家庭,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的住房保障工作由市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武进区、新北区范围内的住房保障工作,由两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意见负责组织实施。金坛市、溧阳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提出各自的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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