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陕西省征兵工作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4:36:23  浏览:83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陕西省征兵工作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征兵工作办法

(1994年9月2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根据 2012年2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新兵征集工作,确保兵员质量,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贯彻执行和切实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每年征集新兵的任务、条件、范围、时间和办法,由省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具体规定。

第四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招收职工工作应服从征兵工作,不得招收征集对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征兵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兵役机关为主,抽调公安、民政、宣传、教育、卫生、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征兵工作,设武装部的,由武装部负责;不设武装部的,应指定一个部门或专人负责。

第六条 征兵办公室的职责是:贯彻上级征兵命令和有关政策规定,拟制本级征兵命令和征集兵员的分拨计划,组织应征青年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组织服装运输和发放,搞好新兵交接和起运,接收部队按规定退回的新兵,汇总征兵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和部队退兵的落户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

民政部门负责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审查和军属的优待;

教育部门负责应征青年的文化审查;

宣传部门负责征兵中的宣传教育;

监察部门负责征兵中的纪律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征兵工作经费保障及审核;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

第三章 兵役登记

第八条 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至22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进行兵役登记。全日制中等学校(含职业中学、中专、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可以暂缓登记。

第九条 每年10月底以前,基层单位应根据县(市、区)兵役机关的安排,组织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到指定地点接受兵役登记,并对往年登记情况进行核对。

第十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对参加兵役登记的公民,应当依法提出应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的建议,报县(市、区)兵役机关批准,并发给《应征公民证》。

第十一条 对登记合格的适龄公民,应当进行身体、政治和文化情况的初步审查,按上年度征兵任务的2—3倍数,确定当年预征对象,并发给《预征对象通知书》。

第四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二条 县(市、区)卫生部门应根据征兵办公室的安排,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征兵体检站,负责对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的病史调查、走访工作由基层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体检站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设立,实行“封闭式”体检。一般一个县(市、区)设1个体检站,必要时省、设区的市征兵办公室也可以设站体检。体检表的登记、填写、传递和保管,由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接兵部队的负责同志和医生可以参加本部队所接新兵的体检工作。

第十四条 体检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和有关规定,禁止把患有传染病、慢性病、性病以及智力低下等不合条件人员征集入伍。

第十五条 对准备批准入伍的青年应进行体格复查。普通兵复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任务的1/3,有特定条件要求的兵种和非农业户口征集对象要全部复查。复查时,潜艇(水)兵由设区的市征兵办公室组织进行,其余兵种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进行。

第五章 政治审查与审批定兵

第十六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采取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三级审查的办法,实行责任制。负责政审的干部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十七条 政治审查工作要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及上级有关要求,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对预定的新兵要进行复审,禁止将政治上有问题的青年征集入伍。

第十八条 应征新兵的确定,应当由县(市、区)征兵领导小组负责人、征兵办公室主任、体检组长、政审组长、基层单位领导、武装部干部以及接兵部队负责人参加,集体审定。

第十九条 审批确定应征入伍的新兵,应对政审、体检全部合格的公民进行全面衡量,优先批准党团员和先进个人、文化程度较高、身材高大和体格健壮、有专业特长、经过民兵训练等具备较好条件的公民入伍。非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比例,要严格按征兵命令执行。

第二十条 对批准入伍的新兵,应由基层单位张榜公布,并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发给《入伍通知书》,并办理入伍手续。必要时,省、设区的市征兵办公室也可以办理入伍手续。

第六章 交接新兵与接收退兵

第二十一条 交接新兵工作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与接兵部队共同组织实施。交接地点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交通便利的地方进行。
  
交接新兵的工作程序是:点名交兵、移交档案、签字盖章、清点服装。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根据新兵运输计划,主动协助接兵部队做好新兵的安全起运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经体格检查和政治复查,被确认不合格或不适宜在部队服现役而被退回的,县(市、区)兵役机关应当予以接收。退兵后不再补换。
  
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的退兵期限为45天,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退兵期限为90天。退兵统计上报时间为退兵时限到期后的一个月内。

第二十四条 对部队退回的新兵,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与接兵部队有争议的,由设区的市征兵办公室协调处理;协商不成的,由省征兵办公室裁决。

第二十五条 对部队退回的新兵,兵役机关应做好善后工作,公安机关应准予落户。入伍时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三资”企业)职工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应征公民及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应征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表现突出的;
  
二、家属积极支持、鼓励家庭成员应征,影响较大的;
  
