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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之借鉴/郭全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7:44:36  浏览:96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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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一般是指以个人、组织或机关等为原告,以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行为为对象,以制止该损害行为并追究该行为人(包括公民、法人、组织、机关、团体等)相应法律责任的特殊诉讼活动。公益诉讼解决的是某个群体或阶层的基本权利受到损害,但基于自身能力或贫穷或不通晓法律等原因,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的问题。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大致有环境资源公共信托理论、公民环境权理论、私人检察总长理论、正当程序理论、司法能动主义理论等。

  现代各国为了解决自己面临的各种公益问题,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公益诉讼体制。在环境公益保护方面,尤为突出。面临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并正在积极寻找治理途径的中国,已有成功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但对是否全面创设公益诉讼制度仍颇有争议。借鉴西方国家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模式,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依法治理我国的环境污染,已成为一条刻不容缓且极具实践价值的路径。本文仅就美国ENGO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谈几点对我国的借鉴。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美国较早建立了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公民诉讼制度。在具体的环境立法中,美国明确规定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单行法律是1970年制定的《清洁空气法》。该法律第7604条规定:“除了7604 (b)条以外,任何人可以代表自己提起一项民事诉讼:(1)起诉任何人(包括美国政府和宪法允许的其他任何政府部门或机构),指控其违反了或正在违反(A)本法规定的排放标准或限制或(B)环境保护局局长或各州所颁布的有关上述标准或限制的命令。(2)起诉环保局长,指控其不能履行本法所规定的不属于环保局长自由裁量领域的行为或义务。”1972 年的《清洁水法》又在第505 条中明确把公民诉讼的原告界定为“其利益被违法行为影响或可能被影响的任何人”。在此后的美国联邦环境立法浪潮中,绝大多数的联邦环境法律都包含了公民诉讼条款。

  按照英国法律规定,检察总长有权阻止一切违法行为。同样,其也可以依职权,为公共利益而主动请求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私人只有在不正当行为已经直接使自己的利益受损或很有可能受损的情况下,才可能寻求救助。如果司法长官拒绝行使其职权,个人就可以请求司法长官让他自己去督促诉讼。如果司法长官允许,就可以由他提起诉讼,但起诉的目的并非为自身,而是为一般公众的利益。

  在大陆法系各国中,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各有特色。日本曾经是世界上环境公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为解决环境公害问题,日本在完善原有诉讼程序的同时,设立了民众诉讼。在日本,要想提起环境方面的行政公益诉讼,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依正常程序提起撤销之诉,再由法院的判例突破《行政案件诉讼法》的一般规定,获得原告资格。另外一种方式是利用民众诉讼的方式。

  德国法律通过两个途径来实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一是建立 “公益代表人制度”。德国的《行政法院法》第35条设立了联邦行政法院检察官;第36条规定了公益代表人,规定他们可以为维护公益参加案件的审理。二是以立法的方式赋予环境保护团体诉讼权能,在环境保护领域规定了“团体诉讼”。

  在法国,就环境行政诉讼而论,针对国家在行政上的过失、不法行为、不作为或者在环境污染监测、监督管理方面的严重疏忽、缺失行为以及违背法律法规的行政措施等,任何环保团体均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要求确认、撤销或采取管制措施的行政诉讼。虽然环保团体诉讼的初衷是保护该团体整体或团体部门成员整体的环境利益,不同于社会整体的环境利益,但不管怎样,这类诉讼明显带有公益诉讼的特征。

  通观西方国家己经建立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及实践成果,我们不难发现其在鼓励公众民主参与环境保护,有效监督行政机关的环境执法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的效用。这对于我国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颇具借鉴价值。

  一是从原告资格和起诉条件来看,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逐步放开原告资格与起诉条件已基本成为各国相关制度发展的通行做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起诉资格不明确,正是中国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障碍之一。从各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来看,一般为普通公民、社会团体和特殊的行政组织。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赋予更广泛的社会主体以原告资格。在原告资格的确定标准方面,一是可以借鉴各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充分体现原告资格广泛性的普遍做法,以赋予普通公民、一般社会组织原告诉讼资格为主体,以赋予人民检察院或特定的行政机关原告诉讼资格为补充。二是引入以公告登记方式确定诉讼代表人制度,在可以选择的前提下,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告。三是把原告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作为确定标准,排除原告提起因自身利益而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

  二是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来看,西方国家在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中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尚未将公益诉讼设定在受案范围之内。作为一种客观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一般只能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时候方可提起,各国环境法在这一问题上均十分慎重。鉴于此,在我国,行政机关的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原则上都应当处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但是,为了避免法院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案件,公共利益因此而得不到维护和保障,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

  三是从诉讼类型来看,西方国家的相关诉讼类型基本相同,都是尽可能地为相对人提供一种有效的救济手段。在中国,尽管法律没有严格规定,但学界一般认可将行政诉讼划分为主观和客观诉讼两大类。其中,客观诉讼就属维护客观法律秩序功能的行政诉讼类型,客观诉讼又可分为公益诉讼、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执行诉讼等。中国应当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类别,参照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诉讼类型的更新,建立完善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体制。主要目标就是对目前已基本成型的诉讼类型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化,并授权法院在特定情形下采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诉种。

