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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私有危房修缮和改造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07:03  浏览:87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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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私有危房修缮和改造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城镇私有危房修缮和改造管理规定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私有危险房屋的管理,保证城镇私有危险房屋能够及时维修排险,确保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私有危险房屋。
房屋所有人、代理人、承租人、使用人及其所在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广州市城镇私有危险房屋查险督修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私有危险房屋查险督修的管理工作。
区、县、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地区私有危险房屋查险督修工作的领导,并做好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私有房屋,是指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及非住宅,其房屋在结构上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危险房屋,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整幢危房(全危房)、局部危房和有危险点的房屋。
(一)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可能整幢倒塌的房屋。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整幢危房:
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2.因墙、柱、梁、板或框架的危险,可能造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因屋架、桁条的危险,可能导致整幢房屋结构破坏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二)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屋于局部危房:
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房屋局部倒塌的;
2.因墙、柱、梁、板的危险,可能导致房屋局部倒塌的;
3.因屋架、桁条的危险,可能造成局部或整个屋顶结构破坏而导致倒塌的;
4.因楼面桁条的危险,可能造成局部或整间楼面破坏而导致倒塌的;
5.因悬挑构件的危险,可能造成梁、板倒塌的;
6.因楼梯的危险,可能造成整段楼梯倒塌的。
(三)有危险点的房屋,是指不影响整幢房屋结构,但单个承重构件、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房屋。
第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屋所有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承租人凭租赁合约或私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当地鉴定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并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申请表”,交纳鉴定费。鉴定费标准由市、县物价部门核定。
(二)鉴定人员应在接到鉴定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内主动与申请人预约,按预约时间到现场测检、记录房屋各部位损坏情况,并应主动地向房屋所有人、代理人、承租人、使用人出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屋安全鉴定员证”。不出示此证的,房屋所有人、代理人、承租人、使用
人有权拒绝检查。
(三)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部门可另外邀请专业人员或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四)鉴定人员根据现场测检的技术资料进行综合判断,写出鉴定意见,交主管领导审查签发“房屋安全鉴定书”。
(五)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部门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分为以下四类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七条 被鉴定为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的迁出工作,按下列办法解决。
(一)房屋属房屋所有人自住的,由房屋所有人自行负责;
(二)房屋属出租的,由承租人、使用人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将住户迁出或安排住房,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将住户迁出或安排住房。
第八条 凡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其修缮费用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自住的私有危险房屋,修缮费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如房屋所有人及其同住家属经其所在工作单位查核确属无法支付危房修缮费的,可向其所在工作单位申请借款修缮。无职业的孤寡老弱病残救济户,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抵押贷款修缮或申请抢修代管。
(二)出租的私有房屋,若按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规定的住宅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其危房修缮费用可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房屋所有人确实无经济能力而由承租人垫资修缮的,其投入费用(不计超过原装修项目)可按月抵扣租金。在费用未抵扣完之前承租人迁出的,出租人应退还剩余的费用。
2.房屋所有人、代理人和承租人、使用人均无经济能力支付修缮费的,由承租人、使用人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垫资,其费用在租金中按月抵扣;或负责将承租人从危房中迁出。承租人、使用人所在工作单位无理拒绝垫付修缮费,或不安排本单位的职工住户从危房迁出,如发生房屋倒塌
,造成伤亡事故,则由承租人、使用人工作单位承担责任。
(三)不属上述(一)、(二)项规定修缮的危房,属县管辖的由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抢修代管;属市管辖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后,区房屋管理部门垫款抢修代管。如房屋所有人同意,也可折价收购。市、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房屋档案中注册记载。房屋
所有人在未还清修缮费前,不得办理产权转移或者抵押手续。