三、台湾省籍、归侨、侨眷青年积极应征,家属支持,表现比较突出的。

第二十七条 征兵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模范执行征兵命令和征集政策,表现突出的;
  
二、在征兵工作中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对保证兵员质量贡献较大的;
  
三、工作积极认真,深入扎实,效率明显提高的。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征兵工作重视,组织严密,行政责任明确,工作秩序良好的;
  
二、宣传动员广泛深入,效果明显,辖区内适龄公民踊跃报名应征的;
  
三、执行征兵命令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自觉防范违犯征兵政策纪律行为和杜绝徇私舞弊问题有成效的;
  
四、所征集的新兵符合政治、身体、文化要求,新兵综合素质高,未发生因政治问题退兵的;
  
五、征兵工作改革成效显著,反映情况迅速,总结报表及时准确的。

第二十九条 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要采取一定形式进行宣传。个人奖励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作为晋级、晋升的考评条件。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予以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对阻挠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亲属或单位负责人,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建议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坚持不改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不接受上级征兵办公室领导,违反征兵工作的政策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征兵任务,给征兵工作造成损失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征兵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反征兵政策,弄虚作假,索贿受贿,营私舞弊,故意把不合格青年征入部队,给征兵工作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达标标准及评定办法(试行)

煤炭工业部安全司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达标标准及评定办法(试行)
煤炭工业部安全司



第一条 安全技术培训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是实施安全培训的教学单位,为了促进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大力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的安全技术素质,根据《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特制定本达标标准及评定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达标标准及评定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第三条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达标标准项目共五项,满分为100分,其中:
(1)基础设施 25分;
(2)组织机构教师设备 25分;
(3)教学管理 25分;
(4)培训质量 10分;
(5)后勤 15分。
第四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分为三个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1.一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达标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并且在师资水平、教学管理、教学手段、住宿及生活服务等方面具备培训高层次煤矿管理干部的条件。
2.二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达标考评总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并且在师资水平、教学管理、教学手段、住宿及生活服务等方面具备培训中、小型煤矿矿(处)级管理干部的条件。
3.三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达标考评总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
以上三个等级由部根据检查验收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达标检查验收工作由部组织,按照《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达标检查评分办法》(见附件)统一进行;对于达到一、二、三级的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部颁发证书和标志牌;定级后,部将定期组织抽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部将撤消认证。
第六条 本达标标准及评定办法的解释权属煤炭工业部。
第七条 本达标标准及评定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达标检查评分办法

