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土地征收审批的正当程序改革/刘国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05:47  浏览:89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摘要】程序正当是土地征收理应遵循的原则。实践中的改革已使报批前的准备阶段包含正当程序要素。然而公告之前的征收审批是否也应遵循该原则却有疑问。该环节引入正当程序须克服其被认为是内部行政程序的理论障碍。征收审批以内部程序运作的技术性设置不能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属性。征收审批实质上还具有对土地权利变动进行裁决的功能属性。征收审批的行为属性和功能属性理论上均要求引入正当程序。现行征收审批是由申请机关单方主宰信息的封闭决策过程,这导致审批机关缺乏第三方信息来对报批材料进行验证。提高审批实效的要求呼唤引入正当程序作为信息传导机制。审批机关可利用拟被征收人表达异议或抗辩的信息弥补无法观测到申请机关行为的局限和增强对报批材料的核实能力。


  一、征收审批程序正当化改革议题的提出

  修订中的《土地管理法》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以下简称“土地征收”)改革作为“重中之重”,而如何完善征收程序又是其中的核心议题之一。[1]现行《土地管理法》确定了如下土地征收流程:申请征收的地方政府报批(以下简称“申请机关”)→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土地征收公告→办理补偿登记→补偿公告→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或组织听证)→(补偿争议裁决)[2] →补偿→交付土地。以上征收流程遭受诟病最多的是该过程程序“不正当”(undue)。[3]正当程序意味着行政机关针对私人作出的不利行为必须满足最低限度的公正标准,在决定作出之前就应使相对人获得适当的通知以及有意义的听证或被听取意见的机会。[4]按照这种思路,在土地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告知土地拟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下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批准征收之前简称“拟被征收人”,批准之后称为“被征收人”),并赋予其表达意见或者获得听证的权利。现有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一方在土地征收公告之前没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告发布是在征地被批准之后。也就是说,此时被征地一方只有搬迁的义务,而没有保护自己土地不被征收的权利。剩下的,只有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一些讨价还价的机会而已。”[5]《土地管理法》的修改理应对以上批判有所回应。

  然而,法律规范层面正当程序的缺失并不代表实践中不存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申请机关在征地报批前履行“预公告”、“确认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听证程序”: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户;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上内容: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理论上,预公告可使拟被征收人知晓涉及自己利益的拟征地方案的细节。确认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能让拟被征收人知晓并核实与自己有关的拟被征收土地的种类、面积等。组织听证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两项原本置于土地征收公告后的程序已被前移,使拟被征收人在报批前就得以对补偿标准和(或)安置方案发表看法、提出意见。另外,虽然在全国范围没有统一的要求,但在很多地方的征地实践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环节也被放在报批前进行。[6]如果将相对人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的知情和表达意见的权利视为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要素,那么报批前的阶段已经包含了这样的要素。以上规定需要立法加以确认,但忽略这些规范、否认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缺乏正当性并不符合事实。[7]

  但是,报批前的准备阶段被植入正当程序要素尚不能得出土地征收程序已正当化的结论。土地征收涉及多机关、包含复数阶段的构造使之不同于由单一机关作出的普通行政行为。征收公告之前除了包括上述说明的准备阶段,尚包括审批核准阶段。核准阶段又包括两个环节: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8]。这一阶段是否需要引入正当法律程序不无疑问:一方面,同意土地转用和征收的批复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作出的,因而“两审批”被视为内部行政程序。[9]如果审批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则没有必要引入正当程序。因此征收审批排斥正当程序很大程度被视为一个理所当然的命题。但另一方面,是否征收的决定是在土地征收审批环节完成的,[10]这意味着征收审批是直接面向被征收人,确认合法剥夺其土地财产权的行政决定。在此决定作出之前不适用正当程序似乎不合法理。学界对于如何应对征收审环节无论是否引入正当程序都可能受到非议的“两难”处境鲜有论述。本文将尝试对此问题给出确定的回答。

  二、征收审批正当程序改革的观点

  (一)学界观点

  在为数不多的涉及对征收审批进行改革、引入正当程序的讨论中主要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两审批”(土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尽管属于内部行政程序,但在拟被征收人不知情的前提下,通过“两审批”程序将非国有财产的集体土地变成国家所有不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如等到造成既成“事实”之后再告知,即使审批机关错误审批,其纠正的成本也较高。基于预先防止优于事后纠错之常理,“两审批”程序向拟被征收人开放,引入拟被征收人介入程序,给予其在法律程序上的抗辩权以防止错误审批。[11]这种意见强调在现有审批体制下引入正当程序,本文将此种意见提出的方案称为“改良方案”。

