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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工人、经营人员中级技术业务培训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3:52:25  浏览:99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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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工人、经营人员中级技术业务培训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工人、经营人员中级技术业务培训办法

1987年5月7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为搞好医药工人、经营人员的中级技术业务培训,结合医药行业的实际,特提出以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培训目标
医药工人、经营人员中级技术业务培训是在初级技术业务培训的基础上,从医药生产、经营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客观要求出发,对技术工人和医药商业经营人员进行的一种定向专业技术业务培训。它是提高医药工人、经营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改变医药职工队伍技术业务等级结构不合理状况的重要措施,是岗位职务培训的组成部分,是“七五”期间医药职工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医药工人、经营人员中级技术业务培训一定要紧密联系生产、经营实际,突出重点,强调针对性,保证培训质量,以促进医药生产、经营的发展。
医药工人、经营人员中级技术业务培训的目标,是使医药工人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方面达到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四至六级应知应会的要求,使中药、医药商业经营人员在业务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技能方面达到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中药、医药经营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三至四级应知应会的要求,并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知识和技术革新的能力。
二、培训重点和培训规划
医药工人中级技术培训的对象是具有初中文化和实际水平已达到初级而未达到中级技术水平的技术工人,医药经营人员的中级业务技术培训的对象是具有初中文化和实际水平已达到初级而未达到中级业务技术的经营人员(指以五大员为主体的有关业务人员,下同)。
中级技术业务培训的重点是工业企业的班组长、生产骨干和在关键岗位上操作的技术工人,商业企业的基层门店、柜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专业对口的中专、技校等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生和已取得中专及中专以上专业合格证书者可免于理论知识的培训。
通过“七五”期间的中级技术业务培训,力争医药工业(包括中成药、医疗器械)行业到1990年有50%左右的技术工人的实际水平达到中级技术水平,医药商业行业有40%左右的经营人员的实际水平达到中级业务技术水平,沿海、中部省、区应高于上述指标,边缘省、区可略低于上述指标。
大型医药企业可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自行确定培训的对象范围、进度要求,中小型企业由主管医药部门统筹规划,协助安排。
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各医药工种中级技术业务培训理论教学(即应知部分培训)参照国家医药管理局所属各专业公司制定和编写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执行。为使中级技术业务培训的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适应性,各单位在执行时,可从各自的生产经营实际和岗位职务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培训内容作必要的增删和调整,并报主管医药部门批准。理论培训总课时数不能低于600学时。在统编教材出版前,各单位可按教学计划、大纲的要求,选用或自编一些教材或讲义。通用工种可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执行。
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即应会部分的培训),原则上实行逐级培训、逐级考核的办法,可采用以师带徒、岗位练兵、开展技术比赛等方式进行。
四、培训形式和方法
中级技术业务培训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采取脱产、半脱产、业余等多种形式办学。在办学方法上,有条件的医药企业可单独办班,没条件单独办班的企业可实行联合办学和委托代培。医药商业企业点多、面广、人员分散,更要提倡联合办学。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联合方式。有办学条件的地、市,可由地、市医药局(公司)牵头,组织县与县或市与县的联合办学;人数少的工种可由省医药局或专业公司牵头,组织地、市、州联合办学;个别专业还可以通过国家医药管理局所属专业公司实行跨省联合,如举办跨省的师资培训班或向师资紧缺的省、区选派讲师团等。在联合办学中,各级医药管理部门都要树立为行业服务的全局思想、热心牵线,办学单位要本着勤俭办学的精神,合理收费。对基础好的学员也可实行自学的方法,但要定期进行辅导或编写自学辅导材料,防止放任自流。
中级技术业务培训一定要坚持标准,保证培训质量。在培训时,要把好入学关,对不具备初中文化或双补时未补化学的学员,在培训前都要补习初中文化及化学课程。
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要抽调部分既懂专业知识又有教学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实师资队伍,专职教师数量应占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到五。要办好师资培训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也可聘请部分有教学能力的技术人员担任专业课的兼职教师。要加强教学管理,要有专职管理人员及严密的教学管理制度。
五、考核、发证
中级技术业务培训的考核、发证可以“哪里培训,哪里考核、发证”为原则,由大型医药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自定办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批准后执行。考试要严格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命题,有条件的可组织统一考试。要严肃考场纪律,各级医药管理部门要进行检查或抽查考试。
中级技术业务合格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同级劳动部门统一印制。
六、加强领导、通力协作
中级技术业务培训任务重,技术业务性强,涉及面广,因此,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和医药企业必须加强领导,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教育、劳动、工会、技术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制定好本地区、本企业“七五”期间中级技术业务培训的规划,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培训中的实际困难,从师资、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政策规定,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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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
号)下发以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狠抓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理追缴企业拖欠社会保险
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有力地促进了两个确保工作。但是,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
中,一些单位有钱不缴、前清后欠的问题比较突出。为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社会保险费征
缴和清欠工作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要严格按照《征缴条例》和我部《关于开展基本养
老保险费征缴专项稽核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39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养老、医
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一)继续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拓宽基金渠道。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
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0\#8号)要求,继续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力争在今年内将应参保的企业及
职工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并督促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用人单位拒不按规定参加
社会保险和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解
除劳动关系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缴费工作,防止出现前扩后丢和只参保不缴费的现象。

(二)扎扎实实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各地要按照劳社部函\*2001\#39号文件精神,
全面做好社会保险的稽核工作。要将社会保险稽核与参保单位申报登记、核定缴费人数、缴
费工资等工作结合起来,采取常规稽核与专项稽核相结合、书面稽核与实地稽核相结合的方
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种违纪违规现象,把稽核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考核,并与财政补助挂钩。各省区市要将各地市
社会保险费征缴率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征缴率未达到90%的,要相应扣减补助数额。其
当期发放的基金缺口由当地政府调整地方财政支出结构来解决。