(四)出租的私有房屋不是按市房地产管理局规定的租金标准计租的,其房屋修缮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代理人负责。如其房屋因修缮不及时发生塌房事故的,由房屋所有人、代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私有危险房屋。其危险部位有公私关系或私私关系的,需要修缮或技术处理,应按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由连带各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私有危险房屋,自拆迁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至用地通告发布之前的危房正常养护工作,由房屋所有人、代理人负责。其发生的养护费用,由征地单位与房屋所有人、代理人通过协议在拆除前给予适当的补偿。建设用地拆迁通告发布后,其危房的一
切安全措施由征地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私有房屋的所有人、代理人、承租人或使用人,可持“房屋安全鉴定书”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区、县、镇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修缮证明,向房屋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建申请后,应在十五天内予以答复。对于持“特急
危房证书”的,可实行先拆或排危的同时办理报建手续。“特急危房证书”由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签发。
第十二条 房屋出现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款所列的险情时,如房产的所有人、代理人、承租人及使用人无力或不在限期内进行抢修者,区、县、镇房屋管理部门可根据行政首长的命令,先行排险抢修。任何人(包括房屋所有人、代理人、承租人、使用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
挠抢修排险工作。凡拒绝、阻挠抢修排险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开私有危险房屋修缮和改造的报建程序及收费标准。市房地产管理局每年制定总的危旧房改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四条 建立市、区、县私有危房的修缮和改造基金,列入市、区、县的财政预算。基金来源于市、区、县每年收入的私房房产税。市财政从一九九二年开始,每年从市本级掌握的房产税中拿出20%作基金使用。各区、县建立的基金的比例和数额由区、县自行决定。区、县房屋管
理部门历年贷出的修缮贷款回收资金也列入基金。基金实行统一掌握使用,分级管理的原则,主要用于:
(一)难以分清修缮责任的危房。
(二)放弃管业的危房。
(三)危房修缮贷款。
(四)抢修代管的修缮费用。
基金由市、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市、区、县财政局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充实加强私房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做好私有危房修缮改造工作。
第十六条 私房安全检查制度和抢修代管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公布;私有危房修缮和改造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与市财政局、物价局共同制定公布。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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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6年3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6年3月1日)


(1996年3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免去熊传震、郎加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梧州市投资软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梧政办发〔2002〕198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投资软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投资软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梧州市投资软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



为了改善我市的投资软环境,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监督员的作用,及时准确地反映情况和问题,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监督员的产生

一、监督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市内外有一定知名度的外来投资者。

(二)在市内有实际投资并长期在本市工作的三资企业负责人。

(三)长期关心并致力于改善梧州市投资软环境,热心支持梧州经济建设,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外来投资企业人员。

二、监督员在全市的外来投资企业中挑选。市外经贸局按照上述条件提出推荐名单,征求本人同意后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并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聘任。

三、监督员任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监督员如工作变动,由市外经贸局进行调整。

监督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企业所在地的行政执法、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执法水平及落实兑现政策情况等进行民主评议,对所在地的经济、市场、行政、服务、收费等投资软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有关部门。

(二)对改善投资软环境及有关部门的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宣传梧州的投资环境和优惠政策。

五、监督员的权利:

(一)反映有关投资软环境方面的问题,以及提出改善投资软环境工作的建议,每一件都应得到答复,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提出解决办法,妥善处理。

(二)优先得到监督投资软环境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以及国家、自治区以及我市有关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等。

六、监督员的义务

(一)依法反映情况,至少每半年反映一次有关企业所在地投资软环境情况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反映的情况要有事实依据,真实可靠。

工作方式

七、监督员可通过自身观察,了解企业所在地有关投资软环境建设的一些情况。

八、监督员反映情况或提出意见、建议,可直接或通过书面和电话等方式向市外商投诉中心反映。

九、不定期召开监督员交流会。

其 他

十、对监督员反映有关投资软环境方面的问题、意见和建议,不宜对外公开的,有关部门对反映人及反映的问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十一、对受聘的监督员,可根据其本人意愿,决定是否向社会公开。

十二、对不关心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长期不履行监督义务的监督员,予以解聘。

十三、每年开展一次监督员评选活动。对评选出来的优秀监督员,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四、市外经贸局负责聘请投资软环境监督员的有关事宜,同时对监督员的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十五、本管理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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