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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茨深圳旋风留下的启示/浦增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3:14:29  浏览:88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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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茨 深 圳 旋 风 留 下 的 启 示

浦增平

大学没有毕业的世界首富比尔·盖茨,本周到访深圳,前后仅用七个小时,出席五项主要活动,分别与国内最知名的六家电脑公司——宏基、联想、海尔、四通、步步高、裕兴等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特别是与“联想”主席单独会面,可能有进一步的合作,而“四通科技”股票即刻暴涨数日,投资者是否联想盖茨有参股意向?盖茨参与中国电信和国家贸易委“政府上网工程”并签订合作备忘录,这意味将有更大的合作空间,为微软大举进军中国发出了一张通行证,不知美国某些国会人士是否又会说尖端科技泄密了,流到中国来了。盖茨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协议,共同保护知识产权、扩大软件使用范围等协议,人民银行一次性购入微软产品,这就是说,今后全国银行系统将可能要联网,就象全国股票电脑统一使用“钱龙”软件,而“人总行”也可以随时随地、分分秒秒知道哪一家企业、哪一个个人帐号大额进出资金,随时随地、分分秒秒知道哪一家银行、哪一家金融机构在做非法拆借资金及违规行为,当然更有其他功能,如统一调度、加强统计、提高结算效率等等,从大处讲就是对金融的宏观与微观调控,是防止金融事件和风暴的最有效工具。盖茨与深圳市政府签订备忘录,使用正版软件。最有影响的是盖茨针对中国市场特点,推出“维纳斯计划”。所谓“维纳斯计划”,是针对中国市场特点开发的计划,这在微软发展史上还是少有的。主要是利用中国家庭电视机的普及率,将电视作为显示器,集通信、娱乐、信息处理等为一体,使家庭中所有成员,包括主妇、老人、小孩等都可以轻松上网,如网上理财、网上炒股、网上银行、网上医疗、网上购物、网上旅游、网上交易、网上聊天、网上教育等等,并配有VCP功能,而且成本便宜,市场售价在一千至三千人民币,比电脑便宜,充分利用电视。我们之所以称他为旋风,短短七个小时办成这么多事情,谈判和协议能够成功,真是电脑工作作风。这场旋风在近期电脑、信息等产业中将会继续,在传媒中将炒一段时期,特别对打开我们的新思路、市场竞争、消费热点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值得我们好好想一想。但这场短短七个小时的旋风,却活生生地将上海原计划成为科技信息中心的地位抢到深圳,况且运用闭路电视上网的计划,原是上海在先,并为上海一项重大发展项目,盖茨深圳旋风,给我们留下许多启示。
启示一:盖茨深圳旋风刮来了新希望。当我们反复寻找新的消费热点,扩大内需,发展科技信息产业陷入困境时,一场七小时的旋风就打开了这个巨大的市场。我们找来找去找不到,谈来谈去没成功,做来做去难成气候,人家只用了七个小时解决问题。所以说国内不是没有市场,没有投资方向,没有消费新热点,而是缺少大思路、大手笔、高办事效率。中国电脑上网只有153万台,但中国有3.2亿台电视,利用电视上网十分方便,就是要有思路。现在企业竞争很厉害,电脑公司很多,但能够将许多公司联合起来做事很难,各有各的打算,人算不如天算,时机都错过,缺少大手笔、大协调人。上海更是如此,精明不高明。还有办事效率,谈一个项目反反复复,一次又一次,人家七小时,当然许多工作和谈判都事先有人做好,但盖茨的效率实在叫人佩服,这种人就不愿与反反复复、斤斤计较的人谈判,更不愿合作,以前说落后要挨打,如果做事动作迟缓,在商场上就该挨打。有时候机遇比你素质、水平、经济实力更重要。以前小平同志老是讲机遇、机遇,很多人不理解,或没有深深理解,机遇这东西比什么都重要,没有资金,但抓住机遇就有资金,我们搞开放,不是引进了巨大资金,东南亚刮金融风暴,是因为太多的泡沫经济成份。但一刮风暴,资金跑到美国去了,他们的股市泡沫最多,早该暴跌,但他们抓住人家遇到风暴的机遇,靠人家抽离的资金来维持自己的泡沫,把风险转移到人家头上,这也是一种机遇。接下来,美国股市也会暴跌,就看东南亚谁再能抓住机遇,把资金引过来,当然引来的资金并不多是为了炒股票,主要还是其他投资,如吸引盖茨来投资合作等等。没有技术,如能抓住机遇也就有了技术,东南亚四小龙,四小虎就引进了美国、日本许多技术,我们改革开放也引进许多技术,这次微软在美国发展受到法律限制,所以来中国大陆和香港,这也是机遇。上海整体技术水平比深圳好,也化下很大功夫和时间,但错失机遇。所以说,机遇这东西比资金、技术等都重要,有时候等你什么都准备好了,机遇过了,一切也过去了。为什么人家说,风险很小的生意不做,因为风险小谁都会去做,机遇也就没有了。
启示二:盖茨深圳旋风刮醒了市场,给市场、给企业、给各地政府又带来一个信息和做法。这种做法从宏观上说我们市场在逐步向国际市场开放、融合、即所谓一体化。微软在美国受到限制,盖茨马上打入中国。既然这一行能够这样做,那么其他行业也能这样做,接下来汽车行业、旅游行业、教育产业等等都可能刮起类似的旋风,这就可能引起一场经济新浪潮,人家做法就是新,速度就是快,服务就是好,市场针对性强,价格便宜又能使消费者接受新消费。反过来,其他行业人士,特别是做中介、咨询服务的人士,是否也能做这些引进、协调、开发等工作和努力。盖茨打开中国电脑新市场信息,其他人能否又打开其他新市场?接下来对那些没有方向的企业,或日子不好过的企业,能不能主动去做、去想、去协调。再往下推,既然深圳市政府做了这件大事情,其他地方、特别是条件更优越的上海没做成这个大手笔,并将先做的事情让给人家,将已经取得的地位仅用七小时被夺走。
启示三:盖茨深圳旋风也刮来了证券市场新热点。随着“维纳斯计划”实施,该产品计划下半年推向市场,可以网上炒股、网上结算、网上银行服务、网上看到世界各种金融、股票信息等等。一种技术的革新,往往会带来一场经济新浪潮,家中炒股给股市带来新变化,“维纳斯计划”给电脑上市公司及相关通讯公司带来机遇,新消费也会提升相关的上市公司的业绩,引起这些股票和板块上扬。这种方式也给收购兼并及其他上市重组带来样板,兼并概念题材又会更新,也给中介行业带来新思路等等。
市场经济搞了好几年,许多企业领导还是老习惯,一等二看三谈。一边说中国的市场很大,一边设法激发消费;有钱的在等,没钱的也在等;有了好的思路和项目,但就是实施慢,最后被人抢收。笔者曾参与不少大项目谈判,实在做不下去,大钱要算,小钱也要争,谈好了回去又不算数,反反复复,特别是遇到新做法,新概念,不知要谈多少次,等最后谈成了,情况又变了,机遇又错过了。
近日科技板块,特别是涉及相关电脑的科技板块股票走势尖挺,成交量放大,盖茨会不会参股,科技板块会不会炒微软概念,我们不得而知,但今后肯定会有,只要微软进入中国市场,必然会进入股市。那么电脑进来了,通讯行业也要进来,还有其他等等,这时候的股市概念肯定有题材,投资者等待下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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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

