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4:19:07  浏览:80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8月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1日公布 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市的投资。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改善投资环境,做好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办理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事宜,做好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对外经济贸易、计划、经济、工商、税务、国土、房产、公安、劳动、以及海关、商检、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身份的确认工作,由市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区、县(市)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发给《台湾同胞投资者确认证书》;并由市外经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区、县(市)外经主管部门核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证书》。
台湾同胞投资者凭《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证书》和《台湾同胞投资者确认证书》,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惠待遇,并依法受到保护。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在重庆市投资兴办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投资范围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名义投资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明;
(二)能够证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台湾同胞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
(三)商业资信证明材料。
台湾同胞投资者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应当提供下列证件:
(一)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资信证明。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他人作为其投资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等内容,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投资形式:
(一)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三)购买、租赁或者承包企业;
(四)购买企业股票、债券;
(五)购置房产;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十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下列项目:
(一)能源、交通、城市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和基础原材料工业项目;
(二)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开发和新技术、优良品种引进,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三)环境保护项目;
(四)技术含量高的高新技术项目;
(五)适应国际市场需求的出口创汇型项目;
(六)对需要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嫁接改造的项目;
(七)三峡库区移民开发、移民安置的综合长期发展项目;
(八)少数民族地区具有民族特色的地方民族项目;
(九)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项目。
第十一条 经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投资下列项目:
(一)以BOT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二)合资、合作举办超级市场、连锁店和商业零售企业;
(三)合资、合作举办农副产品批发、零售企业;
(四)台湾金融机构申请设立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五)设立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
(六)举办医疗、体育和教育等公益事业;
(七)投资旅游事业;
(八)国家允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章 企业设立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申请设立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台湾同胞投资者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经营期限由投资者自行依法确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合资、合作各方依法协商确定。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不超过该企业的土地使用期限。
第十四条 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以及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主管的委派,可以参照出资比例、合作章程,由合资、合作各方依法协商决定。
第十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在境内外招收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投资待遇
第十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在投资领域、税收、审批权限、工商登记、外汇管理和信贷、土地和房产、生产经营、物资进出口、人事劳动、矿产资源开发、开发性移民、以及地方收费等方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享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水、电、气、货物运输、广告、劳务、通讯等服务,应当在价格或其他方面给予与本市企业相同的待遇。
第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本市委托公证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有关事务的费用以及办理各类年审、年检、体检的费用,按照本市同行业企业相同标准支付。
第十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参加同行业的评定、评比活动;做出突出成绩的,可以获得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团体颁发的荣誉称号和奖励。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合资、合作企业本市投资方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干涉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一条 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因社会公共利益特殊需要进行征收的,需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及其投资企业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依法处理侵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不当,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请求取得有关国家机关的赔偿。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投资的台湾同胞和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需要多次往返本市的,可以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来往签注;需要在本市停留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投资的台湾同胞和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已办理暂住手续的,在购买或者租赁住房、旅馆住宿、医疗、游览、交通、通讯等生活消费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投资的台湾同胞的子女在本市就学,依照国民教育办理,可以申请就近入中小学读书,与本市居民子女同等收费。
在本市投资的台湾同胞子女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报考有关高等院校。
第二十八条 允许台湾同胞投资者或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合作开办台胞子弟学校或台胞子弟班。经批准设立的台胞子弟学校或台胞子弟班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投资的台湾同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已在台湾地区取得有效小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换领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条 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地区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经本市口岸卫生检疫机构确认合格的,可以免予健康检查,并发给验证证明。
第三十一条 扰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人身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随行眷属的个人合法财产及其转让与继承,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设立重庆市台商投诉协调中心,负责受理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投诉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
(二)明确投诉事项的处理期限;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四)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五)对重大责任事件,提出处理建议。
市台商投诉协调中心的日常工作,由市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承担,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第三十四条 对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投诉,有关部门应在三十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投诉者。因特殊原因在期限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在期限内向投诉者书面说明原因。
第三十五条 台商投诉协调中心接到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办理。
台商投诉协调中心对应当由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投诉事项,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负责督促办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诉或者接到台商投诉协调中心转交的投诉后,必须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在三十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并同时告知同级台商投诉协调中心。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诉事项重大,或者投诉事项需由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台商投诉协调中心可以提请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六条 投诉事项调查处理完毕,主要责任应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的,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台湾同胞投资的审批、办证、投诉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台湾同胞在港澳地区或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本市投资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保护。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1998年8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意大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8年6月9日 生效日期1998年6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对双方在政治、经贸、科技和文化等领域的关系良好发展表示满意,愿意本着真诚伙伴的精神促进两国在各个领域的关系得到有机、长期的发展。

