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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宝马彩票案中谈公证/冯兴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44:36  浏览:95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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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宝马彩票案中谈公证
冯兴吾 
  
沸沸扬扬的“西安宝马彩票案”已有近两个月了,有从彩票发行方分析,有从彩票销售方分析,也有从彩票购买方分析,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本文从宝马彩票案中说一说公证。
  1、公证的公信力应确保
  我国自1987年首次发行福利彩票,1994年开始发行体育彩票以来,通过彩票募集的社会公益金已达人民币572.5亿元。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完善,法制观念深入人心。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都需要公证的参与。国家发行彩票的活动正是社会活动的一部分,公证的参与,不仅增加了彩票发行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而且确保了彩票规则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客观性。至少在“西安宝马彩票案”发生之前,彩民普遍是这样认为。如今面对“西安宝马彩票案”,不禁要问:公证的公信力在哪里呢?还有多少人相信公证机构在彩票销售现场宣读的千场一面的公证词呢?还有多少人相信“真实、合法、有效”呢?
  2、必须公证事项应当写入《公证法》
  司法部发布的《2004年中国公证业发展政策报告》指出,“要通过公证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审查监督,进一步降低经公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的纠纷发生率,使公证成为预防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但是,如果认为仅仅通过公证人员的审查监督,就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未免太乐观;甚至说即使在《公证法》中明确规定了公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公证员的独立的法律责任,也不可能完全避免纠纷的发生。就因为忽视了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公证的证源在哪里?没有了证源,还有什么收费、什么公证可谈?没有证源,公证机构就可能会迁就所谓的当事人,该审查而不审查,该监督而不监督,最终导致“对公证现场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参加幸运抽奖者的主体资格审查不严,没有将抽奖活动完全置于公证监控之中,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发生了严重损害彩民利益、损害政府声誉,构成了对公证工作的严重失职”。所以,在《公证法》中应当明确必须公证事项,其中包括将彩票的开奖列为必须公证的内容,即任何彩票的开奖均需经法定的公证程序方为合法有效,未经公证的彩票开奖结果一律视为无效。
  3、公证质量是公证生命线
  公证质量是公证生命线,直接关系到公证业的形象和声誉,关系到公证的社会公信力,关系到公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在实际办理公证案件时,公证机构和每位公证员决不能违反办证程序,单独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公证质量;决不能违反真实、合法原则,一味迁就当事人。“西安宝马彩票案”对公证质量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不是一年两年就可挽回影响的,甚至需要一代公证人才能挽回影响。说得更直接一些就是扭曲了公证原本在老百姓心目中所理解的公正、公平的含义。该案件不仅是给某一个地区的公证机构带来负面影响,上升到更高层次来看,更是阻碍了公证行业的整体发展。鉴于此,我们应该增强危机感,把好质量关,减少工作中的不必要的过失。
  4、公证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
  公证的发展不能仅以设立多少个公证处、有多少名执业公证员、办了多少案件、收了多少公证费为考核指标,更多的或者主要的应该是考虑公证怎样为社会提供服务。
  5、公证员要加强职业化建设
  要在公证队伍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执业纪律教育,不断提高公证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完善公证员执业准入制度。本文不赞成过度发展公证员队伍,应做到公证员的发展要与公证的需求量相适应,避免出现目前公证法律供给与公证法律需求脱节的矛盾。
  6、公证机构要加强危机管理
  “西安宝马彩票案”发生后,公证处没有及时公布真相,而是回避矛盾,采取与媒体不见面的消极办法,导致全国各路媒体齐声责问“公证不公”的问题,公证机构反而成为“西安宝马彩票案”的矛盾焦点,此时,陕西省体彩中心却按照国家体彩中心的要求作出停止销售即开型体育彩票,多么主动。公证机构要实行危机管理,把“西安宝民彩票案”中的“坏事”变成“好事”。
  7、公证处要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是公证机构的管理机关,公证机构是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下的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尤其要加强对公证机构的人员管理。公证处不仅要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还要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公证机构是法律服务窗口,服务的对象正是各类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社会监督,能够形成巨大的社会冲击力和监督效力,及时反馈公证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及违法失职行为,促进公证机构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公证质量,更好地体现公证活动的公平与公正。
  8、公证业要多点理性思考
  “西安宝马彩票案”发生后,新城区委、区政府责令新城区公证处主任郭岚停职检查,责令新城区司法局局长赵小丽作出深刻检查,西安市司法局宣布依法对新城区公证处公证员董萍予以吊销公证员执业证惩戒处分,写到这里,似乎有一点悲哀。因为,公证业中几乎是一个声音就是公证员有过错,殊不知,这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发生的呢?当事人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足以欺骗每一个人,包括公证员董萍。事实上,当事人不也是欺骗了西安市体彩中心吗?陕西省体彩中心吗?公证业内难道就不能有一个人站出来呐喊一声,怎么才能避免“西安宝马彩票案”的发生?


           安徽省宣城市公证处
           电话:0563-3021349
邮编:242000
            电子信箱:notary 1964@ hotmail.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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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的决定
  

  
  (2010年5月26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关于印发《营口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政发〔2007〕8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营口开发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 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日

营口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划内土地全部被征用的在籍农业人口。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农民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必须加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其余人员可自愿参加。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民,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因被征地而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出具名单,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报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担,实行个人专户与统筹账户、专项调剂相结合的制度。参保人员按市(县)区确定的养老保障标准缴费。

  第六条 养老保障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水平的标准,由各市(县)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领取标准与趸缴总额对照表确定。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及当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养老保障标准。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的70% (其中,集体补助承担比例为15%,个人缴费承担比例为55%)为基数,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划拨和抵扣。集体土地补偿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30%的比例,由各市(县)区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没有净收益或净收益不足时,由市(县)区负责解决。

  第八条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参保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养老保障待遇先从个人专户资金支付,个人专户资金不足时,由统筹账户资金支付。

  第九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条 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终止养老保障关系,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户籍从本地迁往外地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养老保障关系留存原地,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障金;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退保,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第十二条 被征用土地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继续保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退保。被征用土地后(包括征地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继续保留,对达到退休年龄、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将个人专户资金的本息返还给本人;对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继续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对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其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为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组织参加就业前培训,增强就业能力。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为其提供就业、创业培训,开业指导等服务。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就业的,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且尚未就业的,享受失业人员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未就业并符合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仍保留农村户口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医疗待遇;转为城镇户口且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并明确劳动关系的,与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未明确劳动关系以及灵活就业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保并享受有关待遇;转为城镇户口且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按有关低保对象救助规定予以救助;不符合享受城镇低保待遇条件但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有关应急(临时)救助政策规定予以救助。

  第十六条 市(县)区按照不低于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10%的比例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调剂资金,并存入财政专户。可通过社会捐助、国有资产变现部分收入等资金,补充调剂资金。

  调剂资金用于弥补调整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超过预期寿命给付的养老保障金造成的资金缺口,以及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费。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统筹账户资金和调剂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一次性足额划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和统筹账户资金全部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截留和挤占,除留足当期支付的社会保障金外,应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资金专户,记账利率按实际收益率计算。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保值增值情况,每年要向被征地农民公布一次,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实行市(县)区统筹。

市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制定、组织推进和监督指导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综合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调节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用情况和参保人员情况的核准;卫生部门负责仍保留农村户口的被征地农民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医疗待遇的核准;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土地变化情况;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申报、登记及保费征缴、待遇审核和给付、个人专户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市(县)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征收、征用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时,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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