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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52:20  浏览:94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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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咸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 2009 〕 29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 2009 年第 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 OO 九年十月一日




咸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 《中共咸宁市委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 于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咸发 〔 2009 〕 3 号)的文件 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实现 “ 五个一 ” 的人才队伍建设目标, 为建设鄂南经济强市和推进 “ 两型社会 ” 试验区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 , 是指从我市以外引进具有高级职称或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在学术、技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较突出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精湛操作技能,在工作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的高级技师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主要对象: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四)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 “ 百千万人才工程 ” 人选、博士研究生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五)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的高级技师及关键技术岗位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


(六)经济、文化、艺术、公共管理方面急需的紧缺的高素质专业人才。


二、引进方式及程序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坚持引人与引智并举、改善投资环境与改善用人环境并重的原则,实行来去自由、开放宽松的政策。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方式:


(一)以调动、借调、 聘用 或智力引进等形式来我市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或以专利、技术入股、投资等形式创办、联办高新技术企业;


(二)创办、租赁、承包各类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三)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工作;


(四)承担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五)进行科研合作、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咨询、讲学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工作方式。


第六条 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具体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各职能部门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组织人事部门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建设、国土、教育、科技、税务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切实抓好人才政策的贯彻落实,简化手续, 尽心尽责抓好高层次 人才引进工作。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程序:


(一)制定计划。各用人单位以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和 改善人才梯队结构的需要等为依据,制定下年度人才引进计划,于 每年 10 月底前报送政府人事部门。


(二)发布信息。市人事局根据收集高层次人才需求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导向目录》,组织 开展高层次人才招聘活动,并及时通过电视、报纸及《咸宁人事人才网》等传媒对外发布。


(三)申报受理。有意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在 《咸宁人事人才网》下载并填写《咸宁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表》,携带 应聘申请(本人意愿、工作设想、预期目标)、本人简历(从大学开始,时间不间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任职证书复印件、反映专业水平和成果的论著目录、重要获奖情况、近五年完成的和在研的研究项目到咸宁市 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名。


(四)考核评议。组织 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与用人单位联合对引进对象进行综合考核、评议,确定人选范围,并上报人才引进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五)引进办理。党群部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组织部门负责签发《人才引进证》,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经济组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人事部门负责签发《人才引进证》。凭《人才引进证》 直接办理增人计划、编制核定、职务聘任和迁移户口等手续 。


三、优惠政策和待遇


第八条 政府在开发公务员小区过程中配套开发专家小区,专门用于解决引进外地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问题。来我市工作的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由市政府提供住房;博士研究生及相当层次的高级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含 5 年)期限服务合同的, 可以优于公务员小区的价格购买或租赁。


第九条 对引来我市定居,并工作 5 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按下列标准给予安家补助费: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50 万元;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 百千万人才工程 ” 人选 15 万元;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8 万元;


(四)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 万元;


(五)硕士研究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 万元。


安家补贴分 5 年按年度逐年等额发放,其中到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市财政按 2 : 1 的比例负担,到其他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带研发项目来我市工作的,可优先列入市各类科研项目计划,优先得到市科技项目的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对辞职、离职来咸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手续完整的,由本人及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予以办理重新建档手续;辞职、离职前和重新建档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十二条 公 安部门凭《人才引进证》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对户籍关系一时难以迁入或本人不愿意迁入本市的高层次人才,由市公安部门给予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在工作、生活方面享受本市常住人口的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编制、职数限制。市编委每年单列一部分事业编制计划,专项用于事业单位编制已满情况下所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引进人才离开用人单位,其编制收回,实行

“ 在岗上编,离岗收编 ” 的弹性管理。对确因工作需要并具备担任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任职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通过考核报市委确定,可安排相应职务。不能安排相应职务的,享受原待遇;对已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申请办理聘任手续,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限制。对确有真才实学的,允许用人单位低职高聘; 到我市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晋升中级职务可简化手续,免外语、计算机和专业知识考试,晋升高级职务采取特殊评审办法; 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在学历、资历等方面可适当放宽,经考核合格后,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符合条件的, 可优先参加我市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政府专项津贴、市政府特殊津贴、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推荐。


