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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的思考/许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41:12  浏览:86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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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的思考

许蕊


  理想信念是最高的人生价值追求,是居于支配地位的价值观念。因而,它们对人们的思想言行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是主宰人们各项行动的精神支柱。理想信念是人们的主观世界,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必须认真地改造主观世界。在改革开放进程进入一个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速发展的条件下,只有大力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才能进一步增强党性,有效抵御和防范形形色色的各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是保持强大精神支柱的基础,是树立正确道德观念的关键,是凝聚人心的保障 ,是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是应对国际国内形势的必然选择。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是一个系统性工作,单纯就教育抓教育往往效果不佳。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必须增强教育的主动性和实效性,不仅要有积极主动的工作热情,还要有科学的工作思路。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必须与历史教育相结合,与认识基本国情相结合。中国人民从血与泪的屈辱、血与火的抗争中,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艰苦卓绝的斗争实践中,深刻领悟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能够发展中国;通过了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生动实践,深刻认识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在党的领导下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必须丰富教育内涵。当前,我们正处于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新旧体制转轨、经济快速发展新时期,社会上多种思潮不断碰撞,如果不坚持开展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各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就会泛滥成灾。因此,必须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以革命英烈的故事鼓舞人,以先进模范的事迹鞭策人,以腐败典型的蜕变警示人,通过教育,培养道德情感、增强荣辱观念,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觉悟,帮助广大党员干部提高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自觉性。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在教育中,应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根据不同情况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既要注重思想上的释疑解惑,又要想方设法解决党员干部群众的实际问题和工作中实际问题,拉近理想与现实的距离。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必须创新形式。严峻的形势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创新教育的形式,努力创新正面典型示范教育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等形式和载体,经常性地开展党性、党风、党纪等主题或专题教育,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督促广大党员干部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消极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自觉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为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作出表率。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必须注重实效。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必须增强针对性,注重教育的实际效果。把理想信念教育和历史使命、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要结合不同的教育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才能收到扎扎实实的效果。在理想信念教育中,针对倾向性问题,进行集中学习教育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纳入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持之以恒,真正使坚定的理想信念成为党员干部的思想之魂、远行之帆。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思想领域的主导地位,真正成为社会精神生活的“主旋律”。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树立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社会风尚,培养和形成尊廉崇廉的从政环境,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氛围。


北安市人民法院 许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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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文备[2007]35号


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开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县府发〔2007〕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开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治疗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开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管理,确保并发症患者得到及时治疗,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开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县农村和城镇居民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及患者的费用支付,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因节育手术导致并发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县财政局、县监察局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医疗费用支付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县乡财政共同分担。

第二章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

第五条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认为因手术引起并发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鉴定申请。

第六条 乡镇(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当为申请人出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持乡镇(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到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申请鉴定。申请鉴定人对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作出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鉴定书15日内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院司法与医学鉴定所申请重新鉴定。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院司法与医学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申请人也可直接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院司法与医学鉴定所申请鉴定。

第八条 经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申请人可持鉴定结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治疗申请。

第三章 费用的支付

第九条 乡镇(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收到治疗申请后,应当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指定治疗机构,并根据生效鉴定结论载明的并发症等级,逐月向指定的医疗机构支付计划生育并发症患者的治疗费用。

第十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鉴定等级为一等,即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死亡的,一次性支付补偿费用,其标准参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级为二等的,每月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不超过200元;等级为三等的,每月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不超过150元;等级为四等的,每月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不超过100元。

治疗后症状消失,经鉴定认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已经治愈的,不再支付门诊治疗费用。

第十二条 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确需住院治疗的,经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住院治疗费用由并发症患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统一结算。

第十三条 经住院治疗,病情好转,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转为门诊治疗。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和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费用的分担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经鉴定不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核定门诊费用由患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由县乡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第十七条 门诊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参照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执行,由患者所在地乡镇(街道)与指定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结算。