  第二种意见认为现有的“两审批”体制既未有效发挥遏制地方政府随意征占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同时层层报批的审批体制又有妨碍效率之虞,不能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12]为提供审批效率,可让县级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一定期限内的农用地转用指标范围内自主决定征地事项,同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以确保地方政府在一定期限内补充相同数量和质量的被批准转用的耕地。[13]同时,在县级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就征收事项进行公告,并规定一个合理的时间,允许拟被征收人就征收事项提出异议。如其提出异议,要求举行听证,县级政府不召开听证会的,其作出的征收决定无效。[14]其理由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功能是为了防止随意变更土地用途,从而危及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经济安全。其宗旨是为了保护整个社会的未来长远发展利益。在实施时,程序可以从宽、但在数量上要从严。而土地征收审批的功能是为了防止随意将农民使用的土地转变为建设用地,从而危及到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其宗旨是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和生存权。在实施时,程序应当从严、但在数量上可以从宽,必须针对具体个案进行控制。[15]这种意见要求在对现有审批体制进行改革的基础上,引入正当程序控制县级政府的征收权。该意见提出的方案下文用“变革方案”指代。

  (二)观点评论

  改良方案的核心观点可以概括为:拟被征收人通过参与征收审批过程行使抗辩权影响审批决定的作出从而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这种方案中包含正当程序为拟被征收人提供进入决定过程的机会,而至于拟被征收人所具有的抗辩权“武器”究竟是一种实体否决权,还是程序上提出异议的权利,这种方案并未言明。因此,该抗辩权如何影响审批结果则不得而知。变革方案的核心观点可以概括为:拟被征收人在土地征收决定作出前可提出异议,并要求召开听证会来确保县级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公正或可接受。同样,该方案也同样没有说明举行听证如何确保征收决定的可接受性。拟被征收人可通过听证会行使实体否决权,还是征收决定必须以听证记录作出,抑或召开听证会实现程序公正就当然地满足实体公正?这两种方案留下同样的未决问题:拟被征收人如何通过正当程序来影响征收决定的作出?

  这两种方案的提出建立一定的逻辑假定或制度设计构想之上,如果作为前置议题的逻辑假定不成立,或制度改革方案在理论上不可取,那么以上问题则回答的必要。因此首先需要检视提出这两种方案所依赖的前置性议题在逻辑上是否成立或在理论上是否可取。

  改良方案的提出直接基于批准征收决定直接涉及对非国有土地权利的剥夺、事先预防优于事后救济这两方面的理由,但这种方案没有否认征收审批具有内部行政行为程序的性质。内部行政程序无需将以引入第三方参与作为必要条件。即便引入第三方进入行政过程,参与也仅服务于咨询目的。例如在不直接涉及第三利益的行政决策中,邀请专家论证之目的并非是满足程序正义的需要,而是为服务科学决策提供咨询。因此,该方案如能成立,就必须证明“土地征收审批”不属于内部行政程序。否则提出使拟被征收人介入审批环节仅仅表明对正当程序偏爱的价值立场,而置理论逻辑是否自洽之理性于不顾。

  变革方案提出建立在将征收决定权下放至县级政府的基础之上。按照现有的审批体制,县级政府是最低层级的有权申请征地的机关,将征收决定权赋予县级政府意味着申请机关也是审批机关。这种方案虽未言明要废除土地征收审批,但由县级政府自己决定征收的改革方案已经包含这样一个命题:现有土地征收审批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征收审批是否具有存续的价值涉及改良方案和变革方案的根本分歧。进而言之,对征收审批是否有存续必要的回答实际上就构成对一种方案的支持,同时是对另一种方案的否定。下文就从正面——土地征收审批有何积极意义和反面——变革方案中替代性策略是否可行两方面来讨论征收审批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三)对分歧之回应:土地征收审批存在的必要

  土地征收审批专门针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而设,[16]其对保护集体所有土地有何意义?下面通过对一则案例的讨论来说明土地征收审批之意义。

  1.设置土地征收审批制度的意义

  2009年3月2日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在贾汪镇宗庄村公告,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国土资地函【2008】0381号和 【2008】0829号批复同意征收贾汪镇宗庄村土地34.6749公顷。吴学东一户家庭承包经营的2.46亩耕地在本次征地范围内。吴学东不服此次征地,于2009年4月22日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吴学东申请查阅了相关征地材料,发现宗庄村被征收的34.6749公顷土地种类全部被定为未利用地,而吴学东的土地承包证上注明的地类是基本农田。且相关材料中没有包含征地报批前与吴学东确认征地现状调查的有关材料。[17]

  从本案中至少可以发现以下几点事实:第一,申请机关篡改了征收土地的地类,将基本农田谎报为未利用地。第二,申请机关在报批前未履行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程序。第三,作为征收审批机关的省政府放弃了审查职责、批准了征收。申请机关为何会篡改地类?如果申请机关履行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程序,可能会有何种结果?如果省政府认真审查,本案的结果又当如何?