 一、双方认为,当前国际形势发生着深刻变化,国家间关系正在调整,世界多极化趋势加速发展。这有助于产生国际关系的新活力,逐步使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即大、中、小国共同迎接二十一世纪的挑战。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国家间相互依存程度不断加深。各种区域性、洲际性的合作不断发展。此外,双方认识到危险与不平衡依然存在,愿本着相互合作的精神,决心予以面对和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愿共同努力,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共同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二、双方强调,中国和意大利在地区和世界事务中负有重要责任,双方在联合国和其它国际组织中加强磋商与合作不仅符合双方的利益,而且有利于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双方将致力于建立亚欧新型伙伴关系,进一步加强在国际上的磋商与合作,积极推动中国与欧盟开展对话。就联合国事务、安全与裁军、核扩散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危险、控制武器出口等有关重大国际问题经常、深入地交换意见,并就可能危及世界安全与稳定的危机进行磋商。双方确认支持联合国的行动,并愿意为联合国旨在提高效率、增加透明度和加强民主化改革发挥积极作用。

 三、双方认为,保持两国领导人的密切接触和经常性联系,对于加强相互了解,促进双边关系继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愿意加强两国的往来与对话:
  (一)两国政府首脑定期会晤;
  (二)两国外长至少每年会晤一次;
  (三)两国副外长或高级官员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定期进行磋商;
  (四)直接参与商讨和执行双边合作项目的两国有关技术部门的高级官员定期进行会晤;
  (五)发展议会以及地方政府负责人之间的关系,促进地方部门间多种形式的合作。

 四、双方高度重视双边经贸关系,认为这是中意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意两国经济互补性很强,合作潜力很大。双方同意进一步共同努力,扩大和深化双边贸易、工业和金融方面的合作,切实执行中意经济合作协定,进一步发挥中意经贸混委会作为推动、协调和监督双边经济合作机构的作用,特别应该强化混委会在确定和研究旨在进一步加强中意经济合作的特定领域和具体建议的应有职能。双方将继续推动大型工业企业的合作,同时也将积极鼓励中小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还将扩大在科技、文化、教育、艺术等领域的相互交流与合作。
  双方相信,在两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中意友好互利合作关系一定会得到全面、持续、稳定的发展,并结出丰硕的果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代表
        王英凡          帕特里齐亚·托娅
        (签字)           (签字)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于北京

关于发布铁路工业、供销、施工企业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发布铁路工业、供销、施工企业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1999年7月23日发布的铁政法[1999]86号将本文废止)


为推动铁路工业、供销、施工企业深化改革、走向市场,实行两个根本转变,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部研究制定了《铁路工业、供销企业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试行办法》和《铁路施工企业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试行办法》,决定对铁路
工业、供销、施工企业实施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报部。
部对工业总公司的考核办法按《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九五”期间资产经营责任书》实施。

