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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1:02:46  浏览:93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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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70号



《太原市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于2009年 6月1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太原市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居住服务,促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是指离开常住户籍所在地的人员在太原市市区或者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古交市区域内租赁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政府领导、综合治理、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设立服务管理站。服务管理站协助公安机关对辖区内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进行登记,发放居住证,采集信息,录入数据等服务和管理工作。
服务管理站工作人员应当对辖区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进行巡查,及时掌握情况、纳入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按本规定进行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政府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本市对非本地户籍人口实行居住证管理制度。凡离开常住户籍所在地到本市居住的人员都需按照本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 非本地户籍人口应当在到达现住地3日内,持身份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年满十六周岁拟居住30日以上的人员应同时申领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居住未满30日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营业主或者学校,雇佣或者为非本地户籍人口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经营业主或者学校到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集中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承租人为非本地户籍人口,且自行租赁房屋的,由出租人督促其到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探亲、访友、家政服务等非本地户籍人口,由户主负责到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第十一条 居住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内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看病住院就医人员办理住院登记;流浪、乞讨等居无定所的人员,由民政部门的救助机构负责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第十二条 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应当交验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居住证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三条 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居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居住期满需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者换领手续。
连续居住5年以上并申领居住证的,经当地公安机关审定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可按户籍管理规定排队轮候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居住证。
居住证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补领,并按规定缴纳补领居住证费用。
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第三条规定的区域内申办了居住证,当居住地在该区域内发生变化的不再申领居住证,但应当在3日内到新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居住登记。
居住地没有发生变化,居住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3日内到原受理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信息登记。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居住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除公安机关依法收缴或者注销居住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
第十七条 非本地户籍人口离开市区或者县(市)居住地时,应当到公安派出所注销居住证。
第十八条 居住证实行一证多用,其使用功能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内容。
第十九条 房屋出租人在房屋交付非本地户籍人口使用后3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和双方当事人合法证明,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二十条 城中村村民将自建房屋按日出租,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机关建立网络系统,纳入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准确地传输居住人员登记信息。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向租赁双方提供房屋租赁信息服务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到驻地公安派出所办理非本地户籍人口居住登记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有关事项。
房屋中介机构提供房屋租赁中介服务的,应当定期将登记房屋租赁的具体情况报送驻地公安派出所。
单位房管部门、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向驻地公安派出所报送房屋租赁情况,纳入租赁房屋治安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非本地户籍人口;
(二)不得将危险房屋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
(三)对出租的房屋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消防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四)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二)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三)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紧急情况下承租人应当积极消除隐患;
(四)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承租房屋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五)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的登记、统计等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将服务管理站、房屋中介机构报送的信息及时入库管理,并对系统进行维护,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非本地户籍人口到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计划生育、工商、卫生等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项时,应当主动出示居住证。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非本地户籍人口不按规定进行登记、申领居住证的,处以警告,并可处50元罚款;
(二)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居住证的,收缴居住证,处以每证200元罚款;
(三)用人单位、经营业主或者学校不按本规定为非本地户籍人口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雇佣无居住证人员的,每发现一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租人不按本规定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非本地户籍人口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及时报告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擅自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房屋中介机构提供房屋租赁服务未定期将登记房屋租赁的具体情况报送公安派出所的,责令限期报送,并可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城中村村民将自建房屋按日出租,出租人未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网络系统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七)城中村村民将自建房屋按日出租,出租人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网络系统,但未及时准确传输居住人员登记信息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申领暂住证的,暂住证持有人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并享有同持居住证人员的相应权益。
第三十一条 本地常住户籍人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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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国政府 比利时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海运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4月20日 生效日期1980年4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海运方面的合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中:
  “缔约一方船舶”是指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比利时王国国旗的商船。
  “船员”是指船长和某航次中在船上实际工作或服务的、持有本协定第十一条所指证件,并列入该船船员名单的人员。

  第二条 缔约任何一方的船舶有权在两国国际通商港口间航行,经营两国之间或两国中任何一国与第三国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对悬挂第三国国旗并由缔约一方的航运企业经营的船舶,如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不反对,应给予同样的权利。