第十八条 住院治疗费用由患者所在地乡镇(街道)垫付后,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发票、处方于每年7月20日和11月20日前报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结算(自费药品除外)。县财政局按照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的意见即时调度资金并拨付给乡镇(街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市旗市徽制作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哈尔滨市市旗市徽制作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哈尔滨市市旗、市徽的尊严,加强对市旗和市徽制作、使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旗、市徽的制作和使用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市民,应当爱护市旗、市徽。
  第三条 市旗、市徽是哈尔滨的象征和标志。
  市旗旗面为中绿色(意味着可持续发展),绘有市徽图案。市徽是由丁香花、雪花、松花江浪花和象征着太阳岛和音乐城的五个要素组成的圆形图案。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五条 市旗、市徽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标准图案(见附件)制作。
  市旗、市徽的制作、销售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定。
  建造以市徽为内容的浮雕、立体雕塑,应当经有关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
  第六条 市旗可以在下列场合使用:
  (一)全市性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和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及大型展览、展销活动;
  (二)代表我市参加国内举行的运动会和其他活动。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适宜使用市旗的场合。
  第七条 在本市市级机关门前或者车站、码头及其他公共游览场所,可以设置以市徽为内容的浮雕和立体雕塑。
  在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礼堂、会场等场所,可以悬挂市徽。
  第八条 下列物品,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可以使用市徽图案:
  (一)市级机关用于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荣誉证书、奖章和奖品;
  (二)市级机关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
  (三)介绍本市历史、经济、文化等有关情况的出版物;
  (四)用于国内外交往的具有地方色彩的物品;
  (五)市人民政府认为其他适宜使用市徽的物品。
  第九条 市徽不得在下列事项中使用:
  (一)商标、广告;
  (二)私人丧事活动;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不适宜使用市徽的活动。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符合规格的市旗。
  第十一条 以市徽为内容的浮雕、立体雕塑,负责管理的单位,应当加强管护,保持完好整洁。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对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市旗、市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定同意制作、销售市旗、市徽或者将市徽标志在商标广告中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建造以市徽为内容浮雕、立体雕塑或者以市徽为内容的浮雕、立体雕塑破损、不整洁的以及使用破损、污损、褪色、不符合规格市旗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焚烧、毁损、涂划、沾污、践踏市旗、市徽的,由公安部门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12附件:哈尔滨市市旗和市徽制作标准说明:
  市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市徽图形为设计便利,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的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均应对应制作。
  一、旗面为中绿色(蓝100+黄100)。旗面呈长方形。其长与高之比为三与二之比,旗面绘有市徽图形,其外圆直径为旗高的五分之三,旗杆套为白色。市旗标准图案见图示。
  二、市旗旗面通用尺寸定为如下八种:
  1号,长228厘米,高192厘米。车旗,长30厘米、高20厘米。
  2号,长240厘米,高160厘米。签字旗,长21厘米,高14厘米。
  3号,长192厘米,高128厘米。桌旗,长15厘米,高10厘米。
  4号,长144厘米,高96厘米。
  5号,长96厘米,高64厘米。
  因特殊需要制作不同尺寸市旗时,均按通用尺寸成比例地放大或缩小。
  三、市旗定位见图示。
  四、市徽呈圆形,由丁香花、雪花、浪花、音符图案组成。
  五、市徽徽面为中绿色(蓝100+黄100),主形为五瓣白丁香花,花蕊为六瓣雪花,丁香花下部由五条白色渐变的线条组成水的波纹(五线谱),波纹中间一白色浪花(音符)。市徽标准图见图示。
  六、市徽在制成标牌时可加以金色的环形窄边和文字区外圈见图示。
  七、市徽徽面通用尺寸定为如下三种:
  1号,直径100厘米。
  2号,直径80厘米。
  3号,直径60厘米。
  因特殊需要制作不同尽寸市徽时,均按通用尽寸成比例地放大或缩小。
  八、市徽标准比例见图示;
  九、市徽制板定位见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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