  四是在减少司法成本方面,中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注重司法效能的经验,创新性地把行政复议设置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前置程序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取向目标完全一致,即“督促执法而非执意与主管机关竞赛或令污染者难堪”。从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设立必要的前置程序,有助于行政机关的自查自纠,并让其在原告起诉前有自查自纠的机会,从而更完美地实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目标。如果没有前置程序的过渡,直接起诉极易造成行政机关对其职责的懈怠,也容易产生滥诉的弊端。

  五是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费用承担来看,合理的费用承担制度对构建诉权的保障和制约双重机制十分重要。为防止原告因基于诉讼费用的考虑而放弃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大多数国家均对相关诉讼费用规定了特别的分担机制,甚至还有奖励措施。对我国来说,可取的方法是法院区别情况分别设定标准。对普通原告提起诉讼的,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免除或减少缴纳诉讼费用。在被告败诉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判决被告承担法定的诉讼费用,甚至包括原告合理的取证费用和律师费。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或支持相关诉讼的,法院可依法免除其诉讼费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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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党委系统督查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阳办发〔2005〕31号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党委系统督查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大中型企业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党委办公厅(室)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秘书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全市督查工作的考核,进一步推动党委系统督查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现将《阳泉市党委系统督查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阳泉市党委系统督查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督查部门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推动中央、省委、市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中央、省委、市委领导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促进党委系统的督查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在全市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提高督查工作的整体水平,实现我市党委系统督查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委办公室(督查室),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群团组织(党组)及有关单位。

第三条 考评采用积分制。通过对考核对象督查工作的考评,在符合评先评优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按照积分参考平时情况确定“全市党委系统督查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市党委系统督查工作先进个人”。此外,根据每年工作情况也可设单项集体奖。

第四条 督查工作先进单位的基本条件:单位领导能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及其办公厅有关做好督查工作的精神和要求,重视和支持督查工作;督查机构和网络健全,人员编制落实,各项制度完善,办公设施齐全;坚持经常向市委督查室报告工作,报送抓落实的好经验、好办法,坚持喜忧同报的原则;坚持督查调研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按时按质完成市委督查室交办的查办件和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督查工作先进个人基本条件: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督查工作,钻研督查业务,积极主动地组织开展督查工作,在提高督查质量、服务党委领导、推动决策落实方面成绩显著。

第六条 评分细则:

1、围绕党委中心工作,主动开展决策督查活动,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督查材料,促进了工作落实。每次记10分。

2、根据基层工作情况,主动开展专项督查活动,有效地解决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形成相关材料。每次记5分。

3、根据工作实际,主动开展督查调研活动,并形成了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督查调研材料,对指导工作、推动决策落实有参考价值。每次记3分。

4、对各单位上报的督查专报考核设定基础分和规定期数。基础分为50分。报送完成规定期数的获基础分,未完成规定期数的,每少一期扣3分。全年各县区(委)办公室(督查室)最少完成12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单位党办最少完成6期,每多报一期记3分。被市委督查室综合采用的,每期记2分,被单独采用的每期记5分。被省办刊物综合采用的每期累加5分,单独采用的每期累加10分。被中办刊物综合采用的每期累加10分,单独采用的每期累加20分。

5、认真负责,按时按质完成市委督查室交办的查办件(一般以两个月为办结时限),每件记5分。情况复杂未能办结但能及时报告进展情况的,每次记2分。在现定时限内未办结又无书面报告进展情况的,每件扣10分。未能按时完成市委督查室交办的其它事项,每次扣5分。对期上瞒下、避重就轻、回避矛盾、处理不公或出现其他问题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市委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6、督查材料、查办报告得到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示肯定的,每次记2分;被市级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记5分;被省级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记10分。

7、报送的督查调研材料、督查专报、查办报告不符合督查工作要求的,从报送期数中核减,不计分。

8、县区党委督查工作机构健全和制度完善,按规定配备专职督查人员,并能按党委要求积极开展工作的记5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督查人员的扣5分;市直部门和单位对督查工作有专人分管、办公室有专人承办的记3分;无专人分管、专人承办的扣3分。报送年度督查工作总结的记2分。

9、年终市委督查室向县区和市直党委(党组)发出征求意见函,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对本级、本部门督查工作表示满意的加20分,表示比较满意的加15分,表示一般的加10分,表示不满意的一票否决,不能评为先进。

第七条 考核评分情况由市委督查室每季度通报一次,年终通报一次综合考评情况。被考核单位于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本单位督查工作统计情况报市委督查室(督查情况统计表见附表)。

第八条 督查工作先进集体,按考核内容累计得分计算,县区取前3名,市直部门取前6名。督查工作先进个人每个县区按现有从事督查工作人员的一定比例推荐,市直部门由市委督查室提出若干个部门作为督查工作先进个人的推荐单位,由各部门推荐1名。凡获得督查工作先进集体的县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可作为优秀督查工作组织者参加评选。

