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昆明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1:38:08  浏览:95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昆明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994年8月15日 市政府
 昆政复〔1994〕41号文批复同意)




  第一条 为了加强蓝印户口的管理,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昆明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昆明市四区范围内的蓝印户口指标,每年控制在2万人以内。


  第三条 外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和本市四区范围以外的国内投资者,按下列标准申办蓝印户口:
  (一)外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投资10万至20万美元以内的,可申办1个蓝印户口;投资20万至100万美元以内的,可申办2至3个蓝印户口;投资100万美元至200万美元以内的,可申办4至6个蓝印户口;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可申办7至10个蓝印户口。
  (二)本市四区范围以外的国内投资者投资80万至16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可申办1个蓝印户口;投资160万至8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可申办2至3个蓝印户口;投资800万至16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可申办4至6个蓝印户口,投资额在16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申办7至10个蓝印户口。


  第四条 经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社会商品住宅申请蓝印户口登记指标,应将开发建设计划和年度售房计划报市建委,由市建委会同市外经委、市公安局、市房管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分配指标,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五条 按《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可以办理蓝印户口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是指具有大学本科(获得学士学位)以上学历,或在生产、科研和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取得中、高级以上职称证书的人员。
  具有工艺技能的人员是指有特殊生产技能,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工职称的人员。工艺技能资格证明,由其原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出具。


  第六条 本市四区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引进上述人才的,须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核认可后,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蓝印户口。


  第七条 申办人在本市四区有固定合法住所是指下列情况:
  (一)拥有合法私人住宅的;
  (二)在本市四区亲属住宅处(含私房)居住,亲属同意其居住并办理了暂住证的;
  (三)在单位宿舍居住的;
  (四)租住直管公房或其他单位房屋的。
  (五)租住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出租的私有住宅的。


  第八条 来昆投资的外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和本市四区范围以外的国内投资者,须出具区以上对外经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合同书,出具银行和市政府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以设备充抵资金的,须出具海关的验关证明或者市政府认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组织出具的证明。


  第九条 蓝印户口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办人持《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投资地、住宅购买地或引进人才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报辖区公安分局审核;
  (三)辖区公安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四)市公安局批准后,由申办人或单位交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市公安局发放“准予登记蓝印户口通知”;
  (五)申办人持“准予登记蓝印户口通知”到受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办理蓝印户口入户登记。


  第十条 蓝印户口须单独造册登记、立项统计,专项管理。


  第十一条 已登记了蓝印户口的人员,违反《暂行规定》第十条或确需离开本市四区或死亡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蓝印户口注销手续,缴销“户口簿”和“居住证”,同时向辖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备案。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由市公安局在批准办理蓝印户口时代收。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蓝印户口原则上不办理迁移手续。持有蓝印户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区公安分局审核,报市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固定合法住所在四区内发生变迁的;
  (二)投资和经营的场所在四区内发生变迁的;
  (三)工作单位在四区内发生变化的。


  第十四条 取得蓝印户口的人员,在义务教育阶段结束后,如本人要求在我市四区继续求学,并符合入学条件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在市属技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继续就学。


  第十五条 《暂行规定》中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应予注销的其他情况是指涂改、转借“蓝印户口簿”、“居住证”和弄虚作假申办蓝印户口等情况。


