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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教育督导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0:59:40  浏览:96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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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教育督导暂行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教育督导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0]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教育督导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0年一月五日


常德市教育督导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育督制度,加强对教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推动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湖南省教育督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督导是指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办学机构的教育工作进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的贯彻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包括全市各类普通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成为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并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综合发展水平或办学水平实施综合评估、终结评估;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中等和中等以下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幼儿园的素质教育和办学水平进行评估;

(四)指导区、县(市)教育督导工作;

(五)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组织对教育督的科学研究和督学培训;

(六)参与市级以上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的考察、审定和审议;参与对下级政府行政部门年度岗位目标的考核评估;

(七)完成市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教育单位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对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实施义务教育、扫盲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情况进行评估;

(三)对所辖的中小学业、职业学校、成人学校、社会力量办学、幼儿园的素质教育和办学水平进行评估;

(四)参与县级以上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的考察、审定和审议;参与对下级政府教育单位年度岗位目标的考核评估;

(五)完成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教育督导提供必需的办公条件和生活设施,保证教育督导业务经费。

第三章 教育督导人员

第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职责和任务配备相应的教育督导人员。教育督导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特约督导员和专职工作人员。

专职督学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兼职督学、特约督导员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请。
兼职督学、特约督导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职权。

第九条 教育督导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科教兴国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教学业务,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具有10年以上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经历,熟悉教育教学业务,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教育督导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 督学(专、兼职)、特约督导员执行督导业务时,具有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督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报告工作情况;

(二)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四)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及危及师生人身安全、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人员在教育督导机构的组织下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在教育督导活动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作风民主、廉洁自律。

教育督导人员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督导评估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

第十三条 综合督导、专项督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机构确定教育督导内容,制定教育督导方案,并提前15天发出督导通知书。重大督导内容的确定,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

(二)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自查情况;

(三)教育督导机构派出教育督导人员,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的书面文件、视听资料,召开座谈会,听课,对有关人员进行访问、测试和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现场督导;

(四)教育督导机构向督导单位通报督导情况,提出督导意见和建议;

(五)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问题突出的单位应将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书面报告督导机构,必要时督导机构可组织复查。有关部门应根据督导结果对被督导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实施奖励或者惩处。

(六)教育督导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交采取适当方式公布督导结果。

第十四条 经常性督导由教育督导人员分片划块负责,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人员应经常深入分管区域内的教育单位进行巡视指导,有关单位应积极与之配合;

(二)教育督导人员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列席有关会议或召开座谈会及深入课堂听课等方法全面掌握情况,并向被督导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教育督导人员每学年对所分管区域内的教育法规、方针执行情况及教育教学状况写一份书面综合督导报告交本级督导机构,平时如遇突出情况,应及时专项报告。
负责经常性督导的教育督导人员,原则上2至3年轮换一次所负责的区域;工作不负责任或有违纪违规行为者,应及时撤换。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进行教育督导,应当以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督导方案、标准为依据,尊重客观事实,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公正评价。

第十六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督导结论的督导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复查结论之日起,15日以内向上一级督导机械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的各项检查评估,应当选派业务对口的教育督导人员,吸收被督导单位的主办或者主管单位参加。

被督导单位对违反本办法的检查评估工作有权抵制和检举。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办者和学校应当重视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把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评选先进、安排有关专项经费和招生计划,制定收费标准,调整学校设置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构机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阻挠、抗拒督学(专、兼职)、特约督导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对督学(专、兼职)、特约督导员或者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专、兼职)、特约督导员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弄虚作假的;

(四)对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拒不采取改进措施,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其它严重影响督导工作的。

第二十条 教育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教育督导人员资格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循私舞弊,影响公正督导的;

(三)违反国家的有关廉政规定的;

(四)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教育工作秩序的;

(五)其它严重影响督导工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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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党政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党政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2]国管房字第102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在京党政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领导原则同意,并经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开始施行,现印发给你们。
  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 并按系统分别报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各部门所属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由各部门审批。
  各部门在实施本方案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 及时反映情况和问题。
  特此通知。

