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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常州乡镇污水收集及处理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7:47:53  浏览:93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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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常州乡镇污水收集及处理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转发《常州乡镇污水收集及处理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09〕3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加快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推进农村生活污水点源治理工程建设是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和实现太湖治水目标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对乡镇、农村污水治理工程建设、运行的指导,市环保局会同市建设局、农林局、规划局等部门联合制订了《常州乡镇污水收集及处理实施指导意见》,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常州市乡镇污水收集及处理实施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防止水污染,改善太湖水环境质量,改变乡镇生活污水及部分工业废水无组织排放现状,改善乡镇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加快环境优美乡镇建设,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湖流域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0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林厅关于加快推进太湖流域乡村生活污水生态净化处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2条 本意见适用于常州市范围内的所有乡镇。

第二章 原则及目标

  第3条 原则
  3.1 乡镇污水处理规划是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前提,应树立规划先行的理念,各辖市(区)应明确责任部门牵头组织编制乡镇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污水处理规划编制中,应贯彻“城乡一体、区域统筹”的原则。
  3.2 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应一次性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可分期实施。
  3.3 各辖市(区)需明确专门部门负责乡镇污水处理行业管理工作,为乡镇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管理和技术指导。
  3.4 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宜走专业化道路,污水管网的养护可就地组建养护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宜通过招标或邀标的形式选择专业化公司。
  3.5 污水处理费应尽早开征,并尽可能与市区的征收标准相一致,污水处理费与自来水费可合并征收,以保障污水处理建设运营的资金来源,确保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运行的顺利进行。
  第4条 目标
  4.1 2010年底前镇区污水处理系统污水收集处理率必须达到80%以上;
  4.2 2010年底前“五化三有”达标整治村及创建“省级生态村”的村庄应全部配套建设适合本地特点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3 2012年底前农村污水处理率太湖一级保护区达到70%以上,其他地区达到40%以上。

