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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2:10:32  浏览:99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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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土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

1990年12月20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京地发〔1990〕036号文《关于国务院55号令中有关条款解释说明的请示》收悉。现就所反映北京北辰实业集团公司对《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理解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的,
可以申请续期;经批准续期的,按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其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在续期使用期间可以不变,由出让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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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部内设机构调整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建设部内设机构调整的通知



建人函[2005]2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设部独立设置村镇建设办公室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4]183号),我部内设机构作如下调整:

  一、独立设置村镇建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承担建设部村镇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房建设;研究提出村镇建设的法规、方针和政策的建议,以及全国小城镇发展战略;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村镇建设办公室设综合协调处、建设指导处。

  二、城乡规划司职责作相应调整,不再承担建设部村镇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提出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的职责。

  城乡规划司撤销村镇建设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

法[2005]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就地进行案件调解工作,提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资源,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受理法院认为不宜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可分别受理。
  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上述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情况特殊,确需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民事案件受理的,应当在受理前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司法解释对知识产权,海事、海商,涉外等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共同诉讼案件涉及问题的调查研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指导工作。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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