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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7:49:57  浏览:80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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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工法字[2000] 48号

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国际贸易多样性的发展,天然铀等核产品过境运输问题业已提出。鉴于核产品的特殊性,为规范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颁布实施。

国防科工委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2000年01月08日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核产品转运及过境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防止核武器扩散,促进和平利用核产品的国际合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的附件《核出口管制清单》中所列的核产品。
本办法适用于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核产品。
第三条 国家对核产品转运及过境实行严格管理,履行所承担的不扩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
第四条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防止核产品对公众及环境造成危害。
第五条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审批准则:
(一)核产品进口国政府书面保证经中国过境转运的核产品仅用于和平目的;
(二)核产品进口国政府同国际原子能机构已经缔结生效的保障监督协定,并承诺经过中国过境转运的核产品纳入保障监督协定,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
(三)核产品进口国政府保证对从中国过境转运的核产品采取适当的实物保护措施。
第六条 核产品中核材料和沾污放射性的核设备的运输,应当遵守《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11806一89)。对于未沾污放射性的核设备,可视为机械产品运输。
第七条 过境转运核产品“经营人”需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和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并具有国防科工委批准的核产品过境转运运输经营权。
第八条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实行审查许可制度,并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承担核产品转运及过境的单位,在承运核产品过境前,应当向国防科工委提交核产品转运及过境申请文件;
(二)国防科工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送外经贸部进行复审(见附表一,二。三);
(三)外经贸部复审通过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许可文件,并抄送主管海关和国防科工委。
第九条 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要影响的核产品转运及过境、国防科工委、外经贸部审查和复审时,应当会商外交部;必要时,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主动向海关出示许可文件,海关凭外经贸部核发的许可文件,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核产品的转运过境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每次营运前,应当向公安部提交实物保护文件备案。
第十二条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中,申请内容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重新办理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核产品转运及过境合同生效后,须将营运结果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从事核产品转运及过境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许可文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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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工信厅消费〔2011〕17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现将《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的内容,结合消费品工业行业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轻工(包括食品,食品安全标准除外)、纺织、包装等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三条 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应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标准制定应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第四条 本细则规定了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包括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复审、修订、修改和制定过程中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行业标准的制定管理工作,部内由科技司统一归口管理,消费品工业司(以下简称消费品司)负责消费品工业的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部委托机构受消费品司委托开展本行业的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单位名单见附件1)。
  第六条 已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业,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没有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业,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参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七条 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均可提出制定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立项建议。
  第八条 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的范围、性质按现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标准立项应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单位提出行业标准立项申请时,应优先考虑产业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认真填写《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1),报送相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部委托机构(部委托机构应将收到的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转交给相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开展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查工作,审查结束后,将有关材料报送部委托机构。
  (二)部委托机构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送的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审核汇总,并在本行业内协调后报送消费品司。报送材料包括:
  1、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总体情况说明中应按行业、分领域对标准项目进行阐述,主要包括:各领域的标准体系情况,与产业发展重点的结合情况,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分析情况,与现有标准的协调配套情况等内容);
  2、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表2);
  3、标准项目建议书。
  (三)消费品司对部委托机构报送的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统筹协调和审查后,提出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建议。
  (四)标准立项工作实施滚动管理。部委托机构可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随时向消费品司申报标准立项建议。消费品司优先考虑产业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按程序对标准项目进行审查后送科技司列入计划项目库。
  第十条 科技司下达行业标准计划后,消费品司转发给相应的部委托机构,由部委托机构组织实施行业标准计划,并将有关标准计划转发至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三章 标准起草

  第十一条 标准制定工作一般应成立由科研、生产、用户等方面参加的标准制定工作组。标准起草单位和参加单位应选派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参加标准制定工作组。
  第十二条 标准草案应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等系列标准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第十三条 标准起草单位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与产业发展重点的结合情况,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的分析;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等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分析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十一)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标准草案完成后,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将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在相关刊物上刊登及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若意见重大,应附说明论据或提出论证资料。逾期未提供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
  标准制定工作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处理,并填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4),对未采纳的意见应提出明确理由。
  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标准制定工作组在广泛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做出认真处理和协调的基础上,编制标准送审稿,提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七条 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或现行行业标准的修订项目,可在正常行业标准制定程序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或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

