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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2:50:07  浏览:8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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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修正)

陕西省人大


陕西省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修正)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5年6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0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的
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使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更好地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增强公仆意识和法律意识,改进作风、恪尽职守,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述职对象是,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等(以下统称述职人员)。
述职人员在任期内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一次。
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可不再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
第三条 听取和评议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述职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述职工作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述职过程中的具体工作,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第五条 述职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三)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第六条 述职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人大常委会每年确定若干述职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述职报告。述职人员的确定和述职时间安排,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在述职前两个月通知述职人员本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七条 述职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述职人员起草述职报告;
(二)人大常委会视察了解述职人员表现情况;
(三)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
(四)述职人员进行整改。
第八条 述职人员在述职中应当做到:
(一)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自己起草述职报告;
(二)述职报告要实事求是,正确估价自己的成绩和问题,同时提出改进措施;
(三)述职前,要在本部门广泛听取领导成员、干部和群众对述职报告的意见;
(四)根据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评议意见,认真改进工作。
第九条 述职报告应在述职前20天送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收到述职报告后,及时分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委员会。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在听取述职报告前,应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到述职人员所在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进行视察,广泛了解述职人员的情况,并写出视察报告,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
第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述职报告后,进行认真评议。述职人员应在场听取评议意见,回答提问。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评议述职报告应做到:
(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二)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肯定成绩,指出缺点,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
(三)抓住重点问题,深入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列席。列席代表可以发表评议意见。
第十四条 述职评议后,将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每个述职人员的评议意见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意见,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反馈述职人员,同时分送有关领导机关和单位。
第十五条 述职人员应根据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评议意见,积极改进工作,两个月内将改进措施和改进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 述职评议后,对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人员,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时,应邀请本级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述职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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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旅游商品展销会管理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旅游商品展销会管理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旅游商品展销会的管理,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局令第77号公布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冠以“中国旅游”、“全国旅游”等字样的全国性旅游商品展销会,都必须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举办单位凭批准文件到展销会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1998年4月18日

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认证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认证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巢政办〔20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认证工作暂行规定》业经2010年1月6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巢湖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认证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做好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认证工作,依据《巢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巢湖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认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房屋拆迁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证办)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结构、建筑年代、补偿标准和被拆迁人的户数、安置人口以及对居巢区、市开发区拟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确认。

第三条 房屋拆迁工作由居巢区和市开发区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居巢区和市开发区根据批准的拆迁范围,组织对拟拆迁区域人口、土地、房屋及其构筑物、附属物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登记,并按村组、街巷分户造册,出具摸底登记调查报告,拟定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送交市认证办进行认证。

第四条 认证实行“三审三级公示制”,即初审、复审、终审。

(一)初审

居巢区和市开发区下属的街道办事处(镇)为初审单位,对调查登记的房屋面积、用途、结构、建筑年代、构筑物及附属物数量、面积和安置人口等内容进行初审,并在社区居委会(村)或居民小组(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满后提出初审意见。

(二)复审

居巢区和市开发区房屋拆迁认证办公室对街道办事处(镇)的初审意见逐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办事处(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满后提出复审意见。复审内容可参照终审内容实施,复审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三)终审

由市认证办对居巢区和市开发区认证办公室报送的复审材料(所需提交材料清单见附件)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抽查、走访了解等方式进行审核。

1、抽查比例。分村组、街巷或工作队工作地块安排抽查,被拆迁范围户数在100户(含100户)以下的,按10%~20%的比例进行抽查;被拆迁范围户数在100户以上的,按5%~10%的比例进行抽查。

2、审查内容。主要指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面积、数量是否准确,调查登记的房屋面积、用途、结构、建筑年代、安置人口等是否符合事实,核实居巢区和市开发区认证办公室复审意见。

3、审查认定。①安置人口、土地性质、房屋结构、用途、面积(面积误差为3%)、建筑年代等,其中一项与实际不符的,均视为不合格;②经审查,不合格率在5%以下的,由送审单位对调查登记进行纠正;不合格率5%以上(含5%)的,由送审单位对被抽查的拆迁区域重新复核确认。审查合格的,由居巢区和市开发区将拆迁调查区域的调查登记情况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市认证办。

第五条 认证及公示期间,有群众举报的,由居巢区和市开发区责成相关部门核实纠错,对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六条 市认证办根据公示结果,经集体研究后,确定终审认证意见,并经市认证办成员签字后报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认证工作领导组批准实施。终审认证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认证过程中,送审单位纠错或重新调查及公示与公示反馈处理时间不计入认证时间。

第七条 本规定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认证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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