附件一:铁路工业、供销企业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合铁路工业、供销企业深化改革走向市场的要求,促进企业经营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有效地行使部对国有资产的监控职能,根据铁道部《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铁财〔1995〕1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各总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重点为铁路工业、供销企业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指标。
第三条 本办法以指标单项考核加综合评价的方式,对各总公司进行一体化考核,包括以国有资产为主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用国有资产参股、联营、对外投资等各种经营行为。
第四条 资产经营综合指标的确定及单项考核办法。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用于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促进企业依靠主观努力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的完整、保全和增值。
指标计算公式:
国有资产保 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总额
=-----------×100%
值增值率 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总额
考核办法是:
执行铁财〔1995〕153号文发布的《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
二、资本金收益率
用于反映企业运用投资者投入资本获得收益的能力,促进企业合理配置资源,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本收益。
指标计算公式:
利润总额
资本金收益率=----×100%
实收资本
考核与奖励办法是:
在国家未出台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定之前,各总公司每年应缴资本金收益额随各项考核指标一并下达,并以资本金收益率指标完成情况与应缴资本收益额再投资挂钩的办法实施考核,工业、供销企业资本金收益率行业标准另行规定。
三、成本费用指标
(一)工业:百元销售收入成本费用
用于反映企业实现一定数额的经营收入而相应发生的成本费用,促进企业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指标计算公式:
产品销售成本费用总额
百元销售收入成本费用=----------×100%
产品销售收入
产品销售成本费用总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考核办法是:
继续执行铁劳〔1992〕43号和铁劳〔1992〕69号文关于工效挂钩实施细则对百元商品产值成本费用指标考核的规定。
(二)供销:商品流通费率
用于反映企业一定期间的经营收入而相应发生的费用支出,促进企业增加收入,降低费用,提高效益。
指标计算公式:
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商品流通费率=--------------×100%
商品销售收入
考核办法是:
与工业百元商品产值成本费用指标考核办法相同。
四、营销、收账指标
(一)工业:产品销售率
用于反映企业产销状况,促进企业增加产品市场占有率,降低产成品库存。
指标计算公式:
产品销售收入
产品销售率=-------------×100%
商品产值(现价)÷1.17
(二)供销:应收账款周转率
用于反映企业应收账款周转快慢,促进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指标计算公式:
销售收入
应收账款周转率=--------×100%
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平均应收 期初应收 期末应收
=( + )÷2
账款余额 账款余额 账款余额
营销、收账指标参与综合考核。
五、存货周转率
用于反映企业购、产、销诸环节存货占用情况,促进企业减少存货资金占用。
指标计算公式:
产品销售成本
存货周转率=------
平均存货成本
平均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
考核办法是:
继续执行铁劳〔1992〕43号和铁劳〔1992〕69号文件
第五条 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评价办法。
1.指标综合完成情况以各考核指标反映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程度,确定不同的权数,年终完成考核指标的权数之和为评定各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业绩的重要依据。
2.资产经营综合考核指标满分分别为: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25分);
(2)资本金收益率(18分);
(3)百元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工业〕、商品流通费率〔供销〕(25分);
(4)产品销售率〔工业〕、应收账款周转率〔供销〕(16分);
(5)存货周转率(16分)。
3.各考核指标权数累计之和大于或等于90分为优秀;大于或等于60分小于90分为合格;小于60分为不合格。
4.各总公司考核指标另行下达。
5.以年度为考核期对各总公司进行考核。
第六条 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程序。
一、各总公司每年3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部定考核指标的预测依据及建议水平,经部财务司结合实际综合分析确定后于当年4月15日前下达。
二、会计年度终了,各总公司根据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在下年3月15日前向部提报主客观因素影响分析报告,重点分析主观因素影响。
三、根据各总公司分析报告,部经严格审定后,于下年4月15日前完成综合评价结论,并报送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七条 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评分办法。
一、各总公司凡年度完成部下达的经营考核指标,可取得该项指标的指定分数,超额完成部分不另加分。
二、未完成部下达的经营考核指标,具体评分规定如下: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实际比计划每减少1%扣5分,扣完为止。
2.资本金收益率
未完成部定上缴资本收益额的公司,不得分。
3.百元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工业)、商品流通费率(供销)
实际比计划每减少0.1扣3分,扣完为止。
4.产品销售率(工业)、应收账款周转率(供销)
工业实际比计划每减少1%、供销减少1次扣4分,扣完为止。
5.存货周转率
实际比计划每减少0.1扣4分,扣完为止。
第八条 资产经营综合指标的考核办法。
按领导班子成员承担责任大小,建立奖罚标准,实施考核。
1.根据各总公司资产经营综合指标完成情况,由部对总经理、党委书记作出鉴定;总经理对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作出鉴定,经部审核,计入干部考核档案,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2.领导班子成员的部分年收入与资产经营综合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在考核年度3月底以前按领导班子成员上年年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预交资产经营抵押金,由部财务司统一收管,各领导班子成员资产经营抵押金的比例是:总经理、党委书记为年收入额的60%;其他成员为40%。
视年终考核结果兑现。
综合考核结果优秀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除足额取得资产经营抵押金外,另根据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总经理、党委书记15000元,其他成员11000元;
综合考核合格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可足额取得资产经营抵押金,另给予总经理、党委书记5000元,其他领导班子成员4000元的奖励。
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不能取得资产经营抵押金,并对主要领导人通报批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作组织调整。
3.对于弄虚作假违犯纪律的,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并重新确定考评结果。
4.考核期内,遇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和政策调整等情况,其影响原则上予以扣除。
第九条 参加考核的领导班子成员由被考核单位提出并报考核部门核定。
第十条 对由两类行业组成的总公司,为保证其总体考核力度不变,操作方法如下:
一、对物资总公司工业、供销企业的考核依据本办法全额预收一份资产经营抵押金,工业、供销企业的奖罚标准各占总额的50%。