附:中央在京党政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中央在京党政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在同一市、县内的房改政策、 办法和具体步骤应当统一,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 都应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住房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的规定和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结合中央在京党政机关(以下简称中央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为逐步改变租金过低, 不能保证住房正常维修和管理的状况,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目前, 房改在起步阶段以提高房租为主,同时有条件地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
  (一)合理调整公房租金。调整公房租金包括新房新租、 现住房分步提租、收取租赁保证金和超标加租。
  1.新房新租。 中央机关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包括新建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不包括互换房),实行新租金标准。 新租金标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基数为0.55元。
  2.现住房分步提租。 对现出租的公有住房分三步将现行租金标准提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基数0.55元。
第一步,自1992年6月1日起, 将现行租金标准提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基数0.55元的50%(即每平方米0.275元);
第二步,自1993年1月1日起, 将租金标准提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基数0.55元的75%(即每平方米约0. 41元);
第三步,自1994年1月1日起, 将租金标准提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基数0.55元。
集中管理的部级干部宿舍,在执行新租金标准的基础上, 仍按原规定加收管理费。
  3.收取租赁保证金。各单位新分配的公有住房, 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也可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
  4.超标加租。职工租住公有住房, 对超过住房标准的面积实行加收超标租金。 超标准部分的超标月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楼房为1.34元,平房为1.05元。
  住房是否超标以户计算,可按国发〔1983〕193号、 国办发〔1983〕39号等文件的规定计算, 也可参照北京市关于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和分室原则计算, 即: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标准14平方米,家庭每个人面积标准之和,再加5平方米, 即为每户住房面积标准。丧偶、离婚、 大龄(30周岁以上)未婚职工按两位职工计算。夫妇平均年龄在25周岁以上尚无子女者, 视同有一子女计算。有大龄子女的家庭, 还可按年满13周岁以上的子女和其它单身成员异性分室、同性不分室;男性年满26周岁、 女性年满24周岁的同性未婚家庭成员分室的原则,作为辅助条件计算。
上述规定,只作为计算每户住房面积是否超标加租的依据。 每户是否超标,由职工所在单位和产权单位共同核定。
  (二)有条件地出售公有住房
  1.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 近期售房主要是机关集中宿舍区以外的零星、分散的单元式住宅楼房。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
  2.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标准价,职工购房时, 可以一次付款,也可分期付款。
  (三)建立住房公积金。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 在中央机关住房制度改革起步以后,结合工资制度改革、 职工收入逐渐增加的情况,制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办法;正确引导消费,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四)建立中央机关住房基金。 中央机关各部门应按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 建设部颁发的《关于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2〕财综字第31号),建立住房基金。
  (五)集资合作建房
  1.集资建房,各单位可根据各自实际, 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建设职工住房。
  2.合作建房,各单位可组织需房职工, 自原参加成立住宅合作社,建房、修房和管房。
  二、补助办法
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 因租金改革实纳租金超过家庭成员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1990〕统制字1号文规定计算)5%的部分,可由职工提出申请, 由所在单位给予房租补贴。因住房超标而增加的租金,不予补助。
用于房租补贴的资金由住房基金内列支。
  三、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实施本方案中的具体事项, 可依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办理。
  (二)中央机关各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 可以成立不增机构人员编制的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按系统分别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并组织实施, 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也可责成现有房管部门,承担此事。在房改起步阶段的改革开始以后,要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 进一步地加强研究住房制度机制转换的问题。
  (三)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高法院、高检院、 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机关住房制度的改革均按本方案执行。
  中央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住房制度的改革可参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办法报主管部门审批。
  (四)本方案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表彰全国水土保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水利部


关于表彰全国水土保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利工作,把水利摆在基础设施建设的突出位置,在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同时,继续加大对水利的投入力度,推进全国水利发展。全国各级水土保持部门和广大水土保持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治水思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以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为依托,规范管理,开拓创新,大力推进全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广大水土保持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水土流失防治的积极性,继续推动水土保持改革与发展,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经各单位推荐,水利部评审,北京市门头沟区水务局等60个单位被评为"全国水土保持先进集体",刘振国等101名同志被评为"全国水土保持先进个人"。
  本次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大多来自地、县级基层水利水保部门,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中事迹突出,成绩显著,具有很好的典型性和较强的代表性。有的多年从事水土保持工作,在防治水土流失,促进群众脱贫致富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有的研究制定水土保持政策,创新机制,加快水土流失防治力度与速度;有的加强水土保持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水土流失防治提供人才保障;有的贯彻落实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促进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有的按基建程序严格项目前期工作,科学论证,严格审查,保证工程布局合理,措施有效;有的严格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的依法行政,加强监管,遏制人为水土流失;有的潜心钻研业务,不断丰富水土保持内涵,开创水土保持新局面;有的自投资金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治理与开发同步,取得了优异成绩;等等。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不断进取,努力工作,为加快水土保持改革与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做出新的成绩。
  全国水土保持工作者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进一步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发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不断开拓创新,坚持勤奋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减少水土流失,为改善生态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
  全国水土保持先进集体名单

  北京市门头沟区水务局
  河北省水土保持工作总站
  河北省蔚县水土保持局
  河北省平泉县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局
  河北省阜平县水务局
  山西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
  山西省临汾市水利局
  山西省偏关县水利局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水土保持工作总站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水土保持工作站
  内蒙古卓资县水务局
  辽宁省辽阳市水土保持工作站
  吉林省吉林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水务局
  黑龙江省克山县水务局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水利局
  福建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南平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江西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江西省信丰县水土保持局
  山东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山东省临沂市水利局
  河南省安阳市水利局
  河南省西峡县水利局
  湖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湖北省红安县水利局
  湖南慈利县水土保持局
  广西柳州市水利局水土保持科
  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重庆市永川市水土保持办公室
  四川省广安市水利局
  四川省巴中市水利局
  四川省米易县水土保持办公室
  四川省大竹县水利局
  贵州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贵州省关岭县水利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水利局
  云南省沾益县水务局
  西藏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陕西省丹凤县水利水土保持局
  陕西省延安市水土保持工作队
  陕西省志丹县顺宁镇人民政府
  甘肃省天水市水利局水保总站
  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水土保持局
  青海省水土保持局
  青海省湟中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宁夏固原市水务局
  宁夏彭阳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新疆伊宁县水利局
  大连市水土保持办公室
  青岛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局生态建设处
  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局预防监督处
  黄河上中游管理局规划计划处
  海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
  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处
  珠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处
  松辽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
  水利部沙棘开发管理中心生态建设处
  附件2:
  全国水土保持先进个人名单
  