(四)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宣传工作。要制定宣传计划,把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
结合起来,采取多种手段,利用各种机会,向参保单位领导和职工宣传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
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讲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的参保和缴费意
识,增强履行缴费义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五)搞好协调配合。由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和负责清欠的地区,同级劳动保障部
门要积极作好协调工作,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工作衔接,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完成社会保险费
的征缴和清欠任务。

二、全面落实清欠目标责任制

各地要根据当地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制定具体的清欠计划,层层分解,把责任落实到
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将清欠实绩与年终考评挂钩。

(一)严格清欠程序。按照《征缴条例》和我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对在《征缴条例》实施后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
保单位,要按规定程序向欠费单位分别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和《限期改正指令书
》。欠费单位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照单位欠费本金,按日
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单独列帐。对《征缴条例》出台前的单位欠费如何收取滞纳金的
问题,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二)认真处理破产企业的欠费问题。破产企业的欠费问题要严格按照劳社部发\*1999
\#36号文件要求执行,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在其清算期间,不
再计算和加收破产前欠费的滞纳金。

(三)下大力抓好欠费单位基本情况数据库建设。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
清欠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地市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欠缴社会保险费信息库,有条
件的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要积极建立数据库,实现对欠费单位的动态监控,做到情况清
、数据准,监控及时有效。

(四)规范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还款顺序。欠费单位首先要确保及时足额缴纳当期社会保
险费。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时,要一次补清,如一次补清有困难,则应先补缴《征缴条例
》出台以前的欠费。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要加强对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督促检查,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任务的完成。

(一)认真做好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工作。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
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社会
保险费征缴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按照我部《关于认真做好公布社会
保险费征缴情况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28号)要求,狠抓落实。尚未出台办法的
省份,要抓紧制定具体办法,并尽快组织实施;已经实施的省份,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和
完善公布办法。通过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动员全社会监督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按时足
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尽快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除各统筹地区定期公布社会保险费征
缴情况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缴情况,将由我部按季在《人民日报》上公布,请各
地做好公布的有关准备工作。

(二)及时发放社会保险缴费对帐单。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度至少要向参保人员
发放一次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对帐单,让职工及时了解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有关
情况,监督用人单位及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帐单不仅要包括职工当年缴费金额,还
应包括个人帐户的累计金额。

(三)设立查询、举报电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
尽快开通职工对个人缴费情况的查询、举报电话,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对职工举报的案件,
要认真查处。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清欠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当地有关规定处理的问题,不再重新处理。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我部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

2001年8月9日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


怀政发[2006]12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办法》已经第二届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怀化市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调控和监督管理职能,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的意见》(湘发[2000]21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财政部门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法[2006]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怀化市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本级政府预算的管理
第三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实行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实现预算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和高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组成的市政府财经领导小组,对市本级政府预算实行集体管理。
第五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推行部门预算改革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六条 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逐步将绩效预算的评价结果运用到预算管理中,达到科学合理配置资源的目的。
第七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安排遵从政府事权范围,市本级政府预算主要解决市政府应该负责的事项。市对县(市、区)的补助视财力状况而定,侧重于全市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第三章 市本级政府预算的编制
第八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根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上年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编制。
第九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市级财政预算、城建预算和基金预算分别自求平衡,不列赤字。
(二)“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原则。财政资金安排优先保证人员支出和运转支出,在此基础上再视财力安排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支出。
(三)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财政预算要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事项和问题,发挥各类财政资金的综合协调、相互配合作用。
(四)公共财政原则。合理界定财政支出范围,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增强预算宏观调控职能。
(五)勤俭办一切事业原则。提倡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千方百计节约资金,反对铺张浪费。
第十条 提高预算保障水平,财政资金原则上要在预算时一次性分配到位,逐步将市级预算到位率提高到80%以上。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各项由财政负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离退休费等个人经费和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经费等支出,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农业、教育、科技、扶贫等政策性支出。
第十二条 对公用经费按不同类别的定额标准编制预算,实行分类分档核定。市直单位分成以下六类: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公安、检察、法院,其他行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差额预算和定额补助事业单位。
第十三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内一般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本级财政预算支出额的1%到3%设置设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自然灾害开支及其他政策性增支事项的开支。
第十四条 市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可以安排一定的不可预见费,用于市直部门(单位)运行中不可预见事项的开支。

第四章 市本级政府预算的执行
第十五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年度预算执行中,除特殊情况和政策性因素外,中途不追加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备费和不可预见费的使用,首先由市直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预备费和不可预见费的使用规定以及申请项目情况审核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严格资金审批制度。分管副市长审批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申请项目,市长审批2—10万元(含10万元)的申请项目,超过10万元以上的项目每季度由市政府财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若遇特殊情况,由分管副市长报市长审批。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现场办公确定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市财政局局长根据财力情况和市直部门(单位)预算安排情况,对1万元)以下的申请项目酌情审批。
第十八条 除人员经费、正常运转经费以及上级明确的专项经费以外的支出,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确需进行的预算变更,属于预算调整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调整预算,其他不属于预算调整的预算变更事项,要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变更。
第二十条 当年预算超收收入,优先用于安排年初预算应列而未列预算的项目或消化历年挂账支出。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确定难以执行的,由市财政收回平衡预算。政府采购专户、工资中心工资专户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发放专户节余资金由市财政收回平衡预算。

第五章 市本级政府预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及决算,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市直单位部门预算执行及决算,接受市审计局的依法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依照财经法律法规对市直部门(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直部门(单位)要强化内部监督和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对部门(单位)机关及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实行全程监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预算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财政、审计、监督部门有权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财政局依法纠正或者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相关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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