二、对通号总公司工业、施工企业的考核以工业为主全额预收资产经营抵押金,依据工作量指标测定工业、施工企业奖罚权数和数额,并按各自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三、对工程总公司施工、工业企业的考核以施工为主全额预收资产经营抵押金,依据工作量指标测定施工、工业企业奖罚权数和数额,并按各自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为有效实施本办法,各总公司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资料须经上级财务部门或会计中介机构认定,以保证各项考核指标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 各总公司对下属企业(公司)的考核办法,依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考核主体同部对各总公司的要求,即对主业、多经等实体及企业各种经营行为实行一体化考核的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前的部内有关规定、文件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二:铁路施工企业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施工企业深化改革走向市场的要求,综合评价和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有效地行使部对国有资产的监控职能,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根据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实行办法〉的通知》(铁财〔1995〕153号
)文件精神,结合各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总公司、建筑总公司、通号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 对资产经营综合指标采取综合评价的办法,视客观因素与主观努力情况由部总体评定。
第四条 资产经营综合指标以年度为考核期。
第五条 进行考核的资产经营综合指标如下: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用于衡量企业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促进企业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具体内容参见铁财〔1995〕153号)。
指标计算公式为:
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总额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总额
二、资本收益率
用于衡量企业运用投资者投入资本获得收益的水平,促进企业对投入资本的管理,提高经营效果。
指标计算公式为:
净利润
资本收益率=----×100%
实收资本
净利润=利润总额-应交企业所得税
实收资本=(期初实收资本+期末实收资本)÷2
三、资产负债率
用于衡量企业负债水平,促进企业负债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之内。
指标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四、存货周转率
用于衡量企业购、产、销的效率,促进企业减少存货占用资金。
指标计算公式为:
全部销售成本
存货周转率=------
平均存货成本
平均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
五、产值利润率
用于衡量企业完成全部产值的获利能力,促进企业努力完成有效益的产值。
指标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产值利润率=-----×100%
企业总产值
第六条 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程序
一、首先由企业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预测,每年3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对考核指标的预测依据及建议水平,然后由部财务司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分析确定后于每年4月15日前下达。
二、各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在下年3月15日前向部提报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影响因素分析报告。
第七条 各项考核指标满分分别为: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30分);
2.资本收益率(25分);
3.资产负债率(15分);
4.存货周转率(20分);
5.产值利润率(10分);
第八条 各项考核指标的评分办法
一、各被考核单位凡完成部下达的年度资产经营综合考核指标的,可取得各该项指标的指定分数,超额完成部分不另加分。
二、未完成资产经营综合考核指标的,具体评分规定如下: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实际比计划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2.资本收益率
实际比计划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资产负债率
实际比计划每增加0.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4.存货周转率
实际比计划每减少0.1次扣2分,扣完为止。
5.产值利润率
实际比规定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第九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各考核指标得分累计之和大于或等于90分为优秀;大于或等于60分小于90分为合格;小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条 奖罚办法。
一、根据资产经营综合指标完成情况,由部对被考核单位公司党政正职作出鉴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正职作出鉴定,报部审核,记入干部考核档案,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综合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第一年对主要领导人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作组织调整。
对弄虚作假违反纪律的,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并重新确定考评成绩。
二、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成绩与企业当年收益挂钩。每年由部财务司在4月15日前下达企业当年资本收益定额上交指标,企业在5月30日前汇款到部财务司。对于年终考核被评为优秀的企业(5月1日前公布),上交收益额由部财务司于5月30日前按120%返回;合格的企
业按其得分值所占满分值的比例同时返回;不合格的企业不返回。返回企业的部分增加权益。
三、对被考核企业主要经营者实行风险收入抵押金制度。风险收入抵押金根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经营责任的不同,按上年年收入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计算结果按百元位取整后于每年5月30日前一次汇缴部财务司。比例标准为:总公司的总经理、党委书记和铁路局主管施工企业的副
局长(集团公司主管施工企业的副总经理)60%,领导班子其它成员40%,风险收入抵押金由部财务司统一管理,对于年终考核被评为优秀的企业,个人风险收入抵押金按200%返回,合格者按150%返回,不合格者不返回。
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企业,给予领导班子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总经理、党委书记和路局主管施工企业副局长(集团公司主管施工企业的副总经理)10000元,领导班子其它成员8000元。
第十一条 参加考核的领导班子成员由被考核单位提出,报考核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对于既有施工,又有工业或运输的企业,企业资本收益上交指标按不同行业执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上交的抵押金,具体规定如下:工程、建筑总公司的考核以施工为主;通号总公司的考核以工业为主;各铁路局的考核以运输为主。
第十三条 被考核单位对下的内部考核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为有效实施本办法,各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资料须经上级财务部门或会计中介机构认定,以保证各项考核指标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的部内有关规定、文件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试行。



1996年4月2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