第三章 乡镇污水厂及配套管网建设运营

  第5条 污水处理厂布局
  5.1 根据“城乡一体、区域统筹”原则,结合市(区)污水处理厂已布点情况,城郊结合部镇区污水宜纳入主城区污水处理系统一并处理。
  5.2 其他区域污水处理厂布点,根据排水分区的划分,按布局合理、投资省、运行经济且污水处理厂宜有一定的服务半径(一般5~8公里)的原则布点。
  第6条 污水处理厂设计
  6.1 出水标准
  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必须具有除磷脱氮功能,出水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
  6.2 乡镇污水的水质、水量特点
  6.2.1 进水水质、水量波动较大,冲击负荷大。
  6.2.2 污水、雨水未完全分流,收集的污水在雨天带有一定的雨水和地下水的入渗,水质浓度偏低。
  6.2.3 近期污水量较小。
  6.3 工艺的选择
  考虑乡镇污水处理厂的特点,处理工艺宜具有运行稳定、抗冲击负荷强(水质及水量)、管理简单、运行成本低等优点,优先推荐AAO工艺系列或氧化沟系列。当工业废水较多,生化性较差时(B/C小于0.3),宜增设水解酸化池,利用兼性水解产酸菌将复杂有机物转化为简单有机物,提高后续生物处理的效率。
  6.4 总平面布置
  分期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总平面宜按中远期规模布置并控制用地,房屋建筑部分及集水井宜按中远期规模一次实施到位,其它水处理构筑物可分期实施。
  第7条 污水收集管网
  7.1 收集体制
  管网收集系统宜采用分流制系统,老镇区近期采用截流式合流制形式过渡,但在该范围内新建小区及单位应采用分流制系统,需特别注意截流干管转化为污水干管的功能转化衔接问题,避免远期截流干管的闲置和浪费,原则上,截流干管兼分流制污水干管。
  7.2 管道高程控制
  污水管起端覆土应能使所服务街坊污水管顺利接入,一般考虑1.5m~2.0m。为便于施工降低工程造价和经常运行费用,一般当污水管道埋深达5.0~6.0m左右时,宜设置污水中途提升泵站,应尽可能减少泵站数量。
  7.3 过河倒虹管
  倒虹管过通航河道时采用双管,过不通航河道时可采用单管,管内设计流速V≥0.9m/s。倒虹管离河底距离应满足航道及水利部门的要求。过河倒虹管过通航河道时建议用牵引法施工,过不通航河道建议用开槽埋管法施工。
  7.4 临河房屋排出污水截流
  鉴于临河而居(房屋坐落在河道驳岸上)房屋排出污水截流的困难性,提供以下方法供参考:方式一,在不影响河道通航及泄洪条件下,压缩现有河道断面,重砌河道驳岸,驳岸内侧敷设截流管(渠),此方案需征得航道及水利部门同意;方式二,根据现场情况直接在河道中架设支墩敷设管道截流;方式三,选择每户分流方案,污水排向房屋另一侧道路污水管;方式四,结合镇区改造拆迁敷设污水收集管网。
  7.5 管材选择
  7.5.1 污水重力管管径DN400mm~DN600mm,建议采用HDPE双壁波纹管、UPVC加筋管;管径DN≥800mm,建议采用钢筋混凝土管。
  7.5.2 污水压力管建议采用球墨管或PE管。
  7.5.3 污水倒虹管建议采用钢管或PE管。
  7.6 污水泵站
  7.6.1 泵站规划建设应考虑除臭及降噪措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7.6.2 泵房宜分格,方便设备的增添、检修、维护。
  7.6.3 泵房宜配泵3-4台,2-3用1备,泵室集水容积宜大于1台泵10分钟流量。
  第8条 运行管理
  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的要求,加强管理,确保污水处理稳定达标,保护水环境。
  8.2 污水管网运行、维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8.2.1 公共排水系统内的排水设施,辖市(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8.2.2 道路规划红线外住宅小区或企、事业单位内的排水设施,由业主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8.2.3 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8.3 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应充分发挥处理能力和水平,在满足生活污水处理的基础上,接纳部分适合污水处理厂工艺的工业废水,服务地方经济大局,承担社会责任。
  8.4 贯彻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凡工业废水需接入乡镇污水处理厂的单位,必须申领《排水许可证》,未领证及虽领证但未达到接管标准的,工业废水一律不得进入污水管网。排水户超标排放废水,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关闭接管闸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撤回《排水许可证》,终止排水户废水排入污水管网。
  8.5 接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必须满足CJ3082-1999《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或制定针对性的接管水质标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对含病原体的废水须严格消毒。对生化性好,超过接纳标准但污水厂能接纳的废水,经市(区)污水处理设施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接管。
  8.6 工业废水接入污水处理厂的具体措施应遵循“一厂一案”的原则,根据接管废水水质水量的具体情况制定方案,每个厂只允许设一个排放口,在接管处设置采样口,充分运用先进的水质水量监测系统,通过监管人员的严格把关,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接入。
  8.7 建立并完善污水管网的巡查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加大排水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从源头治理,杜绝排水管网错接、乱接,确保污水管网安全、畅通。
  8.8 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要根据污泥的成分结合本地区的具体实情来选择处置的途径。一般纯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经灭菌处理后各项指标基本可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84),可用于农肥处理;含工业废水的污水处理厂污泥由于有重金属、有机毒物的存在,必须采用卫生填埋、进热电厂焚烧、进专业污泥厂干化造粒等无害化方法进行处置。

