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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1980年底未审结的案件时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19:47:47  浏览:99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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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1980年底未审结的案件时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1980年底未审结的案件时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1981年2月3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刑事诉讼法1981年1月1日已全面施行,但1980年底,在侦查、起诉、审判工作阶段上,都积存了一些案件,这些案件,在刑事诉讼法全面实施后,如何计算时限,经我们共同研究,考虑到这些积案主要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造成的。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凡是1980年底前未审结的案件,不论是在侦查、起诉、审判哪一工作阶段,计算时限均从1981年1月1日开始,但必须抓紧处理。1981年1月1日以后的案件,公安、检察、法院都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时限的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执行。
本通知已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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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公安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



2001年9月21日

 
针对当前国际民航安全形势,为维护我国民航治安秩序,保障飞机和旅客的安全,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旅客将枪支(含各种仿真玩具枪、微型发射器及各种类型的攻击性武器)、弹药、军械、警械、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危险溶液及其其他禁运物品带上飞机或夹在行李、货物中托运。凡携带或夹带上述物品的,一经查出,即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二、禁止旅客携带任何刀具乘坐民航飞机,对于查获的刀具,一律由民航安检部门暂存,超过暂存期限未领取的,登记造册后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对故意隐匿携带刀具的人员,一律交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三、除国家规定的免检人员外,所有乘坐民航飞机的旅客必须接受安全检查。民航工作人员、驻机场单位工作人员进入候机隔离区也一律接受安全检查。
四、严禁乘机旅客利用客票为他人交运行李,严禁为不相识的人捎带物品。

五、对于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的,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的通知
199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为全面贯彻执行《补充规定》,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现就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是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在五万元以上,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一律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其中对差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各地在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中,注意总结经验,执行本通知遇到的问题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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