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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赔偿/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17:58  浏览:88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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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赔偿

作者王瑜,北京律师,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目 录
摘要
前言
第一章:著作权概述
一、著作权定义
二、著作权包含的权利
三、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其他著作财产权

第二章 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概述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
1、有侵犯的事实
2、行为具有违法性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二)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特征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三)侵权的种类
1、直接侵权
2、间接侵权
3、违约侵权
4、部分侵权

二、著作权侵权的形态
(一)侵权行为的种类
1、《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2、《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二)侵害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三)侵害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第三章 赔偿的归责原则
一、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二、过错原则的适用
三、过错推定原则

第四章 损害赔偿的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
二、法定标准赔偿原则
三、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
四、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

第五章 赔偿范围
一、赔偿范围
二、著作权财产权益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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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发改办农经[2008]687号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上海、黑龙江、新疆、云南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牧、畜牧)厅(委、局、办):

为提高奶牛标准化规模饲养水平,转变奶牛饲养方式,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安排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用于支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 (场)改扩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和重点
(一)项目申报条件。存栏奶牛200头以上的现有奶牛养殖小区(场);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奶牛饲养实行人畜分离、相对集中、封闭管理;没有患口蹄疫及检出布氏杆菌病、结核病阳性的奶牛;项目要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二)项目申报重点。优先支持大中城市郊区和奶牛养殖大县(市)。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举办的养殖小区(场)、乳品企业建立或与乳品企业已建立紧密产销关系的养殖小区(场)。
二、项目建设内容及目标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养殖小区(场)的水、电、路、粪污处理、防疫、挤奶等配套设施及饲草料基地建设。
养殖小区(场)经改扩建后必须达到以下标准:⑴建立奶牛养殖档案,进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DHI);⑵实行机械化集中挤奶、粪污集中处理及综合利用、普及全日混合日粮饲喂(TMR)技术;⑶达到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与管理标准(见附件一)要求。
三、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各省(区、市)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按照奶牛存栏量、奶产量综合确定,详见附件二。各省(区、市)应严格按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和项目补助标准向国家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央投资分年存栏200—499头、500—999头、1000头以上三个档次予以补助。其中:
年存栏200—499头的养殖小区 (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50万元。
年存栏500—999头的养殖小区 (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100万元。
年存栏1000头以上的养殖小区 (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150万元。
对项目地方配套资金不做硬性规定,由地方政府视财力情况酌情安排。
四、项目组织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按照本通知要求,省级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总体安排方案后,省级畜牧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可研报告的组织编制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可研报告审批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有关市、县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联合上报省级畜牧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省级畜牧主管部门汇总提出审查意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可研报告。其中:租赁经营的养殖小区 (场),由承租经营者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报所在地畜牧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所在地畜牧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联合上报省级畜牧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二)省级大型企业(含农垦企业)自办或租赁经营的养殖小区(场),由企业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畜牧主管部门,由省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可研报告,其投资计划直接下达到企业。
根据批复的项目可研报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于4月10日前联合上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逾期不报的,国家将不予安排投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鉴证的合同发生纠纷可否追加鉴证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诉讼第三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鉴证的合同发生纠纷可否追加鉴证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诉讼第三人问题的批复

1987年10月7日,最高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赣法民字第23号关于高家俊诉徐六林承揽加工合同纠纷案可否追加于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第三人的请示收悉。
据所报材料述称,高家俊的一艘五十二吨木壳机动船,于一九八五年六月在泰和县永昌码头沉没受损后,高家俊即与于都县罗坳乡农民徐六林签订了承揽改建该船舶的合同,并于同年八月八日,双方到于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了鉴证。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于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调查处理中发现徐六林既无营业执照,又无技术力量,但仍召集双方修改合同,继续履行合同。高家俊自行掌管现金开支,徐六林组织人员购料开工。由于双方未能按合同履行而引起诉讼。经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决后,高家俊在上诉中,要求合同鉴证机关于都县工商局承担民事责任。你院对可否追加于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向本院请示。
经研究认为,本案系承揽扩修船舶合同纠纷。由于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按照合同规定,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于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是该合同当事人,不宜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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