(2005年1月2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2005年度境内外资银行(以下简称“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度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原则

(一)各有关分局在为外资银行核定2005年短期外债指标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评价辖内各外资银行的短期外债指标需求。核定的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既要满足外资银行正常的业务发展需要,又要有效控制外资银行短期外债规模。

(二)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应严格按照《办法》中确定的有关原则和要求,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1、外资银行近两年尤其是2004年下半年各项外汇贷款余额的变化情况,各项外汇贷款余额变动情况是核定短期外债指标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2、外资银行2004年11月份调整后短期外债指标和年底的实际短期外债余额。

3、外资银行2005年度业务发展计划。

二、2005年度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和管理方法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各有关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外资银行的短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在批准的短期外债余额范围内,分局(外汇管理部)可以根据辖内各家外资银行外债的具体情况和银行业务的变化,对短期外债指标进行适当调剂。

(二)鉴于外资银行的管理体制,2005年及以后外资银行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原则上仍然参照2004年的核定方法,即由各有关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定当地每家外资银行的短期外债指标,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三)如果外资银行的主报告行具有资金管理和监督职能,能够提出监控其他分支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的完整方案,或者其他分支机构的资金拆借均通过主报告行进行操作,经过其上级行授权和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可由主报告行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短期外债指标。主报告行所在地外汇分局对主报告行的申请进行初审后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短期外债指标范围内,主报告行的各成员行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外债指标。

实行主报告行制度的外资银行,其所有境内分支机构每日的实际短期外债余额必须控制在核定的指标范围内。

实行主报告行制度的各成员行须根据自身需要单独向主报告行提出短期外债指标需求申请,并参照向外汇局直接提出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要求同时抄报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该主报告行短期外债指标批复时,在下达给其所在地外汇分局的同时,抄送其他成员行所在地外汇分局。

(四)实行主报告行申请制度的外资银行,由主报告行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对主报告行的短期外债情况实行监管,涉及异地成员行的短期外债余额情况,由该成员行所在地外汇分局(管理部)协助核实。

(五)主报告行应在当日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告该行上一个工作日所有境内分支机构的短期外债余额。

三、2005年指标申请程序和核准有关工作

(一)各有关分局应通过适当方式通知辖内外资银行报送2005年短期外债指标申请。凡在接到各有关分局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仍没有提出申请的,则以2004年调整后核定的短期外债指标作为该外资银行2005年指标。