  第三条 缔约任何一方在国际海上运输范围内,对缔约另一方或双方可接受国家的船舶,不得采取任何构成船旗歧视的行动。

  第四条 缔约双方保证对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缔约一方的船舶及其船员,在缔约另一方领海航行或进出、停泊港口时,在征收各种税捐和费用,执行海关、检疫、边防检查、港口规章和手续,在港口和锚地停泊、移泊、装卸、上下旅客和转载货物以及船舶、船员和旅客所需的各种供应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缔约一方的港口设备,包括码头、岸上和水上的装卸、堆存以及港口的助航设备和引水服务等,应按照最惠国待遇,供缔约另一方的船舶使用。
  本条上述规定不适用于缔约任何一方因参加或将参加关税同盟或类似国际协议而给予或将给予有关国家的利益、优惠、特权和豁免。
  本条上述规定不影响缔约任何一方对外国人入境、在其领土停留、离境的法律和规定。

  第五条 缔约双方在本国法律和港口规章的范围内,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以便利和加速海上运输,防止船舶不必要的延误,并尽量简化和加速办理海关和其他港口手续。

  第六条 本协定的规定不适用于沿海航行。当缔约一方的船舶为了卸下从国外运来的货物和旅客,或装卸货物和旅客运往国外,而在缔约另一方港口之间航行时,不作为沿海航行。

  第七条 缔约一方应承认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按照本国法律规定颁发的船舶国籍证书。
  缔约一方应承认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颁发的船舶吨位证书和其他船舶证书。
  未持有缔约一方主管当局颁发的吨位证书的船舶,为支付船舶的税款,可按缔约另一方的有关规定重新丈量。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航运企业在从事海上运输中所获得的收入、其他收益,免予征收任何形式的税捐。

  第九条 缔约一方将给予缔约另一方的航运企业在其境内的收入按缔约双方所接受的货币和兑换率自由汇兑的权利。

  第十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缔约任何一方的船舶,在另一方领海或港口发生海难或遭遇到其他危险时,缔约另一方对遇难的船舶和船员以及船上的货物和旅客应给予一切可能的协助和照顾,并在最短的时间内通知对方有关当局,在收费方面不应有任何歧视。
  如遇难船舶上装载的货物需要卸在缔约另一方的境内并暂时保存,以便运回起运国或运往第三国,缔约另一方应提供一切必要的方便,并免征一切关税和其它税捐。

  第十一条 缔约一方应承认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颁发的船员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为“海员证”,比利时王国颁发的为“海员证”。
  在缔约任何一方船上任职的第三国船员的身份证件,应为缔约另一方所接受的国家主管当局所颁发的护照或承认的船员身份证件。
  持有上述证件的船员,当船舶在对方港口停留期间,可按所在国现行的规定上岸和在该港口所在的城镇停留。
  上述船员如必须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就医时,该方的主管当局应准予其停留所需要的时间。

  第十二条 持有本协定第十一条所指证件的船员,由于被遣返,或到另一港口登船任职,或其他为对方主管当局认为可以接受的理由,在获得批准以后,可在对方境内通行。
  上述批准的证件应在最短时间内发给,其有效期由该当局确定。
  缔约一方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港口期间,缔约一方使、领馆的官员与该船的船员,在履行所在国的有关规定后,有权相互联系和会见。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有权拒绝持有上述海员证件但被认为不适宜的外国籍船员进入他们各自的领土。

  第十四条 缔约一方的船舶和船员,在缔约另一方的境内期间,应遵守该方的有关法令、规章和规定。

  第十五条 为了促进两国海上运输的发展和处理执行本协定中产生的共同关心的问题,双方主管当局可以派专门代表在双方同意的日期和地点进行会晤。

  第十六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交换已经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手续的外交照会之日起生效。
  缔约一方如愿意终止本协定,应在事前六个月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四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法文和荷兰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双方互相照会通知,已各自履行法律手续,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比 利 时 王 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乔 冠 华          雷纳特·范埃尔斯兰德
   (签字)             (签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是否属于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请示的批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是否属于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请示的批复
国家工商局


批复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是否属于“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1)项规定,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销售侵权商品的商标侵权案件中,责令侵权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即是执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
定。



199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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