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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律师参与第二审和死刑复核诉讼活动的几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00:57  浏览:83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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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律师参与第二审和死刑复核诉讼活动的几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律师参与第二审和死刑复核诉讼活动的几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1月27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粤法刑一文字第35号《关于律师参与第二审和复核诉讼活动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于你们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同意你院的意见,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提前审结案件,但在宣判之前判决或者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期间,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后,可以阅卷。
二、对于你们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同意你院的意见,即第二审人民法院收案后,经审理在法定期限内提前结案,并已宣判,判决或者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被告人委托的律师由于种种原因(如路途远)未能在宣判前阅卷的,人民法院对律师提出的阅卷要求,不予准许。当然,法院应当在结案前通知律师到庭阅卷,律师也可以根据他不能在宣判前阅卷的情况,向法院申请延期宣判,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法定结案的时间内予以考虑。
三、对你们提出的第三个问题,我们认为,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不同于第一审和第二审的特殊程序。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可否参加诉讼活动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因此不能按照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中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律师参与第二审和复核诉讼活动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 〔1990〕粤法刑一文字第3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在审理第二审案件过程中,遇到以下三个问题,特请示如下:
一、第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但并未提出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第二审人民法院收案后经审理已在法定期限内提前结案。在宣判前,被告人或其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又决定请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律师受被告人委托后,到第二审法院查阅该案的材料。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准许?有的案件准许了,并告诉他要抓紧看材料和写出辩护词送来,以便配合严打斗争,从快处理,而律师却很有意见,说时间不够或不尊重他,有的律师甚至迟迟不将辩护词送来。我们认为,在当前“从重从快”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过程中,第二审人民法院虽在法定期限内提前审结案件,但在宣判之前判决或裁定还未发生法律效力。在这期间,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后,有权阅卷。故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让律师查阅所承办的案件材料,了解案情。这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与“从重从快”方针并不矛盾,但律师应当抓紧阅卷和尽快提交辩护词给法院,以利于配合“严打”。
二、第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并在案件未作出裁判前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第二审人民法院收案后,经审理在法定期限内提前结案,并对被告人作了宣判,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所委托的律师由于种种原因(如路途远)未能在宣判之前来阅卷,在判决或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后仍提出要阅卷。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准许?我们认为,律师要求阅卷时,判决或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表明第二审诉讼活动已经结束。故告诉他第二审诉讼活动已结束,不能准许其要求。
三、同一案件中有几个被告人,其中有一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徒刑。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第一审法院依照死刑复核程序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在死刑复核期间,几名被告人均请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律师接受其委托后,分别来法院要求阅卷,法院是否予以准许?我们认为,对于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律师要求阅卷予以准许。因为在死刑复核期间,对于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来说,该判决仍未发生法律效力,他有权委托律师为其辩护。但对于被判处徒刑的被告人来说,由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对其所作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不能准许其委托律师在该案处于死刑复核期间担任其辩护人。因而也就不许其律师阅卷。
以上意见是否正确?请予以复示。
199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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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港澳援助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港澳援助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雅安市港澳援助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雅安市港澳援助项目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港澳援助项目管理,明晰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追究,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四川省行政效能告诫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雅安市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雅委办〔200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港澳援助项目行政过错行为是指项目管理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对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建设进度、社会影响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雅安市港澳特区援助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雅办函〔2010〕98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雅府发〔2009〕62号)确定的职责分工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港澳援助项目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县区政府,市、县区相关部门,港澳援助项目受援单位)、雅投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一) 各相关职能部门不履行限时办结制度,逾期办理立项、规划许可、用地预审、环评、安评、节能审查、施工图审查、报建等审批手续的;

  (二) 因工作不力造成建设条件不落实,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如征地拆迁、三通一平不能按期完成,红线与实际不符,供水供电不能保障等);

  (三) 对不具备招标条件强行招标造成损失的;

  (四) 对招标文件因备案审查不严格或违反有关规定备案导致招标失败的;

  (五) 不按程序履行项目变更报批手续,违反援助《合作安排》、《援助协议》进行设计施工的;

  (六) 违反港澳援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的;

  (七) 因监管失职在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等方面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八) 项目代理业主与受援单位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互相推诿影响项目实施的;

  (九) 人为因素导致项目进度滞后,包括不能按期开工,不能按期完成工程建设进度,不能按期竣工的;

  (十) 对各级检查组检查中发现指出的问题,不积极整改,甚至拒不整改、虚报谎报整改情况的;

  (十一) 其他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成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效能告诫;

  (六)停职离岗或调离工作岗位。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行政过错行为是由数个环节的行政行为共同造成的,各环节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在被调查过程中不如实陈述或掩盖过错事实的;

  (二)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三)经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二)行政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经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认定,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调查中应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效能告诫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特大事故抢救工作总结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特大事故抢救工作总结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及时总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给加强和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国家局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对特大事故抢救工作总结进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对事故抢救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事故抢救工作总结报国家局应急办备案。

  二、事故抢救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接报和抢救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救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救效果,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经验和教训,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内容。

  三、国家局应急办负责对特大事故抢救工作总结进行备案管理,并会同有关司(室)及时研究分析全国特大事故抢救工作的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四、对于2004年上半年已经发生的特大事故,也请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集已经形成的事故抢救工作总结,于7月30日以前报国家局应急办。
  联系人:韩小乾
  联系电话:010-64463749,64463751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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