第十五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 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或课题工资等,本着从优确定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鼓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之间实行技术入股、智力入股、管理入股等新的分配形式。在事业单位部分紧缺专业领域和关键岗位可实行首席制、领衔制和特聘制,并可享受单位平均工资 2-5 倍的月薪, 由财政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 30%-50% 的专项补贴。


第十六条 调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随迁的配偶、子女符合录(聘)用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子女属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享受与我市生源同等待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需就学的,就读公办高中、初中、小学或幼儿园的一律免收择校择园费用。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积极支持并为高层次人才继续教育创造必要条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定期健康体检,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手续; 建立人才休假制度,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和专家外出休假,费用由用人单位和政府人才专项资金共同承担。


第十八条 鼓励人才带项目来我市创业,以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方式,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服务,促进人才与项目的融合。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实施技术成果转化中,可以专利、发明、专用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或技术转让。分配比例或转让费由受益单位和引进的人才协商确定。


(二)经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备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三) 对带技术、项目、资金形式来长江工业园创办高科技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政府给予 50 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并享受园区在土地、办公场所、住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投产 5 年内,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 30% 给予奖励;以技术或者科研成果入股企业的,可占企业总股份的 40% 以上。被我市自主创新岗位聘用的专家,享受我市企业自主创新岗位计划的有关待遇;博士后到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产业基地,进行技术创新,合作研究项目由政府给予 5 万元的经费资助。


(四)对外国专家到我市进行产品开发、推广先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以及参与重点工程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符合国家引智项目规定的,可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请引进国外人才专项经费资助。


四、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进入我市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人事档案存放市人才中心,由人才中心统一管理

。市人才中心免费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人事代理。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的日常管理以用人单位为主。各用人单位要坚持培养和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关心人才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市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引进人员的工作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协调和解决引进人员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接受引进人员政策咨询、协助申领经济补助;对引进人员进行任期考核, 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业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五、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所需资金,按现行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负责。市级人才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级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鼓励国内外组织或华侨、华人和知名人士在我市设立人才奖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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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现发布《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用工行为的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中工作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劳动局统一管理并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区、县劳动局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者对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四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企业工作,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个人工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必须及时补足。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月确定,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
  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补贴等各项收入。
  下列各项收入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一)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
  (二)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第七条 市劳动局根据本市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变动情况,商有关部门后,可以提出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八条 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探亲、结婚、生育、直系亲属死亡等的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劳动者在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应当规定每月支付工资的日期,并向全体劳动者公布。
  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一条 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补足,并可以按下列标准请求企业支付赔偿金:
  (一)欠付六日以上(不含六日)一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20%的赔偿金;
  (二)连续欠付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50%的赔偿金;
  (三)欠付三个月以上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100%的赔偿金。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区、县劳动局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以3000至5000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至50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不确定或者不公布支付工资日期的,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企业处以1000至3000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至300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不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以3000至5000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至5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市、区、县劳动局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企业给予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第十四条 对市、区、县劳动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区、县劳动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劳动者与企业因最低工资问题发生的劳动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共产党员体现先进性的三个方面

