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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克拉玛依市居民住宅小区治安防范工作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51:03  浏览:85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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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克拉玛依市居民住宅小区治安防范工作的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公安局 综治办 建设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监察局


关于加强克拉玛依市居民住宅小区治安防范工作的暂行规定
  
市公安局、综治办、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局

(二OO三年七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居民住宅小区治安防范工作,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第49号令)、《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安部第12号令)和《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居民住宅安全的通知》(建住房[2001]115号文件)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新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达到的基本建设要求:

(一)居民住宅单元门必须安装有楼宇对讲(可视)系统的防盗安全门;

(二)居民家庭进户门必须安装封闭式防盗安全门;

(三)居民地下室的入户门,由居民自主选择安装安全防范设施。

第三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要求:

(一)居民住宅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每个小区必须设有社区警务室;应当安装出入口控制设施,并设置安全防范设施控制中心(治安值班室)。主要出入口及主干道不得有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或固定设施。

(二)小区内应当按规定设置路灯,并达到相关照明要求。

(三)小区内应建有非机动车存放棚和机动车停车场。

(四)有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在满足安全防范设施基本建设要求外,还应建设和完善居民住宅安全防护设施,主要包括远红外周边报警系统、电视摄像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和门禁对讲系统,实现技防、物防和人防的紧密结合,相互促进。

第四条 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所采用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要求:

(一)用于居民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设施必须采取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二)新建居民住宅建设竣工后,公安机关和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安全技术产品管理办法》,对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所采用的安全技术产品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意见抄送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住宅管理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查,安全防范设施采用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出具不合格检查意见,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住宅管理单位据此意见不得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和交付使用,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此意见和《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安全防范设施,由公安机关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住宅管理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抄送建设行政部门和监察部门。公安和建设行政部门失职或不按规定作为的,监察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居民住宅小区保安要求:

(一)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聘用社区保安,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治安秩序。

(二)从事居民住宅安全防范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公安机关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保安人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

(三)物业管理部门不得聘用未经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的保安人员;对违规聘用的,市(区)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公安机关的意见,对主管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社区保安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由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四)各街道办事处可组织义务治安员,配合公安、保安人员值勤巡逻。

第六条 本市现有的居民住宅(包括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应当参照本规定,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综治办、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监察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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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评估问卷调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评估问卷调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政法函〔2010〕20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客观、准确了解《条例》中各项内容的合理性及其实施效果,进一步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改进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按照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的有关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开展《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研究院承担。

为了做好这次评估工作,我们设计了调查问卷(附后,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请你单位组织有关部门、人员配合填写四套调查问卷,并就有关填写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查问卷(一)》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发放到设区的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由相关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填写;由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组织发放到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由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填写。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同时组织本机关人员填写《调查问卷(一)》。

二、《调查问卷(二)》由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组织发放到煤矿企业,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填写。

三、《调查问卷(三)》由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组织发放到煤矿企业职工,由煤矿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填写。

四、《调查问卷(四)》由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组织发放给部分社会公众,由社会公众填写。

五、各调查问卷原则上应当分别直接发放到被调查人员手中。

六、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在选择调查对象时,应当覆盖到不同经济发展状况的地区、不同所有制性质和规模的企业以及不同层次的人员,尽可能具有代表性。

七、各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监机构及煤矿企业,应当统计并上报参加填写问卷调查的人数及其占单位总人数的比例。

《调查问卷》收集汇总后,请于2010年9月15日前将《调查问卷》纸质卷邮寄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

联系人及电话:单宏伟,010-64463156(带传真)

附件:调查问卷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0/0830/106140/files_founder_1224114452/1479627676.do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一九九九年第三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一九九九年第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9年凭证式(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为500亿元,分为三年期和五年期两种,其中三年期350亿元,票面年利率为百分之三点零二;五年期150亿元,票面年利率为百分之三点二五。
二、本期国债从1999年7月16日开始发行,1999年8月31日结束。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
四、在购买本期国债后,投资者如需变现,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各购买网点均按兑取本金的千分之二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
三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的,不计息;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年利率为百分之零点九九;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年利率为百分之二点二五;满两年不满三年的,年利率为百分之二点四三。
五年期凭证式国债:除按上述分档利率执行外,持有时间满三年不满四年的,年利率为百分之三点零六;满四年不满五年的,年利率为百分之三点一五。
五、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在同一天按三年期、五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幅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提前兑取时的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六、本期国债全部面向城乡居民个人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部分其它商业银行以及部分省、市邮政储蓄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199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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