  第十六条 注销蓝印户口的,已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不再退还。


  第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在本市四区投资、购房须办理蓝印户口,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昆明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采用建设银行电子邮件系统传输止付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采用建设银行电子邮件系统传输止付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了控制风险,缩短信用卡止付名单传输周期,总行决定,从8月份起采用我行基于X.25网建成的电子邮件系统传输信用卡止付名单。同时,改变现行的信用卡止付办法和传输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止付名单的传输周期
全行系统的信用卡止付名单实行随时上报,每日汇总。取消每10天一次的定期传送和旬内紧急止付。
各发卡行出现止付卡,包括挂失卡,超过规定透支额度及透支期限卡,恶意透支卡,有做案嫌疑卡、伪造卡,以及各种违反《建设银行龙卡章程》的卡(以下统称止付卡),随时上报省分行,省分行上报总行。总行授权中心每个工作日进行汇总,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
单列市分行的信用卡管理部门。新增止付卡从总行下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出现止付卡交易的责任,由收单行负担。
二、传输时间
新的传输方式采用我行基于X.25虚拟专用网的电子邮件系统作为传输手段,代替现在使用的北京电报局的电子信箱。
从1995年8月1日起,总行授权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开通使用我行的电子邮件系统传输止付名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信用卡管理部门在我行电子邮件系统上各开设一个信箱。总行授权中心开设一个信箱。各行通过本地市内电话网以电话拨号方式或通过X.25端口直接进入信箱,传输渠道为总行——省级行两级传递。
(二)各发卡行在上报止付卡时,将卡号、有效期输入计算机,并对每个卡号标明是否是挂失卡,同时,将已处理的止付卡(即需从止付名单上去掉的卡)的卡号也输入计算机中,标明处理标识,形成foxplus数据库后,传给上级行。
(三)各省级行通过电子邮件系统传到总行信用卡处的信箱中。
数据库的结构如下:
字段名 类型 长度 意义
X1 Char 16 卡号;
X2 Date 8 有效期;
X3 Char 1 挂失标识;X3=′0′为挂失卡;
X4 Char 1 处理标识;X4=′0′为已处理卡;
(四)总行授权中心每个工作日接收各分行传来的止付卡号,下午四点将汇总的止付名单下传数据库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信用卡管理部门的信箱中。
(五)各分行须每天及时从信箱中接收下传止付名单数据库,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转发给所辖发卡行。
(六)发卡行接收省级分行传送的止付名单后立即进行汇总形成新一期止付名单,并进入到信用控制系统中,通过POS实时止付。对于目前尚未实行POS联网的发卡城市行和没有配备POS的特约商户及取现网点,仍实行印发止付名单的办法,原则上每10天印刷一次。各分行根
据实际情况可缩短印发周期,并统一组织管理所辖地区的信用卡止付工作。各行须增人增设备,创造条件,保证省级分行每天传输的止付名单及时通知到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以控制风险。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收单行负责,并且此类行须整顿完善,待条件具备时,再开展业务。
三、准备工作
信用卡止付工作是一项技术要求高、风险性强的工作。为保证8月份正式开始试行新的止付名单传输方式,各分行领导要高度重视,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各行的计算机部门负责技术和操作培训,信用卡部门要积极主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电子信箱的开通及传输工作

(一)7月份,各行须做好全部准备和调试工作。
(二)各行的计算机部门负责网络的开通和维护工作,负责培训信用卡部门的操作人员,帮助信用卡部门建立完善止付名单传输系统的软硬件。
(三)各行的信用卡部门要配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准备期间做以下工作:
1.向计算机部门解释需求,配合其工作;
2.督促所辖发卡行建立止付名单传输制度,要求所有发卡行每天接收下传止付名单,每天汇总,随时保持一份完整的止付名单数据库,并尽快建立POS自动授权、转帐系统。
3.清理现在的止付名单数据库。组织所辖发卡行清理本行的止付名单数据库,将过期卡、已处理的止付卡从止付名单中去掉。各行在7月27日上传止付名单时,将清理后的本行全部止付名单通过信箱传给总行,总行进行汇总后,将全行止付名单下传各行。各行在接到后立即传给所
有发卡行。
(四)在新的传输方式正式开始运行前,继续利用电报局的电子信箱传输止付名单。
(五)加快为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配备POS。
(六)做好调整印发止付名单的准备工作。
四、各分行要加快建设以省分行为中心的地区授权网络,缩短地区内止付名单的传输周期,逐渐实现实时传送,并通过POS进行止付,控制风险,减少损失,提高服务效率。



1995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税函[2001]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1-1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2001年8月总局专门召开了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会议系统地总结了多年来依法治税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了当前乃至中长期依法治税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提出了“一个灵魂、五个目标、四项机制”,以及“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工作指导方针,对于今后的税收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为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的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推进依法治税,认识问题是关键。各级税务机关的党组和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法、用法、严格执法,自觉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依法治税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广大税务干部要切实端正思想,统一认识,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要立足于自身积极主动地找问题、想办法,把依法治税的要求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要利用会议、培训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各地应当将本地区贯彻落实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的情况和局领导的讲话于2001年11月30日前报送总局(政策法规司)。
二、 加强制度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为进一步促进税收法制建设,总局近期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税收监督工作的决定》、《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4个文件,各地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与之配套的落实措施和具体方法,并及时按规定上报总局备案。同时,各地要结合上述4个文件和近年来已经下发执行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度,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建设,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为今后推行依法治税工作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三、 抓好监督检查,保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正在进行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督促、检查各地会议精神的传达、落实情况,并在执法检查报告中一并上报总局。总局也将在适当时机组织工作组赴各地进行明查暗访,务求贯彻落实工作卓有成效。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