  首先,申请机关篡改地类的目的显然是为了规避国务院的审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土地征收审批的权限以拟征收土地的种类和数量为依据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之间划分: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该列举之外的其他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政府”)批准。所以,如要规避国务院的审批,可以通过对拟征地的地类或总量进行造假实现。

  其次,如果申请机关履行了报批前的“确认土地现状调查程序”,拟被征收人就能够对地类和数量等进行核实,那么篡改地类的情况可能不会发生。虽然“确认土地现状调查程序”在理论上具有制约申请机关篡改事实的功能,但该案例表明,此类程序规则作为哈特所称的设定义务的“第一性规则”自身并不总是具有获得自动履行之能力,其须依赖外在的,有效预防和处理违反义务的“第二性规则”来保障实施。[18]《决定》在确定申请机关上述报批前的程序义务的同时,也规定“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即指申请机关履行预公告、确认土地调查现状程序义务的证明材料。这意味着申请机关在报批前应履行预公告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程序,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报送的土地征收方案才可能被审批机关批准。[19]《决定》的设置将申请征地机关履行报批前的程序义务作为审批机关批准征地的必要(非充分)条件,使履行程序义务与批准征地的实体结果相关联,从而使审批机关能够以是否批准征地来制约申请机关履行报批前的程序义务。本案中,显然作为审批机关的省政府放弃了审查申请机关是否履行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程序的责任。当然,现实中并不能排除申请机关没有履行报批前的程序义务却伪造已经履行的证明材料,[20]或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交由拟被征收人核实确认后再篡改地类和土地总量数据,以规避国务院的审批或使不符合条件的征收申请获得批准。因此,尚需要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是否真实进行审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各县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各县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体育事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县一级 (包括县一级的区、下同)的体育工作是体育事业的基础。为了发动和组织有关方面切实做好县的体育工作,特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县要认真贯彻党和政府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发展城乡体育,要着重抓好学校体育、业余训练和经济较富裕、体育基础较好的集镇体育工作,以推动县的体育工作全面开展。要把增强人民体质、提高社会体育水平、开发培养体育人才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为衡量县体育工作成绩的标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县政府要有领导同志分管体育工作,要把体育事业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
体育事业费和基建投资,应纳入县的财政预算和基建计划,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有所增长。
第四条 县设体育运动委员会,为县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列入县政府编制序列。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当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分工管理各项体育工作。
县体委在县政府领导下,统筹规划体育事业。制定体育规章条例、政策措施,加强体育宣传,开展体育竞赛,指导和协助各有关方面办体育,检查监督各项体育工作,以切实发挥体委对体育事业的领导、协调、监督作用。
第五条 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人武部等部门应配备专、兼职体育工作干部管理体育,各行业、各系统应建立业余体育组织,积极主动地管理好本部门、本系统的体育工作。计划经济、财政、基建、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体育工作。
第六条 为适应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区、乡、镇要有领导同志分管体育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建设体育协会。农村文化站要把体育列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七条 学校体育是学校实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教育目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体育是发展体育事业的战略重点。抓好中、小学体育,对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人才,对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人口素质和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体育强国,都是十分
重要的基础工作,教育部门必须充分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社会各方面也要关心、支持学校体育工作。
第八条 要全面贯彻《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试行草案)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教育厅、高教局、体委《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在当前一段时期内,着重解决师资问题、经费问题和场地器材问题。
有条件的师范学校,要积极开办“体师班”或开设体育选修课,以扩大体育师资来源。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在职体育教师的业务素质。要保证体育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不要轻易调换他们的工作。
县要做出规划,每年应集中财力重点充实完善一所中学、二所小学的体育场地设施,使之适应体育教学和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的基本要求。投资问题可采取政府拨款、集资办学中划出一定比例、学校勤工俭学费中抽一点的办法,逐步解决。
学校体育维持费应安排一定的比例和标准,专款专用。
第九条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体育的组织领导和管理,有条件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体育卫生股或配备专职体育干部,县体委应有分管学校体育工作的干部,相互配合,共同抓好学校体育。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把学校体育教育放在应有的位置上抓紧抓
好。