第四章 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

  第9条 污水处理基本原则
  9.1 农村应根据村庄所处区位、人口规模、集聚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收集和处理模式。
  9.2 农村地区鼓励紧密结合农业生产,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鼓励农村采用黑水(主要指粪便污水)、灰水(主要指洗涤污水)分离。黑水处理可采用沼气净化池、三格式化粪池等方式处理后用作农肥。灰水可采用就地自然处理,净化后污水农田利用或就地排放。
  9.3 依据规划2~3年左右将被拆迁的村庄及经济条件较差的村庄,宜采用简易方法处理,包括粪便污水农用、利用现有河塘增氧简易好氧处理等;规划3年内不拆迁的村庄及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应尽早落实因地制宜的污水处理装置,出水农用或作为村内河塘的补充水。
  9.4 主要入湖河道(武进港、漕桥河、太滆运河、雅浦港等)及其主要支流附近村庄的生活污水应立足于处理后村内河塘循环使用,鼓励村内河塘与入湖河道及支流建闸,非汛期不向外排水。
  第10条 污水收集模式
  10.1 结合村庄道路建设逐步完善村庄排水系统。鼓励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雨污合流排水方式,但应考虑逐步实现分流。
  10.2 排水管道、沟渠应经常清理,防止生活垃圾、污泥淤积堵塞,保持排水顺畅。一般清掏周期一年一次。
  10.3 排水、污水收集系统整治技术措施。
  10.3.1 雨水排放可根据地方实际,采用明沟或暗渠收集方式,也可采自然就地排放。雨水沟渠应充分利用地形,及时就近排入池塘、河流等水体。
  10.3.2 雨水排水沟渠的纵坡应不小于0.3%,雨水沟渠的宽度及深度应根据各地降雨量确定,宽度不宜小于15厘米,深度不小于12厘米。
  10.3.3 雨水排水沟渠砌筑可根据各地实际,选用混凝土或砖石、条(块)石等地方材料。
  10.3.4 有条件的村庄,宜采用管道收集生活污水,根据人口数量确定污水总量,估算所需管径,最小管径不小于15厘米。无条件的村庄,可参照排水沟渠的标准,建造加盖的暗渠。
  10.3.5 污水管道宜依据地形坡度铺设,坡度不应小于0.3%。污水管道应设置检查井,距离建筑外墙、树木中心1.5m以上,管材可根据当地条件选用混凝土管、塑料管等多种材料。
  第11条 污水处理模式
  11.1 纳管处理。对于靠近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乡镇的村庄,优先考虑将村庄生活污水纳入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统一处理。
  11.2 分散处理。对不具备接入乡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条件的村庄,因地制宜对生活污水采用分散式处理。
  第12条 污水处理技术
  12.1 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技术主要有:小型污水处理装置,沼气净化池,人工湿地、土地处理和稳定塘等自然处理技术。为减少氮、磷的排放,采用小型污水处理装置的,后段宜增加植物吸收塘,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吨污水.天。
  12.2 采用何种因地制宜的处理技术,建议各村咨询有关专业部门,主要技术包括以下几方面。
  12.2.1 小型污水处理装置
  小型污水处理装置分为厌氧、好氧生物处理装置。好氧生物处理装置宜使用生物接触氧化、SBR等工艺。如武进区雪堰镇雪东村、南山村污水处理模式。
  12.2.2 沼气净化池
  沼气净化池是把污水厌氧消化、沉淀过滤等处理技术融于一体而设计的处理装置。沼气净化池功能区应包括:预处理区、前处理区和后处理区。沼气净化池排列方式可分为条形、矩形和圆形三种,可根据工程现场地面和地形情况选用不同排列方式。净化池所产沼气应尽可能收集利用。
  12.2.3 自然处理技术
  农村生活污水自然处理技术包括人工湿地、土地处理和稳定塘等处理技术,自然处理技术是投资较省、处理成本较低的污水处理工艺,在农村地区适宜推广。(1)人工湿地:主要有表面流、潜流和垂直流人工湿地。人工湿地系统应根据污水性质及当地气候、地理等实际状况,选择适宜的植物。如新区通江花园污水处理模式。(2)土地处理:包括慢速渗滤、快速渗滤、地表漫流等处理技术。土地处理技术适用于地下水位深、有废弃土地资源的村镇。土地处理设计时,应根据应用场地的土质条件进行土壤颗粒组成、土壤有机质含量调整等。如武进区雪堰镇雅浦村污水处理模式。(3)稳定塘:适用于有塘、洼地可供利用的村庄。选择类型以常规处理塘为宜,如兼性塘、好氧塘等。如新区春江镇石庄里村污水处理模式。
  第13条 降低投资和运行费用途径
  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在保证处理效果的前提下,通过以下方法降低投资和运行费用:(1)占地面积、绿化率以及辅助设施等配制可低于设计手册中相关规定标准;(2)处理设施选址时优先考虑利用地形,减少提升泵站;(3)采用简单易行的自动运转或手、自动联动运转方式;(4)水处理构筑物可采用非混凝土的建筑,如土堤、砖砌等,以及采用简易防渗的废弃坑塘等替代;(5)污水处理动力鼓励使用太阳能、沼气能等清洁能源。