-----------------------------------------------------------
五| 分 | 小| | |
| | 项| 标 准 | 评 分 办 法 | 备注
项| 项 | 分| | |
-|----|--|---------------------|--------------------|------
| | |1.教室: 每生不小于1.5平方米; |1.学员人数按部批准的设计规模同期在校 |
| | 4分|2.宿舍: 每生不小于3平方米; |学员人数计算。(下同)面积通过实测, 按使面|
| 校舍 | 3分|3.食堂: 就餐面积每生不小于1平方米; |积计算。(下同)达不到标准不得分。 |
| 10分 | 2分|4.运动场: 每生不小于3平方米。 |2.每少1平方米扣1分。 |
| | 1分| |3.达不到标准不得分。 |
| | | |4.达不到标准不得分。 |
|----|--|---------------------|--------------------|------
| | |1.按部颁装备标准设置: 采矿、通风、安全、 |1.每少一个实验(展)室扣0.5分。 |
一| 实验 | 2分|机电、提升运输实验室和安全教育展览室。 |2.每有一个实验(展)室装备不完善的扣 |
基| (展)室| 2分|2.实验室装备数量符合部颁标准。 |0.5分。 |
础| 5分 | 1分|3.设备、仪器完好率达90%以上。 |3.完好率达到标准的得1分, 低于90%的 |
设| | | |不得分。 |
施|----|--|---------------------|--------------------|------
25| | |1.有供教师和学员使用的图书资料室和阅 |1.图书资料室、阅览室分设、室内设施齐全, |
分| 图书 | 3分|览室: 其资料、杂志、报刊能满足教学和学员的|按同期在校最多人数1座/20人, 缺1室扣1 |
| 资料 | 2分|文化生活需要。 |分, 缺1座席扣0.1分。 |
| 5分 | |2.有图书馆: 其科技类藏书不少于10册/ |2.藏书科技类(含科技杂志)资料按同期在 |
| | |生, 文艺类藏书不少于5册/生。 |校人数最多时计算平均每人占有册数每少1 |
| | | |册扣0.1分。 |
|----|--|---------------------|--------------------|------
| | |1.电化教学教室: 按同时在校班数, 每4个 |1.电教室每少一个扣1分, 电教设备仪器每 |
| 电教 | 2分|班不少于1个, 4个班以下设一个电化教室, 必 |少一台扣0.5分。 |
| | 1分|须有放像机和电视机。 |2.教学大纲规定的电教片每少一部扣0.2 |
| 5分 | 2分|2.按教学大纲规定配齐各专业适用的电教 |分。 |
| | |片。 |3.完好率达到标准的得2分, 低于90%的 |
| | |3.电教设备仪器完好率达90%以上。 |不得分。 |
-----------------------------------------------------------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达标检查评分办法 续表
------------------------------------------------------------
五| 分 | 小| | |
| | 项| 标 准 | 评 分 办 法 | 备注
项| 项 | 分| | |
-|----|--|---------------------|--------------------|-------
| | |1.培训中心应独立设置; 尚未独立 |1.独立设置的得5分; 尚未独立设 |凡经部批准
|组织机构| 5分|设置的应有专职校(院)级领导。 |置但有专职(院)领导的得3分; 没有专 |不独立设置的
| 10分 | 5分|2.机构设置: 安培中心必须设教务 |职校(院)级领导的不得分。 |单位达到上述
| | |科、学员管理、专业教研室和实验、电教 |2.机构每少一个科室(组)的扣1 |标准的不扣
| | |等室(组)。 |分。 |分。
二|----|--|---------------------|--------------------|-------
组| | |3.专职教师: 根据设计规模按1: |3.达到标准的得6分; 达不到设计 |专职教师不
织|教师配备| |10-15配备。 |规模比例1:15的扣3分; 没有专职教 |包括本校党政
机| | 6分|4.教师状况: 安培中心专职教师必 |师的不得分。 |管理人员对一
构| | |须具备现场工作五年以上; 中级及其以 |4.不具备现场工作五年的教师, 每 |名教师同时达
教| 10分 | 4分|上技术职称, 其中高级职称教师不低于 |有1名扣0.2分; 初级职称教师每有1 |不到现场工作
师| | |20%。 |名扣0.2分; 高级职称教师低于20% |五年和中级职
配| | | |的扣1分。 |称标准的只扣
备| | | | |1次; 不重复扣
25| | | | |分。
分|----|--|---------------------|--------------------|-------
| | |5.经费: 有固定的经费来源, 能保证 |5.没有固定经费来源的不得分; 虽 |
| 经费 | 5分|安全培训的需要, 并做到明确经费, 收 |有固定的经费来源, 但不能满足需要的 |
| 5分 | |支单列, 专款专用。 |不得分; 做不到明确经费, 收支单列, 专 |
| | | |款专用的扣3分。 |
|----|--|---------------------|--------------------|-------
| 培训 | 2分|1.完成年度培训计划。 |1.未完成年度培训计划不得分。 |
| 计划 | 1分|2.有开班呈报审批手续。 |2.手续不全不得分。 |
| 5分 | 2分|3.有各培训班教学大纲和教学进程 |3.缺一种扣1分。 |
| | |表。 | |
------------------------------------------------------------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达标检查评分办法 续表
------------------------------------------------------------
五| 分 | 小| | |
| | 项| 标 准 | 评 分 办 法 | 备注
项| 项 | 分| | |
-|----|--|---------------------|--------------------|------
| | 2分|1.任课教师有正规教案或讲稿。 |1.抽查专职教师总数不少于1/4的 |1.调查或
| 教师、| |2.检查教师教学质量, 重视平时调 |教案或讲稿; 每有一份教案内容不符合 |测评由评定
| 教学、| 4分|查(每学期至少一次)或现场测评。 |教学大纲要求的扣0.5分。 |组自定。
三| 教材 | |3.专职教师的现场实践和脱产进修 |2.查原始记录, 调查每少一名教师 |2.附测评
| 10分 | 2分|每年应不少于一个月, 以提高业务素 |扣0.5分。 |表。
教| | |质。 |测评结果得分: 优4分; 良2分; 中1 | 要求有部
| | 2分|4.学员必须有教材。 |分; 差不得分。 |颁统编教材
学| | | |3.教师进修和实践查记录, 每有一 |无统编教材
| | | |名教师达不到标准的扣0.2分。 |时可用自编
管| | | |4.没有教材的不得分。 |教材。
|----|--|---------------------|--------------------|-------
理| | |1.有经常性的教学检查, 培训中心 |1.听课每少一次扣0.2分(查记 |
| | 2分|主任每月听课不少于1次, 主管教学副 |录)。 |
25|教学检查| |主任每月听课不少于2次; 教务科长每 |2.未进行检查的不得分。 |
| | 1分|月听课不少于3次。 |3.教研活动每少一次扣0.1分(查 |
分|教研活动| |2.每半年至少有一次教学工作检 |记录)。 |
| | 1分|查, 有总结有整改措施。 |4.没有开展的不得分(查记录)。 |
| 5分 | |3.教研室(组)的教研活动平均每两 | |
| | 1分|周不少于一次。 | |
| | |4.每学期开展一次全校性的教学研 | |
| | |究活动(观摩教学, 评选优秀课例, 优秀 | |
| | |论文, 优秀教案或讲稿等)。 | |
|----|--|---------------------|--------------------|-------
|教学管理| 3分|1.有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 |1.管理制度缺一项扣1分。 |学员卡片
| 制度 | 2分|制, 学员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制度。 |2.无学员登记表者不得分, 记载不 |要求有像片
| 5分 | |2.有学员登记表, 记载完整。 |全扣1分。 |
------------------------------------------------------------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达标检查评分办法 续表
------------------------------------------------------------
五| 分 | 小| | |
| | 项| 标 准 | 评 分 办 法 | 备注
项| 项 | 分| | |
-|----|--|---------------------|--------------------|-------
四| | |1.按教学大纲要求培训学员, 合格率达 |1.不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培训和组织教 |
培| | |90%以上。 |学的扣1分; 结业考试合格率每降低1%的 |
训| 10分 | 4分|2.每期召开一次学员座谈会。 |扣0.1分。 |
质| | 2分|3.每年向送培单位至少征求一次对培训 |2.不开座谈会不得分, 每少一次扣0.2 |
量| | 4分|工作的意见。 |分。 |
10| | | |3.征求意见的得4分, 不征求意见的不得 |
分| | | |分。(查记录) |
-|----|--|---------------------|--------------------|-------
| | |1.宿舍有管理制度, 有专人管理和服务人 |1.无管理制度扣0.5分, 宿舍不整洁扣1 |
| 住宿 | 3分|员, 被褥整洁, 窗明几净, 被罩, 床单, 枕巾至|分, 无专人管理或服务质量差扣0.5-1.5 |
| 5分 | 2分|少每半个月更换一次, 有开水饮用。 |分。 |
| | |2.宿舍主要设施齐全(专用橱柜, 书桌, 椅 |2.设施中每少一项扣0.5分。 |
| | |子, 暖水瓶, 足够的照明)。 | |
|----|--|---------------------|--------------------|-------