第四章 业余训练
第十条 县级业余训练系初级业余训练,其主要任务是培养中、小学生体育运动兴趣,增强体育,进行全面身体素质训练,初步学习一些专项技术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为向重点体校,专项体校输送人才打好基础。
第十一条 县级业余训练分校外、校内两种形式。
校外业余训练,即建立县业余体校。凡经济、教练、场地条件较好的县,可采取办业余体校的办法,选拨学生到业余体校集中训练,在附近学校上文化课。
校内业余训练,即主要依托学校本身条件建立业余训练点和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开展业余训练。县建立业余训练技术辅导站。技术辅导站的教练员到学校去配合体育教师开展一个或几个项目的业余训练。
第十二条 业余训练要搞好中、小学重点项目的布局和中、小学之间的业余训练对口衔接,要重视从小学低年级阶段的业余训练抓起。

第五章 社会体育
第十三条 社会体育是实现体育全面社会化的重要方面,要在国家集中统一协调下,调动社会各方面办体育的积极性,逐步推行。
第十四条 要把体育工作列为建设文明村镇的内容,以文化中心、文化站、青年之家为阵地,以青年民兵、学校师生和乡镇企业职工为骨干,充分发挥各类群众体育组织的作用,带动农村体育工作的开展。
经济较富裕、体育基础较好的乡镇要争取做到有组织 (建立体协,有专、兼职体育工作干部),有场地 (有灯光球场、室内训练房,或其他体育活动场所),有队伍 (学校、企业、行政村广泛建立运动队),有活动 (平时活动以小型就地为主,每年要利用节假日组织三、五次群众
性的体育竞赛和表演,年年坚持,形成传统,在体育工作方面发挥对周围农村的吸引、辐射、指导作用。)
第十五条 各系统、各行业、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行业和基层体协,发展各种形式的健身辅导站,重视加强职工体育队伍的建设,广泛开展各类的体育活动。周末和节假日的体育比赛要逐步形成制度,并有必要的体育活动场所。
第十六条 重视开展幼儿体育、妇女体育、老年人体育和伤残人体育。动员和组织他们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推动和创编适合他们生理、心理特点的体育项目,以促进其身心健康。
第十七条 重视发展民族民间体育。要挖掘、整理、提倡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体育健身项目,着重开展武术等活动。可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在公园、广场及适宜的开阔地段建立武术辅导站,组建业余武术骨干队伍,加强对武术的辅导工作。

第六条 运动竞赛
第十八条 县一级应每年举行一次中、小学生运动会,每两年一次农民运动会和一次职工运动会,每三年一次县运动会,并逐步形成制度。
第十九条 逢重大节假日,县城及其他乡镇应适当安排不同规模的运动竞赛或体育表演。
第二十条 依靠和推动社会各行各业集体或个人办体育竞赛。

第七章 场地建设
第二十一条 把体育场地建设列入市镇建设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两场一池一房” (在四面米跑道的田径场、带看台的灯光球场、游泳池和训练房)。
第二十二条 把体育场地建设列入新兴集镇的建设规划,使新兴集镇拥有一定的体育场地设施。
第二十三条 对现有体育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第八章 体育队伍
第二十四条 县级体委领导班子,要按干部“四化”标准,配备有创见、有事业心、熟悉业务的干部担任。
第二十五条 调整、充实县的体育干部队伍,加强干部、教练员的业务学习和工作考核,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认真选调年富力强、具有相应文化程序和较好业务素质的同志担任县的体育干部和教练员。
第二十六条 搞好体育队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各项管理工作,使体育战线在建设精神文明中成为一条强有力的战线。

第九章 评比奖励
第二十七条 各市、地、州体委每年根据上述各条规定对所属县的体育工作进行一次评比,并向省体委报送一个体育工作最好的县 (成都、重庆市可报两个县),由省体委统一考核。省体委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县政府及市、地、州体委给予经费奖励,用于发展体育事业;并择优? 蚬姨逦萍觯渭尤逵冉氐钠辣取?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批准之日起执行;由省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实施细则。




1986年6月4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 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 担保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一)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二)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资本金投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四)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要件

  第七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五)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八)其他。

  第八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

  (三)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在20亿元以上。

  (四)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

  (五)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六)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七)其他。

  第九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经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四)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担保资金支持重点、资助比例、具体条件、申报组织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担保资金的申请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担保资金申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其他相关资料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担保资金。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担保资金后,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担保资金申报、审核及使用共同实施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担保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有关资产财务、担保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材料,同时将以上材料的电子文档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担保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上报资金使用汇总报告及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报告。

  第二十二条 担保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担保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