第五章 资金筹措

  第14条 资金来源
  14.1 为确保污水处理厂及收集系统建设、正常运行和维护,应多方面筹措资金,拓宽资金渠道。
  14.2 污水处理收费是资金来源的主体,需认真执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为此,各辖市(区)应明确统一的征收主体,统一征收标准。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地区需立刻开征污水费用。
  14.3 各辖市(区)财政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直接支出,特别是在管网建设上。
  14.4 污水厂建设及运营走市场化道路,积极引进社会资金,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进程。
  14.5 对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资金,鼓励富裕村民、村企或相关企业出资建设,鼓励一般村民出劳力。
  14.6 积极争取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性补助资金。
  14.7 积极争取银行贷款。
  第15条 资金管理及使用
  严格建设资金管理,制定政府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建立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加强资金拨付前的审核,引入审计制度,进行跟踪审计,保证资金管理及使用安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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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府办发〔 2005 〕 4 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5-6-29 17:52:44 【字体:大 中 小】 点击:467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 :
《安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后 ,已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 现予印发。

安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 [2004]21号)和《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 见》(安市发 [2004]11 号 ) 精神 , 保留安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 以下简称市经贸委 ), 仍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经贸委是负责调8282全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 一 ) 划入职能
1 、生产经营性固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2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负责企业工资总额、经营者年薪和其他负责人工资标准审核工作。
( 二 ) 划出的职能
1 、将指导固有企业改革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其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 、将编制重点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 ,市经贸委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负责全市经济运行与调节工作。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 ,调节全市国民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 , 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的意见建议。
( 二 ) 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拟定和实施地方性工业产业结构调整 工作。监督、检查产业结构调整执行情况 ; 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调整方案 ; 联系工商领域的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 三 ) 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企业技术改造与投资管理工作。组织 和指导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工作 ; 促进全市知识经 济发展;提出工商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 ; 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 ; 承担产业损害调查。
( 四 ) 贯彻执行工业、贸易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监督检查 ; 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 五 ) 负责组织制定电力 ( 含水电 ) 、轻纺、机械、冶金、化工、建材、有色金属、医药、黄金、食品、包装工业等行业规划 , 实施 行业管理。协调全市电力和煤炭发展 , 研究拟定促进电力和煤炭发 展的办法和措施。
( 六 ) 研究和指导流通体制改革 , 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 ; 监测分 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指导并组织企业开 拓市场。参与对外经济技术协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 承担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 七 ) 负责全市企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 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的发展 ; 管理全市散装水泥推广运用工作。
( 八 ) 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 ; 参 与研究拟定全市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企业管理的培训;承担市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工作。
( 九 ) 制定生产经营性固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 对 生产经营性固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拟定生产经营性固有资 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 对生产经营性固有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 责 , 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 监督、规范生产经营性固有资产产权交易。
( 十 ) 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 ; 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工资总额、经营者年薪和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 十一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 ?对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 ; 代表市政府向企业派出监 事会 ; 负责审核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和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 参 与企业负责人任免、考核工作 , 根据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 十二 ) 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 一 ) 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 ; 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 度 ; 负责机关文秘、会务、信息、档案、机要、督办、信访、提案、 保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 负责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和目标管理工作。
( 二 ) 综合科(市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 )
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对相关经济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承担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 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 ; 对经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提出建议;负责重要文稿的撰拟和综合;负责经贸信息分析及发布;组织、协调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研究提出全市优化所有制结构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 监督、检查产业政策实施情况 , 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 提出落实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措施 ; 联系市级工商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 , 指导其改革和调整。
( 三 ) 经济运行与行业管理科