(二)外资银行向各有关分局提出短期外债指标申请时,除应提供《办法》所要求的材料外,外国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提供报送银监会的2004年度境内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国银行分行应提供报送银监会的该分行2004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本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有人民币业务的,还须单独提供外汇财务报表)。主报告行在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短期外债指标时,还应提供其上级行授权文件,并附各成员行提出的短期外债指标需求计划、各成员行填写的《境内外资银行申请短期外债指标情况表》和有关外汇财务报表。

(三)各有关分局可自文到之日起受理外资银行提出的2005年短期外债指标申请,在2005年3月15日以前完成对本辖区外资银行2005年度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同时将外资银行申请报告和《境内外资银行申请短期外债指标基础信息汇总表》(电子文档,通过系统内电子信箱另发)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05年3 月31 日前向各分局集中下达辖区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总额。

(四)境内外资银行以美元以外的其他币种借入短期外债,在考核短期外债余额合规性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每月初颁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进行折算。

(五)外资银行需于2005年12月31日前在其计算机系统和会计系统上区分居民账户和非居民账户,建立和完善对非居民存款(包括机构和个人、本币和外币)的统计制度。

四、 关于外资银行的外汇担保问题

(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规定,境内外资银行不得为境内企业的人民币借款提供外汇担保。

未开放人民币业务地区的境内外资银行,可以继续为当地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人民币贷款提供外汇保证。在债务人不能偿还人民币贷款,境内外资银行代为履约时,人民币的贷款行应向商业注册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核准后方可结汇。

(二)外汇指定银行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人民币贷款,可以接受债务人的外汇质押,但质押外汇来源仅限于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三)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提供的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境外机构保证项下人民币贷款,需先到当地外汇局领取“境外保证项下人民币贷款或有债务登记表”(以下简称“或有债务登记表”),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经外汇局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及境外机构保证项下的人民币贷款余额之和未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后,可予以办理登记手续。超过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的,不予登记。

(四)外汇指定银行在与外商投资企业签署境外机构保证项下人民币贷款合同时,应查验债务人从外汇局领取的“或有债务登记表”。 外商投资企业没有办理人民币贷款项下或有负债登记手续的,境外机构履约时,外汇局不予核准为其发放人民币贷款的外汇指定银行结汇。

(五)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的,如境外机构履约,人民币的贷款行应持“或有债务登记表”复印件及有关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方可结汇。境外机构代为履约后,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对外负债需纳入外债管理,即“投注差”管理。

(六)上述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发生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按照银发[1999]223号文执行,不必另行办理补登记手续。

(七)以上规定与银发[1999]223号文、汇发[2004]59号文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总局资本项目司反映。

附件:1、《境内外资银行申请短期外债指标情况表》(略)

   2、《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申请短期外债指标基础信息汇总表》(略)

   3、《境外保证项下人民币贷款或有债务登记表》(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3]2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信托投资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账户的设置

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应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其业务人员、资金账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固有财产业务,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银行结算账户。

信托投资公司对受托的信托财产,应在商业银行设置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信托财产专户)。委托人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在商业银行按一个信托文件设置一个账户的原则为该项信托财产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委托人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按某一特定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在商业银行按一个计划设置一个账户的原则为该项计划开立信托财产专户。

二、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

信托财产专户的存款人名称应为受托人(即信托投资公司)全称。不同的信托财产应开立不同的专户,并对应于不同的账号。受托人(即信托投资公司)在内部管理上须对不同的账户和账号分别管理。

(一)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受托人开立信托财产专户申请书;

2、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简介;

3、根据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的具体内容,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二)信托财产专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拟开立信托财产专户的全称;

2、信托目的;

3、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经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后,可以载明信托期限、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信托利益的支付形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三、关于信托财产专户的使用

信托财产专户可接受现金缴存或款项划入,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业务。

信托财产专户与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账户之间,不得办理款项划转,但信托投资公司因管理信托财产所垫付的费用、应收取的手续费或佣金的支付除外。

不同信托财产专户之间不得办理款项划转,但依据信托文件约定不同信托项下的财产可进行交易时除外。

信托投资公司需要从信托财产专户向受益人个人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开户银行提供有关信托财产的支付报告,该报告应和信托文件内容一致。

信托投资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向人民银行、银监会书面报告信托财产专户的开设情况。

四、关于信托财产专户的变更和撤销

(一)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受托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信托财产专户信息变更,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信托关系变更文件。

(二)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届满后,受托人应及时清理信托财产专户。账户仍有余额的,受托人应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处理,并及时撤销账户。

(三)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因故未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及时清理该信托财产专户,并将信托财产专户中的资金余额返回原委托人。

五、关于信托财产专户的资金性质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若执法部门对信托财产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银行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信托财产专用存款账户的性质。

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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