  刘振国 北京市水土保持工作总站
  王会清 天津市蓟县水务局水土保持工作站
  杜春利 河北省水利厅
  王明同 河北省邯郸市水利局
  颜二林 河北省秦皇岛市水土保持工作站
  郝树坡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水务局
  胡站生 河北省沙河市五龙沟高效生态农业园区
  于长武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董晓辉 山西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中心
  张秀生 山西省太原市水利局
  徐德明 山西省吕梁市水利局
  徐 发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水利局
  吴锦辉 山西省芮城县水利大王管理站
  赵晓庆 山西省和顺县老龄委员会
  马玉田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旧街乡枣园村
  郑明军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张 发 内蒙古赤峰市水土保持工作站
  赵国际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水土保持局
  金保年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塞罕区水务局
  宋国献 辽宁省水土保持局
  车忠新 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水务局水土保持监督站
  王福禄 辽宁省兴城市水土保持站
  刘金山 吉林省东辽县平岗镇身安小流域
  王浩波 吉林省长岭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张润儒 黑龙江省宾县水务局水保办
  史新利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分局水务局
  张福如 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崔长龙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水务局
  许秀梅(女) 浙江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韩益军 安徽省安庆市水利局水土保持监督站
  陈善木 福建省水土保持监督站
  吕联合 福建省泉州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李洪军 江西省南昌市水利局水保处(市水保办)
  陈明生 江西省靖安县水务局
  吴雨赤 江西省泰和县水务局水保股
  洪益志 江西省九江年丰种植有限公司
  彭志坚 江西省宁都县惠大立体生态农庄
  韩玉建 山东省莱芜市水土保持办公室
  孙 友 山东省诸城市水利水产局
  丁子霞 山东省莘县水土保持办公室
  李建军 山东省金海集团有限公司
  董方军 山东省沂源汇泉矿业公司
  唐留保 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唐垌行政村
  田颖超 河南省水土保持监督检测站
  蔡大福 河南省光山县水利局
  周 全 湖北省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总站
  郑文君 湖北省丹江口市水务局
  许克翠(女) 湖北省秭归县水土保持局
  王更强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太阳冲水保经济开发基地
  袁 宏 湖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隆其新 湖南省邵阳市水利局水保科
  刘东华 广东省梅州市水利局
  谭 晓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水土保持站
  邢孔波 海南省水务局
  蔚远中 重庆市合川市水土保持办公室
  秦泽民 重庆市武隆县水保办
  刘 敏(女) 重庆市垫江县金桂果业有限公司
  樊太岳(女) 四川省水土保持局
  殷治强 四川省宜宾市水利局水保办
  嘉国林 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水利局
  梁 俊 四川省绵阳市东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吴 咏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办公室
  亢群富 四川省会理县鹿厂镇铜矿村
  孟天友 贵州省毕节地区水土保持办公室
  陈禧武 贵州省黔西南州水利局
  张 立 贵州省遵义市水利局
  朱晓柯(女) 云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杨冬春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水务局
  舒兴勇 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水务局水保办
  黄有春 云南省元谋县金珠有限责任公司
  张 勇 陕西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
  常增明 陕西省水土保持局榆林治沙示范基地
  张永耀 陕西省西安市水务局
  贾三民 陕西省宝鸡市水土保持工作站
  刘文龙 陕西省咸阳市水利局
  杜芳秀 陕西省定边县秀海荒山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党 波 陕西省汉台区徐家坡乡邵家弯村
  马占林 甘肃省临夏州水保工作总站
  史金贵 甘肃省泾川县水土保持工作局
  潘东海 甘肃省陇南市礼县水土保持局
  石建全 甘肃省临洮县太石镇沙塄村农民
  肖南颖 青海省西宁市水土保持工作站
  张国学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郭文锋 宁夏水利厅水土保持局
  张汉红 宁夏海原县水务局
  益西卓嘎(女) 西藏水利厅农水农电水保处
  周 燕(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水利局
  韩晓玲(女) 新疆兵团水利局水保监测中心
  顾生善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水土保持办公室
  闫福江 青岛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
  吴长文 深圳市水务局
  胡玉法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局
  徐 航 长江委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
  刘正杰 黄委会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淤地坝办公室
  王正杲 黄河上中游管理局规划设计研究院
  李怀有 黄河水土保持西峰治理监督局
  孙玉兰(女) 海河水利委员会科技与水土保持处
  杨树江 淮河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
  陈冬奕 珠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处
  范建荣 松辽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处
  李智广 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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