监测、分析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态势 , 提出经济运行意见及相应的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 组织协调解决全市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重 大问题 ; 指导企业扭亏增盈工作 ; 组织全市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 交通运输协调工作 ; 负责全市 "三电办 " 工作( 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 ); 协调组织全市关闭 " 五小 " 工作。协调全市电力和煤炭发展,研究拟定促进电力和煤炭发展的办法和措施 ;指导或组织拟定全市电力 ( 含水电 ) 、煤炭行业发展规划 和经济技术政策 ;实施电力( 含水电 ) 行业管理和监督 ; 培育和管理电力市场 ; 参与电、热价格管理 ; 监测分析电力运行态势 , 协调平衡电力资源 ; 参与市内电力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 依法管理供电营 业区划分工作 ; 负责电力行政执法和监督。负责轻纺、机械、医药、冶金、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行业的 行政管理 ; 研究拟定和实施行业规划、行业法规、行业规范、经济 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 ; 协调行业内部关系 , 收集汇总行业统计资料 , 研究行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 推进产品结构调整 ? 提出行业产销衔接建议 ; 负责相关行业生产许可证的审核、申报、发放工作 ,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四 ) 投资管理与技术进步科 研究提出重点行业生产力布局、重点产品结构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 指导企业技术改造工作 , 拟定和实施技术改造中长期规划 和近期目标 ; 研究提出市级财政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投向计划 ;组织需要国家、省审批、备案和安排资金的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上报 , 并协调落实和实施管理工作 ; 提出并落实工商领域投资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 , 负责全市工商企业固定资 产投资减免税审核上报工作 ; 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 ( 包括外商直接投资 ) 项目。研究拟定全市企业技术创新办法 ; 全面推动全市企业技术创新 工作 , 促进产业技术进步与升级 ; 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环境与 条件 , 广泛整合创新资源 , 加强与企业技术中心为核心的技术创新 体系建设 ; 组织全市工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产学研联合、重大技术装备、技术创新等各类项目的实施。研究拟定会市知识经济产业化发展规划和相关办法和措施 , 研 究我市发展新兴户业的重大问题 , 全面推进我市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 组织行业专家组对知识经济产业化项目进行咨询、论证 , 对 知识经济产业化项目开发和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审核、评估 ; 协调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成果转化。
( 五 ) 中小企业科(市政府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参与研究拟定会市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措施和办法 ; 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 , 对全市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 规范企业 行为规则;对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制定全市中小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 提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措施 ; 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建设 ; 负责市非公有制经济投诉工作 ; 负责典当行设 立和终止的审核上报工作 , 对全市典当行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股 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上市公司的审核、推荐工作 ; 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组织和指导建立、健全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 协调和指导全市各类为中小企业服务中介组织的工作 ; 组织和指导全市中小企业 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 六 ) 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 (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 研究提出全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措施;负责全市节能、工业节水和废弃物资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 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工作;参与协调工业环境保护二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 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指导工作 ; 组织协调相关示范及改造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 七 ) 贸易市场科 ( 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整顿成品油市场办公室 )规划、指导全市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和指导全市流通体制改革 ;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研究和提出商品流通的办法和措施 ; 指导企业开拓市场;培育现代流通组织形式 ; 整顿、规范和监督成品油市场 ; 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 提出维护流通秩序的办法和措施。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贯彻执行工业产品进出口政策 ; 承担产业损害调查 ; 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申诉工作;指导企业对外合作与交流 ,开展自营进出口工作。承担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 研究 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划 , 协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 整 顿行业秩序 , 维护公平竞争 ; 研究拟定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打破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的规章和措施 ; 研究拟定社会信用体系的有关条例和规章 ; 推进依法行政和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工作。
( 八 ) 固有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科 参与研究拟定全市固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措施办法 ; 研究提出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 , 拟定生产经营性固有资产产权界定、事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f 监督、规范生产经营性固有企业产权交易。拟定并组织落实生产经营性固有企业经营责任制度 , 建立和完善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 , 拟定考核标准 ; 组织实施生产经营性固有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决 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 对生产经营性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 , 审核生产经营性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经营者年薪和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 九 ) 人事教育科
负责委机关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出国政审工作 ; 负责机关公务员培训和目标管理工作 ; 组织和指导全市经济干部、企业经营 管理者的培训教育工作 ; 参与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考核工作。
( 十 )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经贸委机关行政编制 30 名 ,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 2名 , 工勤人员事业编制 4 名。其中 , 主任 1 名 , 副主任 3 名 , 纪检组组长 1 名 , 总经济师 1 名 , 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 2 名 ; 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 1 名 , 正副科长 ( 主任 )18 名 , 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 3 名。
五、其他事项
1 、撤销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的独立建制 ,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与市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合署办公 , 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员的体制。
2 、原核定给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的 4 名事业编制 ;由市编委办公室收回注销。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宜府发[2008]01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已经2008年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六月十四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市政府议事决策机制,完善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健全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三条市政府议事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制度。