第四章 标准审查

  第十八条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查标准送审稿,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审查标准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会审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标准草案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提交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标准审查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条 标准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议审查。
  会议审查时,由组织审查的单位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内容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中(二)至(十一)项内容的审查结论。函审时,组织审查单位应对函审意见进行整理,写出《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表5),并附《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6)。
  第二十一条 在标准制修订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行调整,应由标准起草单位或技术组织向部委托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表3),经部委托机构报送消费品司,消费品司审查通过后送科技司批准。对于重大标准项目或涉及面广的标准项目计划调整,按标准立项程序报批。未经科技司批准调整的标准计划,按原计划执行。

第五章 标准报批

  第二十二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由标准起草单位整理提出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并填写《行业标准申报单》(见附表7),报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经标准化技术组织审查后报送部委托机构。报送文件包括:
  (一)报送函;
  (二)标准申报单;
  (三)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8);
  (四)标准报批稿(包括电子版);
  (五)标准编制说明:详细阐述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情况,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及与相关标准间的关系、有关专利等情况。对于涉及专利的标准项目,应提供全部专利所有权人的专利许可声明和专利披露声明;
  (六)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七)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及《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八)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九)强制性标准应填写强制性行业标准通报表(见附表9);
  (十)对跨行业、跨领域的标准项目,部委托机构在报批前应主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报批材料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部委托机构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对行业标准进行编号后,连同上报说明一并以正式公文的形式报送消费品司,消费品司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送科技司。

第六章 标准批准发布和出版

  第二十四条 行业标准经部领导批准,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五条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由部委托机构按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第二十六条 行业标准纸质文本由相关出版机构出版。行业标准出版后,相关出版机构或部委托机构应及时将标准纸质文本分别送科技司和消费品司各两份。

第七章 标准复审

  第二十七条 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适时提出复审建议,由部委托机构组织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八条 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标准复审程序和要求按本细则第四章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均应填写《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10)。
  第三十条 标准复审后,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行业标准复审继续有效、修订、废止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1、12、13),并将标准复审材料经部委托机构汇总后上报消费品司。报送文件包括:
  1、报送函;
  2、标准复审报告;
  3、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4、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三十一条 消费品司对复审材料审查、协调、汇总后报科技司。
  第三十二条 部委托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消费品司提出行业标准复审计划建议,消费品司综合汇总后送科技司下达年度行业标准复审计划。

第八章 标准修订、修改

  第三十三条 标准执行中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年度计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标准的修改内容,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后,写出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并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表14),按标准报批程序上报。报批文件包括:
  1、报送函;
  2、审查纪要;
  3、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部委托机构名单

  轻工行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中国包装联合会
  纺织行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食品行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附件2:

附表目录

  附表1: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附表2: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附表3: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附表4: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表5: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附表6: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附表7:行业标准申报单
  附表8: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附表9:强制性行业标准通报表
  附表10: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
  附表11:行业标准复审继续有效项目汇总表
  附表12:行业标准复审修订项目汇总表
  附表13:行业标准复审废止项目汇总表
  附表14: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格式)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1128/001e3741a2cc103d721101.doc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注射用重组干扰素α-2b价格的批复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注射用重组干扰素α-2b价格的批复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天津市物价局:
你们关于注射用重组干扰素α-2b价格的请示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黑龙江哈尔滨里亚哈尔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华立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重组干扰素α-2b的厂销价格自1998年6月10日起按本文附表价格执行。
二、各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均需严格按照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作价公式顺加作价,禁止倒扣作价。
三、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可以低于规定的价格销售,但同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作价销售,严禁违反规定的差率作价。在购进价格低于规定的出厂(或批发)价格的情况下,必须相应同幅度降低其批发(或零售)价格。

附:注射用重组干扰素α-2b价格表

单位:元
------------------------------------
| 品名 | 规格 | 剂型 |单位| 无税 | 含税 |
| | | | | 出厂价 | 出厂价 |
|-----|------|----|--|------|------|
|注射用重组|100万单位|冻干针剂|支 | 54.19| 63.40|
| |------|----|--|------|------|
| 干扰素 |300万单位|冻干针剂|支 |115.38|135.00|
| |------|----|--|------|------|
|α-2b |500万单位|冻干针剂|支 |167.52|196.00|
------------------------------------

-------------------
无税 | 含税 |零售价 |
批发价 | 批发价 | |
------|------|----|
66.11| 77.35|89.0|
------|------|----|
140.76|164.70|188 |
------|------|----|
204.37|239.12|270 |
-------------------



199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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