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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具体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41:10  浏览:98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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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具体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具体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纪委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两个“五条规定”作出的补充规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省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现结合本厅实际,特制定以下具体规定:
一、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一)到本省市(地)县调研、协调工作及执行其他公务,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接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待。对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超标准招待,要自觉予以谢绝。
(二)在办文、办会、办事及办理其他业务工作过程中,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
(三)到本厅直属单位指导、检查工作,不得接受宴请。确需就餐的,按规定吃工作餐。
(四)接待本省及省外单位来杭联系工作人员的标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搞超标准接待。
二、不准参加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一)不准参加任何单位组织的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娱乐活动。
(二)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免费娱乐活动。
(三)不准要求、授意下属单位和有关部门用公款为个人或本单位支付娱乐活动费用。
(四)不准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举办联谊庆祝等文娱活动。
(五)不准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开业、庆典等应酬活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者,应由秘书处按正常办事程序统一安排,并报经厅领导批准。
三、加强教育、督促检查,确保落实
(一)机关党委和各处室行政领导、支部书记要经常组织学习中纪委和上级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加强对干部、职工廉政、勤政教育,对本规定要定期对照检查。
(二)在廉洁自律方面,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树立自身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
(三)机关党委、厅纪检组、监察室要认真履行教育、监督的职能。对本厅及直属和归口管理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要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厅。
(四)对违反中纪委规定者,要严格纪律。对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者,从严处理,调整工作岗位直至调离办公厅。



199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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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已经六届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嘉兴市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科技人员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发挥技术资本和人才资本对经济的推动作用,根据财政部、科技部等《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若干规定》、《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技术要素以多种形式参与收益分配,建立技术要素拥有者、完成者和转化者按比例共享成果交易和转化收益机制。技术要素拥有者、完成者和转化者可以根据技术要素转化的不同方式,以资金奖励、享有股权、期股(权)等方式参与收益分配。
第三条 可参与收益分配的技术要素是指:
(一)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技术秘密。指研制或者以其他合法的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带来经济效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三)植物及其他生物新品种的使用权。
(四)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
(五)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高新技术成果。
第四条 参与收益分配的形式有:
(一)实行报酬与效益挂钩的工资和奖励制度;
(二)与科技人员签订科技项目承包协议,按协议支付报酬;
(三) 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20%-50%分配给科技人员;
(四)从单位拥有的技术股份中提取一定比例划给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五)将拥有的非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
第五条 技术要素拥有者可将技术要素进行作价、认缴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并成为公司股东,相应的技术要素形成公司的法人财产。
技术要素股东与其他股东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按所持股份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条 出资入股的专利技术剩余法定保护期,软件一般不少于10年;发明专利一般不少于5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一般不少于3年。
已申请专利但尚未获得授权的技术视同技术秘密,该技术作价入股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技术要素出资方必须在收到授权证书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司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或专利实施许可权转让。
第七条 未开发完成的技术、经检索属非首次申请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零散的技术知识和信息以及与科技人员人身难以分离的技术能力和经验,一般不得按技术要素作价入股。
第八条 技术要素入股,一般可由股东各方协商作价,也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如果出资涉及国有资产的,拟入股技术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评估结果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无论采取上述何种方式,股东均需对技术要素作价金额达成协议。
第九条 以技术要素作价入股的,作价金额最高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70%。
第十条 技术要素作价入股进行转化,相应的技术要素财产权转归受让公司所有,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投资各方可在允许的范围内以协议方式确定技术要素所占股份、使用范围和入股者对该项技术要素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 职务技术要素出资入股的,可从该职务技术要素股份中提取20%-50%的比例,折股划给该职务技术要素的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具体比例可由职务技术要素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和有关各方根据实际贡献程度确定。
第十二条 技术要素完成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其职务技术的,可从所得净收入中提取20%-5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该技术要素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
第十三条 职务技术要素由拥有者自行或与其他单位合作转化的,技术要素拥有者可自该项目开始盈利连续3-5年内,按该技术要素转化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提取10%-30%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折成股份奖励该项技术要素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十一、十二、十三条分配比例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职务技术成果收益的,提成比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职务技术要素单位对技术要素在2年内不实施转化的,该技术要素主要完成者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自行实施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对作为技术储备而未能及时适时实施转化的职务技术要素,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技术要素完成者给予相应的利益补偿。
第十六条 职务技术要素完成人不得阻碍本单位对该项技术要素实施转让和转化,不得将该项技术要素的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与参加技术要素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和离职、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促进政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被奖励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所得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3年内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返还奖励,返还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允许根据该技术要素作价金额与有效保护年份分年度平均摊入成本。
第二十条 以技术要素出资或对外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嘉兴市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嘉政〔1999〕5号)同时废止。





























关于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6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党中央、国务院对反走私斗争非常重视,最近又一次召开了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分析了斗争的形势,指出下一步的反走私工作必须按照中央关于整顿经济秩序和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要求,抓住重点,实行反走私领导责任制,组织严打行动,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加强综合治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反走私斗争已取得的成果,实现反走私斗争形势的明显好转。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作为当前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提高对反走私斗争重要性的认识。经过近几年的严厉打击和综合治理,反走私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多数地区斗争形势有所好转,但少数地区的走私活动情况严重,屡禁不止,形势还很严峻。突出表现在局部海域走私活动猖獗;一些市场私货交易仍具规模;
生产性原材料走私案值大幅度上升,香烟、汽车、摩托车(及其零配件)仍为走私重点物品;进出口货运渠道走私严重;武力抗拒缉私和暴力哄抢私货事件呈上升趋势。反走私任务仍很艰巨。走私活动的泛滥,造成巨额税金流失;破坏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增加企业深化改革中的困难,严重威胁我国民族工业的生存和发展;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滋生腐败现象。在有些地方,走私助长了地方主义、分散主义倾向,破坏国家政令的统一,这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因此,当前的反走私斗争不仅是一场经济斗争,而且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是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检察机关要从政治上,从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认识反走私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抓好反走私斗争的政治责任感,坚持常抓不懈,对走私犯罪活动露头就打,坚决把一些地方走私活动蔓延的势头遏制住。
二、突出重点,加强配合,严肃查处走私犯罪大案要案。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各级党委和政府组织的专项斗争和统一行动,加强与公安、法院、海关、工商等部门的配合,严厉打击各种走私犯罪活动。近期要排出一批案值巨大、危害严重、内外勾结、影响恶劣的重大走私犯罪案件以及武装掩护、暴力抗拒缉私的恶性案件,组织专门力量查办;要加大对生产性原材料、香烟、汽车和机电产品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沿海省、区的检察机关,要重点打击局部海域、水域的走私犯罪活动。严格依照我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要依法严查严办。
三、坚决纠正对走私犯罪以罚代刑、打击不力的问题。走私犯罪以罚代刑、打击不力,是当前走私活动屡禁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走私案件的追捕、追诉和抗诉工作,防止出现遗漏罪犯、罪行及重罪轻判等打击不力的问题。凡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走私的重大案件,有关部门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有关检察院可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直接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要注意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走私活动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犯罪案件,对与走私犯罪分子内外勾结,掩护、包庇、纵容走私行为的内部人员,要坚决绳之以法。
四、加强对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协调。上级检察院对走私大案要案,特别是那些影响大、难度大,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要及时指挥督办,对跨地区的案件,要搞好协调工作。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对本地区的重大走私案件,要做到心中有数,拿出一定时间和精力,亲自督办。省级检察院要把排查出的重点案件,在5月底之前报高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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