第九条 凡获得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秀督查工作组织者称号的由市委办公厅颁发证书和奖品。

第十条 每年度的考评工作,于次年3月份前完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确定后由市委办公厅发文通报,并在全市督查工作会议上表彰。

第十一条 考评工作由市委督查室具体负责,考评结果报市委办公厅审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份起实行,由市委督查室负责解释。



附:1、督查工作重点考核范围

2、督查情况统计表

3、专项查办统计表

4、督查专报统计表
附1:



督查工作重点考核范围



县区(委)督查室(办公室)

城 区 矿 区 郊 区 平定县 盂 县

经济技术开发区

市委机关

市纪委 组织部 宣传部 统战部 政法委 市直机关工委

编 办 信访局 老干部局 市直机关工委

市政府组成部门

发改委 经 委 教育局 科技局 民政局 公安局

财政局 人事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建设局 交通局 水利局 农业局 林业局 商务局

文化新闻出版局 卫生局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审计局 规划局

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国资委

市政府直属机构

环境保护局 市广播电视总台(局) 体育局 统计局

粮食局 物价局 外事旅游局 民族宗教事务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法检机关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市群团机关

总工会 团市委 妇 联 科 协

省管部门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供电局

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阳泉市中心支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4日




铜陵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科技金融结合,进一步拓宽铜陵市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与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自己拥有的专利权向融资性担保机构作质押,由融资性担保机构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一定数额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依法设立、可以在本市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拟质押专利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法定有效期限到期日至少为质押期限到期日的两年后;
(二)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三)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四)专利技术已应用到生产实践中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贷款额度、期限和用途。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40%,且最低贷款额度为30万元人民币,最高贷款额度为200万元人民币;
(二)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为1年,续贷次数不得超过2次;
(三)专利权质押贷款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五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费率不得超过担保贷款额的1.5%。鼓励贷款人对专利权质押贷款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
第六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纳入《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2009〕28号)合并管理。
第七条 参与专利权质押贷款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二)成立时间满3年,其中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2年(含2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风险防范措施,年代偿率均不超过3%。
第八条 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申请备案。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担保备案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近3年的财务报表及完税证明;
(四)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出具同意开展专利权质押业务的确认函。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企业生产的专利产品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确定的范围,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三)企业有专门从事研发的部门或机构,有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4%以上;
(四)企业近2年连续盈利且利润能够保持稳定增长;或企业成立不到2年,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利税率30%以上;
(五)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年度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六)融资性担保机构、贷款人认为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拟质押的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最近1年度专利权维持费交费证明及复印件;
(三)企业近2年的财务报表及完税证明或企业当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成立不到2年的应提交申请日以前企业财务报表或企业当年财务审计报告;
(四)专利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应提供全体专利权人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副本;
(六)以实用新型专利权出质的,应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七)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质押贷款书面申请,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在7个工作日内初审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
(二)借款人持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的推荐意见到备案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由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认定的贷款人共同对借款人进行考察;
(三)达成贷款意向的,借款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贷款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四)借款人持专利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等相关材料,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
(五)在借款人办妥专利权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贷款人在7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六)借款人将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专利权质押登记证明等复印件报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备查。
第十三条 贷后管理。
(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应定期查询被质押专利权的法律状态,督促借款人维护被质押的专利权合法有效。发现问题及时向贷款人和融资性担保机构通报,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借款人质押的专利权状态及变化,了解被质押的专利权市场行情及变现能力,提高担保成功率;
(三)贷款人在进行贷后监控时,有权依据贷款合同监督贷款资金用途,并应持续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被质押专利权的价值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四条 正常还贷、续贷及逾期代偿。
(一)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贷款人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
(二)借款人有续贷意愿的,应提前2个月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应及时与融资性担保机构、贷款人对企业考察,对借款人财务状况进行评价,认为借款人产品利润增速明显或投资规模明显扩大的,给予续贷;
(三)借款人申请续贷后应及时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重新提交专利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和借款合同;
(四)借款人逾期不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通知融资性担保机构,同时抄送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贷款人共同向借款人催讨;
(五)经催讨,借款人仍不能偿还全部本息,贷款人可按规定向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出担保履约通知书,同时抄送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接到担保履约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即对催讨无果的担保债务先行代偿。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先行代偿担保债务后,可持申请表、保证合同、担保履约通知书、现金支付证明等材料,向市财政局申请兑现风险补偿资金。具体兑现程序按《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2009〕28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追偿和质押专利权处置。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取得专利代偿权后,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应积极配合融资性担保机构追偿及质押专利权处置;
(二)对于故意、恶意转移质押贷款资金的借款人,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应配合融资性担保机构向法院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借款人还贷确有困难、申请延期还款的,还款日最多延缓1年;对借款人被合并或收购的,合并或收购方必须在合并收购之日起30日内还款;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追偿或处置质押专利权所得代偿资金的财政支付部分必须在15日内划转到市财政专户。超出代偿资金的部分,扣除追偿成本后应全额返还给借款人。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以外,鼓励贷款人、融资性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专利权质押贷款。
第十八条 对在担保、借款、还款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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