五| 洗浴 | 1分|1.学员每周至少能洗浴二次。 |1.洗浴每周少一次扣0.5分。 |
| 3分 | 2分|2.浴池有管理制度, 设施完善, 有更衣箱 |2.制度不健全扣0.5分, 卫生不合格扣 |
后| | |并加锁, 卫生符合标准。 |0.5分, 设施不完善扣1分。 |
|----|--|---------------------|--------------------|-------
勤| | |1.食堂各项制度完善, 服务态度好。 |1.制度不完善扣0.5分, 服务态度差扣 |
| 就餐 | 1分|2.就餐有良好的卫生环境, 食品, 餐具, 库 |0.5分。 |
15| 5分 | 2分|房等符合卫生法规定。 |2.卫生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
| | 2分|3.有伙食管理委员会(组), 实行民主管 |3.无民主管理, 饭菜质量不好, 数量不足, |
分| | |理, 饭菜质量好, 数量足, 品种齐全, 价格合 |价格不合理, 每项扣0.5分。 |
| | |理。 | |
|----|--|---------------------|--------------------|-------
| | |1.环境整洁幽雅, 绿化好, 设校医室, 操场 |1.环境差扣0.5分, 操场差扣0.5分。 |医疗条件方便
|环境与文| 1分|平整洁净。 |2.室外文体活动差扣0.5分, 室内文体活 |的可不设校医
| 体活动| 1分|2.有主要的文体设施, 能经常开展学员文 |动差扣0.5分。 |室。
| 2分 | |体活动, 有室内游艺室和活动用品, 每天开 | |
| | |放, 每层楼至少保证有一台电视机, 保证学 | |
| | |员每天能看上电视。 | |
------------------------------------------------------------