曲宇辉


党的先进性是党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事关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执政使命的完成,是马克思主义政党自身建设的根本任务。党的先进性从来都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历史的,而不是一劳永逸的。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所处的国内外环境、所肩负的历史任务和党员队伍的现实状况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这对保持党的先进性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使保持党的先进性面临新的考验。因此,我们必须发展地而不是静止的、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看待党的先进性。胡锦涛同志指出:当前,保持党的先进性,就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把党的先进性要求转化为全党的实际行动、贯彻到党的全部执政活动中去,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就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把坚持党的先进性切实落实到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民主政治、发展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紧紧把握住这一点,就从根本上把握了人民的愿望,把握了党的先进性的真谛,就能更好地完成党的执政使命。
党的先进性要通过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来体现。具体来说,党员要在三个方面起先锋模范作用。
一、政治上先进
所谓政治上先进,就是要坚定理想信念,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实实践者。
(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核心内容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系统地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物质与精神的辨证关系、先锋队与所代表的阶级与群众之间的关系的高度,揭示了党的先进性的阶级属性和本质内涵,是新时期党的先进性的集中体现和衡量党的先进性的根本标准。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核心内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是要求党员自觉地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实实践者,自觉地做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表率。
(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是保持党员先进性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
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是保持党员先进性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共产党员政治修养的核心内容就是坚持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面对灯红酒绿的诱惑,面对名与利、权与钱、生与死的种种考验,要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就是要求共产党员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
理想信念的问题对于每一个共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来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不仅关系到自己的政治生命和今后工作的好坏,更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我党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只有坚定地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才能使我们的事业,由胜利走向胜利,夺取更大的胜利,树立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是我们每一个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是我们克服种种困难,排除不利因素,做好各项工作的强大精神动力。进入21世纪,我们党肩负着繁重的历史任务,这就要求所有共产党员必须具有良好的作风和不懈的奋斗精神。而这一切都需要有坚定的理想和信念来加以支撑,来提供力量源泉。我国正在进行的改革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必然要求进行利益调整,体制变革,观念更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一项充满艰辛、充满创造的壮丽事业,伟大的事业需要崇高的精神。做为一名共产党员就是要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中做表率,影响和带动广大的人民群众自觉地加入到社会主义建设的洪流中来,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
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是与时俱进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变化的。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必须跟着时代的脚步处理好创新的问题。要创新,就要善于学习、善于积累、善于思考、善于总结经验,善于从成绩中查找不足,从经验中查找教训,善于尊重客观规律,结合工作实际,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创新离不开务实,要创新就要全面、系统、深入地掌握真实情况,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勇于克服阻力,化解矛盾,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中国共产党84年的历史证明,我们党之所以历经风雨沧桑坚不可摧,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在于一以贯之地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就是在于千千万万的共产党员自觉做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表率,做改革创新的表率。
共产党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力行“两个务必”,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护高度一致。
二、行为上先进
所谓行为上先进,就是要遵守党章和宪法、法律,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现在有一些党员,在大事大非面前他拿的准,关健时刻他也能冲的出去,政治学习他能引经据典说的头头是道,业务工作他是多面手,别人解决不了的难题,他三下五除二解决的很好。但是8小时以外,经不起诱惑,守不得寂寞,抗不住腐蚀,一般群众都不耻的事件,他都照干不误,可以概括为:没有不敢吃的饭,没有不敢喝的酒,没有不敢拿的钱,没有不敢收的礼,没有不敢去的场,没有不敢做的事。公权当作私权用,公章当作私章盖,公车当作私车开,公款当作私款花。
共产党员不是特殊公民,在法律法规面前没有任何的特权。共产党员首先要自己成为遵守法律法规的模范,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模范。其次要带动家人、身边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共产党员要在四个方面发挥模范作用:一是崇尚科学,做尊师重教、勤奋学习、移风易俗、贯彻国策的模范;二是明礼诚信,做敬老爱幼、团结友善、邻里和睦、助人为乐的模范;三是自尊自爱,做讲究卫生、保护环境、举止文明、维护国格的模范;四是爱国爱家,做敬业奉献、奋发图强、遵纪守法、见义勇为的模范。