第二章议事决策事项
第四条下列重要事项列为市政府的议事决策事项:
  (一)研究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决定等重要事项;
  (二)需要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工作报告;
  (四)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行政措施;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部分变更及执行情况;
  (六)研究安排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及其年度审计计划等事项;
  (七)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事项。主要包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年度财政预算的执行及情况报告,财政预算调整和年度财政决算及其重大变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项目、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等事项;
  (八)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事项。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区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主要矿种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磷矿、高磷铁矿开采计划,市级土地整理开发项目投资计划,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安排,环境保护规划和长江岸线规划、重要水资源的保护利用等事项;
  (九)国有企业改革及重要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主要包括:市直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资、融资达5000万元及以上或者达企业净资产20%及以上项目的审核意见,对1000万元及以上国有资产的处置方案、导致国有股失去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方案、以协议方式转让国有资产的处置方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重要国有资产的处置方案等事项;
  (十)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大型(市级)公共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等事项;
  (十一)研究处理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十二)研究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等自身建设工作;
  (十三)其他需要市政府议事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需要决策的事项,依照《宜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章议事决策前的准备
第六条各县市区政府(含宜昌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各部门或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或市政府的安排,负责及时做好市政府议事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工作,客观、全面、准确地收集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必要的咨询论证和征求意见工作,拟定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并按要求上报调查研究结果。
第七条市政府议事决策事项中有关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承办准备工作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征求书面意见,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民意调查形式了解公众意见。
第八条市政府议事决策事项中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和政府重大投资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承办准备工作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专家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独立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九条市政府议事决策事项中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论证,或者由其组织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并出具意见书。
第十条市政府议事决策事项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或市政府相关部门职权的,承办准备工作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应主动与所涉及的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部门协商;经认真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准备工作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应当在报请市政府议事决策的请示中专门说明分歧各方的意见及理由。
  市政府领导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对议事决策事项中存在的分歧进行协调。
  相关行政机关或单位在协商和协调过程中,应当从全市工作的大局出发,本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则,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市政府议事决策事项完成前期准备和协调工作后具备议事决策条件的,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并报市长、副市长同意列为市政府议事决策的议题,以确保议事决策的质量,提高议事决策效率。
  未按本规则规定完成前期准备及协调工作的,或者因相关原因暂时不具备议事决策条件或未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并报市长、副市长同意的,不列入市政府议事决策的议题。  

第四章议事决策的方式
第十二条本规则第四条所列议事决策事项中的重大问题,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需要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或者通报情况、听取意见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本规则第四条所列议事决策事项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拟定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含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下同)的方案,经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批同意后,做好相关的会议筹备工作。
第十四条出席和列席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的人员,根据《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和议题内容确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照市长、副市长签批同意的会议方案发出通知或邀请。
  被通知出席或列席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可以由他人代表其参加的会议,被通知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还应当指派合适的人员代表其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出席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的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列席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的人员可以结合本单位工作发表意见,但其发表的意见与本单位此前提出的书面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召集和主持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议事决策事项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五章决策事项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十六条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会议指定的承办单位按照会议要求拟定相关文稿,经市政府办公室送请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第十七条下列重大议事决策事项,经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一)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重大财政支出事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重大社会热点问题、突发事件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处置方案等事项;
  (二)市委常委会议要求先经市政府讨论通过再提交其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决定提请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重大议事决策事项,由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指定的承办单位按照会议要求拟定相关文稿,经市政府办公室送请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行文送交市委办公室提请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下列重大议事决策事项,在报经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长签署相关的文件,提请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
  (一)政府工作报告;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执行情况及部分变更;
  (三)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预算调整和年度财政决算及其重大变更等事项;
  (四)城市总体规划及其重大变更等事项;
  (五)宪法和法律规定应当提请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本规则第四条所列议事决策事项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在议事决策过程中与市政协充分协商或及时向其通报。
第二十条市政府作出的决策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第六章决策事项的执行、督办及反馈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市政府作出的决策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执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作出的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领导。
第二十三条负责执行决策事项的相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的建议。

第七章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力与决策责任相统一。对未按本规则进行决策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本规则进行决策事项前期准备工作,导致决策基础资料失真的;
  (二)决策事项前期征求意见或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不充分的;
  (三)在决策事项协调过程中不服从大局,影响市政府决策正常进行的;
  (四)不履行决策执行职责或在执行中推诿扯皮的;
  (五)其他导致决策失误或影响决策执行的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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