1994年6月3日

郑州市市微市钥匙市歌管理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市微市钥匙市歌管理规定

政府令第36号


《郑州市市微市钥匙市歌管理规定》业经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代 市 长 朱天宝


一九九三年七月三日




郑州市市微市钥匙市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微、市钥匙、市歌的制作和使用管理,维护市微、市钥匙、市歌的严肃性,激发全市人民热爱郑州、建设郑州的热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郑州市市微由变形的月季花和形似心脏的花瓣所组成。
郑州市市钥匙由匙柄为象头、匙颈为象鼻、匙齿为“郑州”二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ZZ”所组成。
郑州市市歌为《飞跃进行曲》。
第三条 市微、市钥匙、市歌的著作权属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对其享发表权、修改权、保护其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市微、市钥匙、市歌的作者享有署名权。
第四条 全市所有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并依照本规定使用市微、市钥匙、市歌,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市微、市钥匙、市歌及其载体的制作、销售、使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制作、销售、使用市微、市钥匙和市歌及其载体的所有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市微的制作与使用


第七条 市微可以用金属、塑料、木料等材料制作成圆形几何体用于悬挂、佩戴,也可以印制在衣物、刊物、纸张或其他物体上用于着装标志或宣传纪念品。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驻外办事机构的办公场所,必须在醒目的位置悬挂市微。
其他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及其他公共场所,可以悬挂市微。
市微不得与国微并列悬挂。市微与国微在同一场所悬挂时,市微的规格必须小于国微。
第九条 市微可以制作成领夹、胸章、臂章佩戴,但不得作为帽微佩戴。
代表本市参加国际、国家和本省及外省、市组织的文艺、体育、经贸、学术等活动,其服装和其他衣物上可以印制市微图案或佩戴市微胸章。
第十条 市级奖励的奖励证书、奖章、荣誉证书、奖状和奖品,可以印有市微图案。
第十一条 市微及其图案不得作为商标和商品包装图案使用,不得在商品广告中使用。
第十二条 在对外联络、表示友好和宣传郑州时,可以用金属制品制作的市微和封面印有市微图案的宣传品作为纪念品和宣传品赠送。
第十三条 市微可以制作成纪念品向社会出售,但其直径不得大于五厘米,不得有“赠送”字样。
第十四条 禁止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侮辱市微的行为。
不得悬挂、佩戴破损、污损的市微。


第三章 市钥匙的制作与作用


第十五条 市钥匙可以用金属、塑料、玻璃等材料制做成立体几何体,也要以印制在用于宣传郑州、表示友好的纪念品和宣传品上。
第十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钥匙可以赠送给下列人员:
(一)境内外贵宾;
(二)获得本市荣誉市民称号的非本市人士;
(三)对本市有特殊贡献的非本市人士。
第十七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迎宾道口、车站、飞机场等场所建造市钥匙雕塑。
第十八条 涉外宾馆、星级宾馆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宾馆,可以建造市钥匙雕塑,可以在接待厅内悬挂、珍存市钥匙。
第十九条 市钥匙可以制作成纪念品出售,但其长度不得超过十厘米,不得有“赠送”字样。
第二十条 市钥匙及图案不得作为商标和商品包装图案使用,不得在商品广告中使用。


第四章 市歌的制作与作用


第二十一条 市歌可以制作成录音带、唱片、录像带、激光视盘等载体向社会销售。
第二十二条 市歌可以在各种场合演唱。
我市举行迎宾仪式、节日庆典等大型活动的开幕式、闭幕式上应当演奏市歌。
第二十三条 提倡全市市民演唱市歌。
全市中小学校应当教唱市歌。我市电台、电视台应当播放市歌。


第五章 制作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微、市钥匙和市歌载体,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统一制作。
制作单位应当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第二十五条 市微、市钥匙必须按制作说明制作。制作说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
第二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超出本规定的范围制作、使用市微、市钥匙、市歌及其载体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市微、市钥匙和市歌的修改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机构责令纠正: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
(二)将市微作为帽微佩戴的;
(三)悬挂、佩戴破损、污损的市微的;
(四)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赠送市钥匙的;
(五)未按制作说明制作市微、市钥匙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机构责令纠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或销售市微、市钥匙和市歌载体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制作、销售、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对制做不合格的市微、市钥匙和市歌载体,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销毁。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