共产党员要发挥上述模范作用,一要廉洁奉公,坚持共产党人的高尚人格;二要求真务实,坚持共产党人的良好作风;三要谦虚谨慎,保持旺盛的革命意志;四要艰苦奋斗,保持优良的革命传统;五要一身正气,遵守做人的道德情操;六要行为检点,遵守社会的道德规范。  
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是具体的,具体在平时的一言一行中,都要时时刻刻记住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能做的,自己首先不能做;具体在平时的一言一行中,都要心系人民群众,深怀爱民之心,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自己想问题、办事情、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工作上先进
所谓工作上先进,就是要向张思德等同志一样,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张思德同志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名普通党员,是八路军的一名普通战士,一九四四年九月五日在陕北安塞县山中因公牺牲。张思德同志的一生,没有轰轰烈烈的事迹,没有惊天动地的壮举,他在一九三三年参加红军,经历了二万五千里长征,负过伤,牺牲前是中央警备团的战士,他的工作岗位是烧炭。
毛泽东同志作为中国共产党的领袖,在张思德同志的追悼会上作了《为人民服务》的讲演,具有深刻的含义。
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的共产党和共产党所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是革命的队伍。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我们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为了一个共同的革命目标,走到一起来了”,“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不管什么人,谁向我们指出都行。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你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的办”,“只要我们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好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我们这个队伍就一定会兴旺起来”。
在二十一世纪先进性教育活动中重读毛泽东同志六十年前的这篇文章,对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牢固树立共产党员的宗旨观念,发扬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仍然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伟大的现实意义。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永远的宗旨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是执政为民、立党为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建党八十多年来我们党进行的一切奋斗,归根到底都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永远的宗旨。
在和平成为时代主题的今天,我们不用象刘胡兰那样去面对敌人的铡刀,不用象董存瑞那样用自己的身体去做炸药架子,不用象黄继光那样用自己的胸膛去堵敌人的子弹。但是,和平年代仍有流血,仍有牺牲。上世纪末,数十万子弟兵根据江泽民主席“严防死守”的命令,用自己的血肉之躯挡住了汹涌的洪水,保护了长江大堤,保护了沿江两岸人民的生命安全。他们是新时代最可爱的人,最值得我们学习的人。在本世纪初的抗“非典”战斗中,全国各地的医护工作者,面对被感染甚至死亡的危险,在病房抢救病人,在疫点疫区防止病毒扩散。他们是新时代最可爱的人,最值得我们学习的人。郑培民、孔繁森、毛泽平等同志,他们在自己的岗位上,身体力行,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他们是新时代最可爱的人,最值得我们学习的人。
(二)为人民服务的岗位没有贵贱,关健在于尽责
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过程中,我国的工人阶级队伍在不断壮大,素质在不断提高,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始终是推进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在改革开放和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组成部分。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指出: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文化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岗位种类越来越多,无论我们在哪个岗位,无论我们从事哪项工作,只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只要有利于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只要有利于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提高,归根到底,只要是为人民服务的,都是光荣的,都必须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尽心尽责地做好。
(三)做好本职工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落脚点
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阶段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更不是共产主义。
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这就要求我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党要求全党同志必须经得起改革开放和执政的考验,带领人民群众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勤奋工作”。这就要求每一名共产党员,要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头人,要通过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以实际行动,体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只停留在思想上认识上,必须体现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和让“人民满意”中去,体现到“构建和谐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中去。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就要在工作上先进,要认真学习科学的、技术的、经济的、社会的和法律的知识,学习专业知识,掌握扎实的工作技能。我们每一个岗位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岗位,每一项工作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因此,每一名共产党员都要做到干一行爱一行,干一行学一行,干一行钻研一行,干一行干好一行。要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做到,服务大局,把握好干的方向,从严要求,把握好干的标准,依法行政,把握好干的尺度,勇于创新,把握好干的方法。以平凡的工作,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以优良的实绩,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否则,“为人民服务”就会“心有余而力不足”,甚至出现“帮倒忙”,“好心办坏事”。
曾子云:吾日三省吾身。共产党员要保持先进性,也要一日三省自身:一省政治上是否先进,二省行为上是否先进,三省工作上是否先进。共产党员做到了这三个先进,至少在老百姓的眼中,是一个共产党员。



200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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